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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事诉讼;举证时限;证据失权
论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
[摘 要]举证时限即提出证据的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我国现行的举证时限制度尚不健全,规定得过于原则,过于简单。随着我国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 为了满足在诉讼实务中规范当事人和法官运用证据的行为的需要,为了在全范围内建立统一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我国举证时限需要通过进一步的立法来改革和完善, 确认逾期举证的多重法律后果,缓和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克服现有的缺陷。
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的含义
(一)举证时限与证据失权的含义与特点
举证时限,又称举证期限、举证时效、证据失权。学界对举证时限含义的界定不尽一致。有的学者从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角度出发,认为“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自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1]。有的学者从与举证责任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认为“举证期限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2]。可见,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或指定的期间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即证据提出权的丧失,是指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此即举证时限)提出证据,而没有在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