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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的标准 既遂犯 既未遂的区分
浅论犯罪既遂
摘要:犯罪既遂,是刑法理论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确切、严谨的犯罪既遂定义,对于准确的认定犯罪既遂的状态,理顺既遂与未遂之间的关系,建立科学的犯罪状态理论,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犯罪结果发生说”、“犯罪目的实现说”和“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三种观点,而以“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为通说。无论哪一种观点,都主张其成为唯一的普遍适用于所有犯罪既遂与否判断的统一标准。关于犯罪既遂的标准,现行各种观点本身的科学性如何? 进而是否确实普遍适用? 这是前后相继的两个层次的问题。前者是纯粹就观点本身能否成立的事实分析,而后者则是根据其是否统一普遍适用的实践应用价值反观之的价值评判。如果一种观点本身不能成立,则当然谈不上其实践适用;但是即使一种观点本身具备一定的科学性甚至很科学,也并不意味着其必然普遍适用。我们也不能因为该主张不能普遍适用而否认其科学性,相反应当比较鉴别而寻求最符合价值评判追求的相对科学的事实,从两者的结合来建构符合刑法犯罪既遂研究意义的理论。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典型完整的直接故意犯罪存在预备、未遂、中止、既遂四种停止形态没有争议。预备、未遂、中止的定义刑法已作了规定, 对它们的理解基本取得了共识。但对何为既遂, 理论界存在一定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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