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CLW86961 民族自治地方刑法变通法律问题探析 内 容 摘 要 提示:立法实践中并无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刑法》九十条制定刑法变通规定,事实上的司法变通却一直存在。对自由裁量的依赖使司法变通并不能代替立法变通的作用。制定刑法变通规定的权力不能简单归为授权立法权或自主立法权,其必须在必要限度内寻找其宪法根据。依据宪法,三级民族自治地方都应享对法律进行变通规定的权力。依据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变通不能增加罪名罪状,宜作轻缓化处理,这符合实质平等要求。具体变通中应从特定社会语境下的社会危害性和《刑法》规定的条文两个角度考量,不宜通过变通规定阻碍习俗与刑法的趋同大趋势。应依据民族特点进行刑法变通,不能因局限于主体自治民族而无视其他民族的刑法变通权。 [关键词]: 刑法变通 民族自治地方 单行条例 目 录 一、我国民族自治地区刑法变通的基本情况3 二、刑法变通之合宪性与权力性质探讨4 (一)对民族地区刑法变通合宪性的讨论4 (二)对刑法变通权性质的认定5 三、刑法变通的实施路径探析6 (一)关于刑法变通规定的制定主体6 (二)关于刑法变通的边界7 (三)刑法变通的内容8 (四)刑法变通针对范围的探析9 四、结论10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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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民族自治 地方 刑法 变通 法律问题 探析 | 2023-08-17 13:48:32【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