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弥补金融监管缺失,完善金融体系
温州民间借贷的发展程度一直处于全国前列,温州本地区绝大部分拥有剩余储蓄的居民都将多余的储蓄投资到民间借贷,希望借此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投资居民主要是是通过亲戚或朋友介绍将剩余储蓄交由当地一些民间借贷中介公司或和投资公司,中介公司和被投资公司按期给予他们比银行高出许多的利息收入,但投资者具体的资金去向通常都很难了解。中介公司为了取得收益,必然将资金借给利率更高的资金需求者。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发的融资手段,较高的投资回报必然会产生较大风险。一般的民间借贷中介公司都不具备完善的风险控制手段和征信制度,对风险的把控能力极低,且很难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很容易出现欺诈和道德风险。民间借贷中介公司的资金一旦难以收回,出现资金链断裂,必然会导致普通居民资金难以收回,造成巨大损失,甚至导致经济的不稳定,对社会生活产生一定冲击。因此,为了弥补金融监管的缺失,相关部门应加强温州民间借贷的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重点监管对象范围,有效控制风险,防止温州民间借贷金融危机的发生。将民间借贷纳入到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从而有效的晚上金融体系。
(二)有效降低民间借贷风险
2011年温州陆续出现大量中小企业“老板跑路”现象,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就有几十位中小企业老板因为资金断裂,现有资产难以偿还债务而欠款逃跑。这样集体的“跑路”事件为当时民间借贷非常繁荣的温州敲响了警钟,使人们开始重新思考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手段的利弊。此外,“吴英案”也几乎同时受到了全国经济学者甚至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在吴英事件中,吴英通过隐瞒企业的真实经营资产情况,夸大其公司的资本实力,虚假宣传公司拥有雄厚实力,从而非法骗取了大量民间投资。但由于管理和行业形势欠佳,资金链发生断裂。在资金链断裂后导致大量负债无法偿还,对许多当事人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些都充分体现了当前我国民间借贷缺乏有效监管。温州民间借贷如果不能得到正确有效的监督管理,加强打击非法借贷行为,随着时间的递延,民间借贷风险必然会逐渐扩大,乃至最终爆发。因此强化温州民间借贷管理对降低民间借贷风险,优化当前金融结构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三)解决温州中小企业融资问题
中国当前的金融结构决定了中小企业很难及时有效的通过正规金融融资机构满足其大量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则充当了这一非常重要的角色。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融资方式,其特点在于手续简捷灵便,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不足的矛盾,从而有效的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但在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借贷双方仅靠所谓的信誉维持,且风险较大,一旦发生问题将会波及社会的稳定。如果不及时有效强化对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必然会导致民间借贷的风险继续增大膨胀,从而导致众多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而民间借贷的风险加大必然又会导致借款利息的增加,以此来对应其高风险,高的利息率又会致使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增加,企业运营成本也相继增加,容易造成经营困难等现象。如此以往下去,必然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温州的民间借贷将很难持续发展,温州的中小企业也将再次面临融资困难的尴尬局面。因此,当务之急是应该强化温州民间借贷的管理,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金融监管范围内,制定出一套有效的监管措施,坚决打击非法借贷及诈骗行为,促使温州乃至全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增强企业生存能力,从而促进温州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
二、温州民间借贷发展现状及问题分析
在历史上,温州很久以前就存在民间借贷的现象。从改革开放初期,温州就开始出现民间借贷。到现今为止,一共爆发过两次较大的危机。第一次是1985年的“抬会”事件、在该事件中,牵扯人数达到近30万人,当时的款额达到了8亿之多,当时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其中有63人自杀,200多人潜逃,温州的许多家庭都收到牵连。第二次则是2011年温州出现了老板“跑路”潮,如百乐家电、蓝天大药房和东特不锈钢老板都因为难以偿还债务而“欠债跑路”。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眼镜大王胡福林的“跑路”引起了中央的高度关注,由于处理较为及时,该次事件没有产生恶劣的社会问题,温州也作为全国金融综合改革实验区。
经过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之后,政府采取了相应应急措施,有效的制止了民间借贷风波的进一步扩大及恶化。但由于受到以前较大的金融冲击,温州的许多行业都受到了很大的影响,中小企业融资长期处于泥塘,经济曾一度出现短暂的下滑趋势。随着相关条例的出台,2015年第三季度,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即“温州指数”)的综合利率为20.27%,环比上升0.11个百分点,同比上升0.26个百分点。值得关注的是,在民间借贷的融资用途上,温州市投资性融资比例正在升高,由一季度的0.53%上升至三季度的3.96%,显示民间借贷资金的投资意愿回升。虽然现在温州民间借贷出现了回暖的趋势,但同时演绎出各种形式的民间融资主体和新奇借贷方式,由过去传统的单纯凭借地缘、血缘、人缘等特定社会关系联结起来的民间借贷主体,转变为以个体、民营企业、城乡居民等多种借贷主体,并以借助典当、商行、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多种合法或非法、公开或半公开的各类主体。因此,相关法律法规依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措施也有待继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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