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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裁量基准制度问题探析
[摘 要]近年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成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裁量权力运行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行政裁量基准作为一种发源于基层实践的新兴的制度,仍存在着制定主体混乱、形式不统一、标准不全面、执行不得力等诸多问题。对于行政裁量,最大的矛盾就是如何对其具体执行标准进行限定,以防止其走向规范或僵化的极端。着眼于我国短期内出现的大量行政栽量基准,对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性质等问题进行阐述,并进一步论述在我国发展过程中对行政裁量基准的规范化构建。
[关键词]行政裁量基准 行政裁量权 对策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及内涵
(一)行政裁量基准的概念界定
关于行政裁量基准这一概念的表述,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不不同的观点。国务院法制办在2009年10月下发的《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对其定义为,“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使用规则确定并实施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王天华教授将裁量基准定义为“行政执法者在行政法律规范没有提供要件一效果规定,或者虽然提供了要件一效果规定但据此不足以获得处理具体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断标准时,按照立法者意图,在行政法律规范所预定的范围内,以要件果规定的形式设定的判断标准。”上述对行政裁量基准的定义各有不同,但都主要强调行政裁量基准是对行政裁量权的细化,或者说是控制。也就是说行政裁量基准是具体案件中对法律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以达到控制、约束行政裁量权,防止权力的滥用。笔者认为,本文所论述的行政裁量基准可理解为行政裁量的基本准则,也可以理解为是使行政裁量更好的实现个案正义的基本标准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