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治理情况的披露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所研究员、公司治理中心主任、跨国公司研究室主任鲁桐博士在发表《2006年度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时指出:“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由此可以看出的其对信息披露意义的理解还都停留在很初级的阶段,只是应对监管要求,避免违规。”一个高标准的、有自觉因素的信息披露水平是与公司治理的自主改进、加强董事会责任、提高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作用以及发挥资本市场的完整功能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注6)
我国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的披露,要求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人员任职和主要工作经历、年度报酬情况、主要人员解、聘任情况,但对形成公司治理结构内涵的通过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解决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安排情况的实质性披露没有涉及。至于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对公司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的介绍、与控股股东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的分离仅是公司治理的表面和初步安排,没有涉及公司治理问题的实质。而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建立机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披露要求则不够充分和体现实质,具体披露实践中也多流于形式。
2、财务数据的强制披露时间问题
目前我国对财务数据的强制披露财务报告期较短,不利于信息使用者对其的持续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作出合理的预期和判断。《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从目前许多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来看,三年的时间并不能合理推断一个企业长期的持续经营能力。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的披露时间统一为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这种制度安排主要是我国会计制度采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公历制配合。但可能会产生另外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有限数量具有上市公司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集中在短短4个月不到的时间内要对大量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意见,在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资源匮缺的条件下,审计工作会相对被动,可能会因受到时间限制和成本效益等因素的影响而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而另一方面,因企业经营活动的不确定性日益显著,在信息化背景下,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期大大缩短,4个月后报出的年报,在时效上已经很难满足报表使用者对实时信息的财务报告的要求。
三、萨班斯法案对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意义
中国大陆当代证券市场的发展只有二十年时间,而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规范,并随着市场变化的不断完善已经积累了很多经验,在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已经相当成熟。美国资本市场作为全球成熟的资本和金融市场,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可以提供许多参考和借鉴。安然、世通事件后,针对这类财务欺诈事件,美国出台了《2002 年公众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又被称作《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简称萨班斯法案)。法案对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 年证券交易法》作了不少修订,在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此法案的执行标志着美国金融证券法律的执行向实质性管制转化。该法案针对虚假信息披露和市场欺诈行为造成投资人巨大损失的现象,对在美上市公司在公司内部控制和消息披露上提出了更为严厉的监管要求,采取极为严厉的刑事处罚,在许多方面对于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具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一)、上市公司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体系
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要求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中应包含内部控制报告及其评价,担任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公司应当对其进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评价过程不应当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明确管理层对建立和维持良好内部控制、审查报表、披露所有实质性缺陷负责,并建立相应的机制来保证公司具有合理的内部控制结构及程序。
(二)、加重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1、故意进行证券欺诈的犯罪最高可判处25年入狱。对犯有欺诈罪的个人和公司的罚金最高分别可达500万美元和2500万美元。
2、故意破坏或捏造文件以阻止、妨碍或影响联邦调查的行为将视为严重犯罪,将处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3、执行证券发行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复核工作底稿至少应保存5年。任何故意违反此项规定的行为,将予以罚款或判处20年入狱,或予以并罚。
4、公司首席执行官和财务总监必须对报送给SEC的财务报告的合法性和公允表达进行保证。违反此项规定,将处以5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判处入狱5年。
5、对检举公司财务欺诈的公司员工实施保护措施,并补偿其特别损失和律师费。
(三)加强执行公众公司审计机构的监管
萨班斯法案创设一个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督下的会计行业监管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察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由SEC与美国财政部长和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商议任命的五个专职委员组成,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行为,如工作底稿的保留、对合伙人的审核、审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系统的测试的规定等。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萨班斯法案修改1934年《证券交易法》,禁止执行公众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被禁止的非审计服务包括:簿记服务以及为审计客户提供的与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其它服务、财务信息系统设计与实施、评估或估价服务、精算服务、内部审计外包服务、管理职能或人力资源服务、经纪人、投资顾问或投资银行服务、法律服务以及与审计无关的专家服务、公众公司监察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则认为不可提供的其它服务。未明确列入禁止清单的非审计服务也要经过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事先批准。
(五)、加大公司的财务报告责任和财务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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