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间接贷款体系包括政策性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和民间中小企业专门金融机构。政策性专门金融机构主要有:(1)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该库的主要任务是向小企业提供设备贷款和周转贷款,支持企业改善设备和提供经营所需资金。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是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并以资本金的20倍为限度发行中小企业债券和向政府借款。贷款侧重于支持重点产业。70年代以前对制造业的贷款占总贷款额的70%左右,还发放了不少帮助中小企业使用新技术的技术改造贷款。(2)国民金融公库。它侧重于向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周转资金贷款,占其贷款额的90%以上,公库提供的贷款很大一部分无须担保,公库的资金来源是政府拨付的资本金和向政府借款。(3)商工组合中央金库。这是一个由政府与民间合资建立的,具有半官半民性质的机构。其资金运用主要是向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和中小企业者团体提供贷款。据统计,这三家金融机构平均每年给中小企业的专款约为6亿日元,约有60%以上的日本中小企业利用上述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
日本还建立了民间中小企业部门融资机构,它由中央银行、政府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组成,是中小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银行、相互银行、信用组合和信用金库等。(1)地方银行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商业银行,总行设在地方城市,主要在总行所在地开展业务,资金来源于居民的储蓄存款,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占其贷款比重的70%-80%; (2)相互银行是民间股份公司性质的金融机构。80年代后期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同商业银行相比己无多大的区别。其贷款主要是为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3)信用金库,是从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而成的会员制金融机构,其贷款以会员企业为主,只有在满足了会员的贷款需求后,才可以对非会员提供贷款。(4)信用组合是根据中小企业互助合作法律建立的信用合作组织,该组织实行自律,贷款的范围原则上也限于会员。同时,日本具有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能力,分担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风险,促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日本政府还普遍实施了信用担保制度。该制度主要通过两大机构来运行: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库。前者是由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出资组建的,主要业务是为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额一般占贷款总额的70%-80%。后者也是由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的,负责对信用保证协会的贷款担保进行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三)政府补助
日本是实施各种补助金最多的国家,每年都有200多项政策规定。1996年日本实施了以下措施:提供80.31亿日元支援开发、引入高新技术、促进技术交流;提供0.96亿日元支援开辟新事业,支援新建合伙企业;提供8.31亿日元支援创设有关情报信息化事业;提供57.46亿日元促进小企业共济制度,防止破产;提供30.55亿日元,提高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水平。另外,在对商业企业转产、节约能源、贯彻产品责任法、开发地方产业、对中小企业经营者的培训、促进国际化、促进就业等方面,政府都作出了提供补助金的规定。
德国也对中小企业给予多种补助,主要是针对创业、技术研究开发、地区结构改善、以及利用外部经营咨询服务所发生的费用。1987年由政府提供的补助金约为7.6亿马克。对于营业额不满5000万马克,就业人员不满500人的企业,如提出中请,每年可获得最高为12万马克,相当于研究人员报酬的4 0%的补助金,最长期限为5年。如委托外部进行研究,每一企业一年获得补助金的最高限额也是12万马克。
(四)税收优惠政策
日本在税收上对中小企业实行的特别措施主要有一:减轻中小企业法人的法人税率。对资本金在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的年度所得分两部分征税。总收入在80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按28%的税率征税,超过8000万日元的部分按37.5%的税率征税,对具有公益法人性质的中小企业的年度所得按27%征税,对中小法人债务准备金进行特别处理。
德国在税收方面规定,在落后地区的新建企业可免交5年的营业税;对新建企业所消耗的动产投资,免征50%所得税;对中小企业使用内部留存资金进行投资的部分免交财产税。德国的税法对大企业和中小企业采用不同的盈余核算法,这种方法较有利于中小企业。
综上所述,各国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方面采用了各种扶持政策和措施,对于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起了很大的作用。尤其是美国的直接融资和日本的间接融资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三、 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和途径
(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体系
1、改善现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重塑银企关系
首先,银行要以为中小企业服务为已任,切实使应支持的中小企业信贷资金能够及时足额提供。银行在控制风险的同时,应制定必要的激励机制、规范贷款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以提高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其次,中小企业的经营者也要努力提高认识水平,不断学习金融和法律知识,认真履行贷款协议、杜绝骗贷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重新塑造重信誉、守法律的企业形象。
再次,银行要放下对中小企业居高临下的架子。在国内大的金融客户己被各商业银行基本瓜分完毕的情况下,发展中小企业的业务才是新的利润增长点。银行可以凭借其在信息、人才与管理方面的条件与优势,在市场信息、财务顾问、管理咨询方面提供良好服务,以满足中小企业需要和帮助其成长。这不仅有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开拓银行业务,还可以密切银行与企业的关系。
2、建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
中小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是天生的合作伙伴,有许多共同之处:一是发展背景相近,均脱胎于市场母体,刚刚从“补充”身份升格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产权设置相近,中小金融机构的产权有私人成分,有的比重甚至还比较大,而私营、民营经济的产权基本上属于个人;三是经济目标相近,均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四是经营特征相近,两者在各自的领域内均从低层次劳动起步,劳动成本大、科技含量高、经营成本低,这些构成了双方建立和发展业务关系的基础。最近20年,我国小型企业增加了20倍,而小型金融机构仅增加2倍,所能提供的信贷份额只相当于信贷总额的30%,信贷规模和金融机构数量与中小企业迅速发展极不相称。为此,我们有必要建立一批专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性和商业性银行。而且这些银行的总部不一定设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但营业网点在地理分布上要均匀,尤其应重视中型城市和小型的县级市,充分利用地方资源,吸收地方的闲散资金和居民蓄储,重点扶持当地的中小企业。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的资金来源应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再贷款,或者向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其主要职责是对需要扶持的中小企业发放免息、贴息和低息贷款。商业性中小企业银行可由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改制而成,或向民间资本开放,吸纳民间资本投资成立股份制小型民营商业银行,以此来弥补现有大型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重视不足、服务不到位和精力不及的缺陷。这些中小型银行对当地经济情况比较了解,对当地中小企业经营者的个人背景、经营风格、管理水平、信用状况都比较熟悉,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时可以“对症下药”,降低放贷成本和风险。而且中小银行受资金规模和结算条件的限制,无法与大银行争夺大客户,无力经营大的贷款项目,只好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所以,无论是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上讲,中小银行都会积极地为中小企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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