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试结合工作实际和国外农业保险的一些做法,对建立和完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体系做一些探讨。
一、正确认识新时期发展农业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农业保险是中国人保重要的经营领域
我们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保险的市场巨大。在跨入21世纪的第一年,国务院根据我国农业发展新阶段对科技发展的要求,及时制定了《农业科技发展纲要(2001—2010年)》,明确了农业科技发展目标、方向、重点项目和产业化政策,为我国农业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跨越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我国农业产业升级和农业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为农业保险提供了新的市场和发展契机。但农业保险风险相对较大,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中国人保要在农业保险这个重要的经营领域有所作为,首先要对农业保险的经营进行合理的定位,即中国人保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办农险,其经营以盈利为目的。以经济效益为先,通过农业保险的客观补偿作用,发挥农业保险社会效益,并以保持一定的业务规模作为取得经济效益的保障。这是因为中国人保首先是一家商业公司,肩负着向国家贡献利税的责任,作为一家商业公司,自己首先要能作到盈利,才能较好的发挥保险的社会效益,同时要正确处理好业务规模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一定的业务规模是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基础和保障,它使风险在时间和空间上得以分散,进而取得更大的效益;较好的经济效益可积累更多的风险准备金并带来一定利润,为业务进一步扩张提供物质保证,进而可以实现业务发展的良性循环。
这就要求我们更新观念,适应我公司向商业公司转轨的这一变化,彻底改变过去我们一开展农业保险就认为农业保险应该赔付率高点,多点赔款的作法和思想,牢固树立起效益观念,适应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为其发展创造出较为宽松的条件,科学大胆实践,保持适度的业务规模。过去好的经验值得我们记取,如:1996和1997年,我公司农业保险连续两年出现了业务规模稳步回升、赔付率稳步下降的良好局面,两年保费收入分别为5.7亿元和7.1亿元,环比增速分别达到15.8%和24.1%,赔付率分别为68.7%和67.6%。应当说,这两年的业务发展情况反映了当时的农业保险有效需求、发展趋势和管理水平。因此只要我们坚定信心,认真分析近年业务下滑,效益下降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抓住我国农业科技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契机,以商品化、市场化、规模化、效益高的农业项目的承保为重点,做到效益险种上规模,规模险种上效益,达到并超过历史最好业务经营水平应是可行的。
(二)开展农险是对付竞争的砝码,是人保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开展农业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农业保险自身的发展,更是中国人保应对保险市场全面竞争,促进其它财产险业务发展的需要。随着保险市场竞争的加剧,城市业务发展的空间有限,其它保险公司也涉足农业保险。如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宁波、湖南怀化地区和石门县分别开办了生猪、森林和柑桔保险。棉花业务大省新疆分公司与兵团保险公司展开了竞争。今年4月初,大客户云南曲靖地区烟草公司将烟草保险的招标书送达当地人保,同时参与投标的还有太平洋和平安保险公司,据了解另一烟草基地玉溪地区烟草公司也有招标意向,若失去这两个地区的烟草保险农险保费将损失四千多万元,由此可能带来的大保户脱保,将可能导致云南公司烟草行业的其它险种,如企财、货运险保费的大量流失。国外保险公司如法国的安盟集团也有在我国开展农业保险及农村业务的计划,目前正处于市场调研阶段。该公司有可能是最早获得经营农险及农村业务的外国公司。由此可见,农险竞争的帷幕已经拉开。入世后保险市场竞争的成败越来越表现为一个企业所拥有的核心竞争力,就目前来讲,我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就是技术、经验、健全的网络机构和人员与我公司机制改革相整合所形成的更加强大的实力,而中国人保开展农业保险可充分发挥其所具有的核心竞争力。随着从田间到餐桌“绿色革命”的兴起,已经并将进一步改变着农业和相关行业,深刻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这不仅带来了新型农险的需求,也为食品加工、仓储、运输和责任保险提出了新的需求。各险种组合的加强和统括业务需求日益提高,未来对这些市场的抢占都与农业保险的基础性作用相关联。因此我们说,农险对我公司提高竞争能力,占有市场份额意义不可忽视。
以上我们探讨了农业保险对中国人保业务发展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那么其可行性又如何呢?
(三)商业公司可以成功办农险
从国内外农业保险的实践来看,农业保险涵盖面广,保险标的(保险风险)选择余地大,只要险种选择得当,办法科学,农险完全可以成为效益险种。
从总体上看,农险自分业经营以来,平均赔付率为71.01%,经营最好的是1997年赔付率为67.60%。从险种上看,自1996年至2001年,农作物火灾保险平均赔付率为51.47%,森林保险平均赔付率为67.50%,小麦雹灾险平均赔付率为67.65%。从主要开办地区看,云南分公司的烤烟保险1995年至2001年,收取保费3.37亿元,赔款支出2.51亿元,赔付率为74.48%;新疆分公司自85年开展以来,农险平均赔付率为65.55%,这两个地区的农业保险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
从国际上来看,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农业保险也不乏成功经验。如流行于欧美及其它国家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的农作物雹灾保险,已具有上百年历史。瑞典、挪威等国家私营保险公司开展的森林保险,以及不少国家开展的单风险农作物保险,如向风群岛圣鲁西亚、格林纳达和多米尼加联邦三个国家的香蕉飓风保险(赔付率为56%),毛里求斯的甘蔗台风保险(46年作到稳定经营,目前已积累了雄厚的准备金),以及智利商业公司针对大型商品化农场开展的农作物保险(赔付率为57%)等,都是盈利险种。
从长远来看,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潜力很大。据统计2001年我公司种植业保险承保比重为1.59%,可见农作物保险的发展潜力很大。以2001年为例,新疆、云南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分别达到9511万元和5925万元,这两个省的保费收入占整个农险业务的近三分之一。他们共同的特点是,既有一定的业务规模又有较好的经济效益。两个经济落后的地区农业保险尚且发展到如此水平,可见从全国范围来讲,农险在注意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达到一定的规模应是可行的。
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农业集约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商业公司积极参与农险市场,或者跟随老的企业客户投资农业而参与农业保险市场。加上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对农业又进行了重新认识,把农险作为未来业务的增长点而纷纷进行长远投资,菲律宾、毛里求斯、智利等国家的农业保险计划得以顺利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分保,足以说明这一问题。国际再保险的这种支持又给各国商业公司大胆涉足农业保险提供了必要的后盾,使不少商业公司对发展农业保险充满信心。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业务已形成一种明显的国际趋势。
事实说明,中国人保作为商业公司,完全有可能在农险这个重要的保险经营领域上有所作为的。
二、中国人保经办农业保险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开展农业保险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新中国的农业保险经历了试办、停办、恢复试办、探索多种办理模式的过程,目前仍主要由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经营,业务范围包括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多年来特别是近年来农业保险产生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在开展较好的地区,保障了农业的再生产,促进了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例如:新疆的棉花种植保险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一黑(石油)一白(棉花)”战略提供了风险保障;上海涵盖农业生产多个领域的农业保险初步形成了为都市化农业服务的保险保障体系雏形;安徽的行蓄洪区农作物保险则是运用非工程措施对付水患的一种探索;湖南的杂交水稻制种保险为国家“863计划”中的生物工程项目──杂交水稻新品种的推广提供了保险服务,这项农业科研技术的推广对大面积提高我国水稻产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看到农险取得一定社会效益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中国人保经办农业保险的总体形势并不乐观,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业务全面萎缩,市场供求关系失衡。1996年分业经营后,我公司的农业保险基本上是按商业保险的经营模式运作的,在调整险种结构,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发展效益险种上取得了一定成效。1996—2002年,合计保费收入28.34亿元,赔款支出20.10亿元,赔付率70.9%。但从1998年开始,业务规模平均每年以15%左右的速度下滑,赔付率还有所上升,一些效益好的险种(如农作物火灾险、林木火灾险)也连年大幅下滑,这是值得认真反思的。
另一方面业务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目前农险保费规模在700万元以上的仅有新疆、云南、上海、河南、广东、山东、湖北、吉林、黑龙江、河北、广西等11个分公司。东部农业发达地区和大城市郊区的农业保险市场开发不力,与当地现代化农业发展水平很不适应。
(二)问题的主要原因
农业保险被国际保险界公认为是保险的“难点”和“尖端”,由于我国开展农险的时间还不算长,特别是作为商业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时间就更短,因此上述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依笔者看,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内部对商业公司如何开展风险相对较大、技术要求高的农业保险心有余悸,缺乏深入研究,表现在业务指导思想和认识上比较混乱,业务风险控制、分散手段运用不合理或欠缺,核算体制也不尽合理等,这些都需要认真加以分析,以求切实找到解决问题的的方法。
1、认识需提高
自96年中国人保商业化以来,总公司制定了“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的思路,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是“稳妥有余,积极不足”, 对发展农业保险采取了简单的收缩、限制措施,从1998开始先后对湖南、河北等17个分公司业务范围进行了限制,对北京、江西等七个分公司取消了农业保险的核保权并上划总公司。在限制农险业务发展的同时,没有根据我国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新情况形成一整套促使业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并及时推出替代险种。由于总公司业务限制过死,业务报批手续较繁索,使基层开展农险积极性主动性大大降低,业务发展受到很大影响。基层对农险的认识也有偏差:一种是认为农险是政策性险种,为争取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扶持,把农险当成促进其它业务的“敲门砖”、“搭配险种”,这种认识的主要危害是,把开展农险当成是一种短期行为,不能将精力投入到加强业务管理和技术水平上来,一旦出险,往往措手不及,理赔质量难以保证,还容易受制于人,助长不正之风,最后只能是“一锤子买卖”了事。另一种是片面的认为农险风险大,费时费力,在开展农险时有畏难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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