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我国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转向境外市场,绕开国内的审批程序,转让手续和过程得到了大大简化。风险投资通过境外上市退出的典范是1992年首先进入中国风险投资市场的国际数据集团将其投资的搜狐、金蝶等相继在美国纳斯达克成功上市。它们均是通过在国外注册公司作为投资方投入资金的中转站,并最终借此实现境外上市。但仍然曾经有一批创投公司为中国不完善的退出机制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二)风险投资退出大多在后期
1.我国风险投资公司持股时间较长,资金周转慢
风险投资是一项长期的商业投资活动。据一项调查显示,在美国60家风险投资公司中,风险投资的平均持股年限大约为4.6年。而在我国,风险投资预期的持股年限最大值为9年,最小值为3年,众数为5年(有11家风险投资公司预期的持股年限为5年),极差为6年(最大值减最小值),加权平均数为5.5年。可见从平均持股年限来看,中国的风险投资公司比美国的风险投资公司要长约1年的时间。
2.风险投资大多在高速增长期退出,易错过最佳退出时机
根据发达国家经验,风险投资公司通常选择在风险企业处于后高速增长期从风险企业退出风险资本。而在我国的一项调查中,有43%的专家认为最合适的风险资本退出时机是在风险企业成熟期。同时据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国风险投资的持股年限比较长。这样风险投资容易错过最佳退出时机,造成退出收益不理想。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导致了风险投资远远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
(三)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缺乏优秀人才
调查显示,有的上市公司在既不懂风险投资退出的游戏规则,也没有风险投资退出高级管理人才的情况下,盲目以巨资委托不称职经纪人进行投资理财;或者在风险资本市场自行运作。其结果不但没有获取巨额回报,反倒遭受了巨额财富损失。由于缺乏专业的人才,这类风险投资往往是失败的。由此可见,当今高素质的风险投资管理人才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败。风险投资的退出更是一门综合性比较强的课题,这不仅涉及公司战略、经营管理、投资、财务金融等经济学方面的知识,还涉及到高科技的软件操作等知识,而且还要将这些理论知识熟练的应用于实际操作过程中来解决一系列的实际问题,因此对这种类人才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仅要具备专业素养,还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在我国,这种出类拔萃的人才简直就是一种紧缺性资源。
科研体制的改革才开始起步,高校和科研单位的大量人才用科研成果去努力谋求商业利益的动力机制尚未形成,因此风险投资所需要的大量创业者群体还没有出现。现行体制下,对风险投资家来说,他们所承担的高风险与能够得到的收益是不对等的。不能容忍失败的传统文化和管理思想,也往往造成我国的风险投资家趋于规避风险,满足于获取稳定收益。
(四)退出机制信息监管不力
在我国,作为风险投资机构以及支持的某些风险企业不仅业绩不理想,还存在大量的财务造假与违规黑幕、公司治理不完善,操纵市场行为比较严重的现象。某些中介机构如律师事、所会计事务所为了获得业务,违规为企业提供虚假文件和报告,欺骗广大投资者的行为时有发生。
2013年1月1日至7月4日,在沪深两大交易所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中,一共有12家公司及80名公司董事、高管等人员遭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其中,深交所通报批评涉及9家公司,公开谴责1家公司,上交所公开谴责涉及2家公司。
其实在上述这些公司中,他们也许从开始上市到上市之后一直存在信息造假行为,但是有关部门却没有一直没有发觉。于是庄家利用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影响股价,操纵市场,造成资本市场上信息不准确。加上市场机制不健全、行业监管不力、从业人员信用体系不完善,导致投资者犹豫不决、裹足不前,风险企业在资本市场上融资较难,风险投资也难以退出。那么信息披露监管不力对风投退出有什么影响呢?
1.监管不及时,新投资者承受了较高的交易费用
投资者在进行风险投资之前,都要进行大量的信息收集,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收集成本。这些信息搜寻成本包括:第一,交易前成本,主要包括:搜寻融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信息的成本;搜寻融资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能力、素质、个人品质等方面信息的成本,对融资企业及其经营者进行横向比较的成本;第二,交易中成本,这主要是指融资交易所产生的不确定性及融资企业有可能违犯融资协议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投资者需要明确在交易事件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融资协议的执行办法等,所有这些行为导致的成本;第三,交易后成本,主要包括:投资者为维持自身利益,监督和检查融资协议的执行情况所发生的成本。而由于监督的不力,会导致了广大投资者在收集这些信息时承担了巨大的损失。因此整个投资过程中的信息搜寻成本对于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2.证券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够,增加了风险企业股权交易的风险成本
监管力度不够,对风险投资退出造成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投资者投资风险增大。由于监管不力,投资者不可能对市场拥有真正的信息,自然也不会有长期投资的行为的出现。风险企业大多数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如果股权交易的市场的监管也不到位,主要反映在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上。从而影响风险的退出。
3.相关的监管制度实施不到位,缺乏风险投资主体利益的保障机制
从执法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中虽然规定了虚假信息披露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在实行过程中并没有落到实处,中小股东提起民事诉讼的机制尚没有建立起来。受损失的股民很难从进行虚假信息披露的上市公司、承销商及其他有关责任人那里获得赔偿,使法律事后监督的作用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总之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或多或少地存在。就以股权收购而言,从一开始就有了持股到一定比例需要公告、达到上限需要发收购要约的规定,并且有在相应信息披露之时,股票需要停牌的制度安排。可是,显然这些规章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二、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实践中,中国的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趋势良好,风险资本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贡献得到了广泛的被社会认同,国家大量的风险投资公司、风险投资专家团队逐渐形成也对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看出,我国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及机制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其原因如下: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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