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
(1)相关法律法规
1993年4月22日,国务院颁布实行《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关于证劵市场的行政法规,启动了资本市场法治化进程。1999年7月1日起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劵法》,简称证劵法。《证劵法》是证劵市场的基本法。《证劵法》以及其他法律中有关证劵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和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证劵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构成了我国证劵法律体系。包括:国家法律:《公司法》、《证劵法》、《刑法》;行政法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监管条例》等;部门规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劵发行管理办法》等;自律性规则:《证劵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2)证劵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一条。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③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④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②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③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④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⑤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监管机构
对证劵市场的监管包括政府管理和自律管理两部分:
政府的统一管理:是指由政府证劵监管机构依法对证劵发行与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目前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劵监督管理工作;
行业自律管理。目前,我国证卷发行与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机构来实施①中国证劵业协会②证劵交易所③证劵服务机构
(二)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分析的相关指标
1.资产回报率:是企业在应用总资产的基础上获取的盈余比率。它衡量的是企业运用所有资产所创造的盈利,它反映了企业经营活动的成果。计算公式为:
2.股东权益回报率:衡量了股东每投入企业1元钱,本会计期间内得到了多少钱的盈余。计算公式为: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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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市公司盈利质量实证研究——以三一重工为例(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