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三、加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的趋势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内 容 摘 要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这个制度并不能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规范作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法律法规。本文将从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加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的趋势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五个方面,浅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问题。
浅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
2004年8月18日,财政部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会计规范的一项空白,对于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这个制度并不能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规范作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法律法规。本文将结合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特点,浅论其会计规范体系的建设问题。
一、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界定
由于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主要规范的是营利组织的会计问题,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主要规范的是政府及政府部门的会计问题,所以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公共部门会计准则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界定。纵观世界各国,也只有美国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专门作了界定,并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只是针对非营利组织制定一套统一的会计标准,并没有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具体界定。美国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特征的实体:该实体从捐赠者处获得大量的资源,但捐赠者并不因此而要求得到同等或成比例的资金回报;该实体经营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赚取利润;该实体不存在营利组织中的所有者权益问题”。非营利组织的范围非常广泛,既包括大型组织,如美国红十字会,也包括小型组织,如宗教组织、卫生和福利机构、教育机构等。
在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将民间非营利组织定义为符合以下三个特征的实体:(1)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2)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取得经济回报;(3)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具体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可以看出,第一与第二个特征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区分开来,第三个特征则明确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公共部门的差别。
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现状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社会活动大致可以包括三大领域,即政治活动领域、经济活动领域和社会活动领域,与此相适应,人们的社会组织也可以分作三类,即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如果说政府组织是第一部门,营利组织是第二部门,那么,第三部门就是各种非政府非营利组织(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总称或集合。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大一统社会,政府处于绝对的控制地位,从中央到地方,从大小城市到穷乡僻壤,都有党的组织和政府机构,所有人员和一切活动都处在政府的控制之下;营利组织并不以营利为目标,几乎所有的经济组织都是行政机构的附属物;非营利组织更无独立地位和自主权利,一切以政府的意志为转移。因此,在当时的情况下,我国基本上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当然也不存在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规范问题。
改革开放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是政府绝对统治地位的削弱,另一方面是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和发育。虽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和社会改革的相对滞后,政府相对控制依然很强,第三部门的生存和发展环境仍然存在很多障碍和困难。但是,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得到了法律的确认和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潮流。截止2004年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县以上的社会团体有15.36万家,基金会有892家,民办非企业单位有13.52万家。
然而,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改革开放后的一定时期内,并没有得到较好、较快的发展,比如大量的社会团体依然是“官办”的,民间资本在其中所占的份额较少;各种类型的基金尽管开始建立,但是民间资金的吸纳和使用受到许多限制;许多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福利机构等被边缘化,地位不高,重视不够,待遇不公,民间资金投入要么望而却步,要么犹豫彷徨。所以,中国目前真正意义的非政府非营利组织的确不多,甚至可以说是凤毛麟角。当然,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的落后无疑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这些制度中就包括会计制度。
三、加强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的必要性
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生活的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在西方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里,一般都存在相当规模的第三部门,而且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它们在社会救济、扶贫、教育、养老保健、医疗服务等社会问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世纪末期开始,我国政府已经逐步认识到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重要作用,并首先从法制建设的角度开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规范发展和管理。随着民间非营利组织数量和资金的大幅扩张,如何加强对其的监督管理也提到了议事日程。
一般情况下,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来自捐赠人的捐赠款、会员缴纳的会费、向服务对象收取的服务费等,对象较广,涉及公众较多,而且这些资金提供者在提供资金后不再享有所有权。所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捐赠人、会员以及管理部门等都有了解民间非营利组织控制的资源状况、资金的使用情况及其效果、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需要,而这些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编制能够反映这些信息的财务报告来实现。为此,《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已经要求基金会和民办学校等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并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其年度财务报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也要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对外提供包括财务信息在内的年度工作报告。
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出台前,我国没有针对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大多数民间非营利组织采用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但是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依靠国有资产举办的国有事业单位会计核算问题,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满足国家宏观财政预算管理的需要,并没有考虑主要依靠民间资金来源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业务的特殊性。另外,我国不少民间非营利组织还从海外募集捐赠、筹集资金、开展国际业务。按照我国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报表显然十分不利于国际交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海外资金的吸收和国际业务的拓展。在这种情况下,对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进行规范,专门制定一套会计标准,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迫切。它一方面有助于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便于法律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对民间非营利加强监督管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的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提高透明度。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颁布无疑在我国非营利组织财务会计规范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是随着民间非营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将会遇到一些错综复杂的会计与财务报告问题,那么,这个制度只能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基本的会计规范,无法对所有的会计问题都起到约束指导作用。就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而言,除了会计制度外,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准则体系,或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考虑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相关会计准则问题。
四、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的趋势
调查表明,有关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国际上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正由于此,各国会计准则制定机构都把非营利组织会计问题作为工作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单独制定会计准则,或在相关的会计准则中对非营利组织会计予以特别规范。
在构筑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前,我们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非营利组织是否应当独立成为一个会计体系。目前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归属体系问题一直存有争论。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预算会计(政府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公立非营利组织会计一直属于预算会计体系,如果分离出去,会打乱中国多年建立起来的预算管理体系。另一部分人认为非营利组织应当归属企业会计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根据国家提出的“面向社会,走向市场,减员增效,减拨经费,三年到位”,以及非营利组织也需要“自负盈亏”的要求,非营利组织会计与企业界限不再“泾渭分明”。虽然根据企业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不同而分别制定相应的会计准则规范其活动是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但实际执行起来却是困难重重。我国对企业和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也分别制定企业会计准则、财政预算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制度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在具体操作中同样存在一些矛盾与困惑。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准则之间的界限也变得模糊不清,非营利组织会计将逐渐向企业会计靠拢。第三种看法是非营利组织会计既不应归属于预算会计体系,也不应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即企业会计、预算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各自成一体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非营利组织以其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区别于企业,又以其不具有社会管理职能而区别于政府。非营利组织会计需要核算的是收支结余而不是利润,是净资产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同时非营利组织会计也需要采用资本保持概念,需要进行成本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基础。另外,非营利组织存在着众多的行业,如高等学校、医院、科研机构,非营利组织会计应当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体系,以满足其会计工作特殊性的需要。
综上,我认为,公立且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纳入预算会计体系,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较为适宜。这样中国的会计体系依然由企业会计体系和预算会计体系两部分组成。中国非营利组织数量庞大,不仅区分公立私立,而且还区分企业化管理和非企业化管理。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将在近几年内发生巨大的变革,大量的文化非营利组织、运用型科研非营利组织、卫生非营利组织、广播电视非营利组织等将全面走向市场,实行企业化管理。纳入预算会计体系的非营利组织,可以仅限于那些公立或国有的非企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企业化管理的国有非营利组织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纳入企业会计体系也将是大势所趋。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及企业兴办的非营利组织机构不断涌现并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民间非营利组织也利用其可支配的资金结余和技术优势兴办营利性单位或进行投资。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营利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方式上的交融与渗透,使得各自适用的会计准则界限变得模糊了。可以推断,我国以政府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三足鼎立”的会计准则体系格局,会逐渐被政府会计准则和企业及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两分天下”的会计准则结构所取代,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将逐步向企业会计准则靠拢,这主要表现在:
一是企业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合一性。财政部会计司是行使我国企业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制定权的唯一机构,这为两套准则内容的综合考虑提供了可能和基础。
二是企业会计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具有基本一致的理论指导。从企业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所规范的内容看,其在信息质量要求、报表要素确认和计量原则、报表等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从各自规范的确认、计量、报告方法和内容看,其对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方面的规定也大同小异;尤其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可以看出,各项原则、方法基本一致,报表构成也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所有者权益同净资产,以及利润和利润分配同结余和结余分配两大方面有所不同。再者,所有者权益和利润以及净资产和结余实际上是资产和负债以及收入和支出计量的结果,显然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不仅在核算和报告原则上有一致性的理论指导,而且在确认、计量方法上也有一致性的原则。
三是企业会计准则将“利润”作为一个会计要素,而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并未将“结余”作为会计要素,但在会计制度中又规定设置了“结余分配”“事业结余”“经营结余”科目,在收入支出表中也列示了“结余”“结余分配”项目。从会计要素角度看,“结余”与“利润”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最后一点就是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明确了以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核算的基础,这与以往一般采用的收付实现制及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是一个很大调整,因为这意味着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往来科目上正与企业走向趋同。另外,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如盘亏盘盈财产物资的处理程序、内部成本核算方法等都参考企业会计进行处理。
以上分析表明,企业会计准则与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共性远远多于个性,两者“合二为一”,既有理论基础,在会计实务中也基本可行。
五、民间非营利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力度的加大,中西方非营利组织(尤其是私立非营利组织)在会计体系、会计准则、会计报表等方面,较好地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接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未来加强研究与改进。
首先是缺乏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配套的法规制度的支持。要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体系,当务之急就是制定或修订相关法规制度,如制定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目前,在我国的法规体系中,尽管已颁布实施的涉及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章不少,但这些法律法规很不统一,而且内容很不规范,也没有涵盖民间非营利组织权利与义务及组织程序等相关的内容,执行起来会由很多的麻烦。所以起草制定一部像《公司法》那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法》,作为民间非营利组织创立、运营管理的法律依据,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是准则制定组织体制的质量有待提高。无论是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准则制定并入到企业准则制定的过程中去,还是采取其他办法,研究设计高质量的会计准则制定组织体制都是及其重要的。概括而言,它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防止受外界的不利影响,以提高会计准则的质量。同时会计准则制定组织应具有系统性和协调性,即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结构、分工协调机制。当然拥有具有代表性和高素质的组成人员对于提高准则的质量也是必需的根据《会计法》的规定,我国全国统一的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财政部负责制定。具体而言,财政部会计司负责起草企业会计准则,为此成立由会计司职员组成的会计准则组,并设有国内外咨询专家组。预算会计准则或制度由预算司负责起草。对于现行的制定组织体制,尚有值得完善之处,特提出一些初步的看法和建议:一是准则制定工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因此需要明确准则制定组织的常设性。二是需要注意不同准则制定组织工作之间的协调,提高准则制定工作的效率。三是需要研究准则建议稿的通过颁布标准,为研究起草准则确立明确的质量目标。四是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审计部门在准则制定过程中应有的作用。
最后,要制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减免税的税收法规,确定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减免税法地位。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没有针对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非营利组织尤其是民间非营利组织免税地位的法律认定。在税法上往往将非营利组织作为纳税人纳入征税范围,然后在减免税条款中对于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再给予减税、免税或提前扣除的法律待遇,使营利性公益事业与非营利性公益事业享受同等税收优惠。这不利于非营利事业特别是民间非营利事业的发展,也是现行税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之一。另一方面,为鼓励社会公众、企事业单位踊跃为社会公益事业贡献出自己的力量,应当修订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特别是与捐赠相关的税收政策,以促进民间非营利事业蓬勃发展。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5、《基金会管理条例》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7、陆建桥,《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规范问题》,《会计研究》2004年第9期
8、许玉红,《建立我国非营利组织会计体系的构想》,《财务与会计》2004年第10期
9、孟凡利,《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会计》,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版
10、荆新,《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理论框架》,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11、李本公,《国外非政府组织法规汇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