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动因: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二、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客观环境
(一)、税收制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二)、会计制度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三)、汇率制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三、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四、企业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遵循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应注意的两大边缘界定
五、积极筹谋是企业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条件
内 容 摘 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正越来越广泛地被国民关注和探索。税收筹划行为是纳税人积极主动顺应税法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对于体现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政策导向和修改完善,对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自觉增强企业乃至全民的纳税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动因是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影响企业税务筹划的客观环境,主要包括税收制度、财会制度以及汇率制度等;而影响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观因素则是“人”的因素,即“人治”抑或“法治”。由于我国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而且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需特别谨慎,一是要注意合法性和有效性两大基本原则,而是要注意两个边缘界定,即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界定和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权利界定。趋利避害,综合衡量。在税务筹划尚未真正走向市场的今天,企业的积极筹备是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首先是人才的储备;其次是企业自身财会制度的建立健全。
浅论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研究税收法律法规,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利用不同国家间税法上的差异和我国地域及行业间税收政策的差别,对经营活动事先做好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企业经营管理者必然要寻求各种途径来减少费用、增加收入,实现企业价值或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应运而生,而且已正式走到经济前台,成为“阳光作业”。随着我国加入WTO、融入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税收筹划作为一门新学科,正越来越广泛地被国民关注和探索。《中国注册税务师资格暂行条例》对税收筹划的肯定,弈表明我国已承认纳税人具有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国家税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经营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获取节税利益的一种方式。其税收筹划行为及其后果与税收法理的内在要求一致,是纳税人积极主动顺应税法对经济行为的调节,对于体现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政策导向和修改完善,对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涉税犯罪、自觉增强企业乃至全民的纳税意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动因:减轻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
根据组织行为学理论,可从行为人的内在心理因素和外在环境因素两方面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动因。对企业来说,其所负担的“税”和“费”是有区别的。税收是政府的集中性收入,具有对“公共服务”、“公共物品”付费的性质,其“支出”与“受益”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而规费一般具有特定用途,是对“个体服务”的付费,受益与支出有直接对应关系。由于上述差异,企业一般更乐意支付与其享受的特定服务相关的收费,或认为交纳规费是不可避免的,但认为其享受的公共服务、公共物品是抽象的,人人可享的,与其是否纳税或纳多少税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企业总是希望尽可能地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即尽可能争取晚纳税、少纳税甚至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或其他优惠政策。
根据现代企业理论,企业的实质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它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个体之间的契约,且各契约的关系人之间又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在承认经济人的逐利本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一部分契约是以会计信息为基础等前提条件下,部分契约关系人便有动机、条件和机会进行某种安排甚至操纵,以实现企业价值或或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因此,只要在企业税收契约中承认会计计量和确认的某些原则和方法,允许进行某些会计政策选择,以及能够利用会计资料作为计税依据,那么,在税收契约的执行过程中,理性的企业都会具有强烈的意识,即充分利用其与征税方的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备性,对涉税会计事项进行管理控制,即税收筹划,以谋求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由此可见,以合法的方式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企业减轻税负的主观动机最终能否通过税务筹划的形式得以实现,需要一定的客观环境和主观条件。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客观环境
税收筹划都是在特定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文化、历史等环境下进行的,但是最直接、最具体的影响还是经济制度环境。其中税收制度、会计制度和回率制度又是税务筹划的主要经济制度环境。
(一)、税收制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现代税收应当是法定税收,亦称税收法定主义。即税款的征收和缴纳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税制的法定性越强,税务筹划的预期性越明显,税务筹划的技术、方法就越具有稳定性和规范性。税收法律制度作为贯彻国家权力意志的杠杆,不可避免地会在其立法中体现国家推动整个社会经济运动的导向意图,会在公平税负、税收中性的一般原则下,渗透税收优惠政策。因存在税收优惠政策,使同种税在实际执行中的差异造成了非完全统一、非中立性的税收法制,无疑为企业选择能帮助实现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财行为,即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税收实践中,除了上述税收政策导向性的差异外,税收法律制度也会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纰漏,即真正的缺陷和不合理之处。如税法、条例、制度、解释不配套不一致;政策模糊、笼统,内容不一致不完整;税目、税率设置不合理等,这也为企业筹划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远未达到税收法定主义,大部份税种仍然只是“暂行条例”,而且有的是执行长达19年之久的“暂行条例”,政府主管部门随时还会发布一些有关税收的“通知”或“办法”等,部分税种还是“内外有别”,不符合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和WTO的要求。这种情况增加了企业税收筹划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使企业难以进行较长期的税务筹划,但由此也增加了诸多的税收差异,拓展了税务筹划的空间。
企业利用税收法规的差异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筹划,如果仅从单纯的、静态的税收意义上说,的确有可能影响国家收入的相对增长,但这是短期的。因为税制的这些差异或“缺陷”,其实质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结构进行能动的、有意识的优化调整。即力图通过倾斜的税收政策诱导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现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等意图。从发展及长远看,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利的,这也是国家为将来取得更大的预期收益而支付的有限的机会成本。因此,企业利用税制的非完全统一性所实现的税负减轻,与其说是利用了税制的差异甚至“缺陷”,其最终却是对税法意图的有效贯彻和执行。
(二)、会计制度对税务筹划的影响
由于各国会计制度的背景不同,按其与税收制度的关系,可分为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和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不论哪种类型,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都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现代税收的征收与计算,都离不开会计的确认、计量和记录。即使在以投资人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对各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方法,同时也是税收制度确认和计量应税所得的基础和前提。但是,二者之间也必然会存在差异,即使在以税法为导向的会计制度下,其会计确认与计量也与税收制度不尽相同。而且,要使会计制度能更好地得以贯彻,必须遵循会计与税收相互分离的原则,这一点也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同。
我国的会计制度于20世纪90年代处开始由以税法为导向趋于以投资人为导向,因此,我国的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之间也必然存在诸多差异,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既然差异存在,而且在税收制度中又承认或认可某些会计政策的自由选择,必然也就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多途径和更广阔的操作空间。
(三)、汇率制度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贸易和跨国资本流动增长迅速,汇率风险也日益突出。汇率风险会对涉外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影响。企业虽不能对汇率制度进行选择,但可以在某一既定汇率制度下选择不同的方法来规避风险,实现税收筹划。
三、 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
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观因素,即“人”的因素。主要包括:税收征管者,企业办税人员,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企业为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是采用理性的税收筹划方式还是采用非理性的偷逃税款等违法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这些“人”的影响。
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法治”抑或“人治”下的结果大相径庭。如果其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较高,能严格依法监管、依法治税、依率计征、公平高效,保证税法在具体执法环节及时、准确到位,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纳税人要想获得税收利益,只能通过税收筹划方式进行,而不会产生违法获利的侥幸。如果在税收征管中“人治”泛滥,税款征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执法弹性大,违反税法的行为也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此时的纳税人便不可能煞费苦心地去认真筹划,而在更大程度上会采取违规甚至违法的方式达到其少缴甚至不缴税的目的。
对于企业办税人员而言,要为企业做好税务筹划,除了有恪尽职守的工作态度以外,还必须熟知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税务筹划方法。这也就意味着企业必须为此投入较多的人力资源成本,以培养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企业高管层对税收筹划的根本态度,取决于其依法纳税意识、任职能力和政策水平。如果企业高管层整体素质较高,法治观念较强,就会在企业内部营造良好的税收执法环境,培养高素质的办税人员,通过理性的税务筹划方式谋求税收利益,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和会计管理水平。
企业的税收筹划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在现实操作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从中受益的。我国加入WTO后,税收筹划将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但从目前看,我国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均处于起步阶段,还没有形成成熟的理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尤其目前我国经济持续的高速发展已引起了国内国际的广泛关注,中国特色的经济模式正被各国经济学家热烈讨论研究,前景未卜,加上应对加入WTO的新情况,这一切都预示着一个事实: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将会发生较大变动。在此情况下的税收筹划必须面对现实,及时把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所发生的变化,使之更适应经济和税收工作特点,适时筹划,以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这样的特定时期,企业的税收筹划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应遵循的两大基本原则: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与增强纳税意识的共同要求,也就是说,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与立法意图,该行为及其后果与税收法律的内在要求是一致的。只有在税务机关认定合法的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纳税方案为税收主管部门所认可,并付诸具体行动。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企业也会为此而遭受更大的损失。同时税收筹划也不能有悖于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国家政策精神。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当财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以税法为准。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如果单纯追求节税而不考虑法律后果,只会得不偿失。
对企业有关经济行为所进行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同时优化税收、节约税款。这就要求决策者具有税收筹划意识并对日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保持机敏的判断。另外有效原则还要求所进行的税收筹划必须与企业的战略目标相匹配,当税收目标与企业战略目标发生冲突时,应以企业目标作为首要选择。
、应注意的两大边缘界定:
一是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权利界定,不能越限施行。合法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根本前提。也即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权利同其他任何权利一样,都有特定的界限。不论是财经制度还是税收制度,国际上“并没有一套完全统一的标准”,这既为节税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利用的空间,同时也增加了筹划风险。而对于我国的企业而言,要进行税收筹划具有更大的挑战性。如前所述,目前我国的税收筹划从理论到实践都还处于初级阶段,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会计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更应该慎重,坚持稳健性原则。对于一些特殊的或者法律界定尚不明确的筹划方式,应在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操作。
二是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界定。企业税收筹划的最终目标,就是通过节税,实现税后经济利益最大化,即企业所有者权益(股东权益)最大化。而实现节税有两种途径:一是少纳税;一是延后纳税。因此,决策者在筹划时要考虑的,绝非仅仅是如何用各种数学方法计算税负平衡点。更重要的,是考虑企业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即选优弃劣,趋利避害,综合考量。既要算细帐,更要算大帐;既要考虑企业现在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未来的经济效益;既要考虑短期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长期的经济效益;既要让企业所得增加,还要顾及企业资本的增值。。。总之,应将减轻税负置于企业的整体理财目标之中,以维护企业长远的、整体的利益。
五、 积极筹谋是企业成功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条件
严格说来,我国的税收筹划还为真正走向市场,为企业所用。税收筹划的发展和完善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企业可以作些什么呢?八个字:积极准备,抢占先机!机会总是更垂青于有准备的人。一是人才储备。高者善谋。税收筹划是一种高智商的增值活动,为进行税收筹划而储备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是有远见有头脑的经营管理者必然考虑的重要因素。二是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税收筹划的具体操作归根结底就是谋划资金流程,是以财务会计核算为条件的。因此进行税收筹划就需要建立健全的财会制度,规范财会管理,从而使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有了高素质的财务人员,规范的财会制度,真实可靠的财会信息资料,企业想成功进行税收筹划也就游刃有余了。而这样的企业,谁还能怀疑其市场竞争力呢?!
卢霞于国庆前夕
参 考 文 献
1、李虹,《企业税收筹划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天津出版社,2003年
2、盖地,《税务筹划的行为动因》,中国财政出版社,2004年
3、尹音频,刘科,《税收筹划》,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