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二、公司税收筹划的基本前提
三、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应用
四、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的问题。
内 容 摘 要
税收筹划分为征税筹划和纳税筹划,分别说明这两类筹划的涵义。本论文的重点在于论述公司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的原因。一是纳税人的需求。经济学中所讲的“人”是一种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经济人”;因而没有一“人”是愿意多缴税的,他总是希望在收益一定时能尽量少缴税。这是人的正常心理。有些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而有的人则借助非法的手段,如逃税、骗税、偷税、漏税。大部分人不愿意冒风险违反法律,但是又希望少缴税,因此纳税筹划也就应运而生了。二是纳税筹划存在空间。国家为实现公平分配、调节经济的财政税收目标,税收法规中也必须对不同的纳税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因而税收法规对同一税类的征纳规定完全相同的情况,事实上是不现实的,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总是存在的。三是法律上的认可。法律认可也是开展纳税筹划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果国家的法律对纳税筹划不认可,认为这种行为属于偷税的范围,就会严加阻止这种行为,这样就会阻碍纳税筹划的历史进程;相反,如果国家对纳税筹划的这种行为表示认可,则纳税筹划的步伐就会加快。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有助于国家实现调节社会经济的政策目的,通常会鼓励企业纳税筹划,很少会出现法律禁止纳税筹划的情况。
但是纳税筹划是有前提的,它须有制度性的前提;价值性的前提;空间性的前提;以及时间性的前提存在。而且在不同的过程中有不同的筹划方式。
公司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指参与税收事务及其相关事务的征纳主体双方,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而就税制设计、税收立法和税收征收管理事务及税款缴纳事务等所进行的通盘考虑、筹谋策划活动的总称。税收筹划,按照所涉及相关的主体,可划分为以国家税务机关及其相关的管理部门为主体的征税筹划和以纳税义务人为主体的纳税筹划。
征税筹划,是在征税方角度建立的税收筹划新理念,是指国家充分借助税收自身所具有的财政收入职能和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通过完善税法和加强税收征管,从而弥补税法漏洞,对那些脚踏红线的恶意避税行为予以约束,对偷逃税行为严厉制裁的反逃税、反避税的行为总称。
纳税筹划,是立足于纳税人角度的税收筹划。是指为了规避或减轻纳税人自身的税收负担和缴纳费用,防范、化解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动、税收征管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变化所造成的纳税人自身税负加重以及纳税人自身对税法理解偏差等原因所遭受法律制裁的诸多纳税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而进行的全部筹划活动的总称。
本文主要是论述纳税筹划进行论述。
二、税收筹划发展的原因
纳税筹划发展的原因。一是纳税人的需求。经济学中所讲的“人”是一种总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的“经济人”;因而没有一“人”是愿意多缴税的,他总是希望在收益一定时能尽量少缴税。这是人的正常心理。有些人通过合法的手段达到这一目的,而有的人则借助非法的手段,如逃税、骗税、偷税、漏税。大部分人不愿意冒风险违反法律,但是又希望少缴税,因此纳税筹划也就应运而生了。二是纳税筹划存在空间。国家为实现公平分配、调节经济的财政税收目标,税收法规中也必须对不同的纳税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因而税收法规对同一税类的征纳规定完全相同的情况,事实上是不现实的,因而税收筹划的空间总是存在的。
三、税收筹划的前提
税务筹划作为一门相对独立或完全独立于税务会计的新兴边缘学科,也应有其基本前提。结合基本前提的内涵和特点,对构建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有很强的借鉴作用。由于税务筹划是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涉税事项进行的谋划和安排,从制度、价值、空间和时间等现实环境角度来看,税务筹划的基本前提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制度性前提:税制差异;价值性前提:货币时间价值、理性经济人;空间性前提:税务筹划主体;时间性前提:多筹划期间
(一)制度性前提:税制差异
税制是税收制度的简称,它是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各种税收法令和征管办法的总称。税制作为一种由国家制定的税收分配活动的工作归程和行为,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制度安排”,税务筹划必须内置于其所涉税境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如果税制完全等同,税务筹划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和可能。差异化的税制安排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客观可能。一般而言,税制差异应当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世界上不同国家税制差异显著,并且这种差异在短期内不能消除;其次,即使在一国之内,由于受国家宏观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税制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纳税人之间也回存在差异,“税收的公平、中性原则也不会完全彻底地得以体现”(盖地,2005);最后,税制差异还体现在各国税制的不完善、不健全上,由于客观环境变化,税制漏洞的识别和堵塞也应是一个动态博弈过程。
(二)价值性前提:货币时间价值和理性经济人
货币时间价值是指货币经历一定时间的投资和再投资所增加的价值,现在的1元钱比以后的1元钱更值钱,而无论是否存在通货膨胀。在现实中,其一个重要运用就是“早收晚付”,即对于不附带利息的货币收支,与其晚收不如早收,与其早付不如晚付,“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盖地,2003)。正因为货币时间价值的存在,在税务筹划中方会考虑对涉税事项确认时间的不同所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尽可能晚缴税,享受延迟纳税所带来的货币时间上的好处,“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纳税最迟”(盖地,2003)。因此,税务筹划是货币时间价值早收晚付的体现,使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融资功能。
理性经济人假设是现代经济学最为重要的理论假设之一,是构建经济学大厦的理论基础。理性经济人假定人都是自利的,人们面对每一项交易都会权衡其收益和代价,并且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案来行动。具体到税务筹划中,理性经济人假设要求理性税务筹划主体通过开展税务筹划来实现自身理财效用最大化。它包括两层含义,即在税务筹划中,税务筹划主体是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并且他们有动力、有能力通过进行有效的规划、实施、协调和控制来有效地组织理财活动。
货币时间价值和理性经济人共同构成了税务筹划的价值基础,并为税务筹划的进行奠定了主观可能。
(三)空间性前提:税务筹划主体
税务筹划主体又称税务筹划实体,是税务筹划为之服务的特定对象(一般多为企业),税务筹划主体规定了税务筹划的立场和空间范围。设定税务筹划主体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该前提决定了输入税务筹划系统进行加工的事项范围,凡与一个税务筹划主体经济利益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均作为主体税务筹划的对象;二是该前提界定了经济主体与经济主体所有者之间的利益界限,为准确谋划某一主体的税务活动提供了条件。因此,税务筹划主体前提作为开展税务筹划工作的前提,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但值得注意的是,税务筹划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税务筹划主体不一定是会计主体,如对个人所得税筹划时,筹划主体为自然人而非会计主体,同时会计主体也不一定是税务筹划主体,如集团公司的基层单位是会计主体,而其并非税务筹划主体。
(四)时间性前提:多筹划期间
多筹划期间是指税务筹划应立足于定期的无限系列谋划和安排。多筹划期间界定了税务筹划的时间范围,是对筹划主体经营时间长度的描述,即税务筹划期数应是无限的,各期间是确定和相等的。因此,多筹划期间前提包含持续筹划和筹划分期两个方面的含义。
持续筹划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筹划主体(一般是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状态持续正常经营下去,不会倒闭,不会被破产或清算,是一种理想状态的前提条件。持续筹划是针对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因竞争而具有的不确定性而提出的。该前提将筹划主体所进行的筹划活动置于稳定的状态之下,如财务会计与所得税会计帐务处理方式不同所引起的时间性差异在足够长的时间内可以转回,使税务筹划活动按照既定目标有条不紊地持续下去,从而提高税务筹划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
筹划分期前提是对持续筹划前提的补充,它是对筹划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下持续不断的筹划活动的一种人为的中断,把筹划活动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分割开来,形成一个个的筹划期间,有效地解决了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的分配等问题。筹划分期的存在与筹划主体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一方面,筹划分期缩短了时间限制,使得有关筹划活动的信息更为准确可靠;另一方面,可以通过不同筹划主体以及同一主体不同筹划期间的横向和纵向比较使筹划主体及时找出筹划活动所存在的问题。
四、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务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务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务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当企业负债筹资比重增大,利息节税的收益增加,特别是当负债筹资的资本成本低于权益资本成本时,由于财务杠杆作用,可以增加所有者权益,从而使企业资产价值增加,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这并不是说企业负债筹资越多越好,而要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否则,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会增大,当超过企业的承受能力时,有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因此,必须正确把握和处理负债筹资的度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务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从投资方向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第一产业、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环保节能节水所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创业投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企业、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等诸多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规定。
(1)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2)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3)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所得给予1—3年免税,4—6年减半征收,同时对其购置的专业设备,按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4)加大对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一个纳税年度内,500万元以内的免征,超过部分减半征收;(5)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6)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劳服企业和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100%扣除,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按有关规定生产的产品收入减按90%计入;(7)对于开发新技术等发生的研发费用,除据实扣除外,加计50%扣除,该研发费用形成了无形资产的,按成本的150%摊销。 因此选择有优惠政策的产业进行投资,将降低所得税费用。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高低。新《企业所得税法》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新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而扩大了税收筹划的空间,成为新税筹划的重点。
(1)工资薪金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2)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3)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2)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筹划。《实施条例》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基本扣除限额2%和8%有所提高;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较以前的5‰明显提高,且可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企业的部分宣传完全可以不再通过广告公司策划,而是将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当作礼品赠送给客户,以达到广告的目的,同时又可降低成本。
(3)设立分公司的筹划。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居民企业,应当汇总纳税。这意味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必须和总机构、其他分支机构合并纳税。合并纳税可以互相弥补亏损,从而减轻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先考虑设立分公司,因为经营初期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合并纳税可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得到冲减,减轻了总公司的负担。一旦生产经营走向正轨,产品打开销路,可以盈利时,应考虑转为子公司,在盈利时享受当地税收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充分考虑了与现行法律、政策的衔接,对税率、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等方面进行了整体的优化和修改,对促进各类企业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企业在准确地把握税收法律、政策,增强纳税意识的同时进行合理纳税筹划、减少涉税风险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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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保歌。企业税务筹划技巧[J].中州审计,2003,(6):27-28.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务筹划[J].企业经济,2003,(4):94-95.
[4]2008年 税收筹划杂志。
[5]2009年 税收筹划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