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意义
1、谨慎性原则的概念
2、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意义
二、在会计核算中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三、正确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稳健性原则及其运用
一、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意义
1、谨慎性原则的概念
谨慎性原则也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和已发布的具体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这一原则。谨慎性原则广泛运用,有利于防止企业包装上市、虚夸资产、扩大利润的现象发生,能为有关各方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但由于谨慎性原则在运用中具有明显的倾向性、主观臆断性等弱点。随着应用范围的扩大,人为调节费用、操纵利润的空间也增大。如何正确运用这一原则,应防止过度谨慎的做法。
2月15日财政部发布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对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原《企业会计准则》第二章第18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11条第12项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是《企业会计准则》和《制度》对会计核算中贯彻谨慎性原则的一般要求。谨慎性原则亦称审慎原则、稳健性原则等,在会计环境中存在不确定因素和风险、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的精确性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应运用谨慎的职业判断和稳妥的会计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充分预计可能的负债、损失和费用,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的资产和收益,以免会计报表反映的会计信息引起报表使用者的盲目乐观。它是针对经营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要求人们在会计处理上保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当对某些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有两种以上的方法可供选择时,在不影响合理选择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一种不虚增利润和夸大资产的方法与程序进行会计处理,不多计资产或收益,不少计负债或费用,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运用的一条重要原则,尤其是新颁布的《制度》和新修订后的具体会计准则,更加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2、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意义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它的运用是在会计核算中充分估计风险的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对具体会计核算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地位。如美国能源巨头安然公司的倒闭,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该公司严重违反了谨慎性原则,为了使自己股票价格上升,人为提高企业利润,结果是自己给自己制造了一个定时炸弹,最后走向破产的地步。因此,我们企业在会计实务中必须认真地贯彻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真正做到用好用活。另一方面要防止滥用或歪曲使用谨慎性原则来设秘密准备、过分提取准备、故意压低资产或收益、故意抬高负债或费用。谨慎性原则是在保守主义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不能将其完全等同于保守主义。因为保守主义的信条是:确认一切可能的损失,但避免预计任何可能的收益。算足可能的损失,无视可能的收益。其极端是一贯地、蓄意地、一概地多计费用和损失,少计资产和利润,造成信息误导。基于以上原因,我们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一定要谨慎,这样,就要求企业必须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讲究良好的职业道德,加强企业在会计核算中的专业判断,对会计交易或事项做出谨慎性的处理。所以谨慎性原则反映了会计人员对所承担的责任的一种态度,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管理当局对企业通常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导致的危险。
二、在会计核算中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的具体表现
在会计核算上也贯穿着谨慎性原则,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应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在会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选择最有利于或最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的方法,这也是以谨慎性原则作为指导的。会计核算中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体现在《制度》和具体会计准则的诸多方面,下面举一些例子来说明。
1、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
《制度》第51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制度》还将计提范围由原来的存货及应收账款增加为八项,包括坏账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这是针对我国存在的当前普遍的资产虚增现象,进一步扩大谨慎性原则的适用范围,这样就能使会计更加真实地反映资产的有效价值,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真正体现出资产必须具有能够给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的属性,借此提供更加真实稳健的会计信息。
2、待处理财产损溢要当年处理完毕。
《制度》规定了存货、固定资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及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这样,企业对长期积压贬值、变现能力差,账面成本高于市价的存货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的处理有了充分的自主权,并按照规定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以真实反映资产的情况。
3、设置资本公积准备项目。
《制度》规定:对于因接受捐赠而持有的非现金及对外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分别作为资本公积下的二级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及“股权投资准备”等反映,只有待非现金资产或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后,才将确认收益并转入一般公积项目,而对企业接受投资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及外币资本因采用汇率不同所产生的溢价都计入资本公积,不计入收益,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4、债务重组均不确认收益。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规定,企业进行债务重组时,应遵循的一般原则是:(1)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不确认债务重组收益;(2)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的,支付的现金低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不确认收益;债权人应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当期损益。(3)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与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或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4)以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将应付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份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也就是说,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时,只能确认重组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重组发生的收益,不预计未来的或有收益,但预计未来的或有支出。如果存在或有收益,也只能在实际收到时,才能作为当期收益处理。完全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内涵,有利于防止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调节利润,高估资产。
5、收入的确认与计量。《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收入必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才能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5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即使已经发出商品,或者即使已经收到价款,也不能确认为收入。
6、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规定:对企业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少额费用,计入无形资产价值,而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及借款费用等大额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以防止企业通过开发无形资产来调增利润的目的。
7、投资。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规定:对于对外投资投出非现金资产评估价高于其账面价值,不确认收益;对于股权投资差额,若为贷项,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投资收益;若为借项,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摊销计入投资损失,这样可以避免企业将长期股权投资差额长期挂账,虚增企业资产以及使企业提前确认费用,递延确认收益。
8、借款费用。新会计制度对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专门借款的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给予了严格的界定。新会计制度明确规定: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时,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计入当期损益: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会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同时新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某项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各部分分别完工(指每一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下同),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并且为使该部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则这部分资产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再计入所购建或者生产活动的成本,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某项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是指企业管理决策上的原因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导致的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其中断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不计入所购建或者生产活动的成本,将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直至购建或生产重新开始,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9、或有事项。新会计制度定: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同时对或有事项确认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企业应当将其作为负债: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或有负债的会计处理主要运用“预计负债”科目。
对处理或有事项发生的费用主要是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来核算;对或有事项的赔偿金额主要是通过“营业外支出”科目来核算。可见新会计制度对或有事项的确认非常谨慎,即使确认也将其合理的计量后计入损益。
对或有资产的披露新会计制度就更是如此,新会计制度规定:或有资产一般不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形成的原因;如果能够预计其产生的财务影响,还应当作相应披露。值得注意的是,在进行或有资产披露时,企业应当特别谨慎,不能让会计信息使用者以为所披露的或有资产肯定会实现,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三、正确贯彻执行谨慎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中运用的两面性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谨慎性原则从产生之初即带有明显的两面性。一方面它能够避免虚计资产和浮夸利润,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在运用该原则时,不可避免地会带有主观随意的色彩,甚至为报表粉饰留下了空间。从以上分析中我们看到,从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来看,扩大谨慎性原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进一步挤去资产和利润中的水分,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有利于企业作出准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规范体系中得到了进一步的体现,但鉴于我国会计实务的现状,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成为当前贯彻实施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关键因素。因此,笔者认为,目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体现谨慎性原则的会计准则及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和制度的相关条款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从我国现有会计规范看,有些体现谨慎性原则的具体方法操作性是比较强的,如加速折旧的方法等。但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资产发生减值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特别是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而企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性上比较随意,使资产和利润达到客观性要求的目的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如:(1)实际成本计价下,发出存货的成本按什么价格计价,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采用加权平均法。企业作出的任何一种选择,都会使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2)固定资产采用快速折旧法还是采用直线折旧法,也会影响到当期利润偏高或偏低等等,这为企业利用谨慎性原则进行操纵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因此,笔者建议,应就上述问题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标准,以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
2、稳健性原则运用“度”的问题。稳健性原则事实上是一把“双刃剑”,用好了有利于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提高收益质量,实现资本保全,否则就可能成为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从1999年开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计提 “四项准备”(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实践就证实了这了点。为减少运用稳健性原则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制度》第51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合理的计提各项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的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所以,在运用稳健性原则时,必须把握稳健性原则的“度”,应将会计信息按其不确定性的大小分为“很可能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可能性极小”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三类。在充分考虑了相关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配比性原则的前提下,将稳健性原则与会计不确定性的分类结合起来,即对于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很可能发生”的费用或负债,应加以确认,并反映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对于“很可能发生”和“可能性极小”之间的费用或债务,只要求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和披露,而那些“可能性极小”的费用或债务,企业可以不在会计报表中的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至于对预计的收入和资产只有那些“在很大程度上可确定”的应在企业的报表中加以披露和说明,而对于那些“可能性极小”的,应从谨慎的角度出发,不必在会计报表中及其附注中加以说明和披露,不进行任何处理。但最重要的是,在按上述分类执行稳键性原则时,必须认真合理的考虑权衡相关性、客观性、配比性与稳健性原则之间的成本效益,而不能片面的“教条化”执行,否则仍会犯“度”运用不当的错误。
3、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为谨慎性原则的正确运用奠定基础。任何会计原则、会计方法在会计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都离不开会计行为的主体——会计人员。而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带有极大的主观臆断性,如会计人员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或者《制度》规定:“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这里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怎样计算确定,未来现金流量计算多少,折现率选用多大等等,都需要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受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职业判断能力的影响,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不可验证性。因此,稳健性原则的贯彻实施要建立在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提高的基础上,否则就可能导致会计核算中滥用稳健性原则的局面。鉴于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可选择性”的范围日益扩大,尤其是如何保证会计人员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把握好“度”,这就要求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判断能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优化会计行为,使其能够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性的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和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
总之,由于目前会计信息失真是我国经济生活中函待解决的问题,不少企业存在严重的资产不实、利润虚增等现象。为了保证我们既体现稳健性原则,又不致于损害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因而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打破了行业、所有制、组织方式和经营方式的界限,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充分协调。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防止过度谨慎,只要广大财会人员掌握新《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就能更有效的合理运用稳健性原则,使其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短期行为和会计信息失真等方面,更具有实际意义。
参 考 文 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财务经济出版社
3、中华会计网校,《新企业会计准则》,人民出版社
4、于蕾,《财务月刊》,2005年第1期
5、企业会计准则学习组,《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国经济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