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3
(一)法位发生变化.......................................4
(二)税率发生变化.......................................4
(三)征管发生变化.......................................4
(四)解释权发生变化.....................................4
(五)纳税人发生变化.....................................5
(六)公益性捐赠发生变化.................................5
(七)税收优惠权发生变化.................................5
(八)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6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6
(一)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7
(二)新税法的实施外内资企业的影响.......................7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8
(一)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竟争的税收环境.........8
(二)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8
(三)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9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9
内 容 摘 要
新《企业所得税法》已经实施,企业如何规避因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所带来的税收政策风险,做好相关涉税工作,是摆在企业面前急需解决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新税法税收政策的主要变化,来阐明变化后的税法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带来的影响,以至推动我们整个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新《企业所得税法》影响浅探
企业所得税自征收以来一直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我国政府非常重视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全国人大1991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1993年整合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行的局面。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顺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在法位、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发生了诸多的变化,对我国经济生活带来积极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现行“两税”法相比,主要概括为“四个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统一的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办法、统一实行“产业为主、区域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缓解新税法出台对部分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影响,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依照当时的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最长五年的过渡期照顾。其中原先享受减低税率的企业,享受15%优惠税率的,按照3%、2%、2%、2%和1%逐年进行递增,享受24%的一步过渡到25%法定税率。原先享受定期减免的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开始计算。
(一)法位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由国务院制定,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而《企业所得税法》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前者。《企业所得税法》成为继《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征管法》之后的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第四部法律。
(二)税率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为25%,同时明确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适用20%的税率;除此之外,还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征管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申报表的期限为年度终了后的四十五天之内,而《企业所得税法》则调整为五个月。
(四)解释权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后来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拥有了税法解释权。《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新的税法解释权归属于国务院,这也可以看作是中国税法层次的提升。
(五)纳税人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内资企业,而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企业所得税法》则对所有企业适用,既包括内资企业,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因此,《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与施行标志着在中国并行了20多年的内外资两套所得税法的合并,同时也宣告了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在中国享受超国民待遇的终结。
(六)公益性捐赠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纳税人的捐赠区分为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企业所得税法》对此作出了重大调整:一是调整了名称,调整为公益性捐赠;二是将税前扣除的比例调整为12%;三是将计算依据由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利润总额。
(七)税收优惠权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对税收优惠权作出限定,但从其规定分析,国务院乃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有相当的权限。《企业所得税法》则对税收优惠权作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其一,从总体上明确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其二,规定了税收优惠办法的备案制度,即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但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八)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税收优惠的规定相当简单和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则充分考虑、总结了现行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规范:一是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优惠税率;二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扩大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四是对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五是保留对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六是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采取替代性优惠政策;七是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优惠;八是继续执行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即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等。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的实施对内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直接减轻了内资企业的税负。内资企业适用税率大幅降低,费用扣除标准也大大放宽。税负减轻后,内资企业可运用节余大量资金,加大投资,扩大生产规模,创造更大价值,或者加大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或追加环保、节能等设备的投资,提升企业社会形象。
新税法的施行,统一了税率、扣除标准、优惠政策,有利于内、外资企业在同一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例如,在旧税法体制下,内资企业人力资源成本远高于外资企业,同样的年薪10万元,外资企业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内资企业约需多交3万元的所得税。统一工资税前扣除标准后,内资企业实际税负显著降低,企业可重金引进优秀人才,以人才带动企业的发展。
新税法的实施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税法施行后,不同外资企业的税负有升有降,总体负担略有上升。为避免对老企业持续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对享受低税率的老企业设立5年期过渡期照顾,且新税法延续对高新技术企业、能源生产、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该部分外资企业税负基本不变。
新税法的施行,可促进外资企业充分发挥技术、资源优势,将资金投向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农牧渔等)中去,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例如,目前不少跨国企业纷纷在我国设立研发总部,一方面可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也可享受低税率的优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总之,新税法的导向作用非常明显,不同产业税率有别,可促使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对科研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可促使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环保、节能、节水设备采取抵免所得税的政策,也可促使企业在关注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社会效益,促进整个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的影响
有利于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特征和客观要求。此次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对各类企业实行统一的所得税制度,合理调整企业所得税负担和政策待遇水平,这将促进各类企业在同一税收制度平台上开展公平竞争。
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在国内资金比较充足、外贸出口稳步增长的情况下,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调整优惠政策,可以积极引导外资投资方向,在更高层次上促进国民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上展开了以“降低税率、扩大税基、税收中性、严格征管”为主要特征的税制改革。进入新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推出了新的减税计划,从而形成了新一轮的世界性税制改革。此次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仅顺应时代潮流,而且将进一步增强我国税法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区域优惠转为产业优惠的大原则下,新法将更好地促进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引导我国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型转变,推动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与此同时,新的优惠政策将引导更多的资金流向中、西部等政策洼地,这将有利于推动西部地区加快发展,逐步缩小东、中、西部地区的差距。
总之,这次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给我国经济社会生活带来深刻而积极的影响,是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新阶段的一项制度创新,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认识的一大进步,是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配套措施,是中国经济制度走向成熟、规范的标志,也是运用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3]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及适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