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的含义
农村信用社纳税状况和存在问题
纳税筹划在农村信用社中的运用
内 容 摘 要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家政策的扶持,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逐步好转,很多信用社开始扭亏为盈。如何在合法的情况下(至少不违法),少纳税的问题也成为信用社值得关注的问题,但很多信用社的纳税筹划意识不强,纳税筹划的作用不被重视。因此笔者在这里提一点自己纳税筹划的想法与大家探讨。
关键词: 农村 信用社 纳税 筹划
关于农村信用社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在经济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的因素,税收政策以及税法规定,通过估算不同的纳税方案的经济后果,系统地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的各个过程进行事先的筹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地节约纳税成本,使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在税后能够较好地发展的一系列活动。
纳税筹划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不违法:纳税筹划最基本的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否则就谈不上筹划,而是偷税。
(2)计划性:一般情况下,纳税义务通常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后。纳税筹划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将可能面临的税收问题进行的一种策划与安排,以便达到节税的目的。
(3)综合性:由于现行税种很多,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可能涉及到很多税种。在纳税筹划时有可能只关注到某一税种或某一环节的税负高低,一种税少交了,可能另一种税则要多交,因此要综合考虑各税种之间的增减因素,以确定整体税负的多少;另外,税收筹划不仅限于税收方面,还要考虑纳税人的整个经营理财过程,与财务会计、国际贸易、结算等多个方面发生联系;再者纳税筹划要考虑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孰轻孰重的问题。
(4)时效性:由于我国的税法还很不完善,许多税收政策正在不断地完善中,因此税收的政策变化快。比如国家对农村信用社2003年至2005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给予优惠征收,如果超过这个期间信用社就没有这个优惠待遇了,要利用这个条件进行纳税筹划也就不起作用了。因此要求纳税人必须时刻关注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适时地制定和修改纳税方案。
(5)局限性:纳税筹划不是任意的可以无限制的,它必须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进行,并受到国家宏观经济、微观经济形势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纳税筹划要在这有限性中寻找其“无限性”。
纳税筹划的方法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通过改变应纳税所得额而从数量上减少应纳税款,另一类是应纳税额不变,而是利用资金的时间价值来说明应纳税款的相对减少以及资金使用率的提高。以上两大类分法中又可根据操作的方式细分为多种筹划方法,比如税率筹划、税额筹划、税基筹划、利用优惠政策筹划、税法空白、税收弹性筹划等。
纳税筹划不管对国家还是纳税人来说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大的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国家不断地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最终增加税收收入。同时也有利于国家运用税收的杠杆作用来调整产业结构,从而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从小的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有利于纳税人实现税负最低化。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一方面可以减少税金的支出,或者可以延迟现金的流出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获得一笔没有成本的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从而使纳税人实现最大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纳税人提高管理水平,提高纳税意识。
二、目前农村信用社纳税状况与存在问题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家政策的扶持以及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者经营理念的改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有了很大的转变。很多信用社开始扭亏为盈,这时纳税问题便成为越来越关注的问题,但是由于农村信用社基本上成立于20世纪50年代,信用社的产权不是很明确,加上长期的计划经济使得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理念和思维老化,跟不上时代的发展。体现在税收上就是信用社在交纳税款时的被动性,信用社总是在次年初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才发现自己要缴那么多的税,最多也就是请税务师事务所代理纳税申报,但这些都是事后的,对纳税的结果起不到多大的作用。随着信用社产权的明晰,纳税筹划必将引起所有者与经营者的高度关注,因此在这里谈一点粗浅的想法与大家探讨。
三、纳税筹划在信用社的实际运用
由于农村信用社目前正处于体制改革当期,信用社的组织形式有好几种,有的已组建成农村合作银行,有的已成一级法人,有的信用社与信用合作联社还是两级法人。因此无法作一个统一的纳税筹划方案,现就我所在的信用合作联社及以下乡镇的信用社为例来说明一下纳税筹划的具体运用。农村信用社目前缴纳的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及其他一些印花税、房产税等,现就最主要的税种进行一些纳税探讨。
A、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由于经营水平的高低不同,以及不同的原因造就现在农村信用社经营良莠不齐,有的信用社经营的很好每年都有利润,有的信用社经营每年亏损,历年亏损挂帐已达上百万元,上千万元。这样有利润的信用社就要缴纳所得税。假如让一个盈余社和一个亏损社合并这样就可以达到少缴税甚至不缴税的目的。例如甲信用社盈余1000万元(不考虑其他情况),而乙信用社亏损1000万元,按原来的情况,甲要缴纳330万元的税款,而乙信用社不用缴税款,对于整个联社来说就是要纳税款330万元。假如让乙信用社合并到甲信用社,则甲信用社的利润就可以弥补乙信用社的亏损,这样信用社就不用缴所得税了。可见合并的效果是很明显的,但这个方法不是说想用就可以用的,信用社合并需要经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的批准,因此要运用这个方法要做的事情有很多,而且不能普遍使用,因此有一定的局限性。
2. 如果一个信用社盈余,又缺少可利用的资金用于发放贷款,而另一个信用社亏损,却有很多存款,按照安全性要求又放贷不出去。那么可以将亏损信用社的资金调剂给盈余信用社使用,从而达到均衡利润,减少纳税的目的。 为了说明问题我们假设一个比较直观的理想情况:甲信用社盈余500万元,而乙信用社亏损500万元,但有8000万元的多余资金没有利用,那么将乙信用社的资金调剂给甲信用社使用,利率假设为5%(根据调剂资金的规定,最长时间为4个月,可以还清后再贷,利率适用短期贷款利率),则甲每年支付给乙的利息为8000*5%=400万元,存放其他金融机构的利息所得为8000*0.99%=79.2万元,甲少交所得税为(400-79.2)*33%=105.86万元,而乙信用社仍是亏损不需缴纳所得税,应纳营业税及附加为400*5.51%=22.04万元,从整体来看可节约税款83.82万元,如果控制甲信用社的还款时间,让借款逾期归还,则按现在的利率政策规定,可在原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这样可调的幅度将越大。
3.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第三十条: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信用社可以利用这一条将净残值率设为零,从而当期可多计提折旧额,减少应纳税所得。固定资产修理方面的纳税筹划:信用社在经营中有许多固定资产比如营业用房、汽车、其他营业设备等,这些固定资产在使用中必然会损坏,而要修理固定资产就存在纳税筹划的机会。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是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二是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寿命延长两年以上;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对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未提足折旧的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果作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则支出的各种费用只能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要么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内分期摊销。如果信用社能合理安排固定资产修理,不要等到其快报废了才去修理,而将固定资产修理尽可能地分解为几次修理或不超过20%的大修理(不影响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这样修理费用可以当期直接扣除,从而达到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的目的。
4按照《细则》规定信用社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个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五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假如一个信用社刚好有5年前的未弥补亏损,而信用社当年亏损或盈余不足弥补第5年前的亏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调整方法,将信用社当期利润提高以尽可能地将5年前的亏损弥补。又比如2000年,桐庐信用社发生年度亏损,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实际亏损额为5.7万元。2001年,这家信用社经税务机关认定的计税所得为2.6万元。信用社财会人员当即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0年的亏损。2002年,桐庐信用主又实现计税利润14.2万元,公司财会人员同样报税务机关审批后弥补2000年的亏损。弥补亏损后的计税利润11.1万元,则按照33%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3.663万元。其实,桐庐信用社的这种弥补亏损方案并不是最佳的。这家信用社可以进行纳税筹划,以减少纳税,获取更多收益。其纳税筹划方案也很简单,即公司放弃用2001年的计税所得弥补2000年的亏损,而是全部用2002年的计税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如果选择这一方案,桐庐信用社2001年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0.468万元(2.6×33%);2002年,弥补亏损后,计税所得为14.2-5.7=8.5(万元),适用税率降为27%,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2.295万元。 2001年、2002年两年,桐庐信用社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763万元。与信用社的实际处理结果相比,纳税筹划后,信用社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0.9万元。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纳税人在某些时候“放弃”法律规定可以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税收经济收益。即纳税筹划并不都是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及时运用,某些时候反而是暂时“放弃”税收优惠政策。 当然,这种纳税筹划方案对纳税人的要求较高。它要求纳税人能够对未来三至五年内的经营成果进行比较准确的预测。如果预测不准确,纳税人可能会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同时,纳税人还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5.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银监发(2003)62号关于养老保险的规定:信用社为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工资总额5%和4%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关于呆帐准备金的计提规定:经国家税务局审批后以县联社为单位集中统筹提取呆帐准备和核销呆帐的,由县联社按规定将全辖可在税前列支的呆帐准备,按承受能力分解到各信用社,同时抄送主管国家税务局备案,作为信用社税前列支的依据;管理费的规定:管理费的提取比例为信用社年度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2.5%,县联社应会同县国家税务局将各级应提取的管理费用按承受能力分解到各信用社作为税前列支依据。这是存在两方面的要点之处,1.信用社的营业收入主要是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又分为表内利息收入和表外利息收入,在计提管理费的时表外利息收入是否作为计提基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大部分信用社都是将表外利息排除在外的。2.管理费用在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可按承受能力分解。信用社可以根据以上规定进行统筹安排达到均衡应纳税所得的目的。
. 6.营业费用目前在信用社的经营中占支出的比重很大。例如印刷费,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各类报类、帐簿、凭证用量都很大,而且都由联社统一定制印刷,各个信用社再向联社领用,由联社下划各信用社的费用。因此信用社可以利用这一点达到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目的,比如由甲信用社向联社领用印刷品,乙信用社再向甲信用社借凭证或购买印刷品。比如业务招待费按营业收入的0.5%(不含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的比例控制的,如果发现本年度此费用有可能超标,则可通过客户协商将一部分费用留待下年支付,从而达到少纳税款或延迟纳税的目的。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金融企业按照规定12月31日以前已作收入处理的应收未收利息冲减当年利息收入后,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时,准予将已冲减当年利息收入的部分还原,即以当年实际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7.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工资性支出每人每月为960元,年终奖按规定额度列支,超过部分要进行纳税调整。而税务部门又允许信用社管理人员和一般员工分别享有不同的邮电通信费,管理员人员每月可列支500元,一般人员可列支300元,而信用社目前只列支主任250元,副主任200元。信贷员150元,一般员工是不享受通信费。如果联社统一将发给员工的奖金一部分在邮电费中以通信费的方式列支,这样就可以减少调增的应纳税所得
8.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年内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税。当一个信用社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万元小于33698.63元时,由于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而适用27%的税率,其增加的税负不仅完全抵销了增加的所得,而且超过了增加的所得。同样当信用社的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10万元小于108955.22元时,其超过10万元的部分不足以抵销由此而增加的税率从27%提高到33%的税负,这时信用社可以通过参加财产保险,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避免信用社因增加所得而带来超额税负。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90号)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损毁、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为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农村信用社2003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的所得税减半征收,因此对于一些损失的财产进行报损。如果没有正式依据,税务局要求纳税调增,对于这部分损失尽可能地在这优惠期间进行报损即使纳税调增也可以得到减半的优惠。
10.《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内应纳税所得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同时税法规定,多预缴的所得税额,在下一年度抵缴,却没有规定如果下一年度亏损,无法抵缴上年多预缴的税款在何时退还。因此信用社应做到尽可能地在汇算清缴期的最后期限里缴,合法地在预缴期间尽可能少预缴,而不要在年终形成预缴需退税的结果。
B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营业税条例对金融业的营业额作出了特殊的规定,对转贷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例如甲信用社向乙信用社拆借1000万人民币,转贷给丙公司使用4个月,甲信用社共收取利息36万元,支付给乙信用社利息16万元,此笔业务甲信用社应缴营业税为(36万-16万)*5%=10000元。如果甲信用社通过降低转贷利息收入,提高拆借利息收入使收入与支出利息均为26万,其结果差额为零,减少税款10000元。丙公司再通地过其他途径将这笔利息返还信用社。
同样中间业务收取的手续费也可以通过类似的方法降低手续费收入,然后通过其他途径求得交换补偿。另外信用社还可以利用以下两点进行纳税筹划:(1)信用社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信用社从事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C、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信用社一般会在年终或次年初发放奖金,信用社负责代扣代缴,因此有义务将职工的奖金所缴的税尽可能地少缴以维护职工的利益。奖金属于工资的范畴,应该按工资所适用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企业是按月份发放奖金,还是按季度、半年或全年发放奖金,在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上是不同的。根据国税发[1996]206号文件,如果是按月发放奖金,应该将发放的奖金与当月的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集中数月发放奖金,按税法规定不能平均到每月与工资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应该单独做一个月的工资处理。 可见,如果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具体操作时,信用社可以将奖金进行细化,拿出一些奖金按月发放,留一些奖金按季考核发放,最后再保留一部分奖金用于“拉差距”在年终发放。这样,从总体上说,税负就会获得减轻。
D、 房产税纳税筹划:
1.2003年联社建造新大楼,建成后在账务处理上将大楼的围墙,露天停车场、假山、喷泉等造价都并入了大楼的房产原值中,这样这部分造价就必须每年缴纳房产税。而按税法有关规定,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只要将这些建筑物造价分开,在会计帐簿中分别记载,可以不计入房产原值,不必缴纳房产税。因此联社完全可以避免交这笔税。
2.房产税可以上下半年分开交,而不必年初一次性将全年的房产税缴清,这样可以获得半年的资金使用期。
以上是我的一些粗浅想法,肯定有一些不妥或者错误的地方,敬请大家斧正。
参 考 文 献
刘蓉著:《金方案- 税收筹划实务与案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2002年版。
方卫平著:<<税收筹划>>,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出版.
3《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4.赵连志主编:<<税收筹划操作实务>>,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版。
5.浙江省银监局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2003年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浙银监发(2003)62号。
6.中华财税网、中国纳税筹划网、等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