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分析世界增值税类型选择的规律
分析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实践的现状
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的行业特征
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
研究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对策
内 容 摘 要
按照外购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方式的不同,增值税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1994 年就已经完善了增值税制度,自实行增值税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成果,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快速增长。但是当前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暴露出种种弊端: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符合国际惯例;生产型增值税制约资产投资,不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不利于我国企业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生产型增值税对价格形成了扭曲。所以生产型增值税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进一步要求,增值税转型有其必要性。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税款,不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而是确认为进项税额,抵扣当期产品销售过程中的销项税额。该项变动将对企业会计报表、有关财务指标及企业投资活动产生影响。通过分析,转型有利于企业一系列财务指标变好,有利于鼓励企业扩大投资。增值税转型必将导致我国财政收入的减少,但连年增长的财政收入、世界各国税收制度改革以及2004年以来东北地区增值税转型试点成功、又加上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等证实了我国增值税转型的可行性。而后,本文又深入探讨与研究了增值税转型改革中的各类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我国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研究
中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类型选择适应了当时经济和财政的实际,为政府支出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是随着国民经济战略从限制非理性投资向扩大内需和提高经济效率进行战略转移,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就成为公认的增值税改革方向。另外,1998年对于外资企业实施有限制条款的消费型增值税,内资企业的增值税税收歧视和重复征税也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国内理论界在过去的10年里,对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型进行了大量而广泛的探索性研究,基本明确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是最终目标,但转型要分步走,先转为设备类固定资产允许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而后再转为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关于增值税转型的必然性已经明确,但关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转型的时机选择、转型对行业、企业、进口和出口的影响以及与转型相关的配套政策等一系列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关于增值税转型的经济影响问题,还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加深研究。
我们在综合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税收政策研究和税收管理相结合、税种改革与税收体系优化相结合,采取计量模型、计算表格、趋势图和统计描述图等方法,就尽可能搜集到的数据,探索性地测算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并根据经济周期理论分析增值税转型的长期经济影响,分析增值税转型对行业、厂商的影响,分析关税与增值税转型的关系以及出口欠退税和退税制度改革与增值税转型的政策叠加效应,分析和研究与增值税转型相关问题的对策等,以便为制定增值税转型方案和决策提供参考。
我们对增值税转型经济影响的分析是基于以下的基本前提:1、目前中国税制改革方针应是从过去偏重收入功能向收入功能和经济调节功能并重的税制战略调整;2、鉴于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对财政支出的需要和宏观税负水平还不是很高的现状,因而在税制改革过程中不可能实行全面的减税政策,而是应当采取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的方针,即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通过优化税制,加强征管,深化税费改革,实现保持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和优化税制的双重目标;3、整体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适当减少间接税,仍维持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地位,同时有效增加直接税税,实现间接税与直接税之间的协调关系。 现将研究结论综述如下:
从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分析世界增值税类型选择的规律
世界增值税类型选择规律为我国突破增值税转型改革困境和协调改革矛盾提供借鉴。我们应当从制度效率和国家全球综合竞争力的高度,研究增值税征收范围和类型选择的规律。增值税类型选择属于税制优化范畴;国家政治、经济的利益变迁是增值税政策决策的决定因素;通过替代原有税种得以实施的增值税具有强烈的国家特征。
尽管消费型增值税的收入能力在三种类型增值税中是最弱的,但是对样本国家年度截面数据的实证研究表明:消费型增值税税收能力能够满足财政需要,其中欧盟15国中有26.7%的国家增值税与税收收入总额的比值能够接近或超过30%。对样本国家将近40年时间序列的统计实证研究表明:通过渐进实施宽领域消费型增值税改革,样本国家VAT占GDP比值迅速提高并逐渐趋于平稳,多数样本国家VAT占GDP比值处于[6%,10%].
欧洲国家50年的增值税改革实践证明,欧盟国家在增值税改革的准备阶段和四个实施阶段,突破增值税改革困境和协调改革矛盾的主要方法是:政策妥协和延期实施,保证增值税改革实现曲折前行。宽领域消费型具有优良的财政收入能力,但是其毕竟属于经济利益的重大再分配,需要综合考虑政治因素、各方面经济承受和财政收入等影响因素。世界各国尤其是国土面积最大的几个国家,在打破税收路径依赖的过程中,在认识和采纳消费型增值税过程中,面对国内维持现状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因素的强大影响,增值税改革的决策是异常痛苦的过程。总之,世界大国或者实施增值税的时间较晚,或者实施具有强烈本国色彩的增值税。研究表明:世界大国在增值税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应当将是否符合本国政治和经济利益放在改革考虑因素的首位,不能将小国增值税改革经验作为国际惯例直接进行套用。世界增值税改革规律要求中国增值税改革要有延期实施的耐心和政策妥协的勇气,要认识到作为世界大国增值税改革曲折前行的异常艰巨性。
二、分析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实践的现状
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实践的现状分析是增值税转型研究的起点,逐步消除重复征税对经济的扭曲是中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原动力。在1978年~1994年中国增值税通过“小步快走”的方式不断扩大增值税适用范围,为增值税突破政治、经济的限制进行量变积累;1994年增值税改革结合中国国情,实现具有超前意识的最优税制选择,实现增值税在中国的质变;符合国际增值税实施初期类型选择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势,增值税改革为财政政策的“有所作为”提供了有力的税收保障。随着中国经济的增长,生产型增值税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从1998年开始,中国增值税类型成为生产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的混合形态。
针对目前讨论比较多的五套增值税转型方案,进行了对比研究。为了保证增值税转型测算的通用性,我们选择“允许企业抵扣当年新增设备类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新增房屋和建筑物所含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作为本文测算的政策依据,其他四套方案的测算可以通过测算调整来完成各自方案的测算工作。
对增值税转型范围的实证研究表明:增值税征管范围保持稳定;在全国范围推广增值税转型时是否分行业实施应当慎重权衡利弊,应从税收正常征收秩序、纳税依从成本和税法严肃性给予必要考虑;增值税转型对设备确认的具体政策设计必须有效限制相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否则税收寻租问题将很难处理。
根据允许设备类固定资产抵扣的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分析模型,我们计算出1994年~2002年增值税实际税率保持在21.80%到22.80%,转型后增值税实际税率将下降到20.22%到21.23%;增值税收入效率从63.94%上升到68.29%。在这里,我们还对出口退税的理论依据和退税率的确定进行了初步探讨。
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的行业特征
对企业经济影响的行业特征是增值税转型的重要考虑因素。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的行业特征关键在于选择行业分类标准,我们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行业分类标准进行比较研究,最终选择上交所和深交所直接给出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进行行业特征。
实证研究表明:1、难以制定明确的行业归属标准,行业特征适宜应用在统计和政策制订领域;2、增值税转型对食品和饮料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纺织服装皮毛业等3个行业ROE影响较大,以前普遍认为增值税转型对金属和非金属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和采掘业的ROE影响理应较大,实证验证表明:增值税转型对采掘业的ROE影响较小,对于金属和非金属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行业的ROE影响处于中游水平;3、增值税转型车辆抵扣政策对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纺织服装皮毛业ROE影响较大的原因是两个行业本身ROE的数值较低,增值税转型车辆抵扣政策将对金属和非金属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食品和饮料业、机械设备仪表业等四个行业的影响比较突出,不允许车辆抵扣的政策将提高四个行业的相对税收负担;4、转型后⊿ROE (净资产收益率,不含运输)在0~1%区间是采掘业、批发和零售贸易行业、信息技术业及医药和生物制品业四个行业,在1%~2%区间的是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电子行业、纺织服装皮毛业、金属和非金属业、机械设备仪表业、造纸和印刷业、石油化学塑胶塑料等7个行业,在2%~3%区间的是食品和饮料业;5、行业⊿VAT(增值税收入,不含运输)分布在[10.201, 39.801].
由于增值税转型涉及增值税征管的所有行业,行业间设备了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存在差异,不可避免地对国民经济各行业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形成冲击,导致行业间流转税负担的结构性调整。因此,从企业流转税负担的角度看,行业间流转税负担发生变化是必然的。增值税转型本身属于减轻内资企业重复征税的政策优化,增值税转型本身对行业税负减轻程度的差异,是对于行业间重复征税差异的不合理税收制度现状的理性回归,因此税收负担减轻程度的不均衡是正常的。
当然从1994年以来,为了维持部分行业正常经营和生产,对于增值税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实施行业性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随着增值税转型的实施,有必要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对原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修订。
值得注意的是:1、增值税转型对传统行业的政策性税收减让幅度高于信息技术业及医药和生物制品业等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应当在转型实施后信息技术业及医药和生物制品业有意识的进行税负跟踪调查,依据调查结果相应出台税收配套政策。2、增值税转型具有支持快速成长产业发展的政策特点,对于食品和饮料业这样的快速成长行业的作用最大,但是从行业发展角度看,食品和饮料业的快速成长期在10年以内将基本完成;当食品和饮料业成为成熟产业时,增值税转型对食品和饮料业的政策影响将与其他传统行业保持基本一致。
四、分析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
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收益和生产效率产生重大影响。我们以442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公司,对增值税转型对企业经济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增值税转型属于价外税,不纳入企业利润表核算范围,没有直接对企业会计净利润产生影响,但是对企业可支配财力和全面收益产生直接影响。我们将增值税调整抵扣税额和净利润直接相加,研究其对企业收益的影响,事实上这已经隐含着对于增值税转型税收负担转嫁问题、对企业公司收益影响指标的选择及其理论基础等几个理论和实际中存在争议的相关问题的基本观点。
实证研究表明:1、上市公司样本仅有4.458%的净资产收益率,如此低的收益能力不足以支撑多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增值税转型后调增⊿ROE(不含运输)为1.504%;国际投资者对样本公司所属的多数投资领域,低于8%的五年平均ROE将不予考虑投资,稳健的国际投资者要求不能低于12%,这就是国际上对于这些领域投资风险确定的资本价格。对样本数据的进一步统计研究显示:仅有31.06%的上市公司2002年的ROE能够达到8%的最低标准。或许近七成的企业在未来的年度里将耗尽经营资源为存在而奋斗。2、中国经济的高增长与上市公司经营收益能力的孱弱和生产效率的低下已经形成强烈的反差。增值税转型通过建筑投资和设备投资的差异性税收待遇,实质是构建由投资总量增长模式向技术增长模式转变的制度激励机制。在企业实地调研时,许多公司管理者明确讲:增值税转型后,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将大幅增加设备投资比重。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在注入收益的同时,更多的是提供了提高技术进步和注重生产效率的制度供给。增值税转型政策的着眼点更多的在于如何保持中国经济在今后30年持续增长能力。3、我们发现样本公司增值税收入减少率均值是26.297%,我们对此反复进行过核实,认为上市公司增值税减少率高于非上市公司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投资资金渠道、投资技术水平、更新改造比重和折旧因素。4、增值税转型前431家样本公司增值税实际流转税率均值是4.286%,转型后增值税实际流转税率均值是2.94%,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与上市公司相比,存在税收非公平待遇。
研究结论是:1、增值税转型从制度供给的角度激励企业提高工业化程度,提升生产效率,实现经济增长的可持续性;2、增值税转型直接影响企业收益,使企业存在扩大投资和设备投资的政策激励;3、增值税转型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整体收益能力,促进价值投资理念的形成。4、增值税转型激励企业设备投资的同时,增值税进项税额也存在增加趋势,意味着财政收入需要承受更大的压力。5、增值税转型必须考虑替代税源,这将拉开中国税制重大改革的序幕,而生产效率优先原则理应成为税制改革的重要原则之一;6、改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待遇应当从扩大适用一般纳税人范围和降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法定税率入手。
五、研究增值税转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其对策
本次增值税转型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二个方面:一是降低税负,刺激消费,扩大生产范围。由于增值税从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后,实际上大大降低了税负,极大地提高了纳税人的积极性。尤其是设备投资大、资本有机构成高、技术密集型的纳税人加快了技术革新的步伐,扩大投资规模;新办纳税人是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最大受益者,有利于其一开始就投向资本密集型产业,引导其向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二是促进纳税人技术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细胞,一个国家的长久发展主要靠纳税人的发展,而纳税人的发展依靠于技术创新。增值税转型则有助于降低纳税人的税负,从而刺激纳税人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促进技术的升级换代,为赢得市场优势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转型后的增值税制度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着许多问题,有待于上级有关部门进一步的予以完善:
(一)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项目的界定还比较模糊
《增值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与此对应的是《细则》第二十一条指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这是否意味着征管部门在难以正确界定情况下,对可能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可能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除摩托车、汽车、游艇)均可抵扣,“可能”两字会给正常的固定资产进项抵扣带来大问题,会使一些纳税人钻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空子,给国家带来增值税税收收入的流失。
(二)固定资产不动产含义不够细化
《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细则》第二十三条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这里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也就说明了不动产涉及的外购货物进项增值税不能抵扣。在不动产的定义中,对建筑物、构筑物的定义能让纳税人理解,最难令纳税人理解的是其他土地附着物,一些土地附着物如管道、管线、锅炉、中央空调、电梯、储油罐等是否属于动产或不动产?增值税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目前仍不得而知,一些企业可能抵扣了,一些没有抵扣,导致“能抵的没抵,不能抵的却抵了”现象。
(三)放弃免税权的法定申请时间不够明确
《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征与免的界限把握中,我们明显感受到总局就相关问题作了大的界定,但在细节处理上又碰到问题:“如果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该在什么时间内提出?如果纳税人既不提出享受免税政策又不提出放弃免税,作为国税部门应该如何处理?而且,到目前为止,纳税人免税声明的书面格式还没有统一规范!
(四)小规模纳税人固定资产购置时间与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之间存在着矛盾
根据目前增值税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申请报批的调查项目,调查的项目包含职工人数、机器设备数量、场地、订单等要素,以判断纳税人报批暂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要素是否具备。但自实施增值税转型政策后,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时事实上仍为小规模纳税人,除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一些生产设备外,一般情况下,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前是没有生产设备的,如果要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能购置生产用机器设备。按目前的税收政策,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用于进项抵扣,因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间之前,在批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是不能抵扣这部分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将给小规模纳税人的创业造成不利的影响。
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与二手车征管方法脱节
一是2009年1月1日后符合抵扣范围的外购或自制汽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非应征消费税的汽车。纳税人在09年购入并使用一定时间后再出售,开具的是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该发票目前尚不具备抵扣功能,但出售时却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符合转型后增值税的抵扣原则,给买入方纳税人造成一定的损失。二是2008年12月31日前或2009年1月1日后不符合抵扣范围的外购或自制汽车,在使用后2009年销售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但目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规定:二手车发票由以下用票人开具:(一)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包括二手车经纪机构和消费者个人之间二手车交易需要开具发票的,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统一开具;(二)从事二手车交易活动的经销企业,包括从事二手车交易的汽车生产和销售企业;(三)从事二手车拍卖活动的拍卖公司。由于二手车发票非出售方向主管国税部门领购,主管国税部门在源头上难以监控出售方是否依法申报缴纳增值税,这就导致一些纳税人在出售二手车时不依法向当地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而二手车发票用票人又不履行出售方是否缴纳增值税的一些手续,导致在交易的源头上增值税流失。
进口固定资产海关监管期补税抵扣政策与新增固定资产抵扣政策相矛
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同时,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里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进口设备均于2008年12月31日前实际发生购入。按照增值税转型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相关规定,符合抵扣条件的外购设备均应在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购入,而按(国税函[2009]158号)文件来分析,由于购入的是进口设备同时进口增值税于09年1月1日以后补缴,所以同意抵扣并在使用后出售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该文与(财税[2008]170号)文件相比较冲突明显,冲突有两方面,一是强调的实际购入时间差异明显,既有08年底前实际发生购入,又有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购入;二是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免税进口自用设备由于在08年底前入帐,在09年后出售时容易造成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差错。
(七)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存在的问题:
1、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政策设置不科学
一是税务部门难以把握小规模个体工商户的真实销售额。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的行业一般都在消费环节,大部分消费者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或根本无意识索取发票,因此,当部分消费者想索取发票时则会被个体工商户视为异类,要不是一口回绝,要不是开发票就提价,小规模纳税人这样的纳税意识,必然出现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差的问题,再加上目前只强调起征点以上户申报纳税,所以,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流失现象严重也就不足为奇了。二是起征点设置的政策不够科学,达到起征点以上需纳税,而不到起征点不管金额大小一律免征,加重了税务与纳税人之间、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矛盾,起征点政策应该考虑取消。三是税务部门的定额方式并不科学,不能有效地说服个体小规模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加大了定额管理的工作难度。因为在定额核定中,现行定额方式无法适应经营者自身的经营能力、销售的商品类别、地段等实际,粗线条的定额方式,容易引起、甚至激化征纳矛盾。
2、强制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细则》第二十八条:“《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二是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此项政策是降低了小规模纳税人变为一般纳税人的进入门槛,但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比同行或类似行业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负偏低的话,就不愿跨出小规模纳税人的门槛,会千方百计地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为了规避一般纳税人身份,一些小规模纳税人走上了“开业——注销——开业——注销”或一分为二为三的怪圈,尽量不开或少开发票销售额,对无票销售不申报,目的就是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此类 «»职称论文发表 QQ:455265204现象在从事商业零售批发的小规模纳税人上尤为明显。相反,若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偏高或购货方要求取得法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想方设法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中获得一些合法的利益。
(八)一般纳税人名称过多,不得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不符合基层实际工作的需要
《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不难看出两者之间对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处理上有一定矛盾,《细则》指的是一般纳税人,而(财税[2005]165号)所强调的是正式一般纳税人。目前,在一般纳税人名称上有“工业暂认定一般纳税人、商贸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正式一般纳税人”,对于基层来看,现在应执行的是《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但《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一般纳税人到底是正式一般纳税人还是其他并不明确,容易给基层带来执行上的困惑。另外,对于非正常经营的走逃一般纳税人,在转为非正常户时,是否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碰到不再经营、实际只是由于房产、土地等的原因需保留营业执照与税务登记的原正式一般纳税人,是否允许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局均未予以明确。这对基层的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申报带来了许多不便。
申报期延长规定利少弊多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这条规定的出台,主要是为了解决办税服务大厅纳税申报的拥挤问题,但各地在增值税申报方式的推广应用过程中各有特色,一些地区的申报拥挤现象不能代表整体的申报拥挤,在电子化申报方式推广重视的地区,办税服务大厅自2007年起已不存在申报拥挤问题,在申报期延长到每月的15日后,一些原先申报拥挤的地区并不因申报期延长而有所改观,主要原因在于纳税人自身原因:一是财务人员帐务处理不及时,并非申报期期限的长短问题,申报期延长后,帐务处理的时间更充足,效率依旧不高,申报依然集中到最后一天;二是资金利用问题,既然申报期延长了,纳税人可在最后一天申报纳税,对纳税人资金利用率的提高有好处,导致申报依然集中在后几天。另一方面由于申报期限的延长,一定程度上挤占了税收管理员在税源管理上的时间。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现有范围内增值税转型的经济影响基本是良性的。为使增值税转型政策充分发挥作用,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的全局角度进行几点归纳:
1、选择适当时机考虑调整增值税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比例。
2、建立为增值税转型配套的透明和固定的转移支付制度。
3、弥补增值税转型财政减收的税收政策和减轻增值税转型负面影响的财政政策应当与增值税转型政策出台保持同步。
由于我们研究能力、经验和时间的局限,本文的研究还很不成熟,许多问题的研究尚未进行,有的问题研究不够深、不够细,一些看法和研究结论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参 考 文 献
1、文硕,《商情•科学教育家》,河北商情报刊社,2007年
2、周芳,《关于增值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时代经贸,下旬,2007(08)
3、赵丽敏,范晓宏,《关于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
4、《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 2007年
5、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2007
6、胡波,胡芳,《对增值税转型的思考》,现代企业教育出版社,20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