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依法治税
二、依法治税理论在实践工作的差异
三、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的途径和措施
(一) 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二)、深化征管改革,完善体制建设
(三)加强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收环境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六)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约束力
内 容 摘 要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和监督手段。推进依法治税,是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调节全社会居民收入公平分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依法治税的核心内容,即纳税人依法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其他部门依法协税护税,以实现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但在税收法治实践中,由于税收法律、法规的不完备和税收法治环境的差异性,使得依法治税理论与实践还存在很大的差异。当前税收法制建设和依法治税工作面临的形势还很严峻,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环境仍有待改善,干预税收执法,税收执法不严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有待继续完善。因此,税务系统肩负的任务还很艰巨。宣传税法、普及税收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工作依然任重而道远。
浅谈如何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
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国必有税,有税必有法。推动税收事业发展的机遇和出路在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必然要求。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税收事业发展的根本方向,依法治税既是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客观需要,也是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税的治税思想,是对我国几十年税收工作实践的概括,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行政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良性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为一名基层的税务工作者,笔者试从当前对依法治税工作及税务系统如何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进程作一些浅析。
一、什么是依法治税
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要做到严格依法治税,首先必须正确把握依法治税的涵义。依法治税,从广义上讲,是指要以法的手段来治理税收,它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税收法律全过程。从狭义上讲,是指依照法律治理税收,具体表现为所有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纳税人,在征收和缴纳税款的活动中,都必须遵守税收法律。也就是说,在税收执法的全过程中,都要依照税收法律办事。即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将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灵魂贯彻始终,自觉维护税法的权威,确保税法得到普遍、公正、准确、有效的实施,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规范的税收执法体系、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体系和健全的税收保障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依法治税理论在实践工作的差异
首先是法治观念的差异。在全社会形成依法治税的强烈氛围,是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先决条件。目前,就税务机关而言,依法治税意识尚处于薄弱环节。从领导层来讲,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缺乏应有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法治观念淡薄,人治思想严重,仍习惯于传统管理和依“领导言行”办事,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少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权力滥用等现象;有些领导干部对依法治税虽然有一定的认识,但面对财政体制和税收计划任务,面对阻力和干扰,裹足不前、不敢作为。对执法者来说,有些人 “税老大”意识作祟,习惯于居高临下、随意执法,对法律的约束不舒服,对依法治税不情愿,一味强调纳税人要依法纳税,却很少讲执法者也应依法征税,对法的认识还未从工具层次上升到价值层次。在组织收入思想的指引下,任务观念强过法制,造成税收执法时期性与地域性的差异,严重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就纳税人而言,税法遵从意识弱化,相当多的纳税人至今尚未树立起“纳税光荣、偷税可耻”的观念,依法诚信纳税的没有完全享受到纳税人的权利,只讲义务不讲权利;偷逃税、骗税的,有的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依法纳税吃亏”的心理在很大一部分人心里植了根,依法诚信纳税观念不强,缺少自觉守法的内在驱动力,致使偷逃税现象,抗税、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造成国家税款严重流失。
其次是执法紧驰的差异。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我国税收征管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依法治税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得以确立。但在现实执法过程中,离实现严格规范执法的理性预期仍有一段距离。存在问题主要有:一是重实体、轻程序,容易造成执法程序违法。二是执法不严,随意性较大。以权代法、以情代法、以言代法、重习惯轻法律、重权力轻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税收秩序。三是执法行为不规范,由于存在税收法律法规理解上的偏差,产生运用法规的混乱和滥用法律条款的现象。四是执法监督不力。由于执法责任制、执法督查制等监控制度的不够完善,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不力,致使税务干部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执法过程中,不能恰当运用法律,容易造成执法偏差,异化或弱化了执法权,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
再次是税法体系不完善。依法治税的前提条件是建立和健全统一完备的税收法律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依法治税,保证税务机关和广大纳税人有法可依。但实际状况是税收法制建设滞后阻碍依法治税。一是法律级次较低。以税收条例和暂行规定出台的税收法规所占比例过大、行政立法大量的存在,且部分法规政策经常变化,朝令夕改,致使税收法规始终处于一种易变的状态,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建议建立一个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税收基本法》。二是税收征管法与有关法律之间不衔接、不配套、不通畅,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在制定税法时,全盘意识不强,缺少考虑不同税法之间的协调,在一些相关联的税法之间尚存在着少数矛盾冲突的地方,造成税法执行上的困难与偏差。例如:1993年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都是在税收征管法实施后颁布的,都存在着与税收征管法中的某些条款不一致的问题,因此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执法混乱。
最后是司法保障的弱化。目前,我国司法保障断档缺位的现状,使税务部门只有依法征税的执法权,税收违法处理权则相对薄弱。税务部门对违法行为除加收滞纳金、罚款外,只能提请政法部门行使刑事查处权,工商部门行使吊销营业执照权,银行行使扣款权、冻结帐户权等,这种状况的存在,大大削弱了执法手段的刚性。而相关部门由于缺乏查处税务案件需要的专业知识以及其他种种利益关系,致使配合不力或者说一回就不配合,以至于一些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削弱了打击税收违法犯罪的力度。
这些差异形成税收实际工作中依法治税的障碍。
三、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的途径和措施
如何才能推进税务系统依法治税,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一) 完善税收立法,保证有法可依。
尽快制定出台税收基本法,明确税收立法权限。立法是执法的基础和前提。正在研究中的税收基本法,应该将以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权划分列为重要内容,以确立中央、地方税收的合理划分。目前我国所有税种的立法权、解释权及税目税率确定权一律集中在中央,这不利于财权与事权的统一,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不利于使国家的税收导向与国家的政府、经济导向趋同。税收立法权划分的不甚合理,也是导致地方政府频频越权干预税收的一个重要原因。考虑到我国实行分税制,并且编制复式预算,因此适当赋予省级人大和政府一定的税法权是必要的,应当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各自立法的范围、权限。同时尽快健全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一是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要以科学合理设立税种为基础,并与我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力相适应,增强可操作性,对现有税种该调整的调整,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如降低房产税税率;将印花税合并到契税中;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取消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开征社会保障税、遗产税、教育税、环境保护税等等。二是提高多数适用的暂行条例、补充规定的法律级次,由人大以法律形式颁布,提高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三是坚持税务机关独立执法的权力,明确有关单位协税护税义务与责任。新《征管法》已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领域的唯一合法主体地位,所以,应坚决执行新《征管法》,税收入库权一律由税务部门行使(关税除外),其他部门如财政、审计等不得越权插手;还应明确有关部门的协税护税义务及其如果不履行这种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保证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增强执法刚性。
(二)、深化征管改革,完善体制建设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工商税制改革的各项法规,增强国家财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深化征管改革是强化依法治税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税务系统要总结征管改革试点工作经验,在近几年改革实践的基础上,在落实好“四垂直”条件下继续全面深化征管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确保税收各项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使依法治税有坚实的体制基础。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规范统一,要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和征管规程加以规范、统一,为全面应用计算机打下基础。二是整体协调,在改革的设计上要通盘筹划,既要整体推进,又要重点突破,审时度势,循序渐进,先城市、后农村,先试点、后推广。三是实用易行,要结合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上税收征管的先进经验,使改革后的征管模式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降低征税成本,而且方便纳税人。四是监督制约,通过深化征管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专业化程度,建立制约机制,防止内外勾结、偷漏骗税。
税收征管改革的任务是要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征管模式。依法治税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最终目的,要通过征管改革,逐步使征税纳税双方行为规范化、法制化。
加快征管改革步伐,提高征管质量。夯实征管基础应以机构改革为契机,改革和调整税务机关现有的职能机构设置,合理调配人员,建立起税务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三个机构,做到三部门间职责明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时应建立税务警察,健全司法保障体系。到目前为止,专业化的税务司法保障体系还未真正建立起来。税务机关对于涉税犯罪活动没有独立的侦查、预审、检察、审判等权力,税务司法活动基本上依靠非专业性的公、检、法机关执行,这样就造成了一方面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机关所具的种种检查权、行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等缺乏必要的保障手段而难以落实;另一方面,对于涉税犯罪的查处,由于受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等条件的限制,使得税务犯罪案件立案难、查处难、结案难的状况普遍存在,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刚性原则。
(三)加强培训,提高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
税务人员素质从广义上说包括受教育程度、政治理论水平、政策法律知识、业务技术能力、创造能力、公关能力、办事态度及效率等。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机关的地位、形象,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一要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法律法规学习,除了税收方面,还要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三要开展具体执法的培训,狠抓岗位练兵,培养征管能手、查帐能手、计算机能手等。四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对不参加培训和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树立先进典型,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五是提高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税务行政法律事务的能力,树立正确的执法观念,凡事从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不搞狭隘的本位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树立公平观念。权利平等,义务平等。树立服务观念。税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代表国家执行公务,任何特权思想和盛气凌人的工作作风都是不可取的。
(四)加强税法宣传,优化税收环境
通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税收宣传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要提高全民的纳税意识,实现依法治税,它需要全体税务人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公民的纳税意识普遍提高了,偷抗骗税心理和行为减少了,人们真正从内心认同了纳税光荣、偷税可耻,依法治税才会有坚实可靠的社会基础。第一、必须尽快建立统一完备的税法公告制度,增强税法的覆盖面、渗透力和透明度。第二、坚持不懈地搞好税收宣传月。内容上,要突出宣传与人们日常生活和芸芸众生密切相关的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等,以期引起人们的共鸣。形式上,不宜总是用摆摊设点、标语广播等老一套办法,而应因地制宜,推陈出新。对象上也要突出重点,首要的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将税法列入普法的重要内容并加以考核,使各级领导树立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如果领导干部遵纪守法,身体力行,率先垂范,那么就会影响一大片。其次是各种“明星”,各界知名人士,以及“先富起来”的那部分人。在宣传手段上,应该多借助新闻媒体优势,在电视或报刊上开辟专题节目(栏目)、举办系列讲座;还应发挥电子信箱、国际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覆盖面广的优势,及时将有关最新税收政策法规传播出去。第三,深入持久地搞好日常宣传。第四,宣传税法应注意从小抓起,编写税法宣传教材,将其纳入教学内容,成为公民素质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加强部门协作,建全和完善协税护税网络
只有社会各方面的支持配合,依法治税才能顺利实施。多加强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请示汇报,执法中涉及对当地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业时,应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共商解决办法。此外,要着重加强与如下部门合作:如与工商部门的合作;与公安部门的合作;与银行部门的合作;与建设、规划、房管、计划等部门的联系;国、地税之间的沟通以及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合作等等,完善联系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不断建全协税网络、建立完善社会协税护税组织,优化税收管理环境。
(六)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增强执法刚性
税务稽查是强化依法治税的关键环节。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在继续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和稽查队伍建设,进—步规范稽查程序的基础上,确立从严治队思想,充分发扬“四铁”精神,增强执法刚性,加大稽查力度,达到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目的。采取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专案、交叉稽查的方式,以长期异常申报和群众举报的案件为重点,深挖细查,加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同时,充分运用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措施,增强稽查刚性,推进以查促管。针对涉税犯罪逐年增多的现象,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要巩固和完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严格严格执行对举报人的保密和奖励制度。要建立一级稽查体系,即专职的稽查机构与征收单位并列,进一步明确职责。改革稽查方式,实行跨地域的交叉稽查,避免“人情稽查”及其他干忧。针对自由裁量权偏大,处罚偏轻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重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严格回收滞纳金、严格执行50-200%罚款的规定,对于达到立案的要立案,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查处。并将一定数量或比例的典型案件予以曝光,增加威慑力。
(七)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约束力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保证依法治税落到实处,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内部监督方面:一是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一方面是给执法人员增加压力,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另一方面,也可以把不良苗头和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税务执法检查。针对各地执法检查多流于形式,检查标准尺度不一、检查结果不如实上报问题,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做到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要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上一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检查结果的复查、抽查,抽查面应尽可能宽些。对参与、支持违犯税法行为又知情不报或虚假报告的,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严肃处理。三是要建立税务行政损害赔偿制度。根据《国家赔偿法》有关要求,要建立起税务行政赔偿的有关实施办法和对个人进行赔偿的具体规定,切实保护纳税人利益。
其次是外部监督方面:八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为加强外部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税务机关应本着对党高度负责和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强化办税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税务系统只有结合深化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认真分析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是否坚持依法治税作为衡量各项税收工作的标准,着力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综合素质,加快推进税务工作信息化建设步伐,建立健全内部执法监督机制和执法责任追究机制,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为着重点,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才能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能否在一个相对较短的历史时期,尽可能的使税收工作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性转变,这才是依法治税的中心问题。
参 考 文 献
1.韩灵丽《论税收法制》(《税务研究》总第252期)
2.谷英《关于推进推进依法治税的几点思考》(《云南地税》2005第2期)
3.王南昆《在全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培训班上的讲话》(《云南地税》2006第1期)
4.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法律基础知识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
5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编《税收基础知识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