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果显著
三、完善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构想
内 容 摘 要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在治理投资过度膨胀、市场需求过旺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达到了改革目标。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资本、技术有机构成不断提高,以及“入世”带来的外部压力,生产型增值税产生了许多现实问题。消费型增值税比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明显的优越性,且在我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因此,分析探讨由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我国的增值税转型改革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遵循了普遍征收的原则、中性的原则、简化的原则。征税地点由原来的在极少数地区试点,扩展到了全国。
一、我国增值税的主要特点
一直以来,增值税被视为一种“优良税种”而被世界140多个国家广泛采用。其优良性主要表现为适用面广、税基广、税率单一等特点,尤其是采取税款抵扣,彻底排除了流转税重复课税的弊端,具有调节中性、税负公平、收入有效、征管严密等优点。1994年实行的新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①实行价外计税的办法。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抵扣的办法。③采用“生产型”增值税。④对不同经营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计税方法。⑤大幅度减少了税收减免税项目,并将减免税权限高度集中于国务院。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有的增值税制度已经显露出一些弊端:①重复课征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②税负不平衡,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③削弱了商品的市场竞争力。④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成本。
二、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成果显著
制度变迁能否达到预期目的,除新的制度安排自身是否具有优越性之外,还取决于与之相关的经济体制、制度环境和运行成本等因素能否做出相应的变革。具体到增值税改革,只能在现行财政体制和征管制度所能提供的支撑范围之内进并与实际的税制相适宜。(1)试点经验为转型改革铺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03]1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04]156号)明确要求,2004年7月1号起,国家开始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这项政策通俗讲,就是将原来购进设备新发生的增值税不能作为进项抵扣,改为可以进行抵扣或退税。此次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型改革范围将包括东北地区的装备制造业等八个行业。按照有关规定,八大行业的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等所交纳的税金,可以从产品销售时应交税金中扣除,试点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效果明显,起到了鼓励机器设备投资、加快技术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同时,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使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一是增值税转型政策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作用已经凸现,起到了鼓励增加机器设备投资、加快设备更新改造的作用,促进了企业技术进步和发展。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带动了东北地区投资规模的扩大,投资与发展良性循环的态势初步显露。三是对增值税转型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有了准确的把握,为进一步推广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四是税务机关采取各种加强征管的措施,有效防范了骗税行为的发生,东北地区税收收入保持高速增长,并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据统计,截至2007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试点工作运行顺利,为全面推开增值税转型改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全面转型改革呼之欲出:试点地区采用“增量抵扣”的办法,造成实际抵退税额与各部门预期差距较大,实际抵退户数、税额均显不足;增值税退税过程流程烦琐,增加了纳税遵从成本和征管成本;试点转型政策表现为地区税收优惠政策,违背中性原则,形成“投资洼地效应”,干扰市场资金流动;对固定资产的界定标准不统一,转型政策不规范,配套法规不完善,操作性差,偷漏税现象严重等。增值税是中性税种,具有产业链条长、环节多、关联度大的特点,不宜较长时期对不同地区、不同产业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采用试点转型的办法固然稳健,但却扭曲了增值税中性,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整体经济的良性发展,有悖于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要求,从经济形势来看,由于宏观经济的持续发展,促使我国财政收入连年快速增长。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财政收入仍保持“旱涝保收”的良好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0月底,全国财政收入54275.8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6%,远超年初制定的预算收入全年增长14%的目标。财政收入的稳固攀升,打消了国家有关部门对财政减收的顾虑,成为增值税全面转型的有力保障。而且,当前适逢美国金融危机肆虐全球之际,我国由于对外依存度较高,实体经济尤其是外贸出口产业受损严重,此时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铺开,可谓打开了税收改革的“机会之窗”,即是正当其时,又是迫在眉睫。
三、完善增值税税制改革的构想
(1)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首先是要扩大征税范围。我国能否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全部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至少应该考虑把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劳务服务业(相当一部分是为生产服务的)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好处是有利于增值税制的推行和税务管理,有利于制止逃税行为的发生,有利于组织财政收入,有利于克服重复征税的行为,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其次,是要合理界定并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率,减轻税收歧视,引导他们按增值税的设计思路办事;二是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其账务处理,使其逐步转化为一般纳税人,可以采取会计代办与税务代理相结合的办法,规范其行为。
(2)实现全面的增值税管理。毫无疑问,我国应将增值税征管的重点放在掌握纳税人的各种税收信息、摸清税源等方面,而不是过多去查验增值税发票。查验增值税发票虽然很重要,也很有效,但关键是应有的放矢,即查验增值税发票应在充分掌握了有关税收信息,觉得存在可疑之处的情况下进行。搞“张张验审,票票过关”,看来既无必要,也不太可能。总而言之,我国的增值税的征管应实现由“治标”到“治本”、由被动到主动、由以“管票”为主到以“管户”、“管税基”为主的转变。
(4)充分发挥银行、税务代理等机构的作用。一个简便、高效而又严密的增值税制度应建立在比较完备的银行结算体系和较为发达的税务代理社会服务网络等基础之上。增值税的国际实践表明,委托银行征税增值税及通过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增值税纳税事务,将是十分简便、有效和成功的做法。银行作为专门代理货币收付业务的职能部门,在税款的征集、储存、解交等方面较税务机关更为简捷、便利、更具优势;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办理增值税等税收事务性工作则比纳税人更为专业、熟练、更具效率。我国也应该且尽可能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大量的事务性税收工作,纳入银行及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范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①方便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双方,节省纳税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②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③税务机关能将主要的工作精力放在强化税收管理、严格税务稽查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方面。
总之:此次改革在全面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同时还相应取消了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不仅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负,也使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在增值税减免方面享受同等待遇,为中外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长期来看,随着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势必对我国企业技术创新、核心能力提升以及产品走向高端化、品牌化、国际化发挥重要作用。
参 考 文 献
李金珠,《浅谈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科学管理》2008第四期
刘涛《浅谈我国增值税转型改革及其影响》,《沿海企业与科技》2009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