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与核算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建议
内 容 摘 要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
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衍变而来的一个概念,也是相对于税收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政府非税收入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着力构建公开透明、合法合规、高效规范、运转协调,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新体系。
关键词:预算外资金 管理 核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与核算
一、引言
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下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和政府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包括以下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一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收取、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和凭借政府职权等筹集的资金等。
二是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计划(物价)部门共同审批的项目和标准,收取和提取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三是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和标准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征收、募集或以政府信誉建立的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种基金(资金、附加收入)。
四是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所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管理费及其他资金。
主管部门是指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机构(含各级代行政府管理职能的总公司和行业性组织)。
五是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是指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筹集的、由乡(镇)政府用于本乡(镇)经济建设、事业发展、公共福利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乡(镇)企业上缴的利润、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向个人筹集的乡统筹费等。
六是其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主要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资金,财政拨款有偿使用回收资金中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部分,国家行政机关派住境外机构的非经营性收入,财政专户利息等。
二、预算外资金管理与核算
财政部门是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依照部门和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按预算外资金的用途分类进行核算。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性资金,由财政部门建立统一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拨付。部门和单位在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时,应按隶属关系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执行。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由本部门和本单位的财务部门集中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缴付,不得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预算外专门帐户,用于对预算外资金收支进行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财政专户分为中央财政专户和地方财政专户,分别办理中央和地方预算外资金的收缴和拨付。部门和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指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帐户。收入过渡帐户只能发生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将收入过渡帐户中的资金足额上缴财政专户。逾期未缴的,由银行从部门和单位的收入过渡帐户中直接划入财政专户。部门和单位只能在一定银行设立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支出帐户只能接纳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由部门和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建立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完善预算外资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部门和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预算外资金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情况,及时核拨资金,保证其正常用款。财政专户中的其他预算外资金结余,经同级政府批准,财政部门可按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并将预算外资金的各项支出用途在有关财务报表中反映说明。部门和单位用预算外资金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以及用于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必须按财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执行。
财政专户会计记帐方法、会计期间、会计报表编制期间,以及记帐货币及单位等,均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活动为依据,真实记录、反映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收缴、拨付情况和结果。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年度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的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财政专户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一)、资产类
1、101 财政专户存款(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预算外资金存款,财政专户收到部门和单位上缴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相关收入科目。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拨付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2、103 有价证券(核算财政专户以前年度用预算外资金结余购买的未变现国债等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到期变现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相关收入科目。)
3、105 应收款(核算财政部门以前年度按有关规定有偿拨付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等应收回的预算外资金,收回资金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按应收的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相关收入科目。应按资金项目及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二)负债类
4、201 应缴代收上级财政专户款(核算财政部门代上级财政部门收取或应上缴上级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收到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上缴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应缴部门和单位及代收或应缴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5、203 暂存款(核算财政专户收到的其他不明性质的待结算款项。收到不明性质资金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资金拨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相关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三)净资产类
6、301 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核算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结余。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借记“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专项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支出”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专项预算外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7、302 一般预算外资金结余(核算财政专户中除专项预算外资金以外的其他各项预算外资金结余,包括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结余等。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即借记“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的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行政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政府调剂支出”及“其他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设置明细科目,并按部门和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8、303 乡统筹资金结余(核算财政专户中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的结余。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上年年末余额结转到本科目,借记“乡统筹资金收入”科目,贷记本科目。将“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上年年末余额转入本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支出”科目。如经批准将预算外资金转入财政预算内统筹使用时,应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资金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四)收入类
9、401 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核算缴入财政专户中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基金、资金、附加等预算外资金收入和专项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取得基金、资金、附加等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帐时,应将本科目上年年末余额全部转入“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即借记本科目,贷记“专项预算外资金结余”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及收入种类设置明细帐。)
10、402 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核算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包括部门和单位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主管部门从所属单位集中的收入。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11、404 乡统筹资金收入(核算缴入财政专户的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缴入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将本科目上年末余额转入“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乡统筹资金结余”科目。应按收取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12、405 其他收入(核算除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乡统筹资金收入以外的未纳入预算,直接由各级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各种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专户一般预算外资金存款利息、各种捐赠资金等。取得其他收入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五)支出类
13、501 行政事业支出(核算财政部门核拨给部门和单位用于单位经费支出的预算外资金。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拨付款项的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14、502 专项支出(核算各级财政部门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给部门和单位专项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支出。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资金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15、503 基本建设支出(核算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部门和单位基本建设的支出。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部门和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16、501 乡统筹资金支出(核算财政专户中核拨的用于乡自筹资金和乡统筹资金支出。拨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支出类种设置明细科目。)
17、521 政府调剂支出(核算财政部门经批准从一般预算外资金中统筹安排的款项,包括调入财政预算内部分。统筹调剂拨出财政专户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调剂用途进行明细核算。)
18、531 其他支出(核算除行政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乡统筹资金支出和政府调剂支出以外的其他支出,包括经批准支付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费用等。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应按其他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三、预算外资金管理建议
政府非税收入是由“预算外资金”衍变而来的一个概念,也是相对于税收而言的一个概念,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税收以外的财政资金。政府非税收入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税收共同构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非税收入不仅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依法履行职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政策工具和手段。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打造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的要求,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财政公共服务水平,建立“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政府非税收入运行机制,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着力构建公开透明、合法合规、高效规范、运转协调,适应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符合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新体系。主要任务,一是着力夯实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基础。针对政府非税收入包含内容多、涉及范围广以及管理复杂的现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摸清“家底”,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基础数据库;积极创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机制,整合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职能,加快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研究、征收管理、监督检查、统计核算、奖惩考核等运行机制,加快推进政府非税收入信息系统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水平。二是着力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进一步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加快健全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类管理制度,杜绝政府非税收入“体外循环”;着力完善和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政策,有效切断“小金库”和一些部门单位违规修建楼堂馆所的资金来源;积极建立健全征收、预算、使用三分离的征管机制。三是着力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以推行四项制度,打造阳光政府为契机,积极健全完善收费基金审批、公示、征管和监督制度,严格杜绝乱收费现象,合理控制收费基金规模;着力建立健全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有效增强单位财务的风险防范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着力强化财政监督,建立健全预算编制、执行与监督紧密衔接、相互制约的政府非税收入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既要杜绝乱收乱罚行为,也要避免应收不收、应罚不罚等不作为行为;切实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审计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使用领域的监督作用。四是着力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法规制度建设。加快政府非税收入的立法进程,尽快出台《云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规范全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法规支撑;积极探索建立非税收入征管统计评价与激励约束制度,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主体到位不缺位、补位不越位;不断建立健全“以票控费、以票管收、以票促收”的票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票据在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中的“龙头”作用和源头监控作用;积极推行以“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为主要内容的票据电子化管理改革试点,实现财政票据的电子化管理,不断改进完善票据管理使用办法。五是全面推进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这既是加强和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突破口,也是当前的主要工作和任务。
参 考 文 献
1、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
2、玉溪市财政局,玉溪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