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制定严格的市场游戏规则,让违规者付出高昂的政治的、经济的代价
5、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
摘要:
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不断发展,股市的国际化、规范化程度正日益提高,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形成一套初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看到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会计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规、违法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正文: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是指股票发行公司按照国家和政权交易所规定,公开企业重要信息,以有益于投资者进行判断的一种行为。凡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做出理性判断的,进而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按照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财务报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财务报表:
财务会计数据和其他经济信息披露主要通过资产负债表、收益表、现金流量表山张财务报表及其附注、其他报表和说明材料。财务报表的内容包括数量性数据、非数量性数据、期后事项和公司分部业务四个方面。
第一、数量性数据的披露:财务报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决策所叙用的数量性数据。但因为公司披露的是具有稳健意义的、综合性的、只反映经济活动、仅以货币形式反映的历史信息,让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对公司的未来做出自己的预测之外,还应提供尽可能多的预测信息。
第二、非数量性信息的披露:非数量性信息对于投资者和债权人的重要性和相关性主要取决于决策上对他们的需要程度。因此,非数量性信息仅对决策者游泳才是相关的,也应在会计信息披露中予以揭示。比如会计证策的披露,应包括在边报财务报表时,说明管理当局所采用的原则、基础、惯例、规则和程序;会计变更的披露,应保持会计原则和会计程序的一致性,对于评价公司的经营活动和预测未来的经营活动,一直被看作是相当重要的。
第三、期后事项的披露:在会计期间终了结账日之后至尚未正式公布之前,将会发生许多足以影响报表效果以及拒以作出决策的事项,则应在报表上予以揭示。其中包括:(1)直接影响后期财务报表金额的事项。这些事项通常是指在会计期间内并不了解,而在结账日之后才了解,因而发现资产评估价应该有所变动的一些事项。如果这类信息得到较晚,已不可能作出全面更正,则应通过其他方式予以揭示。(2)严重改变资产负债表计价的连续性或资产权益之间关系或严重影响以前年度所陈报的有关本期的预测活动的事项。这些事项显然对前一会计期间财务报表并不直接影响,但却对依据致谢报表所作的决策很可能发生重要影响,甚至会影响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这类事项不需要对报表进行调整,但需在报表中予以揭示。(3)对未来收益和计价的影响不明了或不确定的事项。为了更好地制定投资决策,为之提供更充分的信息,这类事项也必须在财务报表中予以揭示。
第四、公司分部业务的披露:随着公司的多种经营和国外业务的发展,导致了财务信息的聚合。仅凭一种聚合的信息,很难对公司进行准确估价以及对它未来的经营或动、经营成果准确预测。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除了编制总公司及各字公司的财务报表外,还需要编制分部财务报表,并寓予以披露。此外,在上市公司对外报表中披露分布数据,还可以防止公司主管人员故意隐瞒某些不愿公开的情况。分部信息披露的内容、数量、途径等,主要取决于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信息使用者的要求及影响和管理部门的需要。
其他有关信息:
招股说明书作为股份公司发行股票的第一则启事,内容要全面、详尽、实事求是。除了介绍公司以往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之外,同时还要介绍筹资的目的、股本结构、发行对象、时间、地点以及认购方式、盈利预测,还有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告书:即对于获准上市的公司还应向公众披露具体的相关信息。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应包括:①公司概况;②公司组织状况;③股东持股情况;④公司三年以来的经营业绩;⑤公司财务状况;⑥财务指标分析;⑦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制度;⑧重要事项揭示;⑨公司发展规划及资金投向;⑩公司后三年盈利预测等。
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要定期(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公布中期报告,其披露的信息应包括:财务报告、经营情况的回顾与展望、重大事项的揭示、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动和股权结构的变化等内容。上市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年度报告的时间与方式、报告正文的内容、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董事长或总经理的业务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告、公司在报告年度内发生的重大时间及其披露情况简介、关联企业等内容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市价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之间发生收购的事件,也应即使公开披露。还应披露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所做的各种审查、鉴定、评估、验资、查账、审计报告和意见。
临时报告是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时向社会披露的公告,这里所说的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比如,公司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或公司发生收购行为等等。
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和原则
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
第一、使信息使用者能平等获得必要信息。规范的信息披露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其他利益,使他们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能平等地获得其必要的相关信息,以防止少数人通过非正常渠道取得垄断信息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第二、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使证券市场在良好的秩序下运行,建立规范的财务报表运行机制,使国家能通过证券市场了解社会资源的配置情况。第三,落实公司经营管理责任。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一方面能提供在经济决策中有助于一系列外部使用者关于经济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等数量化信息;另一方面向管理当局提供控制信息或报告资源的保管工作或核算工作责任的成果的信息。因此,通过公司陈报的会计信息可以落实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切实保护公司资源的安全无损,并使之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为股东和社会带来最大的利益。
2、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则:
可靠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不论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披露信息,均应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二,相关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上不仅具有反馈的作用,即可以帮助投资者通过对公司未来的理性判断,作出合理的选择。相关性原则还要求公司披露信息要即使。第三,重要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具有针对性地对公司的过去业绩、未来趋势,尤其可能对公司股票的市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第四,充分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要让投资者能够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问题的处理结果。第五,统一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在内容与格式上统一。唯有如此,才可能使投资者对各类公司的股票品质作出合理的判断,使证券市场得到规范化的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缺陷 纵观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主要还存在以下几个缺陷: 1、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 不久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就2001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合规性四方面进行核查,并综合考虑公司日常工作的配合情况和受到的奖惩情况等因素。核查结果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87家公司中只有53家公司被评为“优良”,有59家公司被评为“不良”,其余为“合格”;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514家上市公司中,有30家为优秀,201家良好,249家一般,同时有34家为不及格。两地上市公司中信息披露质量被评为“一般”和“不良”的占公司总数的一半以上,可见,信息披露质量不高带有普遍性。 2、年报新看点走形式,缺乏主动性 2002年初,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在2001年报里披露公司治理结构情况,为年报增加了新看点。然而,仔细阅读之下不难发现,相当数量上市公司的陈述大致雷同,均是在抄袭《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里的条文,内容十分空泛,能够坦然揭示实质性问题的公司屈指可数,即使在证监会派出机构巡检后已经提出整改报告并加以整改的上市公司,在年报中也只字未提整改的情况。 3、信息披露的老问题仍十分突出 近年来,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是会计学术界和实务界致力研究解决的话题,但一些老生常谈的的老问题如今仍然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信息披露不真实。主要表现为文字叙述失真和数字不实,上市公司在招股、上市、再融资和年报、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这个问题表现得尤其突出。比如,为了取得上市资格,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如编造虚假利润、提供虚假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失实、虚拟资产重组等;为了迎合庄家炒作本公司股票,有意在不同阶段发布一些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如故意编造虚假的收购消息、随意披露不确定信息;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做不实披露;隐瞒重大信息不及时披露甚至不披露,如在财务报告中对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不加以区别、使用“暂不分配”或“未发现有重大违法违纪交易或投资项目”等类似的模棱两可的语言进行不规范信息披露,等等。 (2)信息披露不充分。充分披露要求信息披露当事人依法充分完整地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信息,不得有遗漏和短缺。几乎所有的资本市场都将充分性作为信息披露的首要条件。但是我国许多上市公司为了达到某种经济目的而不愿充分披露真实的信息,在对外披露信息时,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的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轻描淡写,甚至隐藏。例如,在披露公司治理方面信息时,语焉不详,只有结论,没有例证,更没有过程;有意或无意遗漏对投资者决策有重要影响且必须披露的事项,如重大的担保事项、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收购谈判信息、关联方交易等;对影响公司盈利或发展的信息避重就轻,作半拉子披露;对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写不予重视,三言两语、一带而过,尤其是对企业经营发展中的不利因素和困难往往避而不谈;对或有事项特别是预计负债方面、偿债能力、分部信息、社会责任信息、预测性财务信息等方面的披露极不充分,等等。 (3)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连续。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公布财务信息,意味着存在着内幕交易的隐患,如股利政策、配股方案、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投资进度、重大重组、经营管理人员变动、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中期业绩预警公告或者中报、年报等,使某些熟悉内幕或资金雄厚的机构或人员事先获得公司真实信息,提前动作,以规避风险,转嫁危机或牟取暴利,而致使广大中小投资者遭受损失。例如,就收购这一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很少有上市公司在股价发生重大变化前主动披露这一事件,往往是在事件完成之时,而非发生之时才进行公告,而在此期间,股价大都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 (4)信息披露随意或者不规范。许多上市公司在对待信息披露的问题上不负责任,在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和时机的选择上很随便,造成大量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补丁”公告不断,前后叙述自相矛盾,采取新闻形式披露信息且公司股票不停牌,对投资者造成损害。
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深层原因
我国的一些上市公司为什么热衷于披露虚假的会计信息,且能够违规披露、控制信息,又屡禁不止呢?分析其深层原因,主要有四个:一是巨大的利益诱惑;二是低廉的违规成本;三是法规政出多门;四是相关制度不完善。 巨大的利益诱惑。有些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通过正常经营渠道无法得到的超额利益,从股票市场上“圈”到更多的资金,目无法纪,肆意编造虚假会计信息;而有些中介机构、管理部门为了从中“分得一杯羹”,增加自己的收入和利益,在虚假会计信息生成和传播过程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我们以股份公司的成立、上市为线索,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披露进行分析。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许多股份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组而成。有些国有企业为了改组成功,获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就在资产评估和财务报表上大做手脚,以求通过证券委的审批。不仅企业本身乐于这样作假,当地政府也往往支持这样做。因为成立股份公司既能筹集到数量可观的资金发展地方经济,又能提高地方政府的工作业绩。有了地方政府的支持,其他的问题便会迎刃而解。而公司上市后,有些经营亏损的企业,为了满足增发新股或者配股的条件,提高配股的价格,达到从资本市场上捞到更多资金的目的,经常采用虚增利润、少报亏损的方法,制造、披露虚假会计信息,欺骗投资者。例如,琼民源1996年虚构了566亿元利润、虚增6.57亿元资本公积,股价在两年中上升了1000%.以上:银广厦2000年年报披露创业绩“奇迹”,在股本扩大一倍基础上,股价增长440%.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发布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比如《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又比如《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还有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违反了怎么处理”的后文。这类条文的规定,不仅威慑力不足,而且明示造假行为预期“成本”的上限,对于胆敢冒险的造假行为,倒起了“鼓动作用”。这样,只要造假的预期成本大大低于造假行为可能获得的不义之财,“造假者就有‘博弈’的理由和冲动。” 政出多门导致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这一点在证券市场的立法上表现得十分明显。目前我国制定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规有关的机构有:全国人大、国务院证券委、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体改委等五大部门。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尽管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准则,但作为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制度制定的。由于两者职责不明又缺乏协调和沟通,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造成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创造了可乘之机。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被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使会计信息不公允、失真。如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潜亏挂账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而股票发行的“额度制”使一级市场上新股额度的供给远远小于需求,额度成为一种紧俏的“资源”,所有准备上市的公司都渴望在争取到一定的“额度”后实现募集资本最大化的目标。要想最大限度地募集资本,必须提高股票的发行价格,而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低取决于上市前公司盈利水平的高低和上市后盈利预测数的大小。这样围绕提高“利润”包装上市这一目标一些拟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便大做文章。还有,“剥离”上市制度也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
五、改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对策过去,我国在会计信息披露的治理方面一直是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特别是美国的做法,但是,随着美国安然、世界通讯、施乐、默克等上市公司先后曝出会计造假丑闻,我们在反思这一系列事件的同时,更应借鉴其在治理信息披露问题上的可取经验。结合我国国情,笔者认为改进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措施主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规范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监控者对公司管理层行为的了解,打造有效的会计信息供给主体。上市公司在这一方面所出现的问题通常表现为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为此注重如下措施:(1)健全董事会。在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并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2)建立审计委员会或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引人审计委员会这一机构,它主要由公司的非执行董事和监事组成,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或者将这一权力赋予监事会。(3)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一种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这些措施将得以强化董事会、监事会监控工作的客观性,使其更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4)建立和完善对经理人的绩效考评制度,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5)上市公司自身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公司治理各方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作出承诺。
2、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披露的重要概念、内容与格式、编报规则、编报频率,建立一套符合国际惯例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检视已颁布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寻找并填平其中的真空地带,比如,如何进行比例合并,证券市场中的企业购并、股份回购、认股权计划等事项在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和披露等;应研究考虑一些实际中遇到的新问题,如对一些重要表外信息、无形资产及一些重要的非经济信息的披露;鉴于信息披露的现状,应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范围;对于物价变动的影响,可在一定的限度和范围之内修正历史成本原则,使不同项目采用不同的计价方法,具体做法可以借鉴美、加、英、澳和南美等国家的先进经验;为避免会计报告只反映货币计量的经济业务,可考虑采用价值报告方式,其重点在于报告企业如何创造价值以及如何把这些创造价值的活动更有效地与市场进行沟通;为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有效利用会计信息,可考虑采用主题型财务报告,就是将所要报告的会计信息,根据其内容的性质划分为一些主题,分主题进行报告,主题之和则反映了一个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全部内容。 3、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真正发挥“经济警察”的作用。必须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包括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更换机制,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由其审计的客户提供管理咨询业务,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提供制度上的保障;优化执业环境,政府不能干涉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各个环节,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在实质上能够保持独立;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如应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完善独立审计准则,为注册会计师防范财务报告粉饰提供技术支持;应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全面推行无限责任合伙制,以加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促进行业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的提高;完善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模式,设置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理事岗位,协会的会员费收入不能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按比例直接挂钩。 4、制定严格的市场游戏规则,让违规者付出高昂的政治的、经济的代价。制定具有客观性、系统性和前瞻性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监管规则》,对目前的上市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从法制的角度加以严格规范,逐步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错误与舞弊责任追究制度,从法律、内部行政、经济的角度对上市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证券机构进行约束,真正达到证券市场的共同管理、共同负责的目标;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市场淘汰制度;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议对不同类别的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分别提取一定比例的违规风险金,以避免违规发生时出现无法赔付的尴尬。
5、提升投资者品质,打造有效财务信息需求主体。必须发展机构投资者,使其成为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主体,机构投资者更注重投资而不是投机,因此对上市公司真实财务信息的需求度更高,而且对财务信息的解读、反馈能力更强;应提高个人投资者的素质,在我国,个人投资者现为5000多万户,占投资者开户总数和99.56%,以学历结构来看,其中大学本科以上的仅占11.5%,因此,必须推动这些个体投资者的不断成熟,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使其逐步走上理性投资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