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统计
将表1 的统计结果以柱状图和折线图的形式更加形象鲜明的加以反映,那么从图1 中能直观地看出 2005-2012年间深交所中小板板公司各考评结果的走势。其中左边坐标轴为公司个数,与柱状图相对应;右边坐标轴为各个考评级别的公司个数在总个数中的比重,与折线图相对应。
2005-2012年间,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公司绝对数是平稳增加的,相对数是在05年有大幅下降,在08年以后有较为小幅的回升,其下降主要是由于中小板企业的总数有了大幅的上升。而信息披露被评为“不合格”的公司的绝对数较小,小于7家,相对数均小于1%。考评结果为“合格”的公司出现了逐年下降的趋势,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为“良好”的公司走向为逐年平稳上涨的趋势,并且比例为最大,大多数年份在65%左右。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信息披露的趋势是朝着“良好”这一等级方向发展。
(二)、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状况逐年趋于良好的趋势,但是仍不尽如人意,我国中小板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地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秩序,。在深交所网站的“处罚与处分记录”中,获得以下数据,统计结果如表2所示。
表2: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结果统计
年份/类别
公开谴责
通报批评
合计
次数
百分比
次数
百分比
2004
1
33.33%
2
66.67%
3
2005
0
0.00%
1
100.00%
1
2006
2
40.00%
3
60.00%
5
2007
1
9.09%
10
90.91%
11
2008
5
27.78%
13
72.22%
18
2009
2
12.50%
14
87.50%
16
2010
4
15.38%
22
84.62%
26
2011
2
8.00%
23
92.00%
25
2012
0
0.00%
15
100.00%
15
2013
3
11.54%
23
88.46%
26
2014
0
0.00%
2
100.00%
2
处罚与处分方式主要分为公开谴责和通报批评两种,2004-2014年间共有148次中小板上市公司因会计信息披露违规被深交所处分,其中通报批评占较大的比例,维持在60%以上,公开谴责所占比例较小,维持在40%以下。
被处分的中小板上市公司暴露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1、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规范
关联交易一直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薄弱环节,同时也是监管部门监管的重点之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对关联方形成方式理解不全面、交易披露范围不完整、交易要素揭示含糊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产生错误理解。现实中很多上市公司不履行及时披露定期报告的义务,据中国证监会的统计表明,每年都存在的公司是在重大事件的公告上故意拖延,玩时间差,助长了大量内幕交易的发生。
2、会计信息披露缺乏时效性
及时披露信息,在证券市场的运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上市公司及时披露信息是确保市场完整而有效运行的前提;其次,及时披露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然要求;再次,从社会监管角度而论,及时披露是防止内幕交易的有效手段。有鉴于此,各国证券法均将及时披露作为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一项重要要求。而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公开的情况看,市场各行为主体往往更关注会计信息公开的完整、准确、可靠性,而“及时性”却被忽视了,各种会计信息的披露,都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样就会影响投资者的判断,并且存在内幕交易的巨大空间,不利于我国中小板交易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3、虚假陈述情况严重
可以将虚假陈述情况严重归纳为三个方面,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利润失真严重和审计报告不真实。
(1)盈利预测存在恶意操纵现象
对证券市场的参与各方而言,盈利预测是,个引导投资行为的重要信号。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或年报、中报中披露的预测值,它不仅是决定股票发行价格高低的重要因素,而且对上市之初及披露日前后的股价走势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然而,在各种利益的驱动下,许多上市公司恶意操纵盈利预测,毫无科学根据地主观预测,使盈利预测值和实际实现的利润值相去甚远,盈利预测不但没有起到正确引导投资行为信号的作用,反而成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噪音。
(2)利润失真严重
存在捏造利润和隐瞒利润两种情况。捏造利润是指原本没有利润或利润不多,但通过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和文件,美化财务状况。隐瞒利润。有些上市公司营业状况较好,但由于种种对未来营业方面的担心,或出于税收方面的考虑,故意隐瞒其已获得的部分利润。
(3)审计报告不真实
与证券市场的发展相适应,我国已建立了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等重大财务信息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担任着证券市场“经济警察”的重要作用。有些会计师事物所和注册会计师出于眼前既得利益,有违“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为公司出谋划策,编制出具虚假报告。
四、解决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应采取的对策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证券法》未严格划分各个中介机构的行业业务内容和标准,存在引用性规范落空问题,存在弹性条款,即给予了一定的灵活空间,缺少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条款等。这些漏洞的存在,不仅使得《证券法》缺乏操作性,而且影响其法律约束力,应当在细节上进行规范和完善。
(二)、强化证监会的统筹监督地位
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期货行业的主管部门,统筹掌握着整个行业的发展。强化其监督地位的具体措施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处罚机制,提高处罚的公开性;从防止再犯的角度,加大处罚的力度,明确违规的成本和后果;处罚应对再融资等资本市场运作产生直接的影响;加强被处罚公司的治理,降低再处罚率;建立更加及时的会计披露制度等。
重点阐述一下最后一点,目前,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于每年7-8月份披露半年报,于1-4月披露上年度报告、于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30日内披露季度报告。这种信息披露制度很难保证信息的及时性,对预防与制止内幕信息的传播也比较困难。因为,从我国中小投资者角度来看,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在半年报及季报披露前,无法了解月报内容。而机构投资者却能够比较容易了解到月报收益,这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也常常造成股价提前数周就反映了公司未公布的收益。
建立月报披露制,可以大大缩短收益预测的时期,增加分析者对未来收益预测的准确度,从而引导股价重新定位,避免股价大起大落,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三)、培养和扶持理性投资者
我国应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宣传和引导并且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委代表的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素质普遍较低,往往缺乏系统的投资知识,决策程序简单且投机心理严重。因此,需要在加强市场监管的同时多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引导他们注重积累证券投资相关知识并及时收集公开可获信息,使其投资决策具有真实可靠的信息基础,不盲从于道听途说,不过于依赖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各类股评,从而提高投资分析和决策水平,使之在投资实践中逐渐形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技术能力。
针对发展机构投资者方面,其重要性显而易见。首先,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来源一般都是中长期的。与此相匹配,机构投资者更注重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和管理水平,这对股票市场由幼稚走向成熟大有裨益;其次,发展机构投资者可以吸引大量社会闲散资金,增加入市资金,促进我国股市的发展壮大;再者,机构投资者不仅具有专家管理和分散投资的优势,还能提供多元化、集合化的金融服务,降低交易成本及促进金融创新,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股票市场的有效性水平,促进股市走向规范和成熟。此外,机构投资者的理性投资行为也会在客观上对散户投资者形成“示范效应”,使散户投资者趋于进行收益风险分析,进而提高其投资行为的理性成份,最终导致集体理性,从而促进市场的理性化和有效性水平的提高。具体措施可以包括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等。
(四)、加强证交所对上市公司的实时监管能力
证交所直接管理上市公司的交易活动,有充足的交易数据和其他资源支持其对上市公司的具体监管。证交所对上市公司违规事件的监管,不仅能够做事后的及时惩罚,而且还能做到事中的控制,甚至是事前的预防。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交所的这种监管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造成巨大的监管资源浪费。加强两大证交所之间的监管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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