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管理是在企业或纳税人层面上对涉税业务和纳税实务进行的管理,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对涉税和纳税过程进行的研究与分析、计划与筹划、处理与控制、协调与沟通、预测与报告。企业投资的税务规划则是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企业进行财务决策的重要基础,本文从投资角度出发,拟通过对企业投资方式、投资决策和税务规划的阐述,为企业提供投资方式选择,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
国家对企业征税,是从企业利益中摄取“蛋糕”。企业依靠国家资源实现利润,有天然纳税的义务。企业通过向国家纳税,履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实现企业价值。企业通过对投资方式的选择,既是合理利用税法原则,又是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企业(股东)价值过程。
关键词:企业 投资 与 税务 管理
目 录
1、目录 第02-02页
2、固定资产与税务管理 第03-03页
3、固定资产投资取得与税务管理 第03-04页
4、固定资产使用、保养与税务管理 第04-06页
5、固定资产折旧与税务管理 第06-06页
6、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 第07-07页
7、无形资产投资与税务管理 第07-07页
8、“三新技术”研究 第07-07页
9、“三新技术”开发 第07-08页
10、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08-08页
11、营运投资与税务管理 第08-08页
12、采购材料、产品政策与税务管理 第08-09页
13、直接投资与税务管理 第09-10页
14、投资方向的选择 第10-10页
15、投资地点的选择 第10-11页
16、投资方式的选择 第11-11页
17、组织形式的选择 第11-11页
18、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第11-12页
企业投资与税务管理
投资是货币转化为资本的过程。按投资媒介,可分为实物投资和证券投资;按投资方式,可分为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按投资范畴,可分为广义投资和狭义投资。实物投资是以货币投入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一定利润,如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投资、营运活动投资等。证券投资是以货币购买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公司债券,间接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如投资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分配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广义投资包括实物投资与证券投资,狭义投资仅指证券投资。本文拟在广义投资概念范围内对企业投资进行税务管理探索。
固定资产与税务管理
(一)固定资产投资取得与税务管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4号-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由于固定资产取得方式有异,所缴纳的税费也不尽相同。因此,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税务管理时,要根据企业固定资产类别、取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房屋和建筑物。企业的房屋与建筑物可以自行建造、委托建造,也可以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由于自建自用,不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最为经济划算的取得方式。而委托建造,企业需支付给建筑商较大部分利润,还得缴纳契税。最为昂贵的是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购入不动产,价格高昂且税收较高,还得负担维修基金等税费。因此,在进行不动产投资决策中,要优先自建自用方式,如果没有自建资质,则考虑委托建造,最后才考虑直接购入方式。
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以及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设备。增值税法规定,我国固定资产的有形动产部分适用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般纳税人将当期购入的生产性固定资产价款作为进项税额一次全部扣除。因此。企业先确定是否选择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增值税,应购生产性固定资产,谨慎购入消费性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使用、保养与税务管理
固定资产使用是指固定资产投入营运过程中其价值被逐渐消耗、磨损的过程。对如何使用固定资产,其缴纳税费完全不同。
1、自建不动产的使用。自建后的不动产,根据其使用情况,主要有自建后销售、自建后赠送、自建自用、自建后投资与自建后租赁等。
(1)自建不动产后销售。根据《营业税法》规定,企业自建不动产后用于销售,应当按两个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自建行为,要按组成价格申报缴纳营业税;对于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营业税。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的3%计算,销售行为按销售不动产5%计算,两者口径完全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自建不动产用于销售的,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体或私营企业销售不动产除缴纳相关税费外,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土地增值税法》规定,企业自建不动产后用于销售的,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还有销售行为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2)自建不动产后赠送。企业自建不动产后用于赠送的,与自建不动产后用于销售一样,应当按建筑劳务申报缴纳3%的营业税,按5%申报缴纳视同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必须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以及营业附加税费。
(3)自建不动产后自用。营业税法规定,企业自建不动产后自用的,不缴纳营业税,其建筑行为与使用行为均不征收营业税。同时,自建自用未实现销售,也未产权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印等。
(4)自建不动产后用于投资。自建不动产后用于投资必须分清情况,如果其投资是基于共同担负风险行为,不作为销售处理,其自建和投资行为均不征收任何税费,即不申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但应接产权转移书据方式征收印花税。如自建不动产后其投资行为不是共同风险行为,而是按期获取利润的行为,应作为自有不动产出租来处理。其出租过程仍是自建自用过程,因此不征收建筑过程中的营业税,不按视同销售申报营业税,但取得的固定收入应当按租赁行为申报缴纳营业税、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5)自建不动产后用于租赁。自建不动产后用于租赁,是企业自行使用固定资产的一种方式,应当按自建自用方式处理相关税管。但其出租行为应当按租赁业申报缴纳营业税,其租赁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纳所得税(包括企业和个人),这时企业不得申报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企业自建不动产的使用行为,应当首先考虑自建自用,或自用于生产,或自用于租赁。如对外投资有更大收益,则应考虑共同担负投资风险的投资方式。如对外销售,企业应充分利用好土地增值税相关的优惠政策。
2、以动产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企业动产用于固定资产核算按其综合分类可分为: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这是静态分类。还有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可用于维修、转换、更新改造、改良等。在具体使用中坚持以下原则:
充分使用原则。企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其效能,尽量减少闲置情况。如果企业固定资产产能不足,要不断扩大其产权以满足市场需要;如果企业固定资产出现闲置能量,要按市场规律充分利用闲置能量,扩大生产能力。
生产性原则。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充分满足其生产需要,而尽量减少非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作业成本动因要求,必须不断剔出不增值因素。因管理等非生产性使用,是需要不断改进的不增值因素之一。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损失和税金必须与企业形成的收入相关,否则不应作为所得额的扣除项目。
固定资产折旧与税务管理。
1、不允许抵扣所得额的固定资产折旧
我国税法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允许计提折旧。
①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②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③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④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⑤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⑥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⑦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折旧决策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要与生产经营活动高度相关,减少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消费型固定资产;二要保证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提高使用率。
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法还对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作了规定: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③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由于企业折旧方式不同,必须其折旧额也不尽相同。一般折旧方法较加速折旧前期所抵扣的税额要少得多,从而导致企业前期缴纳的税费较多。由于前期税费缴纳的刚性强,而本身的投资额又大,使企业资金压力增大,许多企业要靠银行借款来缴纳税费。而加速折旧,可以有效缓解企业前期投入过大而产生的压力,随着市场不断的扩大,企业中后期资金相当充足,不会运用银行借款来缴纳税费,其资金成本更小。因此,企业在执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时,除应向税务部门备好案外,在折旧的政策选择上,一要尽量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二要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或其他单位使用的旧货,按2%计算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未经抵扣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或旧货,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在对固定资产报废时,企业如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对未经抵扣的固定资产要按4%减半缴纳增值税。以前已经抵扣了增值税,则仍按销售额的17%申报缴纳增值税。
无形资产投资与税务管理
无形资产的税务管理主要包括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支出和无形资产的摊销管理。
(一)“三新技术”研究。《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新科学或新技术而进行独创性的计划调查。第八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税法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加计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鼓励企业从事“三新技术”创新,提高本国产品、工艺和技术的水平,增强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三新技术”开发。《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开发阶段的支出只有在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否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按研究阶段一样的办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无形资产的摊销。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六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金额一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要求,企业无形资产可以采用类似加速折旧的办法进行推销,也可以采用直线摊销,无论何种方式,必须保证其摊销方法的合理性。企业可根据其现金流量和未来投资、筹资能力作好税务管理工作。
三、营运投资与税务管理
企业营运投资是企业流动资产投资与管理过程。企业一旦成立,就必须不断地投入流动资金,通过改变资金状态为市场制造适销对路的产品,从而实现增值过程。企业营运投资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及预付账款的投资等。与企业税管管理最相关的投资是存货的投资,因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及负债管理与投资相关税务管理联系不太重要,所以下面主要围绕存货的购进、生产、计价、销售等来进行税务管理。
采购材料、产品政策与税务管理
产品品种的选择。企业生产产品一是瞄向市场二要国家对产业或产品的支持力度。当今社会崇尚低碳、绿色、经济产品,因此企业在产品品种选择上要特别注意国家政策支持力度。对于滞销、高能耗的产品,应当有选择地放弃。许多国家对绿色、低碳产业给予的较大支持,在税务上有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实际负担退税等各种优惠政策,因此企业在产品决策上应注重这类产品的选择。
购货来源的选择。同样一批货物,企业可以从一般纳税人,也可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尽管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货在价格上可能低廉一些,但由于不能取得正式或正规发票,势必造成企业不能获得税收优惠、抵扣的好处,而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原材料或产成品,能够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企业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购货运费的管理。企业采购或销售存货而支付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可以按发生额的7%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另93%部分计入存货成本或营业费用。但采购免税产品,不能抵扣。企业不能将免税与可抵扣的运费和建设基金分开核算,不能抵扣。企业在核算购货运费时,要分开核算。在订立运费合同时,注意谈判技巧,界定运费的范顺畴。
购货方式的选择。税法规定,企业代购存货必须具有条件:一是代购企业不垫款;二是销售方直接将发票开给购货方而不是代购方,并由代购方将发票直接传给购货方;三是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代购关系,代购方只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否则构成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企业销售货物的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不能分清,则须作为增值税价外收费处理。
采购批量的选择。企业采购批量分一次性、定期定量、按批次采购等。没有商业折扣时,企业一般根据经济批量采购。经济批量采购容易发生短缺风险,如有商业折扣,经济批量采购并不经济。企业采购存货批量会影响企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和存货成本。
支付方式的选择。企业结算方式主要有现金、预付、赊购与票据、以物以物方式等。结算方式不同使企业议价谈判筹码也不同。赊购能获得推迟付款的优惠条件。不同的结算方式,会导致纳税的变动,企业必须在现金流量、机会成本与纳税变动中进行选择。
采购时间的选择。企业采用购进扣税法,在不同的时间采购,获得的增值税抵扣是不一样的。当期纳税额较大,企业应购进存货。
发票认证管理。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而从海关取得的票据和取得的运费发票,应在取得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进行比对和认证。
四、直接投资与税务管理
直接投资分为对内直接投资与对外直接投资,对内直接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营运资金的投资;对外直接投资包括控制、合作、联营和一般性投资。对外投资按投资目的分类为获取二级市场价格差异的投资、为取得被投资企业的红利而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和为达到控制某个企业或生产经营而进行的集团型投资。在对外直接投资时,要注意以下税务管理:
投资方向的选择。税收是国家调整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是国家产业和地区发展的风向标,是调整产业建设的重要宏观指标。在投资方向上,企业应注重以下投资方向的选择
1、特殊行业。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享受免征和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技术方向。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心是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特殊人员。增值税法规定了残疾人就业和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营业税法规定了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优惠政策。
(二)投资地点的选择。税法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两免三减半”(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西部地区,国家也制定了鼓励类产业。
(三)投资方式的选择。企业对外可货币投资,也可实物投资或无形资产投资。不同的投资纳税政策完全不一样。营业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应征收营业税。对房产投资、联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不征营业税;只享受收益不承担风险的,应该按出租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率未超过20%的,予以免税;增值率超过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地产投资到投资联营企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企业对外投资,经转让单位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然后形成货币投资,由于企业经过了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必须缴纳印花税、营业税或土地增值税;直接投资只须缴纳印花税。因此,投资方式的选择成为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重点环节。
(四)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也可通过控股形式形成母子关系。分支机构不是法人,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的所得税可以汇总缴纳,母子关系公司不能汇总缴纳。
间接投资的税务管理
间接投资是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有价证券,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外,一般只享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随时调用或转卖,更换其他资产,谋求更大的收益;间接投资的根本目的是为获取资本收益或保值。营业法规定:企业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持有时间超过12个月以上)。企业选择间接投资产品,要慎重考虑收益和纳税的影响。购买国债后,因使用国债产生的免税收入,购入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还可抵扣企业所得税额,较不征税收入购置固定资产更优惠。
企业投资的税务管理要求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涉及企业投资、运管的管理,因此企业须引导全员积极参加进来,协调好企业、债权人、股东和国家利益,在诚信守法中获得协调发展、长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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