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景区经营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2007年6月,××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参考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风景名胜区治理暂行条例》,认定景区经营收费权价值包括三部分,即旅游资源资产的地租本金化价值(旅游资源的绝对收益和极差收益按社会平均利润率)、投资成本以及旅游资源投资应得利润,并据此评估产业公司独家拥有的景区经营收费权价值为30.07亿元。
2.对公司进行信用评级,设置最高质押贷款限额。××银行采取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遵循统一标准、严格程序、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按照统一的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以偿债能力和意愿为核心,从信用履约能力、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及发展能力等方面,对产业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和信用等级评定,评审结论为AA+。同时,依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在AAAA级(含)以上的风景名胜区门票收费权可作为有效的担保方式单独设置质押,综合考虑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收费权的稳定性和变现能力等因素确定质押率,质押率最高不得超过评估价值的70%等相关规定,××银行报其总行批准,设定产业公司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最高限额为21.05亿元。
3.银企双方签订《最高权利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银行与产业公司签订《最高权利质押合同》,5年内合同条款不变,无须变更担保手续。依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双方又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协议》。产业公司及时将景区经营收费权政府批文移交给××银行,银行据此视同重要凭证专夹保管。
4.对质押物进行登记公示。在签订《最高权利质押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协议》的同时,由产业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集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公示,产业公司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因此生效,并不可再转让。
5.对产业公司合理确定授信额度。按照银行“一年一次”授信制度,产业公司年内可依“一次授信,多次用贷”原则,循环使用贷款,无须单笔上报审批。目前××银行报请其总行批准,对产业公司年度授信高达7亿元,其中流动资金贷款3.5亿元,固定资产贷款3.5亿元。
6.按进度放贷。在贷款前提条件达到要求后,××银行在其总行下达的授信额度内按工程进度对产业公司放贷。
为有效规避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风险,产业公司在贷款行或指定的其他行开设还贷基金专户,账户资金封闭运行,产业公司每日按自己分成所得销售门票收入一定比率及时归集到还贷基金账户。近期,产业公司以其每张门票中所持有份额的25元作为还贷基金,按日归集到还贷基金专户。因此,产业公司贷款到期偿还率达100%,无一产生不良贷款。
(二)贷款成效
旅游业是该市的立市之基,强市之本。银行机构近年来开办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业务,已成为该市创新金融服务、支持经济发展的一大“亮点”。
旅游业以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融资,已使该市旅游经济乃至地方经济发展取得了丰硕成效。2007-2009年,该市金融机构累计投放景区经营收费权质押贷款47.5亿元,资助了全市2个5A景区、4个4A景区、2个3A和2个2A景区的开发建设,全市旅游产品基本上形成了集风景名胜区游、集森林峡谷游、生态科教游、民俗风情游、溶洞漂流游、革命传统游等为一体的多条精品旅游线路,实现了由单一观光型向观光、休闲、度假、商务等综合型转变,充分满足了不同层次游客的合理需求。在旅游产业强有力的拉动下,该市经济步入又好又快的发展轨道,2009年,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100.2亿元,对全市GDP的贡献率达68%;吸纳就业5.78万人,约占全市就业的45.78%。同时,促使全市实现GDP145.56亿元、财政收入13.32亿元、人均纯收入11514元。
三、关于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对策及建议
(一)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和失信惩戒制度
在实际操作时,对于有信用违约记录企业的所有应收账款均应在贷款基础中扣除。 为保证应收账款的合法、真实、有效,整合企业相关信用信息并实行共享很有必要,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物价等部门与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违约有关的信息,包括质量和价格监管、合同履约监管、税务发票使用监管等信息应按规范程序审议后及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特别是增值税发票使用、抵扣信息能进一步确认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可以尝试建立全国联网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实时查证网络。
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行为的惩戒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对于应收账款出质人的欺诈行为信息,可由经办银行将出质人失信行为种类、细节上报至征信系统。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失信行为信息,采集与共享的途径和机制需要深入探讨。目前尚无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的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现应收账款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优先受偿权应无可争议。当应收账款债务人未及时还款时,银行即以质权人身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声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还款义务,如果应收账款债务人存在抗辩理由,即在催收回执单上阐明,同时询问并记录应收账款出质人对债务人抗辩理由的意见。再由商业银行将上述情况客观地向征信系统报送,或上报至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录入征信系统,信息的真实性由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自行负责,征信系统仅起公示作用。
(二)健全国内贸易融资核心企业认定机制
利用贸易融资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企业的辐射优势,发展供应链金融,将会对应收账款质押发挥较好的推动作用。认定较多的贸易融资核心企业,即是认定较多的可质押应收账款。现阶段贸易融资核心企业由商业银行各自认定,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重复认定,成本较高;二是标准不一,公信力较弱;三是信息分割,效用有限。可由人民银行在广泛集中商业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贸易融资核心企业认定办法及标准,开展应收账款外部评级试点工作。将认定结论和评级结果纳入征信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这将会有利于解决应收账款债务人资信调查和可质押应收账款资源利用率较低的问题。据我们了解,企业一般会珍惜贸易融资核心企业这一荣誉称号,因为这将较大提升企业的社会形象,扩张企业的销售。
(三)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相关法律规定
大企业、大集团限制应收账款出质,将会导致可质押应收账款的严重萎缩,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应收账款天生就是应收账款收款人的权利债权,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应该限制应收账款的质押。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即便是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限制收款人设定应收账款质权的情况下,法典仍然保障借款人应收账款质权项下的相应财产权益,我国法律法规也应借鉴这样的做法。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解析[R].北京:北京银联信息咨询中心, 2009:7-8.
2、沈燕.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现状与对策[J].财政监督, 2007(3):27-28.
3、许春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现状及其对策[J].金融会计, 2010(1):72-75.
4、黄海涛.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与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09(22): 233-234.
5、张朝辉.关于加强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思考[J].现代商业, 2010(10):112-113.
6、沈良辉,沈凯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情况调查[J].福建金融, 2009(5):4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