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概念………………………………………………………………4
(二)、增值税的特点……………………………………………………………...4
(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5
二、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5 (一)、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5
1、立法精神…………………………………………………………………....5
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6
(二)、存在问题……………………………………………………………………6
1、增值税征收范围过窄,人为扭断了增值税管理链条……………………6
2、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难确认,导致国税与地税划分不清楚………6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7
4、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8
5、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8
三、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9 (一)、增值税对当前税负的影响…………………………………………………9
(二)、增值税对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9
(三)、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10四、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10 (一)、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10
(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相结合…………………………………………………………………………………..11
(三)、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11 (四)、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11
(五)、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发票抵扣铺助办法…………11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规范。由于我过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任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首先通过对增值税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现状,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对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流转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有关问题的研究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管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达了大量文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但都因为没有对税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导致征管过程越来月复杂,征收成本越来越高,而征管质量并没有明显改观。笔者现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立足现行税制,侧重于征收管理,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制约的一些粗浅想法。 一、增值税的理论分析
(一)、增值税的概念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在我过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去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有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增税。
(二)、增值税的特点
(1)保持税收中性,不重复征税。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则,流转税中的非
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转环节多少,只要增
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所谓的中性税收是指税收对经济行为包括企业生产决策、
生产组织形式、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等不产生影响,而是由市
场对资源配置发挥基础性、主导性的作用。政府在建立税制时,以不干扰经营者
的投资决策和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为原则。
(2)普遍性。是指增值税具有广阔的税基。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
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
纳税人普遍征收。即从生产经营横向上看,无论工业、商业或者劳务服务活动,
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纳税;从生产经营纵向上看,每一货物无论经过多少生产经
营环节,都要按各环节上发生的增值额逐次征收。
(3)转嫁性。增值税税负不仅具有逐环节向前推移的特点,而且税负由商
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征收,但作为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者并不
是增值税的真正负担者,生产经营者在商品销售时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下一生
产流通环节,最终由最终消费者负担全部税款。
(4)税收抵扣性。增值税实行税收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所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一般对购销发票进行抵扣后,抵扣差价作为缴纳税收的依据。
(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来,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税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税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 (6)实行价外税制。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含增值税额,这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者也是增值税与传统流转税的一个重要区别。
(三)、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
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家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
规模纳税人,划分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是否提供准
确的税务质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年销售额为依据的。一般纳税人基本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
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
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3)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
规模生产企业财务人员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
册,能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特殊规定:(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
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税。(2)纳税人
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
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简称销售额) 在50万元以下(含)的。(2) 以货物批发或
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的。特殊规定:(1)年
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
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模纳税
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二、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过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
后,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
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
增值税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一)、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1)立法精神。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当然应该遵循着一立法精神,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新的征收制度简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扩大征收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处理好“税收规模”与“税制完善”和“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2)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铜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为什么呢?因为国情就是这样,现实是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条件就是这样。看来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二)、存在问题(1)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
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的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税制体系的隔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隔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投入务,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收规定,但实践上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有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新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新问题,而是一个税制新问题,只要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新问题。 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吧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2) 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行为难确认,导致国税与地税划分不清晰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既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饮在提供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买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的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核算服务应征营业税,对外卖应征增值税。但在实践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饮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于中央税,归国税局征收;营业税多属于地方税,有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方税务局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为了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税法,增 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前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中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理论上无可非议。但在我国的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是限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是解决问题。主要有: 1)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 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款的调节,人为地左右应纳税款的体现,销项与进项配比,月份间交纳的税款严重不均衡,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纳税款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手法,将平时的应纳税款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终止或其他原因税款大量体现时,才进行税款的缴纳,给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抓收入任务和编制收入计划造成了很大的麻烦。 2)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 在购进扣税法情况下,在进项税款管理中,作为税务机关目前主要侧重于进项凭证抵扣的审核管理,虽要求到零负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并填报核查表,但每月有那么多的零负申报企业,要求税务部门逐一核查不现实的,只能由企业财务代劳,相应的缺乏对企业存货的管理,没办法研究企业存货增减变化的实质,使低税负、负税负企业有了合法的理由。实质上,在企业的存货中,账实不符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一般情况子啊往往账多实少。为什么会账实不符?原因很多,但很多问题涉及到应作销项税款计算而未作计算,虚抵进项税金,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转出等等,这些都与增值税的计算直接相关。而税务部门在平时管理是,客观上没有那么多精力,主观上没有足够重视,一旦有问题,纳税人不配合,查证难度相当大。
3)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偷税数额的增大
企业不管是帐外销售还是帐内隐匿销售、提供虚假申报,这些企业的共同点都是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因此,在购进扣税法情形下,绝大部分企业偷税部分销售的税负,等于其使用税率,形成了纳税人偷税绝对额较大,如税务稽查部力,如税务稽查不力,税款流失数额也是非常可观的。 4)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 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货款,这在理论上行的通,但在实践中,企业经营业务多样化,执行的是不同的税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笔业务进行核实,并且在操作中存在难以确定的问题,如现金结算下如何票货款一致性等,由于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客观上u可能很好地去执行,造成的结果给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提供可能。(4)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1)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为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投入五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抵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这两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元收入额中:地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纳的增值税等于7.10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反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假如适用13%的地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于3.10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假如按增值额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地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2)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 (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有这些免税货物子啊新货物售价中又视为增值 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已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的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得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还是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如棉纺织业其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5%-30%,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0%-25%,这些都充分体现新增值税规定的免税,是对前者的优惠照顾,而实际形成了对后者的打击和歧视,是很不公道的。(5)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问题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问题。由于我国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更有些单位采用“虚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桃税款。
2)专用发票的稽核新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要一环税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操作经验的人才能实现。而面前税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平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目前状况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发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失。
三、增值税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对当前税负的影响
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法定税率为17%,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率为25%,这一税率高于西方国家平均水平,企业的税负明显过高。一方面,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企业一次性全部扣除固定资产中所含税款,即厂商外购的生产资料,不算人产品增加值,而只是对消费资料征税,从而降低投资成本,提供企业利润。对于同一企业,生产型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要大于消费型增值税的税负。而且采用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降低企业经营成本,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的积极性,将新的技术好设备快速运用到生产过程中,增大技术含量,促进固定资产投资较快增长,使扩大内心的战略方针得以落实,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我们知道,企业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销售额乘以增值税税额;进项税额=购进额乘以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假设企业当期的销售量为Q,单位销售价格为P,增值税税率为T,生产资料(不包括固定资产)采购量为q,生产资料购进价格为p,增值税率(扣除率)为t,则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为A1=PQT-pqt。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下,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允许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与增值税以前相比,企业的增值税负担大幅减轻。(二)增值税对利润和所得税的影响
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及其折旧额的变化,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在生产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运费等其他价外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V1=W乘以(1+T)+f乘以(1+t);
在消费型增值税条件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及相应运费均可根据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则固定资产入账价值V2=W+f,显然,V1>V2,既在消费型增值税下,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较小。尽管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汇增加,但增加的者部分税收负担与企业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相比,后者远远大于前者,因此,总的来说,增值税转型后,企业的税收负担减轻。(三)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含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月销售额超过2万元(按季6万元),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2万元)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财税[2013]52号文件[2014]71号文件
该公告主要明确以下事项:
1.)《通知》中销售额的含义规定,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便于基层税务机关执行。 2.)季度申报销售额或营业额的确定: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部分纳税人可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为避免按月区分,便于实际操作,本公告明确,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可按照规定,暂免增值税。
3.)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计算上: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有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增值税小规模中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应该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销售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四、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
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了除国家税务局另有
规定外,纳税人一级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堵塞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角色转换过程中的税收漏铜,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
(一)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建议:第一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及娱乐等服务也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业。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入的影响,应做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二)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
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下普遍采取的方法,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笔者认为可以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用,即使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进项税款作为待扣税款,按销售实耗扣税法计算的税款作为实际抵扣税款,使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达到征多少口多少,不征不扣的目的,这样做,可以解决纳税人税款入库不均衡问题,税税务机关更注重存货的管理,纳税人利用存货进行偷税的机会大大减少,如发生偷税,数额也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终止后存货的税款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三)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非凡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减免者以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决。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 有条件地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帐建证,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其达标。同时,对这类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应采用小额增值税发票和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以减少发票使用管理的漏铜。
对于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帐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以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代理建帐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确需使用专用发票,可继续答应到税务机关代开,解决其实际新问题。 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征收制度,切实加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征管,统一各地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对商业批发及生产资料经营者,不能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促其建帐建证,避免定额偏低和不规范而造成增值税的体外循环。 (五)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业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加强宣传、规范各级部门和企业的行为。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便全社会对专用发票咋国家税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级职能部门、税务部门有责任加强宣传,提醒有关单位在扩大招商引资时,不能放松对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强对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使大部分设计都专用发票的人都知道如何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及承担违法使用的后果,以规范企业使用专用发票的行为。同时,还有帮助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控管工作,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运用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以提高全民对专用发票的熟悉。 强化“市场”税收管理,是控制发票新问题的重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生于各地为某种物质流通而设立的集中性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鉴于目前“市场”税收的体外循环及增值税发票的失控情况,建议有关部门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顿,取消包税行为,以经营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才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资格。对商业部门要探究具体办法,解决其不开售货发票或少开售货发票、实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税的行为。 制定严厉的罚款,加大打击力度。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偷税行为是否经常发生,除了公民纳税意识是否增强外,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偷税被查出的可能性,二是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程度。由于部分纳税人感到偷税被查出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查出来处罚也不严,所以唯利是图者就会铤而走险。因此,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部门和公、检、法、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收的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者除刑事处罚外,还要通过舆论“曝光”,以起到教育全社会的功能。另外,对一般纳税人建立违章登记制度,超过一定次数的,取消或停供发票。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发票遗失的必须严厉处置,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