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毕业设计任务书…………………………………………………1
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表……………………………………………2
答辩申请书……………………………………………………3-5
正文……………………………………………………………6-22
答辩委员会表决意见……………………………………………23
答辩过程记录课 题 有关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 课题(论文)提纲
1、增值税理论分析
1.1 增值税的概念
1.2 增值税的特点
1.3 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2、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2.1 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2.1.1 立法精神
2.1.2 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2.2 存在问题
2.2.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
表…………………………………………………24
二、内容摘要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
规范。。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
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
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首先通过对增值税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现状,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剖析,对
进一步改革与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探讨。
三、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增值税》.2009.4
[2] 东奥会计在线2009 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2009 年4 月
[3] 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扩大》.2002.7
[4]杨克文.李业,《中国税务》《增值税转型:试点一年间》》.2005.
[5] 朱江涛 《我国现行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2007.4
有关增值税若干问题的探讨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
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收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中央
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简化征管环节,提高证管效率,达到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步改进。本文首先通过对增值税理论分析,结合我国现状,以及对我国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剖析,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改进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的提出建议和探索。
增值税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增值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
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现行增值税法的基本规范,是1993年12月
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并已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我国特殊国情,旧增值税税制在征管实践中带来了许多问题,纳税人税收违章。违法行为频繁发生。尽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大量文件,采取了诸多措施,力图加强征管。堵塞漏洞,但都因为没有对税制本身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导致征管过程越来越复杂,征收成本越来越高,而征管质量并没有明显改善。我就增值税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立足现行税制,测重于征收管理,结合实际,提出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度一些粗浅想法。
1,增值税理论分析
1.1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按照我国增值税法的规定,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计税依据而课税的一种流转税。
1.2 增值税的特点:(1)保持税收中性。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流转税中的非增值因素在计税时被扣除。因此,对同一商品而言,无论流动环节的多与少,只有增值额相同,税负就相等,不会影响商品的生产结构,组织结构和产品结构。(2)普遍征收。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看,对从事商品生产经营和劳务提供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增值的各个生产流通环节向纳税人普遍征收。(3)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虽然增值税是向企业主征收,但企业主在商品销售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给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终由最终消费者承担。(4)实行税收抵扣制度。在计算企业主应纳税款时,要扣除商品在以前生产环节以负担的税款,以避免重复征税。从世界各国看来,一般都实现平购销发票进行抵扣。(5)实行比例税率。从实行增值税制度的国家看来,普遍实行比例税制,以贯彻征收简便易行的原则。由于增值税对不同行业和不同企业,不同产品来说性质是一样的,原则对增值税应采用单一比例税率。但为了贯彻一些经济社会政策也会对某些行业或产品实行不同的政策,因而引入增值税的国家一般都规定基本税率和优惠税率或称低税率。(6)实行价外税制度。在计税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中不包括含增值税税额,这样有利于形成均衡的生产价格,并有利于税负转嫁的实现。这是增值税与传统的以全部流转额为计税依据的一个重要区别。
1.3 增值税纳税资格的认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也称纳税主体。纳税人是最基本的税制要素之一。为了便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并简化计税办法,我国参照国际惯例,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基本依据是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及能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而衡量企业经营规模的大小是以年销售额为依据的。
一般纳税人基本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3)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 万元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特殊规定:(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2)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基本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是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 万元以下(含)的。(2)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
额在80 万元以下(含)的。
特殊规定:(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3)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
小规模纳税人,依照一般纳税人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2、增值税制度实施现状与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还处于经济相对不够发达的阶段,税制的完善与发展也相对落后,尤其是引进增值税制后,由于时间仓促,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以及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都处于不太成熟、不太完善的
境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增值税现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作以简要分析。
2.1 我国增值税实施现状
2.1.1 立法精神。1994年实行新的增值税以来,我们的立法精神,是要通过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度来体现遵循国际惯例、简化税制、多环节多次征,且基本维持原有税收规模的原则。完善增值税制,当然应该遵循这一立法精神,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使新的征收制度简
便易行,便于操作,且逐步通过完善税制,扩大征税范围和税基规模,实行普遍征收,道道课税。增值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必然涉及税制本身的一些政策变化,也涉及征收管理办法的调整。因此,如何摆正和
处理好“税收规模”与“税制完善”和“调整税收管理办法”三者之
间的主次关系,就成为必须搞清楚的重要问题。
2.1.2 增值税管理处于计划管理、任务治税现状。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时间较短,单纯强调完善税制很难到位,某些方面越“完善”,漏洞越多,越“完善”就越会使原有的税制结构受到严重侵蚀,相互间矛盾重重,影响了增值税制优势的充分发挥。我们目前政策上的某些变化,似乎有“盲目”和“轻率”之嫌,使原有增值税制显得支离破碎,给税政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如各种各样的补充规定、通知,临时性的政策变更和政策优惠等,这种“修修补补”的现象,在征管实践中,加大了执法的随意性,稍不谨慎,不是被纳税人钻了政策的空子,就是被纳税人推上了“被告席”。而某些涉及税法基本要素的政策变更,并不是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其刚性大打折扣。导致类似问题的根源就在于税收的计划体制和“任务治税”,在一定范围内为保任务而违背了增值税的发展变化规律。为什么呢?因为国情就是这样,现实就是如此,当前经济转型过渡时期的条件就是这样。看来实现从“计划治税”到“依法治税”的转变,还有一个渐进的过程。
2.2 存在问题
2.2.1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过窄,在税制结构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新问题。
(1)货币运输收入没征增值税而征了营业税,其实质是对增值
税制体系的割裂。因为货物运输是货物生产流通的中介环节,在这个
环节不征增值税而征营业税,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
理的税制体系。运输单位购进的配件、修理支出、燃料费用等均属于
投入物,本身都负担了增值税,且对运费部分国家也作了准予抵扣
10%的规定,而对运费国家只征收3%的营业税,从这个角度看,国家
是征了税还是退了税都很难说。作为缴纳增值税企业,对运输费用只
扣10%的增值税是扣除不到位,加重了企业增值额的税负,显然,从税制的角度讲,不合理的因素已显而易见。从管理角度来讲,由于运
输费用和货物价格划分清,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尽管国
家作了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但实际中是很难划分的,作为纳税
人来说无论按照一般纳税人计算的税负,,还是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税负,都比营业税计算的税负重要,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由国税、地税两个税务执法部门分别管理,使国地税两家在这个新问题上产生扯皮现象,其实质不是国税、地税两家的新问题,而是一个税制新问题,只有彻底改革税制才能彻底解决这个新问题。
(2)建筑业应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建筑业消耗着大量的建
筑材料,而这些建筑材料在我国都属于应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把
建筑业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才有利于国家对建筑材料销售单位的
税收管理,减少销售建筑材料而造成的税收流失。
2.2.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方面新问题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增值税一般实行购进扣
税法,增值税应纳税额等于当期销项税额减当期进项税额,应该说这
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增值税的一切管理活动,归集起来就是对销项
税额的管理和进项税额的管理。采用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
度的需要,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理论上无可非议。但在我国的
实践中却引起了诸多问题,为此,国国家税务总局作了一系列规定,如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必须一致的规定等,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主要有:(1)企业应纳税款的随意性。在购进扣税法下,企业可以通过进项税款的调节,人为地左右应纳税款的体现,销项与进项配比,月份间交纳的税款严重不均衡,企业可以通过将应纳税款占用在流动资产上的手法,将平时的应纳税款降到最低限度,而当企业终止或其他原因税款大量体现时,才进行税款的缴纳,给出主管税务机关平时抓收入任务和编制收入计划造成了很大的麻烦。(2)不利于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在购进扣税法情况下,在进项税款管理中,作为税务机关目前主要侧重于进项凭证抵扣的审核管理,虽要求到零负申报企业实地核查,并填报核查表,但每月有那么多的零负申报企业,要求税务部门逐一核查是不现实的,只能由企业财务代劳,相应的缺乏对企业存货的管理,没办法研究企业存货增减变化的实质,使低税负、负税负企业有了合法的理由。实质上,在企业的存货中,帐实不符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一般情况下往往帐多实少。为什么会帐实不符,原因有很多,但很多问题涉及到应作销项税款计算而未作计算,虚抵进项税金、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未作转出等等,这些都与增值税的计算直接相关。而税务部门在平时管理时,客观上没有那么多精力,主观上没有足够重视,一旦有问题,纳税人不配合,
查证难度相当大。(3)客观上造成纳税人偷税数额的增大。企业不管是帐外销售还是帐内隐匿销售、提供虚假申报,这些企业的共同点都是进项税额已申报抵扣。因此,在购进扣税法情形下,绝大部分企业偷税部分销售的税负,等于其适用税率,形成了纳税人偷税绝对额较大,如税务稽查不力,税款流失数额也是非常可观的。(4) 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操作性不强,不能有效地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目前抵扣时限规定、票货款一致规定,制止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这在理论上行的通,但在实践中,企业经营业务多样化,执行的是不同的税率,税务部门不可能对每笔业务进行核实,并且在操作中存在难以确定的问题,如现金结算下如何票货款一致性等,由于没有较强的操作性,客观上不可能很好地去执行,造成的结果给企业虚增存货、虚抵进项税款提供可能。
。2.2.3税负之间的关系以及免税货物的税收处理新问题
(1)我国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定为13%,由于纳税企业购进
投入物的交叉,纳税人则出现了高征低扣和低征高扣的新问题。这两
种情况无论是哪种情况,其货物销售后纳税人直接交纳的税款和自身
的增值额相比较,都不是国家规定的税收负担。比如其100 元收入额
中:低税率13%的投入物占到33%,基本税率17%的投入物占到33%,
增值额占到34%,在其货物适用17%的基本税率的情况下,其应交纳
的增值税等于7.10 元。那么,这个税负就占到增值额的20.88%。反
过来说,其货物适用税率假如适用13%的低税率,其应征增值税就等
于3.10 元。那么,这个税负仅占到增值额的9.12%。假如按增值额
计算税收负担作比较,两者税负相差要达到一半以上,很明显,这样
做实际只体现了货物在最终消费时货物本身整体税负的平衡,而忽略
了生产环节生产者自身税收负担的平衡。国家对部分货物和行业采用
低税率,体现国家对本货物和本行业给予的税收照顾,所以不应该把
低税率而少负担的税收往下一个生产或经营环节转移,而应该彻底地
在适用低税率环节一次性处理清楚,使下一个生产环节或者经营环节
不受影响。这就是说,国家可以只设计一个基本税率,而对于应该适
用低税率的货物和行业另外规定一个照顾扣除比例。
(2)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在规定环节免征增值税,而有些免
税货物作为原辅材料进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主要体现在免税农产
品),生产出的货物又不是免税货物,所以这些免税货物在新货物售
价中又视为增值额由生产企业重新交税,国家己经免去的税款又由新的生产企业补交。商业流通企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在出售时把购进
原价作为增值额再交增值税,也是把免去的税款由商业企业补交。使
得商业企业的售价比收购价高得多,造成农业生产者心态不平衡,不
利于国家组织收购农业产品,反而使其它一些农业产品经销商(指非
一般纳税人)钻了空子,提价收购,压价销售,以税转利。国家虽然
规定了收购免税农业产品按10%扣税,但仍存在扣税不到位的新问题。
如棉纺织企业和缫丝企业其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耍达到25%—
30%,商业企业增值部分直接负担的税款要达到20%—25%,这些都充
分体现出新增值税规定的免税,是对前者的优惠照顾,而实际形成了
对后者的打击和歧视,是很不公道的。
2.2.4 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新问题
(1)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不是以增值额计算的税负,征收时不
分生产和流通都按3%征税,购进投入物不能扣税,价格中到底包含
了多少税金谁也说不清楚,生产货物不同,投入物也不同,成�成本中所含的税金自然不同,,而且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的货物无论经过几个生产环节,包括经过批发、零售两个环节进入消费,都要按3%计算征税,这样的重复征税行为和过去的产品税、营业税一样发生了多环节、多次征的重复征税新问题,它实质己不是增值税,而成为消费税。 (2)税率和征收率不同,产生了增值税不含税价格的扭曲,同
样的货物,同样的价格(指含税价,也是消费者见面价),而在征税
时的计税价格(指不含税价)却不同,每100元收入(含税收入)征
税时,一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85.47 元,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的不含税价为97.09 元。增值税采用的是发票扣税制的办法,一般纳
税人花100 元钱购买投入物,成本负担85.47 元,可以作为进项税额
抵扣的税款是14.53 元,假如花100 元购进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作为
投入物,成本则应负担97.09 元,�只能抵扣2.91 元的税款,同样的投入,则成本负担要多11.62 元,投入物成本提高11.62 元。投入物成本提高,相对便增值额降低,而产品出售后还要多交税款11.62 元,这样迫使一股纳税人不去购买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致使两种纳税人双方的业务范围都受到很大限制,这是人为地割断了各种经济主体之间的业务往来,成为阻隔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股纳税人经济交往的壁垒,不利于市场经济形势下统一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公平竞争。
2.2.5 发票及其征管方面的新问题
(1)专用发票存在不规范使用及非法使用的新问题。由于我国
首次在采用凭专用发票扣税过程中出现不少错用、乱用发票等情况,也有一些地方税务部门及税务人员采取“高开低征”的办法,或借此
促销本地货物,保护地方利益,或借此以权谋私。更有些单位采用“虚
开”和为无专用发票单位“代开”增值税发票、偷逃税款。
(2)专用发票的稽核新问题。专用发票的稽核作为扣税前的重
耍一环是一项十分细致深入的工作,必须借助先进的计算机管理网络
及既有税务征管经验又有计算机操作经验的人才才能实现。而目前税
务部门这两方面的软硬件都很缺乏,造成稽核流于形式,碰到经过多
环节转手的增值税发票,,根本无法稽核其源头。由于专用发票是扣税的唯一凭证,其“含金量”非同平常,应有一套严密的管理制度相适应。但从目前状况看,专用发票被盗、骗购、倒卖等不法行为屡有发生。这些非法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大量虚开、代开,从而从而扰乱了增值税征管链条,,造成税款大量流火。
3.完善增值税的若干建议
中央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明确了除国家
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
规模纳税人,这一规定堵塞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角色转换过程
中的税收漏洞,从税制本身进行了完善,达到简化征管环节,提高征
管效率,达到了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但仍有不完善的地方需要进一
步改进。
3.1 分阶段扩大增值税范围
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
对分税制后作为地万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拟采取分阶段逐步
扩大。建议:第一阶段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新问题最为突出的
交通运输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二阶段将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
及娱乐等其他服务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第三阶段将增值税范围扩大到
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在各阶段实施过程中建议对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及邮电通讯业,实行收入型增值税。避免因需要降低税负�实行低税率,而加重下道环节的税负。同时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营业税收入的影响,应作好测算,适当调整中心和地方增值税的共享比例。
3.2 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
扣税法结合使用。
购进扣税法是实行凭发票抵扣制度下普遍采取的方法,按照目前的管理现状,我个人认为可以将购进扣税法与销售实耗扣税法结合使
用,即将按购进扣税法计算的进项税款作为待扣税款,按销售实耗扣
税法计算的税款作为实际抵扣税款,使销项税和进项税配比,达到征
多少扣多少,不征不扣的目的,这样做,可以解决纳税人税款入库不
均衡问题,使税务机关更注重存货的管理,纳税人利用存货进行偷税
的机会大大减少,如发生偷税,数额也数额也会大大降低,纳税人终止后存货的税款问题也可以得到解决。
3.3 清理增值税减免优惠,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于那些确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
下道环节税负的流通经营环节,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
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增值税优惠减
免的数量应控制在最小范围。非凡对于众多的校办企业、民政福利企
业,应从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上去解决其困难,避免用增值
税减免这一负面影响较大的优惠政策。也可考虑对这些确需优惠的企业采取实行收入型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降低实际税负来解抉。使
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3.4 调整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征管政策
3.4.1 有条件地放宽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只要能够建帐建证,能正确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应纳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就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对于因放宽标准而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其财务会计核算及管理的监督,通过年检工作,督促
其达标。同时,对这类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应采用小额增值税发票
和千元以下的定额发票,以减少发票使用管理的漏洞。
3.4.2 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代理建帐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确需使用专用发票,可继续答应到税务机关代开,解决其实际新问题。
。 3.4.3 规范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额征收制度,切实加强小商品市场
的税收征管,统一各地区小商品市场的税收政策。对商业批发及生产
资料经营者,不能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促使其建帐建证,避免定
额偏低和不规范而造成增值税的体外循环。
3.5 完善发票管理,探索建立各种形式的专用发票抵扣辅助办法
3.5.1 加强宣传、规范各级部门和企业的行为。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宣传工作,便全社会对专用发票在国家税
收中重要功能有充分的熟悉。各级职能部门、税务部门有责任加强宣
传提醒有关单位在扩大招商引资时,不能放松对专用发票的管理。
要加强对发票使用知识的宣传,使大部分涉及到专用发票的人都知道
如何合法使用专用发票及承担违法使用的后果,以规范企业使用专用
发票的行为。同时,还要帮助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控管工作,增强自
我保护意识,运用新闻媒介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以提高全民对专用发
票的熟悉。
3.5.2 整顿企业会计凭证,实行“以票管税”和“以帐管税”并举的征管思路,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制实行“以票管税”的基础上,着力加强企业的会计凭证管理,并实行“以帐管税”。我们认为,这是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效办法。因此,建议税务稽查部门和企业财务管理、会计管理等部门联手开展“凭证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和整顿企业会计秩序相结合,通过健全凭证和审核凭证,打击弄虚作假行为,为解决专用发票管理新问题打好基础,堵塞各种偷税、骗税行为。
3.5.3 强化“市场”税收管理,是控制发票新问题的重点。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问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产生于各地为某种物资流通而设立的集中性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市场及出租柜台的商场商店。鉴于目前“市场”税收的体外循环及增值税发票的失控情况,建议有
关部门对“市场”进行一次全面地清查整顿,取消包税行为,以经营
单位进行资格审定,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才给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使用资格。对商业部门要探究具体办法,解决其不开售货发票或少开
售货发票、实行回扣等偷漏增值税的行为。
3.5.4 加强现代化征管手段建设和稽核检查制度建设。计算机征
管和稽核可以大大提高征管工作质量和效率。要创造条件,,加快计算机联网建设,从而加强计算机稽核。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和各地税务部门继续重视和加强计算机的征管和稽核,加快“金税工程”建设,
组织专家设计和完善相应的软件,扩大联网面,对于一定数额以上的
抵扣联必须进机交叉稽核,有新问题的立即进行人工稽核,对纳税人
购、用、存以及纳税申报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以减少发票管理和税
收证管相脱节的现象。
税务稽查和征管有同等重要地位,有必要充实稽核和检查队伍的力量,增加人员,同时提高稽查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还要增加资金投入,改善交通、通讯等稽查工具和办公设施,扩大计算机稽查范围。
3.5.5 制定严厉的罚则,加大打击力度。一个国家和地区的偷税
行为是否经常发生,除了公民纳税意识是否增强外,主要取决于两个
因素:一是偷税被查出的可能性;二是对偷税行为的处罚程度。由于
部分纳税人感到偷税被查出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查出来处罚也不严,所以唯利是图者就会挺而走险。因此,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
部门和公、检、法、银行、审计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打击偷逃税
收的犯罪行为。对情节恶劣者除刑事处罚外,还要通过舆论“曝光”,起到教育全社会的功能。另外,�对一般纳税人建立违章登记制度,
超过一定次数的,,取消或停供发票。因主观原因造成的发票遗失的必须严厉处置,对造成的后果要负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增值税》,2009.4
[2] 东奥会计在线2009 年注会考试基础阶段应试指导及全真模拟测试 《税法》.第二章 《增值税》.2009 年4 月
[3] 中国税务学会《税制改革》课题组,《增值税征收范围应适当大》.2002.7
[4]杨克文.李业.《中国税务》《增值税转型,试点一年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