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四)关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五)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情况
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两大突出问题,提出增值税的改革已刻不容缓。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将是增值税改革的最佳选择。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存在着两大突出问题,提出增值税的改革已刻不容缓。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是我国增值税改革的必然趋势,消费型增值税将是增值税改革的最佳选择。改革应遵循渐进性原则,应逐步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如果急于求成,其结果将适得其反。
【关键字】增值税转型;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税负;营改增
增值税存在的突出问题
1.1增值税征收范围带来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1.1.1增值税征税范围较窄,人为地扭断了增值税的管理“链条”。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及进口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它将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排除在征收范围之外,特别是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未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人为地割断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式管理体系,给纳税人偷税以可乘之机,使得增值税抵扣制度得不到正常发挥。例如税法规定增值税抵扣凭证有四种: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收购凭证、运费凭证。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和单据作为抵扣凭证也可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由于运费单据不具有专用发票涉及的科学性和内在监督、制约机制,真票假开、假票真开、虚开代开、伪造等不法行为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其抵扣,无疑为纳税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目前大多数交通部门代证税款仍停留在“交钱开票、报多少、开多少、征多少”的等税上门的初级管理阶段,没有有效的措施孔氏税收流失,有些违法分子销售货物设法少开或多开运费发票,一方少缴,一方多抵扣,双向偷逃税款。由于运费发票和单据不具有双向稽核功能,税务机关及时怀疑有虚开现象,也难以查清核实,这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1.2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确认,导致国税和地税经常“打架”。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专业化向多元化发展,既从事增值税规定的项目,又从事营业税规定的项目,即发生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行为。按税法规定,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增值税;对其他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只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和营业额,并分别计算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能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过程中,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往往难以确认。例如:某些饭店、餐馆在提供饮食服务的同时,又提供烟酒,其小卖部又提供外卖。从理论上讲,提供饮食服务应交纳营业税,销售烟酒行为虽然是增值税应税项目,但由于销售行为从属于饮食服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所以这些饭店、餐馆销售烟酒只征营业税,但小卖部又外卖烟酒或自制糕点,这与饮食服务没有从属关系,是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对饮食服务应征收营业税,对外卖应征收增值税。但在实际操作中,要明确界定这些饭店、餐馆的行为是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属于兼营行为并非容易。并且按分税制规定,增值税属中央税,归国税征收;营业税多属地方税,由地税局征收。当征税范围难以界定,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难以区别时,国税局往往希望作为兼营行为,征收增值税;地税则希望作为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国税和地税双方未来各自的本位利益经常出现矛盾和冲突。如在税务稽查方面,往往出现重叠检查、交叉检查、争案源、争处罚、争收入;另一方面又可能出现“空白点”,双方都不可能不查。导致这种矛盾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扩大到所有商品和劳务。
(二)关于采用生产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2.1生产型增值税未彻底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按增值税内容和扣除项目的不同,增值税分为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生产型增值税。我国在2009年以前一直执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征收模式,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允许抵扣购入固定资产已纳的增值税税金,从而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当产品以含税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时,造成以后各生产环节的重复征税,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
2.2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购入固定资产的已纳税金,这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产业税负重于有机构成低的产业。如能源、化工等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比重小,因而能扣税的比重大,因而税负轻,由此造成能源、电子、化工等需要大力发展的基础行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而加工业、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
2.3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
企业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是国际上得通行做法。为了鼓励货物出口,我国对出口货物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基本原则,原先我国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出口产品中使用、消耗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得抵扣,这部分税金最终摊入产品成本,导致出口产品成本增加。当已含增值税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价格竞争力将被削弱,这将导致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
(三)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化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3.1规划化税收制度的基本建立,为我国增值税转型创建了良好的税收环境。
我国实行增值税是从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开始的,当时我国的整个税收制度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根本谈不上市场经济,因而增值税也不是国际上盛行的真正意义上的增值税,它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是具中国特色的“表面化”的增值税。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税收制度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题的流转税制格局。它完全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统收统支的分配格局,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其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和征税地点、征税范围的扩展、扩大以及税率的合理设置,都为今后我国的增值税逐步向国际先进水平靠拢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特别是为适应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制协调一致创造了良好的、规范化的税制环境。
3.2财政状况的好转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状况逐年好转。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由1995年的10.07%上升至1999年的14%;税收收入的比重,也由1984年实行增值税以来的57.72%上升至1995年新税制改革的96.72%,并一直保持在90%以上。尤其是2001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已达到15172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大关,比2000年增长19.8%,增收2511亿元。众所周知,2003年是不平静的一年,虽然遭受了突如其来的“非典”疫情的影响,但我国财政收入情况良好。据国家财政部统计,2003年1至5月份,全国财政已实现收入9039.98亿元,完成预算的44.1%,比去年同期增加1978.66亿元,增长28%。同时,我国的财政支出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总体上比较正常。这表明新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财政状况相对稳定,这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可能。
3.3现代化征管手段的普遍运用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现代化建设的高速发展,对税收征管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计算机的普及应用、“金税工程”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逐步实施都为增值税转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4加入WTO后,我国生产型增值税已不能适应世界经济发展的需要,改革和完善增值税制度势在必行。
尽管1994年新税制改革在制度上建立了比较规范的流转税制度,但是,其中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也只是适应了我国当时的经济形势和财政状况。目前看来这一类型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不能适应WTO有关规则的需要。主要表现在:第一,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装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而我国增值税的范围是,除农业生产环节和不动产外,对所有销售货物或进口货物以及加工修理装配劳务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增值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第二,税率涉及偏高。目前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的税率大体在8%-20%之间,而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税率为17%,如果换算为消费型增值税税率应在23%,说明我国税率仍然偏高,而且税率也不统一。第三,税款抵扣不彻底,造成重复征税,增大了出口产品成本,削弱了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限制了对外贸易企业的发展,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由此可见,实现增值税转型任务十分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经济结构战略调整时期,更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四)关于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的缺陷和弊端
我国在经过长期的摸索,在与世界经济不断融合过程中,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原来生产型增值税全面启用消费型增值税模式,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在计算增值税时,允许将当期购入固定资产的价款一次全部扣。其法定增值额相当于当期全部销售收入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部分,其计税基数限于消费资料价值部分。
4.1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市场经济要求税收保持中性,而消费增值税彻底消除了重复征税,公平了税负;市场经济要求企业投资环境良好,而消费型增值税可使企业自主投资决策,市场自主调节。
4.2符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方向是通过税制改革实行税收对经济和收入的调节作用。通过把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弱化财政对增值税的依赖程度,同时通过其他税的改革,提高财政收入中其他税所占的比重,强化财政对其他税的依赖度,又能调节经济和收入,如通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和比重,开征遗产税和社会保障税等,调节个人收入水平;通过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公平调节企业利润水平;通过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宏观上调控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等。
4.3消费型增值税的开征可能会引起新的一轮投资热。
短期内有利于经济的复苏,长期看可能会引发投资膨胀,但有市场的自主调节,还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随时恢复开征,便于解决膨胀问题。
4.4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引起财政收入的下滑,但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弥补增值税转型的损失。
由于增值税及其专用发票链条完整了,相对好管了,可以增加部分税收收入;由于被抵扣的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再进入成本,企业所得税可以自然增加;由于原增值税实务中化整为零、改头换面(如将外购固定资产计作低值易耗品)的消失,可能增加部分增值税收入;由于2000年底,部分企业(如福利企业、校办企业等)税收优惠的到期,可以增加部分税收收入;由于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的刺激,拉动了市场,可以增加部分税收收入;由于消费型增值税的实现,经济主体投资比重上升了,国家财政投资比重下降,就可以减少财政支出,从而减轻财政收入的压力等等。
(五)增值税扩围改革的背景情况
国务院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增值税扩围改革,即扩大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范围,将此前服务也领域征收营业税的行业逐步转为征收增值税。
5.1增值税和营业税基本情况
我国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以流转税和所得税为基础的税制体系。其中,流转税主要包括产品税(主要对应制造业)和营业税(主要对应服务业)。1994年,中央启动分税制改革,结合当时大力推进劳动力密集型制造业发展的背景,在新的税制中,制作业领域将产品税完全改为增值税(中央和地方收入分成比例为75%和25%),而在服务业领域保留了具有重复税弊端的营业税(收入全部归地方)。自此,中国的流转税领域开始并行着两个基因相似的税种,在有形的商品、货物等制造业领域征收增值税,而在无形的服务业领域征收营业税。
5.2增值税和营业税分设的弊端
增值税与营业税同属流转税,其征税范围并非完全泾渭分明。现实经济生活中,制造业和服务业就不可能完全割裂,因此,人为的用两个分割的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两个难以分割的征税对象(制造业和服务业)进行征税,天然的就会出现矛盾。更为重要的是,这两个税种彼此之间还存在税负差异,这就使得矛盾变得更急突。主要表现显在以下两个方面。
5.2.1制造业与服务业税负不公,阻碍了服务业的快速发展。
最终商品或劳务的形成,通常会经历诺干个中间环节,增值税按每个环节的增值税额征收,一次后者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且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就使得增值税税负较轻,营业税税负较重。
5.2.2制造业与服务业的融合不畅,难以形成完整的产业链。
目前制造业和服务业的征税,因增值税和营业税分设被人为地划分为两个系统。当这两个系统开始出现交集的时候,由于制造业税负较轻,使得服务业会不自觉地依附于制造业。而且,因为增值税“抵扣”制度的特点(增值税要实现抵扣,每个环节都必须都增值税增值,即每个环节都只能是制造业,不能单独穿插服务业),企业外购服务业所含营业税无法抵扣,因此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营业税而非外购服务,更加重了服务业对制造业的这种依附关系,使得类似于研发、设计、测试、质询这样的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服务业(又称其为生产性服务业)只能纳入某个制造业环节当中而不能独立出来,导致服务业生产内部化。这既,不利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也不利于与之对应的制造业发展,无法实现制造业与服务业的有效融合,难以形成分工合理、协作完善的产业链。
5.3增值税扩围改革的难点
5.3.1现行财税体制的重新建构。
分税制改革以后,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分配比例为75%:25%),营业税则属于地方税。如增值税扩围,营业税逐渐改增值税,按目前财力分配方式,地方税收势必减少,这将使得地方政府改革动力不足。
5.3.2税收征管架构的重新整合。
机构设置方面,目前增值税由国税部门征收,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收,增值税扩围以后,税收管理职能如何随之调整,甚至地税部门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都将纳入后续改革的议题。征管模式方面,增值税管理是链条式的、覆盖业务全过程的管理,其管理风险远高于营业税。近年来,国税局已斥资数百亿打造旨在完善增值税管理的“金税工程”,实现全国联网、以票控税。即使如此,增值税涉税案件仍然不能完全遏制。如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大量财物管理和信息化水平不高的服务业企业也将纳入“金税工程”管理,这将对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
5.3.3改革范围和路径的合理选择。
增值税扩围改革如直接在全国范围推开,无论在机构设置还是征管水平上,短时间都难以跟上,强行推广势必造成局面混乱。如先期在某地地区试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企业与非试点企业、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之间也会在融合上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尤其是试点地区服务业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一旦可以全国抵扣,势必形成税收优惠政策的“洼地”效应,导致周边地区服务企业向试点地区集中,这等于变相打击了其他地区的服务业发展,偏离了改革的初衷。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改革范围和路径,还有诸多问题需要解决。
5.4上海市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基本情况
5.4.1选择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的原因
5.4.1.1增值税扩围改革涉及面广泛,选择改革的时机和范围十分重要,在部分地区开展先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为什么首选上海试点,主要有3方面原因。
5.4.1.1.1目前启动改革的时间较为合适。
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时间经济增长乏力,各国内需持续不振,这给我国制造业出口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倒逼我国必须加快经济转变发展方式,降低制造业占GDP的比重,大力发展服务业。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直接效果就是降低服务业的整体税负,这对促进服务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因此在当前形势下,各方支持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呼声很高,改革的阻力相对较小,启动改革正逢其时。
5.4.1.1.2上海服务业发展基础好。
上海服务业门类齐全,现代服务业发展较快,可以说是最能代表中国经济发展和未来发展趋势的地区。正因为如此,上海服务业受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影响最为突出,改革诉求最为迫切,可能获得的改革成效也最为显著。此外,相对营业税管理,增值税管理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要求更高,上海企业整体素质较高,也为改革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条件。在上海开展试点,辐射作用高于其他地区,有助于尽快获得经验,进而在全国推广。
5.4.1.1.3上海税务机构设置有利于改革。
目前全国绝大部分省市税务机关都是国地税分设,增值税扩围改革后,此前征收营业税的服务行业势必改征增值税,这些行业的税收今后归由谁来征管,税款归哪级政府留存,可能会引发国地税之间的博弈。但上海在税务机构设置上有其优势,是目前全国仅有的两个实行国地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的省份之一(另一个是西藏),因此在机构体制上有利于增值税扩围改革。
5.5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5.5.1试点时间和行业。
从2012年1月1日起,首先在“1.5”个行业,即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产业。具体内容见表1.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试点行业的选择给出了说明:选择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密切,在生产性服务业中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是目前增值税与营业税唯一可以跨税种相互抵扣的特例),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基础较好。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的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据初步统计,此次试点全市直接涉及企业大约12-14万户,目前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应税确定已完成约8万户。
5.5.2税收收入归属。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企业整体税负将适当下降,这也意味着上海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将面临财政减少的压力。《试点方案》明确,试点期间保持现有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上海的营业税收入,改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上海。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上海分辨负担。
5.5.3核心政策调整。
此次改革试点的核心在于打通了相关行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含金量最高的政策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上海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接收方不论是外地企业,符合条件均可抵扣(前提条件为:发票开出方开出的增值税发票需要符合规定,且接受方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上海试点企业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开票方是上海还是外地企业),以及海关开出的海关完税凭证(即海关就其代征的进口增值税开出的票据),均可以抵扣。三是上海试点企业的服务业贸易出口实现零税率或免税制度。这意味着横亘在这些企业勉强的营业税重复征税和出口不能退税的瓶颈将全部打破。
5.5.4主要税率调整。
根据试点行业此前营业税时间税负测算,如保持税负不变,运输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致在11%-15%之间,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后,税率大致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试点方案》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税率分别定在11%和6%。至此,增税率就从此前的值税的两档(17%、13%)调整为目前的四档(17%、13%、11%和6%)。同时,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提出,这只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5.5.5配套政策。
配套政策主要解决适当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税制衔接问题,以及试点企业涉及的行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性。对此,财政部和国税局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和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判定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的标准。试点纳税人在外地经营就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其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区域经营,继续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分别适用不同税种、税率、和计税方法的,予以细化规定;试点企业和非试点企业从事同类经营活动,需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予以细化规定;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以“企业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为原则,对现行部分营业税税免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如融资租赁企业改征增值税后,如税负超过此前征收营业税的3%时,超出部分给予即征即退);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适当税收优惠(如客运企业,因其客户为个人,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且已进入服务链条终端,因此采用简易计税,按3%税率计税)。据了解,试点初期共有13项免税、2项减税、2项即征即退政策,相关部门正在制定细化方案。
5.5.6对中小企业的特殊扶持安排。
一是对小规模纳税人实现3%的低税率;二是提高服务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评定标准(年销售收入500万以上),这就扩大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范围,意味着更多中小企业将能够享受3%的优惠税率。
5.6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对上海的影响
5.6.1企业税负总体降低,调整不断优化。
此次扩围试点涵盖“1.5个行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7个主要领域,直接涉及13-14万户企业。其中,一些中间环节少、附加值较高的企业,税负可能有所增加,但因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大部分企业税负将有所下降。比较典型的是运输物流企业,尤其是注册在洋山港区的大型物流企业,其大量新购车辆进项税款从不能抵扣到可以抵扣,因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增值税税负为零的情况,这将有利于物流企业集聚上海,进而推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更为重要的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以后,增值税抵扣链条得以打通,许多试点企业的上下游将因此受益(进项税额从不能抵扣到可以抵扣),这极有利于部分有潜力的行业发展壮大。比如集成电路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均是如此。以与金融和航运中心建立关系密切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例,此前因征收营业税,虽然改行业自身税负已经很低(享受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时间税负已低于3%),但因其开出的租赁发票客户不能抵扣(而客户如直接购买设备,获得的增值税发票2009年以后已可以抵扣),因此该行业近年来面临市场萎缩、甚至行业全军覆没的危险。此次扩围试点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出的服务业发票客户也可以抵扣,这就使得客户愿意重新接受租赁这种业务模式,市场因此得以重建和壮大,这就从根本上扭转了该行业困境,对上海“两个中心”建设也将起到很大的助推作用。
5.6.2政府财政短期减收,经济发展后劲增强。
中央已将明确,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改革目的是“减税”而不是“增税”。大部分试点企业税负将有所下降,即使一些企业短时间出现税负增加,政府财政也将对增加部分给予返还。据静态初步估算,短期来看,试点后上海财政收入因此减收约160亿元(具体也可能因企业经营行为随政策变化调整,导致实际税收与测算结果存在差异)。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上海分别负担。但从长远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打破了制约上海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不仅解决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降低了企业税负,还推动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的分离,实现了专业分工,提高了生产效率,促进了二三产业融合,这将有力地推动上海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现代服务业和装备制造业的能级和水平,上海经济由此步入新一轮可持续发展的良性轨道。
5.7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后续路径
5.7.1完善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配套措施。
据悉,目前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在操作层面,主要有一下方面问题:一是跨地区税制衔接,特别是总分机构的计税衔接;二是跨税种、跨企业的增值税抵扣衔接;三是上海相对独立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全国税收征管系统的整合;四是对大量现代服务业应税项目的重新认定(因为当前不少新兴服务业态已无法用传统的行业分类标准一一对应)。目前,国务院和上海市有关部门正在抓紧制定工作细节。此外,还应及时启动在全国范围推广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前期准备。增值税扩围改革是一个庞大系统的工程,要实现营业税全部改征收增值税,大约需要5-10年时间。今后应逐渐启动全国范围国税与地税征管力量的结合,同时抓好“从行业征税到以实际业务归属征税”等税收征管模式的过渡工作。此外,中央与地方财力分配比例调整、新的地方税种设计也应同步给予考虑。
5.7.2抓好与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的有序衔接。
全国结构性减税改革涵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并降低中小企业税负、下调关税税率等一揽子财政政策,涉及年减税金额高达数千亿元。增值税扩围改革虽然是结构性减税改革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也是必须在减税范围、减税金额、税率设定、减税进程等方面纳入后者的通盘考虑。根据增值税税属流转税的特点,应重点抓好针对中小企业的减税工作,努力扩大减税覆盖面,体现减税的普惠性,让更多的中小企业和中低收入纳税人从中受益。
5.7.3努力为后续税收、财政和政府管理体制改革奠定基础。
增值税扩围改革绝不是单一的税制改革,而是涵盖财政和政府管理等多领域改革的系统工程,这些跨领域的改革之间互为依存、互相促进。在税制体制改革方面,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以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虽然得到解决,但增值税也并非完美,其自身也有系统设计复杂、征收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美国酝酿多年却迟迟未开征增值税,欧盟等最早开征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现也在酝酿增值税改革,正反映了这一问题。因此,增值税制度仍需进一步改革,改革方向是削弱增值税的地位,将我国目前流转税为主、所得税为辅的税制结构(流转税收入已占全部税收的70%),逐步调整为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税制结构(两者大致相当),以此降低增值税的征税成本和税收风险。在财政体制改革方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大幅减少地方政府的直接财政来源,如短期难以设立新的地方税制,势必需要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75%:25%的分成比例,如此一来,1994年以来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可能需要推倒重来、重新建构。在政府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地税部门最重要的职能消失,既然如此,地税部门是否继续设立可能需要重新评价,或许会回归税制以前国地税机构合一的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财政分成比例发生调整,事权理应随财权调整而变动,而政府机构设置又必然随事权的调整而变动,可能又涉及到一系列政府管理体制改革。
因此,增值税改革的后续路径,仍需审慎绸缪、稳步前进。
参 考 文 献
1.2013年3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度税收调研成果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