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工业企业成本核算办法(一)
为了加强工业企业的成本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成本核算的任务和要求
(一)企业成本核算的基任务是: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范围、费用开支标准和企业成本计划,核算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提拱成本报告和有关资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企业必须加强成本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建立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和产成品等各项财产物资的收发、领退、转移、报废、清查盘点制度;健全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制定或修订材料、工时、费用的各项定额以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内部劳务供应的厂内计划价格;完善各种计量检测设施,严格计量检验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
(三)企业必须按月计算产品生产成本,月度为每月一日至当月月末。计入当月成本的材料消耗、费用开支与产品产量,起讫日期必须一致,不得提前或延后。
(四)企业必须根据计算期内完工验收入库的产品数量、实际消耗和实际价格,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不得以估计成本或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五)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计算成本。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应计入本期成本。
(六)企业成本核算必须划清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与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与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
(七)企业对生产和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必须设置必要的生产费用帐册,以审核无误、于续齐备的原始凭证为依据,按照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费用项目和车间、部门进行核算,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八)企业成本核算中的各种处理方法,包括材料的计价、价差的调整、费用的分配、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计算以及销售产品成本的计算等等,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将变更的原因及其对成本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在当期的会计报告中加以说明。
(九)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组织的类型、产品种类的繁简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需要在行业内部统一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由主管部门加以规定。
二、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
(一)企业要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的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汇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的生产成本,包括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生产一种或几种产品的,以产品品种为成本核算对象。
分批、单件生产的产品,以每批或每件产品为成本核算对象。
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核算对象。
产品规格繁多的,可将产品结构、耗用原材料和工艺过程基本相同的各种产品,适当合并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二)企业计算产品生产成本,一般应当设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福利费、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五个成本项目。
原材料:包括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
燃料和动力: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
工资及福利费:包括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规定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入成本的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车间经费:包括生产车间为管理和组织本车间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管理费:包括厂部为管理和组织全厂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经主管理门批准,可以对上列成本项目作适当分设或合并。小型企业可以只设“材料”、“工资”和“费用”三个成本项目。电力和采掘采伐企业的成本项目,可以按生产费用性质分类设置。
企业生产产品所耗用的自制半成品的成本,在计算产品成本时,是否需要按成本项目进行还原,以及还原到哪个生产步骤,由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三、生产费用的汇集和分配
(一)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外购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外购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的成本,包括买价、运杂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等。进口材料还应包括关税、工商统一税和其他有关费用。
自制材料的成本,包括制造过程中所消耗的材料、工资和其他费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
委托外部加工材料的成本,包括加工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往返运杂费和加工费用。
(二)企业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应当分别计入“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项目。能够确定由某一成本核算对象负担的,应当直接计入该成本核算对象;由几个成本核算对象共同负担的,应当按照合理的分配标准,在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一般消耗性的材料,应当按照领用材料的车间或部门,根据材料的用途,计入“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的有关项目。
(三)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必须将耗用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材料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当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进行核算,不能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材料的类别由企业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和加强管理的要求,自行确定、材料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计算。耗用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发出材料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都应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耗用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分批实际法”中选定一种。
(四)车间储备的材料应当作为企业库存材料的移库处理,不得计入生产费用。车间剩余不用的材料,要退回仓库;留待下月继续使用的材料,要办理“假退料”手续。
生产中回收的下脚废料,一般应当按照可以利用的价值,或者按照可以销售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收集整理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净额计价,从有关产品的材料费用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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