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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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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研究—中美个人所得税制比较(二)  

    第一、保证低收入者维持基本生活;保护勤劳动、善经营者的积极性,让他们在纳税后仍有较多收入,先富起来;同时,调节过高收入,在促进效率的基础上,体现社会公平,缓解个人收入差距过于悬殊的矛盾,防止两极分化。

    第二、通过区别征税,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收入,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当调节,鼓励个人投资和储蓄,控制个人消费的过快增长。

    第三、通过规范化的征税,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四、通过对外籍人员和境外收入同样行使税收管辖权,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随着经济发展,个人收入增长,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也将大幅度上升,能更多地把个人的部分消费基金,转变为集中的财政资金,有利于增强国家的宏观的调控力量,发展国民经济,实现社会总供需平衡。

     在个人所得税的以上这些作用中,就我国当前的情况来说,调节收入分配,缓解收入差距过于悬殊,是处于突出的重要地位的。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所得税的国家,距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了。个人所得税的产生是由于当时英法战争的需要,但现在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开征的一种税,同时也是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经历了产生和多次变革的过程。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独立的税种,是在改革开放后的1980年9月立法开征的,但对个人所得的征税则始于解放初期。八十年代中期,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1980年9月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征个人所得税。全国人大常委会93年又重新修订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几经改革,演变成了目前的个人所得税税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原因是,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个人收入分配由单一渠道、单一形式变为多渠道、多种形式,国家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已经不可能用原来计划行政手段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与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制度、形式变化相适应的手段也要发生变化,即由行政手段转变为经济手段。个人所得税正是适应这种需要而相应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美国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在1861年,为了筹措战争经费而征收个人所得税②。1865年战争结束后,降低了税率,1875年废止。直到1913年宪法第十六次修订,国会决定征收所得税,同年10月颁布联邦所得税法,使所得税成为永久性税种。现在个人所得税在美国税收制度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与美国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比较

    1、从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方面进行比较

    (1)美国的综合税税制模式

    综合所得税最早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德国普鲁士邦。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典型的并一直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国家。综合所得税制,又称为一般所得税,亦称“综合税制”。它是指将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各种不同来源的所得综合起来,减去法定减免和扣除项目的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的一种课税制度。“综合所得税制”的设计指导思想是:既然个人所得税是一种对人税,计税依据就应是人的总体负担能力,其应税所得就应是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一年)获得的各种所得减除各项法定减免额和扣除额后的净额;其应纳税款应等于这一净额与统一的累进税率的乘积。“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最能体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同时还不缩小其税基以及最能体现支付能力原则。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是以综合收入为税基,以家庭为基本纳税单位,实行自行申报为特征的综合所得税制,是现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一个基本税制模式。

    (2)我国的分类税制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最早创始于英国。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选择的是分类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亦称“分类税制”或“个别所得税制”,它是指将各种所得分为若干类别,对各种来源不同、性质各异的所得,分别以不同的税率计税的一种所得税课征制度或所得税课征模式。分类税制的立论依据是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应采用不同的税率,分别承担轻重不同的税负。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用比例税率。分类所得税制的优点是按不同性质的所得,在税负上实行差别待遇,较好地体现横向公平。便于广泛采取源泉一次性课征,减少征收费用,也少了汇算清缴的麻烦。

    但我国目前的分类税制模式有许多弊病。它是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无法按不同家庭负担和支出情况做到区别对待,难以实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纳税人实际上并不直接参与纳税过程,这不仅在代扣代缴制度贯彻不利的情况下会造成税收流失,更重要的是不利于纳税人提高纳税意识,而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现代税制实施所需具备的重要条件。

    2、从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方面进行比较

    (1)美国的课税对象及范围

    美国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其课税对象范围包括薪金(职业)所得;附加福利;净经营所得;利息所得;红利所得;其他投资所得;租金所得;推算租金;公共养老金;私人养老金和人身保险;社会转移支付;生活费和维持生计费;资本利得和其他所得14项。美国的综合所得税制对应税所得采取反举例,即没有列举不征税的项目都要征税。

    (2)我国的课税对象及范围

     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税制,其具体的课税对象范围,应课税所得的认定由税法列举确定。它包括11项,即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分类所得税制课税对象的确定不同于综合所得税制的课税对象的确定,一般而言,分类所得税制采用列举所得项目规定课税对象的方法,凡列举征税的项目即为应课税所得,没有列举的不征税。

    3、从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方面进行比较

    (1)美国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

    在税率结构方面,美国允许采用“夫妻合并申报或家庭联合申报”制度。对“已婚、合并申报”适用的税率为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由15%~39.6%不等。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在40100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40100~96900的部分,税率为28%;超过96900~147700的部分,税率为31%;超过147700~263750的部分,税率为36%;超过263750的部分,税率为39.6%。对“单身个人申报”也有与之相应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美元)在24000以下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24000~58150的部分,税率为28%;超过58150~121300的部分,税率为31%;超过121300~263750的部分,税率为36%;超过263750的部分,税率为39.6%。

    (2)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我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同时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即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元)不超过500元的,税率为5%;超过500~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2000~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5%;超过5000~2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20000~4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超过40000~6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60000~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超过80000~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0%;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即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元)不超过5000元的,税率为5%;超过5000~1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超过10000~3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30000~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4、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面进行比较

    (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概念、方法、标准、方式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概念:从各国个人所得税的实践来看,无论是实行综合所得税制还是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确定纯收入,即计税依据的基础是费用扣除。这是因为费用的扣除能征税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解除纳税人税负压力,不致影响劳动的效率和市场的资源配置。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各国做法也不一致,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

    第一、定额扣除法。定额扣除法是对所得项目,无论其数额大小,都规定一个固定的费用数额予以扣除的方法。其目的是为了照顾所得额较少的纳税人,使低于一定数额所得收入的纳税人,少交或不交个人所得税。

    第二、定率扣除法。定率扣除法是对项目规定一个费用扣除比例进行扣除的方法。定率扣除法的优点是扣除额随着所得的多少而有一定的差异。一般而言,收入多,费用扣除多,较好体现合理负担与公平税负原则。

    第三、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法。这种扣除方法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对一些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而对另一些所得采用定率扣除。其二是对同一所得项目,在一定数额以下采用定额扣除法,而对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该项所得采用定率扣除法。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有以下两种:

    第一、客观标准,即按实际发生的数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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