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人民银行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8年颁布的《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框架》,在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公布了我国银行监管的最新文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的颁布必将促进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升。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才刚刚起步,随着业务发展和改革创新步伐进一步加快,业务操作电子化、经营集约化和客户多元化等新情况和新变化对风险控制方式和管理手段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在新的形势下强化管理,提高基层行处内控管理水平,消除内部控制的风险隐患,创造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建立有效适度的内部控制体系,为实现安全、高效、稳健运行提供良好的制度保证和环境保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基本内涵
内部控制属于管理范畴。国际上一些从事管理理论研究的专家把内部控制作为现代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就内部控制本身而言,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层在业务运营过程中为保证资金安全,检查会计数据是否准确、真实,是否遵守既定政策和预定目标所采取的方法和手段;英国银行界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层为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而建立起来的各种控制机智,用以确保管理政策的贯彻,保全资产或各种记录的完整和准确;新加坡银行界认为,内部控制是管理层为了把错误降到最低,不能感有效进行见空而建立的对业务经营活动的检查和相互制约机制。
由于各国的国情和管理制度不同,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也各异。但总的来讲,金融机构作为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行业,建立其自身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围绕货币资金经营,维护金融资产完整,保持资金合理流动,确保金融机构稳健运行来进行。
我国的金融管理机构把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定义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是金融机构内部为完成
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各职能部门及其他工作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互相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它是金融机构的一种自律行为。
二、 借鉴国际经验重塑内控理念
内部控制的要义在于它不是一套死板教条的制度而是一种机制,是一个能够有效进行风险控制和顺畅的信息反馈,并能及时进行自我调整的动态过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包含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五个要素。西方商业银行根据这一理论,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其主要特征体现在:一是由科学的组织制度和治理结构所形成的内部控制组织网络,包括各业务操作、管理、监督、监测岗位的职责分工与相互牵制,以及独立于业务经营的内部检查和稽核部门;二是级层化的授权授信和审批制度;三是严格的会计控制制度和合理的员工管理制度;四是健全的信息传递反馈系统。所有这些构成西方银行业的审慎经营理念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文化。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14条原则提出:“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该控制制度应包括对授权和职责分配的明确安排;将银行承诺、付款和资产与负债帐务处理方面的职能分离;对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对;资产保护;完善、独立的内部或外部审计,以及检查上述控制措施和有关法律规章遵守情况的职能。”(注1)第15条原则指出:“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具有完善的政策、做法和程序,其中包括严格的‘了解你的顾客’的政策,以促进金融部门形成较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标准,并防止银行有意或无意在被罪犯所利用。”(注2)这两项原则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架构提出了具体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应突破传统的内部控制观念,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要求,重塑内部控制理念,全面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水平。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注3)(1)全员参与、全方位覆盖、全过程控制。应当使各类决策权力、各项业务过程、各个操作环节和每位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经营行为都处于严格的制度约束之下,使任何决策或操作都留下痕迹,不让内部控制出现真空或死角。(2)以风险防范、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建立科学的内控运行机制。对新成立的机构和新开发的产品、业务,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行为特征,利用计算机网络对业务活动过程的风险进行科学、系统和适时的系统管理,及时、全面、准确在对每一时空的业务运行过程中或具体业务经营活动方面的风险点,作出量化评价和判断,并在保证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3)完善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内控评价体系。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设、执行部门,并有顺畅的直接向高级管理层报告的渠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三、工商银行基层行处内部控制的现状分析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鉴于频繁发生的国际金融业动荡与危机、银行业风险增大以及不断出现的银行恶性事件,我国一些商业银行开始逐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深圳特区的一些商业银行开始试行国际银行业普遍实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中国建设银行率先实行“审贷分离”的信贷管理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贷款责任人制度及授信限额管理制度。期间,国家也陆续颁发了《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防范风险和建立法人授权制度起到了积极作用。这些都是从不同层面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初步实践和探索。
由于内部控制系统的缺陷导致经济案件频繁发生,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屡禁不止等问题逐步受到关注。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倒闭事件和日本大和银行隐瞒美国国债交易亏空事件以及1997年4月开始的东南亚金融危机,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通过分析,我们惊奇地发现,这些倒闭或破产案几乎都与商业银行内部管理不善和控制不力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政府逐步认识到金融风险的危害性,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了高度重视。
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要素、内容、基本要求、管理与监督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指导原则》提出的这些原则和要求几乎涵盖了内部控制的所有内容,是目前为止我国金融机构有关内部控制最系统、最完整的文件,也是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系统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它对我国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控制系统具有极其重要的指导作用。各商业银行根据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分别制定了内部控制的制度和操作规程,采取不同措施,积极推进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和完善,工商银行也不例外。近年来,工商银行基层行处在狠抓业务发展的同时,积极推进全行的内控建设,内控理念、内控文化、内控制度进一步完善,员工依法合规经营观念、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各项业务进入良性发展轨道。综合业务系统、信贷台帐系统、国际结算系统等的建成投产,实现了对重要业务环节程序化控制,极大地提高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用性,远程监控力度增强。但是,从2003年5月份工商银行总行通报的四起百万元重大经济案件原因分析,基层行处的内部控制随着业务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暴露出一些新的问题。
1、在内控管理体制方面,内部控制建设要求的超前性和紧迫性暴露出工商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和内控机制的局限性。西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是在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从组织结构上保证了内控的效果,而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因此,内部控制机制具有先天的局限性,内控中的问题仍大量存在。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客观上需要一个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以保障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虽然近几年工商银行实行了统一法人、授权经营的管理模式,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工商银行作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从总行行长到基层行处的行长均是授权经营,同样存在所有者缺位问题,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真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者也是被控制者,运行的有效性受到影响。由于信息拥有的不对称性,经营者若垄断信息则可以控制企业运行,信息不对称和信息分布不均衡为内部人控制提供了条件。内部控制强调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任何人不能凌驾于内控之上,包括领导决策层。但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基层行处的领导将内控单纯视为对员工工作的要求,对员工的岗位职责非常具体,而对行长则是软约束。通报中河北保定定兴县支行行长诈骗案,即是该支行行长用伪造或加盖支行印章的手段,通过伪造贴现票据后再到其它商业银行以承诺回购进行转贴现的方式,骗取银行资金1.727亿元。从内部控制看,对领导层权力制约监控失效是显而易见的。 论强化商业银行内控制度建设-----试论工商银行基层行处的内部控制(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