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的思考 摘要:伴随着我国的法治进程,高校管理的法治化已成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发展趋向。鉴于高校与学生之间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和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现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法治介入具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性。为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摒弃传统的思想模式,树立法治至上的理念,以确保大学生法定权利的实现。 关键词:高校;学生权利;法律保护 引言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对大学生享有的权利作出了规定。但与此同时,我国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了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和“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与处分”的权利。也就是说,高校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在当前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存在着无视学生的权利主体地位、侵犯学生权利的现象。近几年来,学生诉高校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如何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确保大学生法定权利的真正实现,是当前学生管理工作中需要认真思考和深入探讨的课题。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定位 长期以来,由于高校的性质及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定位的模糊,导致有关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缺乏明确的法律救济,无救济则无权利,因此,要确保大学生的祝科真正能得到法律保护,必须首先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准确定位。从高校是一种教育机构,学生是受教育者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教育与受教育的关系”,对此.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分别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从高校是一种组织系统,学生是其组织成员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高校自主制定的章程来进行,而学生对此负有服从的义务。从以上分析可知,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复杂结构的法律关系,既包括隶属型法律关系,又包括平权型法律关系。就隶属型法律关系而言,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是其主要特点,即使是平权型法律关系,也有别于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学生依然承担认可和服从学校管理的义务。基于以上分析,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管理关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又不是普通的行政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法律关系,这一点已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的判词所证明,即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 此外,1999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表明,高校与其成员之间的争议已不再排斥在行政诉讼之外,高校中被管理者(主要是大学生)的个体权利有了司法救济的途径。 高校与学生之间这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表明高校对学生的管理实质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运作过程。为了使大学生的合法权利能真正得到实现,就必须让法治介入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以便高校的学生管理权力受到法律的制约,使高校学生管理减少人治的任意成分.增加法治的理性要素。“法律精神要求学校管理尊重和保护个体权利,为此就要求对学校管理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法治的要求使得学校管理不能像非法状态下那么自由和随意,这或许正是学校管理适应法治社会而走向现代化的一个标志或一个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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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关于 学生 权利 法律 保护 思考 | 2020-10-14 09:57:05【返回顶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