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编号:JR671 ^论文字数:8415,附开题报告 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研究现有文献,我国现行做市商制度在新三板市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李冰 (2013)认为做市商制度能够增强证券交易市场流动性、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稳定股票市场同时减少股市被投资者操控的现象。杨晨(2014)对做市商方式和竞价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做市商制度在交易市场双边报价中既能流通信息又能促进市场资本流动,此外,由于做市商手中有较大量的库存股,在大宗交易过程中,做市商能利用自身拥有的库存股调节市场供求平衡,而这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是,杨晨(2014)同时也指出做市商制度本身存在着的诸如定价风险、存货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滥用职权和欺诈客户等弊端。蔡晓琪(2011)认为要想促进做市商制度在我国的快速平稳的发展,法律支持是营造良好成长环境的重要因素。经修订并付诸实施的《证券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实施做市商制度,也没有专门的条例为做市商制度提供立法的保障,但是它规定了证券和股票等有价券票可以在除了交易所外的经国务院等机构批准的其他机构上进行交易,而这一直被业内人士看做是立法者在法律层面对实行做市商制度的认可。国内其他市场的做市商实践经验为新市场新制度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做市商制度自身具有其他制度不可比拟的优点,它的实行和推广对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意义重大,尤其对于我国现阶段大力推行的供给侧改革有不同凡响的作用,它一旦成功运作将开创我国资本市场做市商制度的新篇章。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对做市商制度的研究多是基于如何解决做市商制度出现初期在美国等发达国家所呈现出来的诸多问题和困难。William(1994)认为当时的做市商们之间存在着合谋,他对做市商的违规行为和做市商制度的公平性开展了大讨论,并列举一系列研究表明确实存在很多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Report Persuant从报价数量惯例这一词汇定义出发,分析了报价数量惯例的弊端,认为这一惯例不但削弱了做市商及时更新报价的弹性和改善市场报价的积极性,而且纵容了做市商们为了达到惯例规定的报价最小交易数量而违规操作制造虚假现象甚至与其他做市商“协作”,这不仅大大损害投资者和投资机构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效率的提升。托马斯·李·哈森(2003)研究表明,为了确保做市商履行报价的义务,对做市商每个股票做市账户及累计账户净资本最低持有资金下限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理查德·A·波纳斯(1997)从法律的经济学角度对美国的做市商制度进行了研究,认为法律的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的公平,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财富的增加,但做市商制度很难兼顾效率与公平,相对于公平他们更注重效率,做市商存在的某些违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公平,这要求我们必须运用法律加强监管,努力实现公平。 关键词 新三板;做市商业制度;完善建议 目 录 文献综述 I (一)国内研究现状 I (二)国外研究现状 I 一、引言 1 二、我国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概况 2 (一)做市商制度 2 (二) 新三板市场发展历程 3 (三) 我国做市商制度的内容特点及应用情况 4 三、我国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问题 6 (一)做市商进行市场操纵,损害投资者利益。 6 (二)做市商激励机制不足,做市商缺乏做市动力。 6 四、新三板市场做市商制度现存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8 (一)市场交易透明度低 8 (二)市场流通活跃度低 8 (三)做市股价准确度低 8 (四)做市竞争垄断度高 9 (五)做市竞争激励性低 10 五、对完善做市商制度的建议 11 (一)定期组织做市商大会解决阶段性问题 11 (二) 建立高效的监管体系保障股价稳定及投资者权益 11 (三)加快推进私募机构做市进程 11 参考文献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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