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正在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和生产设备。我国的《电力法》和《节约能源法》等能源类法律中均有涉及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规定。二,重点用能单位要实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这一制度可以为政府收集用能企业的能源利用状况,为监督温室气体排放企业的排放情况提供了依据。三,推广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应用。能源效率标识制度(以下简称能效标识)是通过附在耗能产品或其最小包装物上,表示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签,为消费者提供易于理解、直观、清晰的产品能效信息,对能效产品水平做出客观评价,便于消费者更准确的估算产品的运行成本、衡量产品的总成本,从而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产品。四,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采取上网服务制度。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五,对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专项资金、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
(二)我国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1.对“碳金融"的认识不足
碳金融发展在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国内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碳金融"也不熟悉,特别是对其内在价值、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以及社会效益的认识等还处于低层次水平.目前除了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关注和参与也非常少.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方式也是以对减排项目的贷款融资业务为主,对碳现货、碳期货与相关衍生产品交易等广阔领域仍接触较少。
2.我国缺乏一个健全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
我国目前尚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温室气体排放基本法,更没有一部可以为我国未来将要成立的总量控制及配额交易市场提供依据的基础性法律,甚至连一些诸如风能、地热能、太阳能等重要的可再生能源的单行法也尚未出台,2005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而这些正是发达国家实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过程中重要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3.我国的CDM交易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CDM是我国碳市场的重要交易产品。然而我国的CDM交易体系还很不完善。第一,先是我国参与CDM市场的经验不足。对谈判中所涉及到的付款范围、条件、核实成本、收益成本、减排量价格等了解不够,信息不对称导致与外商的谈判中往往比较被动。第二,我国CDM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过于复杂。CDM项目本身具有开发时间长、不确定性强的特点,因此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才能进行交易。我国的CDM项目审批步骤繁多,再加上联合国原本就很严格的审批程序,一项CDM项目从设计到签发需要8-12个月的时间,风险过大。这不仅带来过高的交易成本,也给了相关机构和责任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机会,使风险和成本进一步提高。由于我国碳金融体系不够完善,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使得中国企业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没有碳资产定价权,最终的成交价格与国际上碳资产交易的价格相去甚远,远远低于合理价位。也就是说,目前在中国所谓的“碳金融市场”还仅仅停留在最初级的水平上。
4.交易所存在的问题
我国交易所数量多,规模小。除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之外,在各地陆续涌现了几十家关于环境能源的交易所。交易所数量如此之多将会导致标准不统一、交易量被各个交易所划分后更加低迷、交易成本高、不利于监管等一系列问题。之所以涌现这么多的交易所,一是由于国家政策的碳排放交易试点,二是由于有些省市盲目跟风,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成立,这将会带来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与欧美相比,目前我国几家碳交易市场不论是在规模上还是在功能上都有很大差距。我国环境交易所从事的碳交易不论是CDM项目,还是自愿减排交易,数量和规模都很有限。以北京、上海、天津三家交易所为例,成立一年多来,进行的自愿减排交易只有寥寥数笔,更多的是具有象征意义。而作为CDM信息服务平台,在交易所挂牌的项目也并不多。我国碳交易市场总体还处在摸索阶段;尚未真正发挥价格发现和市场交易平台的作用。
5.碳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国外早已开始进行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以及其他衍生品的投资及交易,而我国参与碳排放权的交易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更别提碳金融衍生品了。银行基本上只参与绿色信贷领域,但由于对于风险评估以及如何规避风险方面知识的缺乏,绿色信贷的规模也跟不上,使得一些项目融资得不到保障。在碳基金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真J下意义上的碳基金,仅仅有两个与碳相关的基金,但都不参与碳排放权的交易,也不参与碳项目的投资,仅仅是用作森林碳汇项目,产生的碳汇还无法用作交易。
保险、碳经纪人以及碳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服务支持机构的缺失。不管是CDM项目还是其他碳交易都存在一定风险,我国的企业本身对于风险的评估及承受能力就不高,碳保险的缺失就使得企业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失败损失较为严重:我国专业的碳信用评级机构基本没有,只是由其他一些信用评级机构代为处理,由于经验以及公信力的缺失,产生的碳减排量很难得到国际认可。
五、我国碳金融市场体制的完善
发展我国的碳金融,离不开对国际经验的总结和实际运用。本章在国际经验总结和现状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提出对发展我国碳金融的启示。
(一) 构建我国的碳金融体系
通过对国际碳金融市场的比较研究,我们认为,我国的碳金融体系应包括这样几个方面: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关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法律框架,这样的一个法律框架应该包括的内容有:监管机构及其详细的部门划分和具体职责;温室气体减排总目标、阶段的划分和每阶段的具体任务;减排覆盖的行业、部门和涉及到的温室气体种类;排放总量和配额分配方式;针对排放单位或个人的奖惩措施等等;其次,碳金融市场中介机构的发展必不可少,一方面要继续发展已有的环境或能源类交易所,并鼓励其拓宽业务范围和领域,使之向着更加成熟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要鼓励商业银行进行经营模式的转变,勇于进行各种金融创新活动,并大力支持提供技术咨询和风险评估服务的其他中介机构的发展。
(二) 完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碳金融政策环境
碳金融在中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必须把其作为发展低碳经济强有力的推动力。目前,有关碳金融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必须要为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而且政府还要努力制定出配套政策,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多方面的支持。要想确保中国的碳金融更快更好的发展,必须要健全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保护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规定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当前,在中国有关低碳经济和碳金融的法律法规很不完善,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不利于提高各个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因此,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尽快制定《低碳经济法》、《资源循环利用法》、《碳金融实旌办法》及《操作规程》等,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中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
(三)逐步完善CDM交易市场、建设国际化碳交易体系
目前中国的碳金融市场主要是围绕《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而产生的一级项目市场中国应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主要减排责任,即使未来CDM机制可能发生改变,也应推动新的资金技术转移机制产生,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和技术的转让,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能力,也为发达国家减排提供低成本途径。
从国际气候谈判形势来看,中国能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援助的难度非常大,但中国又面临着巨大的国内外减排压力,同时中国也具有广阔的项目空间,因此,应建立自愿减排机制,大力发展国内的自愿减排市场,实现体系内减排行动的推进,推动我国更充分地利用清洁能源,以实现环境的有效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首先应依托各地交易所建立自愿减排平台,开展自愿交易试点,积累经验。对于自愿参与减排交易的排放主体,通过对其实行补贴、税收优惠、保护性价格及低息贷款等方式降低参与排放权交易的成本;所有符合交易主体条件的各种排放实体都可以自愿参与到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自愿减排市场的大力发展,将为我国逐步发展到总量限制交易的强制减排市场积累经验。
(四)交易所益精不益多
交易所是碳金融的交易平台以及纽带,发达国家如欧盟国家、美国都有较为规范、成熟、功能完备、有相当规模的交易所,日本也在积极筹备建立自己的碳交易所。但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固然重要,但是也不能盲目建立,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是否具备建立的条件。目前我国大大小小的交易所有几十家,但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易所,无法进行碳金融产品的自由交易,功能非常不完善,难以形成规模,而且还会浪费资源、重复建设。与其分散精力,不如给与政策上的倾斜,重点抓一两个,可以学习美国建立州级合作机制,采取省、市之间合作的机制,其它没有必要建立的交易所可以撤销或合并。同时,在交易所的功能上也需要有所区分,创建具有特殊功能的交易所并且,要加强标准体系的构建,最终使碳金融交易所体系成为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核心。
六、结论
目前,全球碳金融市场正在迅猛发展,2009年全球碳交易量为87亿吨,交易额为1437亿美元,欧盟、美国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碳交易体系,同本在经过了试点之后也在积极筹备,印度的碳交易所已可以进行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各国都在碳金融领域方面寻求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我国作为CDM项目市场上主要的供给国,碳金融市场发展潜力巨大,但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广度和深度都不高,面临着许多挑战。我国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提出了发展我国碳会融的政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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