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
二、企业不规范改制的危害
三、消除企业改制对信用社信贷资产不良影响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是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需要,这一举措必将为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仍有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债务,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本文主要是分析企业改制对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影响,从正反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并对负面影响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信贷资产 风险防范
论农村信用社如何应对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信贷资产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越来越多的企业以股份制改造、整体拍卖、资产重组、破产兼并等形式,摆脱了计划经济的束缚,逐步建立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经营机制,走上了规范化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但是,仍有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债务,严重危害了信贷资金安全,对信用社经营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消除企业改制对信用社信贷资产的不良影响,促进银企共同发展,实现“双赢”,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影响
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对全面搞活企业,增强企业竞争能力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它不仅提高了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给企业带来了广泛的生机与活力,而且对信用社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扩大筹资领域,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是,在改革过程中,少数企业进行不规范改制,借改制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使其经营处于困境。
首先,企业改制为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难得的良好机遇。企业通过改制,以资产为纽带,对现有资产实行重组和广泛的体制机制改革,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化组合,从根本上搞活企业经营,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产权明晰的经济实体。企业兴则信用社兴,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也有利于提高信贷资金效益,给信用社发展带来活力。一是促进信贷资金回笼和增值。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向效益型发展,偿还信用社贷款能力增强,有利于信用社信贷资金的回笼和增值;二是促进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改制后,企业生产要素与资源配置得以优化组合,闲置资产得到合理使用,资产存量结构不合理问题得到解决,破产资产得到盘活,从而使信用社信贷资产得到优化和盘活;三是扩大了筹资领域。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搞活企业,为信用社信贷资金创造了新的增长点,有利于组织更多的资金,支持经济发展。
其次,企业不规范改制使信用社保全信贷资产难度进一步加大。当前,我国企业负债率普遍较高,而且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因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必然要对金融机构利益产生较大影响。目前,一些地区和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从本位主义利益出发,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对国家有关政策进行片面理解和套用,改革措施不配套,对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保全工作重视不够,使其信贷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在“改制”中大量流失。主要有:一是利用破产方式逃废债务。有的以不规范的破产来逃废债务,即将优质资产转移后申请破产,造成既成事实;有的以假破产来逃废债务,破产的企业照常生产。近年来,一种“连带组合包装破产”形式比较普遍和典型,这种破产逃债方式主要是将同一行业或者不同行业的若干企业合并为总公司,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总公司,而金融机构的债务继续留在原企业,然后对原企业实施破产,或者以一个企业为主体将其他企业捆绑组合破产,将金融机构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剥夺金融机构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或政府部门出于自身或局部利益的考虑,公开或者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规违法破产逃废债务。二是利用分立重组方式逃废债务。主要是在原企业的基础上,分设若干新企业,将原企业的有效资产划转到新企业,把金融机构的债务保留在原企业,从而将债务悬空。三是利用租赁、合资改制逃废债务。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组建新企业,承租原企业的全部设备,把金融机构的贷款本息挂帐悬空,另一种情况是引进新投资者,将企业有效资产作为投资注入新组建公司,把金融机构的债务和不良资产留在在企业。四是在以物抵债过程中逃债。这主要是通过不规范的评估,以“垃圾”资产抵债,造成抵债物的市场价值远远低于债务金额。五是利用关联交易、托管等其它手段逃债。六是企业采取欺骗及抗拒执行的手段逃废金融债务。据调查分析,以破产、分立、合资、租赁等改制形式逃废债务的占逃废债务的92%以上。以某县农村信用社为例,截止到今年6月末,已改制企业共计13家,涉及贷款金额4244万元,利息428万元。其中逃废债企业4家,贷款金额1216万元,利息182万元。如该县某企业实行“建新租旧”的改制方式,在人员不变动的情况下,将原资产实行出租采取职工集资入股的方式,另成立所谓新公司,新企业不承担债务,旧企业无力偿还,逃废银行债务203万元。然而,面对企业改革所出现的问题,信用社主动参与企业改革,防范化解信贷风险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特别是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资产安全,防范信贷风险方面,还缺乏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因此,如何采取有效办法和措施,依法保全信贷资产,积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当前信用社亟需解决的主要问题。
再次,企业改革后增强了自主经营意识,对构建新型银企关系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企业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摆脱了政府及经济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真正成为独立自主的法人主体,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成为市场的主体,企业的生产与经营表现为市场行为,对所有者和股东负责,不再对政府和主管部门负责。因此,信用社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主体,为提高自身效益,可以相互选择,这就要求信用社及时转变观念,以资金供应者转变为融资服务者,不断拓展服务领域,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逐步建立起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新型银企关系。
二、企业不规范改制的危害
(一)企业不规范改制严重影响了信用社的进一步发展。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和恶意欠息影响了信用社的资金实力,增加了信用社资产损失,增大了经营成本,导致亏损增大,包袱沉重,使信用社经营雪上加霜,严重制约了信用社支持经济发展的能力。
(二)损害储户利益,影响社会稳定。信用社资金来源主要来自城乡居民的储蓄存款。存款的兑付和利息支出主要靠收回贷款和利息收入。企业逃废债务,悬空贷款,实质上是悬空了公众存款,直接损害的是储户利益,削弱信用社的资金实力,造成资金周转紧张。如果大量逃废债务,势必影响信用社正常营业兑付,降低信用社的信誉和形象,达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社会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三)信用社投入减少,阻碍经济发展。由于不规范改制行为,大量逃废信用社债务,使贷款悬空,信用社有效资产减少,加剧了信用社对当地经济投入的恐惧心理,产生畏贷情绪,从而减少对地方经济的贷款投入。没有大的投入就不会有大的产出。信用社对地方经济投入的减少,势必影响经济发展,削弱地方经济发展的后劲。
三、消除企业改制对信用社信贷资产不良影响的对策
企业不规范改制危害极大。为保障社会稳定,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对企业改制提出以下建议:
(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依法规范,配套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影响大,涉及面广,是对传统计划经济的一次严峻挑战,是利益的重新组合和资产格局的重新调整。它涉及到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利益,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顺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因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不能急躁冒进,而要周密部署,稳步推进。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同步进行,尤其要与金融体制、劳动体制、分配体制、社会保障体制等方面的改革配套进行。同时,要尽快出台和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改制行为。当前,针对企业不规范的改制行为,要加强金融法规宣传,充分发挥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对企业的监督。
(二)地方政府要加强对企业改制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地方政府是本地区的行政管理机关,其思想认识的高低对本地区的改革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地方政府要顾全大局,从国家的长远利益出发,处理好各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帮助企业建立起真正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机制,积极引导企业走进市场,适应市场,在竞争中求生存,在竞争中不断壮大。同时,要支持信用社防止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支持司法机关和信用社依法保护信贷资产安全。要以长远利益为重,以金融稳定为重,决不能为某些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提供保护伞而置金融安全于不顾。
(三)企业要提高认识,规范改制。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途径在于适应市场需求,在于自身的经营活力和整体竞争能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也正是为实现这一目标打下基础、创造条件。企业改制是企业发展的一个良好契机。因此,企业应抓住改革机遇,通过深入市场,调查研究,找出适合自身条件的改制形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进行依法操作,规范改制,全面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四)信用社要搞好配合,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对信用社而言,企业改制既是机遇,也是挑战。面对企业改制,既要抓住机遇,又要正视挑战,既要参与、支持改制,又要在改制中维护信贷资产安全。企业改制对信用社的工作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信用社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因此信用社应本着积极参与、争取主动、区别对待、规范管理、防患未然的原则,按照支持企业改制、维护信用社债权的指导思想,妥善解决企业改制带来的问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1、转变观念,主动参与,找准位置,防范风险。针对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借改制之机逃废信用社债务的实际情况,信用社一是要积极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支持。二是要做好国家有关金融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根据金融法规保护信贷资产,防止改制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出现偏差。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以及国家经贸委、银监委、人民银行有关文件精神,切实保全信贷资产。三是要针对企业改制的具体情况及存在问题,因企施策,按照贷款随着资产走的原则,落实债权,坚决抵制借改制之机逃废债务的行为。针对企业利用各种手段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笔者分别提出如下对策:对利用破产方式逃废债务的行为,应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公司法》及《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防止企业利用破产方式转移有效资产,将信用社的担保债权作为破产财产,损害信用社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同时,要制止企业人为增大破产费用,降低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如发现企业有上述行为,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法院清算组反映,坚决纠正企业的上述非法行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一些地方政府领导或政府部门公开或私下干预法院独立审判,纵容企业逃废债务,甚至有组织地推动企业实施违法破产逃废金融债务行为,信用社要通过与其上级政府和法院的沟通来解决问题,同时在破产诉讼中,要充分行使债权人的权利,做好申报债权、调查取证及破产清算工作,以防止借款企业利用破产程序逃废信用社债务。对于企业分立重组、租赁、合资等改制方式逃废债务的行为,信用社应依据《公司法》及有关企业改制政策的规定,通过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介入企业的改制中,促使企业在改制工作中坚持负债跟随资产一起转移的原则,防止企业将有效资产转移到新企业,而把信用社债务留在原企业,避免企业将金融债务悬空。对于企业在以物抵债中,将抵债物低值高估的行为,信用社可向法院及有关部门申请撤销不公正的评估结论,对抵债物进行重新评估,以防止企业利用以物抵债来损害信用社权益。对于企业利用关联交易及托管等手段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信用社要防止企业规避《公司法》及《信托法》的规定,利用关联交易和托管等手段非法转移企业的有效资产,而将劣质资产留在原企业,从而将信用社的债权悬殊空。对于企业以伪造公章等手段欺骗政府部门进行改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而将信用社债务悬空的行为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信用社可向有关政府部门检举揭发,也可直接到司法机关举报,追究企业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到刑事责任,以杜绝企业的这种严重违法行为的发生。关于一些生产经营较为正常的企业抵制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情形,信用社应积极配合法院,包括向法院提供债务人企业的账号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线索,以便法院对企业的股权及其它财产实施查封、冻结等执行措施,同时,信用社还要促使法院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法干扰,加大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力度,以最大限度地收回信贷资产。
2、改进金融服务,建立新型银企业关系。企业改制后将成为真正的自主企业,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信用社将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信用社与企业是一个利益的共同体,双方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发展才是硬道理。只有企业发展了,有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才能给信用社带来经济增长点,才能减轻包袱,降低信贷资产风险,增强信贷资金支持的信心和力量。一是要牢固树立“企业兴则信用社兴”的服务意识,积极为企业经营提供全方位优质服务。二是要改进服务手段,拓展服务领域,对大中型企业实行主办社制度,加快电子化发展步伐,为企业经营和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3、区别对待,择优扶持。一是信用社对不同企业进行重点扶持,使其渡过难关,迅速发展壮大起来,进而带动或兼并困难企业。二是要集中资金保重点,充分发挥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在区域经济中的带动作用。在扩大资金投入总量的基础上,对于改制行为比较规范,有市场,有效益,讲信誉,善管理,能还本付息的企业,只要符合信贷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加大信贷投入,重点进行扶持,坚持把有限的资金用在重点行业和骨干企业上,着力培育优质客户群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与发展。
4、在支持企业改制发展中不断健全完善信贷运行机制。信用社与企业的改革与发展息息相关,企业的发展离不开信用社的支持,企业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信贷资产的质量,影响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安全高效稳健运行,因此,信用社一是要通过深化自身改革,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不断完善信贷运行机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信贷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根据经济全球化和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和国际产业演变趋势,结合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发展,准确划分支持和退出企业类型,据以制定信贷政策和确定信贷投放力度,并适时进行调整,积极支持企业改制与发展,推动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权制度改革。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认真把握信用社对企业的信用监督原则,在支持企业改制与发展中有效防范金融风险,把支持企业改制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加强管理结合起来,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规模与结构、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的统一,走内涵式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商业银行法》, 1995年7月1日实施。
2、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年2号,《贷款通则》, 1996年8月1日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42号,《公司法》, 2006年1月1日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4号,《破产法》,2007年6月1日实施。
5、沈家庆,《银行信贷》(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1月。
6、《当代电大》,《银行信贷管理学习指导》,1995年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