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内 容 摘 要
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是一个由政策性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组成的体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是管理国家的政策性借款,业务范围较窄,在基层一般不设营业网点,中国农业银行由于商业化的利润目标驱使,其基层网点正在逐步收缩,对广大农村的业务量也在减少,工作重心转向城市和有关农业基础设施的大型项目上。其他原来在县一级设机构网点的商业银行正在纷纷撤点,而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一般都集中在城市。这样为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组织就只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了。在较多地区,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因此,如何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成了理论界和政府部门关注的一个重大课题。所以本文是从为“三农”服务的要求来探讨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向的问题。
论农村信用社
---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历程及其评价
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一是农村信用社组建和发展阶段,基本保持了合作制的性质。二是反复和停滞阶段。农村信用社下放给社队,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农村筹资和分配的主要渠道。三是农行代管阶段。信用社归农行管理,两套编制,两本账簿。农村基层信用社入股组建县联社,信用社与县联社为两级法人体制。四是1996年至今,1996年信用社脱离农行,开始恢复合作金融性质。1996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农村信用社正式脱离与农业银行行政隶属关系,逐步改变为“农民自愿入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之后进行了一系列理顺外部关系,明晰产权,强化内部管理的改革。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开始了多种形式的改革试点。
从1996年以来迄今为止的改革实践看,以产权清晰为导向的农村信用社改革模式,无外乎三种创新:一是江苏模式,即以县为单位统一信用社法人;二是江苏苏南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模式;三是浙江宁波农村合作银行模式。但实践证明这三种模式均难以彻底同时解决产权清晰和信贷支农问题。2003年的试点改革是按照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不同产权形式的试点。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股份制改造;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比照股份制的原则和做法,进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改造困难而又适合搞合作制的,也可以进一步完善合作制。到目前,我国信用社有三种形式: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尽管农村信用社经过一系列改革,但无论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合作制银行,还是信用合作社,离完善的产权制度仍有一定距离。县联社统一法人形式,沿袭了原有的信用社产权结构特征,仍存在所有权缺位的问题,民主管理有名无实,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使信用社离农民越来越远,对信用社的民主管理更加难以实现。在省联社与县联社之间,在组织形式上,省联社是行业自律组织,承担着规范与管理县联社的职责,而实际上,县联社是省联社的股东,作为一级法人,它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省联社对县联社的管理成了法人管法人,会出现县联社不服管的局面。
二.农村信用社改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积极影响
1、农信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使地方政府与信用社的关系从行政干预到对其负责。农村信用社交由省级政府管理,一方面有利于落实管理责任,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帮助农村信用社改善经营和发展业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管理信用社后,直接承担了信用社的盈亏责任,这样,地方政府会加大打击逃废信用社债务行为的力度。这样,就能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2、利率市场化(存贷款利率上浮)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吸引资金,用于农村地区的发展。农村信用社利率上浮后,一方面是吸引来自原来存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另一方面是吸引来自民间的资金。我国的民间金融虽一直处于非法经营状态,但生生不息,生命力极顽强,其原因就在于它有市场。现在,信用社的存贷款利率提高了,存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收益,借款人可以通过较高利率更便利地借到款,而其运作形式合法化,这样民间资金可以以较小的利益损失换来较高安全性,民间资金自觉地走上了正规金融的轨道,纳入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建立有利于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及民营企业发展所需资金量大,信用社已不能满足其需要,所以成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成为农村经济的迫切需要。
4、成立县联社统一法人后,能更好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成立县级统一法人后,农村信用社加强了管理,节约了成本和费用,资金调节能力增强,业务范围得到扩展。
不利影响
1、农村信用合作社自身发展的需要使其偏离合作金融方向。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资金回报率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总的方向就是要增加农村资金的投入,建立为农村发展的完善的金融体系。信用社作为农民的金融合作组织,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承担着为农业,农民,农村服务的义不容辞的责任。然而农业是弱质产业,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都很大,比较效益低,如果信用社的资金大量投入农业,必然造成资金回报率低,回收难。所以信用社有着烈的离农倾向。
2、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目前,我国以合作制形式存在的农信社大多有着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鉴于信用社经营资产不良状态,没有人愿意入股,而且落后地区的农民相当贫困,很少有货币财产,靠他们入股集资,是达不到开办农信社的标准的。这就决定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只有走股金资本化的道路,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补充资本金,维持信用社的生存与发展。
3、利率市场化改革,信用社利率风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农村信用社率先实行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其正面效应已经表现出来,但其负面效应有时滞,一是难以充分表现,将来的表现会更明显。负面效应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利于把资金投入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二是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水平低,人均存款低,成本费用高,在市场竞争中本来就处于劣势,利率市场化后,其劣势会显性化。三是信用社面临的潜在风险。我国的农村信用社大多经营水平低,一般只有传统的存贷业务,没有开展中间业务,其利润来源主要是存贷款利差。
4、农村信用社的商业性职能与政策性职能之间存在着矛盾。信用社改革的目标,是信用社走出困境还是为“三农”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资金要大部分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即使股份制金融机构,也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支农”。然而,信用社同时又是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组织,它必须以经济效益为导向。事实一再证明,信贷机构一旦承担政策性信贷任务,就会变成经营亏损和财政补贴的无底洞。这种政策性金融与商业金融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
三.以服务“三农”为导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
农村信用社作为由广大农民群众自愿入股组成的金融组织,根在农村,在农民。解决好“三农”问题,既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是党和国家赋予农村信用社的重要社会职责。50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实出的贡献,而今已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最好的金融纽带,成为农民,家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持力量,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农村信用社必须把自身发展同做好支农工作,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居民非农化,农村劳动力转移等新情况结合起来,依托政府组织,发挥自身优势,找准支农着力点,创造农村经济发展的支撑点。
(一)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功能和制度特征。农村信用社的存在是以能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前提的。有利于农户增收,农业发展和农村经济增长和金融需求的满足,是应当赋予农村信用社的基本功能。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的主力军,无论怎么进行改革,都应当有利于实现上述功能。只要是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都是信用社发展的可行方向。例如,实现产权组织形式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甚至其它战略投资者愿意进入农村信用社,如商业银行的入股,收购兼并等,只要能改善信用社的经营绩效,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不失为一种好的形式。在农村贫困地区,现存的信用社组织形式如果不适合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也突破现有的各种形式,进行有益的探索。因此,改革不能在现有的机构与组织既定的前提下推行,首先要确定其功能,然后据此考虑来设置或建立可以最好地行使这些功能的机构与组织。构造农村信用社改革后的制度框架,主要和首要考虑的应该是其功能作用,而不是其“出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中,难免会产生各种矛盾和问题,甚至在短期内会影响经济的发展与稳定,我们必须坚持农村信用社支持和服务“三农”的制度特征,并通过相应的制度约束,保证其功能实现。这些制度特征和约束至少应当包括:(1)是立足于农村社区的金融组织;(2)这个组织的功能是聚集农村,农民和农户的资金,并通过金融手段在“三农”发展中进行配置;(3)这个组织应当使农民贷款尽可能地方便,并有内在动力自觉并不可选择地在“三农”中寻求资金出路;(4)这是个能够自动进化的,开放的和动态的制度安排,随着各地“三农”需求的变化而调整自己的组织结构和功能方向:(5)这个组织体系应当具备自我风险控制能力,并受相应必须的监管约束。
(二)突破信用社就是合作制的理念,采取多种模式改造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形成多种产权形式相互竞争和功能互补的金融机构体系。这些改造农村信用社的模式包括:(1)在城乡一体化程度高的大城市郊区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继续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同时制定《合作金融法》,允许组建县市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居民依法自愿组建新的合作镉机构,以满足弱势群体对合作金融的需要。(2)顺应国际上信用合作社发展的潮流,积极探讨将股份制和合作制相结合的农村信用社改革道路。(3)对某些职工持股比例较高的农村信用社,还可以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造,将其改造成规范的股份合作制金融机构,即完全由信用社职工持股形成的金融机构。
(三)转换农村信用社的营销理念,积极探索为“三农”服务的新方式。近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好的省份的共同点在于,在经营中能真正立足于“三农”
,端正经营方向,对支农方式进行创新,积极拓展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各地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实际,要求选择不同的服务方式,因地制宜地确定各地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投向,贷款方式,对农户的授信额度,积极探索金融支持农村生产力发展和为广大群众根本利益服务的新方式。首先,应该准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按照优先“三农”的原则有效配置信贷资产。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应先用于满足农民种养业的有效资金需求,剩余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多种经营活动,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确有富余的,可适度支持辖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效益有保障的中小企业。其次,要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制定分类指导措施,创新支持方式。如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种养大户,品牌农业,产业化组织,个私经济组织,可以分别实行支农信贷卡,联保贷款,一次性贷款授信,评优授信等方式,确保信贷支农。第三,应根据经济变化的新需求,强化服务功能。如创新贷款品种,增加服务手段,转变服务方式,提供市场信息等。第四,加快改革步伐,突破机制障碍。通过加快管理体制和产权制度的改革,确保内部机制改革和扶持政策逐步到位;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内控机制,创新信贷管理机制等,提高农村信用社的服务效益,管理效益和经营效益,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四)适当调整农村信用社的宏观政策定位,加快其行业管理体制建设。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已处于加快分化的时期,合作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的属性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不宜笼统地将其定位为合作金融。对于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定位问题,可依据“少说多看”的原则暂时搁置起来。农村信用社点我面广,具有服务“三农”的比较优势和组织基础,包括同农户的密切联系。因此,农村信用社以坚持为“三农”服务为宗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全国的农村信用社行业管理体制,必须基于以下考虑:第一,考虑到信用社松散,多特征,多样化的现实条件,全国性纵向行业管理模式不可能管好信用社的经营行为。第二,权力集中的紧密型行业管理往往导致官僚主义,低行政效率和寻租行为。第三,行业管理实际上形成利益集团。第四,如果信用社在机构上多种模式并存,就不需要一个全国性行业管理部门来“抓经营管理”。因此,从行业管理来看,农村信用社按照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层层服务的方式,组建金字塔式的组织体系,不仅有利于建立覆盖全国的资金清算系统和通存通兑系统,增加其行业竞争力和拓展业务的能力,也有利于信用社更好地在系统内部调剂资金头寸,参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而增加农村资金供给,增强农村信用社抵御风险和适应现代金融业务发展的能力。
(五)立足于发挥自身优势,实现业务创新和内部管理的突破。1.要继续重点发展传统业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人缘,地缘,点多面广的优势,实行全员营销。狠抓存款,壮大资金实力。盘活贷款存量,创新贷款业务。坚持走以“农”为本,支持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业产业发展的“特色”路线。2.要在拓展中间业务方面寻求突破。进一步增强和完善信用社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信用社在农村和城区的网点优势,积极争取开办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委托业务和代收代付业务,有计划,有系统地开展宣传营销活动,向社会推介服务项目和业务品种。加快农村信用社电子化建设,形成完备的支付交易结算系统和金融信息系统,为中间业务发展创造技术和信息条件。3.要在加强内控建设与执行方面有质的转变。要强化内部控制措施,使内控真正成为农信社内部管理的重要环节。4.要培育有理性的控制权代表----农村信用社分散股东的代理者----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一个专家化的群体,代表农村信用社的自然人投资者行使资本经营经或所有权,一是有能力参与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农村信用社众多单个自然人股东行权能力不足或无行权能力的问题;二是机构投资者集农村信用社众多小额投资者的资本,股权集中度较高,也具备参与农村信用社治理的条件。因此,可以认为,农村信用社领域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将是农村信用社内部治理的历史性转折。
(六)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放手发展农村信用合作。民间借贷是中国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形式,通常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民间借贷市场的存在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国家宏观调控和利率政策调整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能一味无视和打压民间借贷,要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在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之间,建立起合法的演进渠道和制度人口。首先,必须给民间借贷以合法的空间,以使规范意义的信用合作拥有温床和土壤;可出台监管部门受权规章,允许民间借贷在给定条件下合法存在。其次,建立符合条件的民间借贷进入正规信用合作制度安排的渠道和人口。由民间借贷改造为农村信用社实行“宽进宽出”。再次,规范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社。这方面,国际经验和国内的探讨探索已经比较丰富,有条件制定《农村信用合作社法》。这个法应当规定按现代合作制原则在农村规范发展信用合作社。
(七)做大作强农村信用社必须依靠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一是地方政府要因地制宜,明确发展思路,加快县域和农村经济发展。应从区域优势,资源优势,比较优势着眼大力发展特色经济,绿色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精加工,大力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拉长农村产业链,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壮大农村经济。从发展生态旅游业,支持小城镇建设入手。引导农村信用社资金与农业科技,市场信息相结合,为农村信用社资金投放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二是要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做好增资扩股和壮大资金实力工作。地方政府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出台相应措施,引导和鼓励农民,城镇居民,工商企业,民营资本等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信用社,以不断扩大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为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提供资金保障。三是要大力整治信用秩序,培育和建设良好的信用环境。要把信用环境纳入打造诚信政府这一系统工程,像抓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工程那样,积极推动创安工作,深入开展创建信用乡(镇),信用村活动。把打击逃废债务,保护债权纳入创建农村信用工程,凡涉及到农村信用社债权的企业改制,相关农村信用社要参与企业改制全过程,防止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悬空金融债权。要抓住源头治理,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协助农村信用社清收地方政府及村,组贷款和县直单位干部职工的逾期拖欠贷款,对蓄意不还的“钉子户”进行惩戒,以良好的信用环境为县域金融保驾护航。
参 考 文 献
山西金融学会主办《金融导刊》
〈中国农村信用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