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创新的现状
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风险分析
(一)认知风险
(二)操作风险
(三)监管风险
(四)道德风险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
(一)微观金融主体内部自我监督管理
(二)交易所内部监管
(三)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监管
四、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策略
(一)衍生产品交易与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
(二)对产品定价、风险参数和对冲的风险管控
内 容 摘 要
全融衍生产品是指从传统的基础金融工具,如货币、利率、股票等交易过程中,衍生发展出来的新金融产品。随着2005年7月21日新的浮动汇率制度的实行,金融衍生产品需求不断增加,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创新来拓宽市场,完善和强化银行服务功能已成为各家银行追逐的新目标。近年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产品一直是人们注目的焦点,接二连三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联系在一起的事件的发生,一再引起人们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上存在的巨大风险的注意和反省。本文从分析金融衍生产品创新风险产生的原因着手,探索如何对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进行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金融监管
浅议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与监管
一、我国金融衍生品创新的现状
随着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商业银行加大了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广力度以规避风险和增加收入。据有关部门调查,远期结售汇工具的使用在金融衍生工具中占比高达91%,另外,外汇掉期业务的推出加速了金融衍生品发展的步伐;在理财市场上,商业银行更是积极创新,推出了多种与衍生品有关的外汇理财产品,并逐渐形成了各行的外汇理财品牌,如中行的“汇聚宝”、工行的“汇财宝”、建行的“汇得盈”、农行的“汇利丰”、招商银行的“外汇通”等,中行上海市分行最新推出的“中银美元指数”,成为国内第一个指数性外汇产品,使得外汇宝投资者不论美元涨跌都将有机会获利,2005年5月份民生银行获得开办外汇衍生业务资格后,推出的4款外汇产品,门槛更低,且收益更高。目前,大多数银行的起点金额都打破了以往万元的高额门槛,降低到了1000美元,受到了投资者的热烈追捧。今后随着资本项目的进一步开放,利率和汇率等系统性风险逐步加大,实体经济和金融机构对能有效规避系统性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市场将产生越来越强烈的需求,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种类和交易规模将呈现更快的增长。
衍生品的创新和开发在提高金融服务效率、质量和分散风险以及风险识别、风险定价等方面显示了强大的效用,同时也不断盘活着金融机构和投资者持有的长期资产,增加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和资产利用效率,但衍生产品创新和开发把更多的投资者绑定到系统风险的漩涡之中,使得各种风险由点到线再延伸到立体的三位空间层面中,金融衍生品的创新和开发在方便金融交易,提高经济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也使得“蝴蝶效应”式危机大面积蔓延变得更加可能和可行。因此商业银行在实施金融衍生品创新的同时,必须正确认识金融衍生并加强其风险管理。
二、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风险分析
衍生产品是适应规避风险的需要而产生,但是,风险只能转嫁和分散,而不可能被消除,因此,参与衍生品交易本身就蕴藏着风险。任何单笔或有限金额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中仍然包含了大量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于新兴的金融衍生品引入国内不久,缺乏衍生品的定价能力,从事金融衍生业务的机构主要以中间人的方式参与交易,因此其面临的风险主要还是认知风险、操作风险、监管风险和道德风险等人为的主观风险。
(一)认知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复杂性,是令许多人头疼的问题。即使是专家有时也可能难以衡量其全部结果。金融衍生品如果超出了参与者估算和管理的能力必将增大损失的风险。一个谨慎的投资者不会参与自己尚不了解的金融业务,而如果不谨慎,简单的金融交易也会酿成巨大的损失。高层管理人员对金融衍生品的认知非常重要。例如在国储铜事件中,国家储备局直接介入了自己相对不熟悉的金融衍生品期货交易范畴,从而造成了“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汤”的巨大损失局面。但作为管理储备物资系统和国有资产的国家储备局,并没有经营金融衍生品期货的经验和市场运营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仓促上阵,敢于和在期货市场中呼风唤雨的国际基金大鳄们搏杀,出现“一失足”而造成“千古恨”的局面也就在所难免了。
(二)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缺乏内部控制,交易程序不健全,价格反映变动不及时或错误预测行情,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等原因造成的风险。在中航油事件中,中航油集团实际上在2004年10月24日就开始了解到事件的严重性,如果那时集团决定斩仓,整个盘位的实际亏损就不会超过1亿美元了,尽管同样是巨亏,但比起5.5亿美元显然是小巫见大巫了。金融衍生品期货本来是诞生在一个相对完善和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中,是经济操控能力极为娴熟的经营项目之一,因此必须要有较为科学的管理市场风险的机构和管理者进行运作,任何操作不当,都有可能导致巨额的损失。
(三)监管风险
尽管银监会于2004年3月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成为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但《办法》未就外汇衍生交易的主体、资金范围及性质进行界定,以前的相关法规也仅对个别具体业务的交易主体与资金来源进行了限定,全面性不足,总体管理思路不是很明确。在监管任务的分工上,《办法》也未明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的监管职责,监管的重叠与真空效应引发了市场规制行为的扭曲。更为重要的是,在金融衍生品场外交易市场,它没有固定的场所(其交易者可能来自世界各地);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 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任何时候都可能针对具体的市场情形和市场需求,跨越市场和国界,开发出新的金融衍生品;它也没有像交易所那样公开透明的市场信息。在这样的情况下,受制于地域分割与条块分工的监管部门往往难于实现对场外交易市场的有效监管,形成监管风险。
(四)道德风险
如果说其他风险引发的损失是巨大的,那么由道德风险引发的损失则是无限的。去年轰动一时的中航油陈久霖事件已经为中国对海外企业的监管失控敲响了警钟,但是时隔不久,又爆出国储局期铜交易事件,让人不得不对海外资产的安全性产生担忧。其实,在中航油及这次国储局伦敦铜金属交易事件之前,早在1998年,就有株洲冶炼厂原厂长曾维伦不顾开展国外期货投机业务必报总公司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未经批准违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在国储局巨亏人民币14.6亿元的前车之鉴。如果仅仅认为国有企业海外期货业务属违规越权的操作行为,而不分析这种违规运作的源头所在,那么这种国有资产流失的事件必然会一再重演。事实上,无论国储局交易员,还是中航油事件中的陈久霖,都是利用国家资金投机,如果赚了钱,可以从中获取大笔红利;如果输了,却由政府动用公共资金埋单。在目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现状下,国企如何在现代国际市场上规避风险,如何适应现代金融衍生产品的不断延伸,除了需要精致的制度框架、明晰的产权安排和委托—-代理关系、严格的信托责任法律体系、对称的内部约束激励机制、流畅的信息输送机制、专业、理性、负责的交易员等制度规范外,还需要有道德约束。否则将激励在境外从事期货交易的企业及其管理层的赌博心态,纵容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泛滥。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
“水能载舟,亦能覆舟”。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和对冲风险,增加金融市场的流通性,提高投资效率,优化资源配置。但是,由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失败而引起的灾难又是触目惊心、层出不穷。其实,亏损、破产的产生以及市场动荡的出现,并非衍生产品本身的过错,而是由于对衍生产品的滥用和监管不力造成的,所以当务之急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从多方面着手,分层次地来管理控制这些风险。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国际上基本上采取企业自控、行业协会和交易所自律、政府部门监管的三级风险管理模式。
(一)微观金融主体内部自我监督管理
首先,建立风险决策机制和内部监管制度,包括限定交易的目的、对象、目标价格、合约类型、持仓数量、止损点位、交易流程以及不同部门的职责分配等。其次,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控制交易程序,将操作权、结算权、监督权分开,有严格的层次分明的业务授权,加大对越权交易的处罚力度;再次,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通过“风险价值法”和“压力试验法”对交易人员的交易进行记录、确认、市价计值,评价、度量和防范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面临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结算风险、操作风险等。
(二)交易所内部监管
交易所是衍生产品的交易组织者和市场管理者,它通过制定场内交易规则,监督市场的业务操作,保证交易在公开、公正、竞争的条件下进行。第一,创建完备的金融衍生市场制度,包括:严格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增强透明度;大额报告制度;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对衍生市场交易者的市场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制定资本充足要求;以及其他场内和场外市场交易规则等等。第二,建立衍生市场的担保制度,包括:合理制定并及时调整保证金比例,起到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持仓限额制度,发挥第二道防线的作用;日间保证金追加条款;逐日盯市制度或按市价计值加强清算、结算和支付系统的管理;价格限额制度等。第三,加强财务监督,根据衍生产品的特点,改革传统的会计记账方法和原则,制定统一的信息披露规则和程序,以便管理层和用户可以清晰明了地掌握风险敞口情况。
(三)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与监管
除了上述加强内部管理机制外政府部门的调控与监管也相当必要。
首先,完善立法,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完备的法律,制定有关交易管理的统一标准;其次,加强对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规定从事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确定风险承担限额,对金融机构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检查,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负责审批衍生产品交易所的成立和交易所申请的衍生产品品种。再次,严格区分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控制金融机构业务交叉的程度。同时,中央银行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另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在世界范围内超国界和超政府地蓬勃开展,单一国家和地区已无法对其风险进行全面的控制,因此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国际监管和国际合作,成为国际金融界和各国金融当局的共识。在巴林银行事件之后,国际清算银行已着手对衍生产品交易进行全面的调查与监督,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资本充足性的监督。
尽管存在上述风险管理模式上的共性,但各国同时保持着各自的特点。例如,美国对衍生市场实行政府监管机构多头管制,其显著特征是重视立法,依法治市,从而保证了美国衍生市场的有序性和效率性。英国基本继承了美国的三级监管体系,美英两国监管的区别在于:美国更重视政府对衍生市场依法管理,而英国更重视协会和交易所的自律管理。日本基本承袭了欧美模式,实行三级管理,其监管机构也呈多元化特征。但是,与美国赋予不同的机构以不同层次的监管职能不同的是,日本是按产品类型的不同,归口于不同的政府部门进行分而治之,其行业自律不及欧美严格有效。与对资本与金融账户开放的严格控制有关,日本总体上对衍生市场监管较严。金融机构被要求将衍生工具交易分记两个账户:一个是对冲交易所持有的基本现货工具风险账户;另一个是投机账户。投机账户须按市价计值,并将投机性衍生交易的未实现盈亏列入现行收入报告,并禁止两个账户相互掩盖和相互转移。新加坡的市场发展属追赶型,政府首先强调监管部门应主动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市场的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衍生市场发展,起步也晚于欧美国家,但监管中,香港成功地借鉴了欧美国家成熟的经验,采取的主要是政府监管与交易所自我管理有机统一的监管模式。在自我管理系统中,香港有特色的做法是将行业自律监管与商业利益有机结合,主要表现为有关保证公司和赔偿公司的制度安排。
所以政府的监管与控制是有效防止和减少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有效途径。
四、我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策略
(一)衍生产品交易与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
为了鼓励我国金融机构规避市场风险,发展中间业务,银监会成立之初就出台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实施两年多来,我国银行业衍生产品业务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有18家中资银行和39家外资银行经批准取得了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杠杆作用,它对利率和汇率的敏感度要比其相应的债券和货币资产对利率和汇率的敏感度强得多。所以,加强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和监管也日趋重要。
前面列举的国储铜等重大事件,大多与衍生产品有关,表明了类似重大风险损失即便在市场机制相对健全、风险管理和监管相对严格的发达国家也会发生。震惊中外的“中航油”事件虽然发生在能源市场,但是其发生的机制、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问题对金融领域有着重要的警示意义。
随着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交易业务的快速发展,衍生业务的风险在不断加大。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产品风险定价能力还有待提高,风险转移和对冲手段还比较少,大部分银行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所以监管者要更加注意对金融衍生业务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对市场风险的监管。
(二)对产品定价、风险参数和对冲的风险管控
衍生产品定价是一个比传统产品定价更为复杂的技术性工作,产品越复杂,定价的复杂程度就越高。除对基础市场要有相当把握的知识外,衍生产品的定价需要合适的数学模型同时还需要有计算机程序来执行。国外衍生产品的定价模型经过了几十年的摸索和实践已经趋于成熟,我国衍生产品市场发展尚处初期阶段。我国很多金融机构对普通常用的金融衍生产品虽已有了一些定价模型,但是对较为复杂的产品大多数机构尚无自己的定价模型,交易的价格目前仍需要通过外资机构提供,在交易衍生产品时仍然采用“货比三家”的方法。加速提升金融机构产品定价能力是我国发展衍生产品市场的必然要求。通过市场检查了解我国金融机构及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产品定价的状况,从而找出逐渐加强金融机构产品定价能力和风险对冲的具体措施。
总之,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出现和发展,使得规范金融市场更为重要。政府与金融部门内部应不断加强监管,以提高我国金融市场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水平,使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顺利与国际市场接轨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 考 文 献
1、叶永刚,《金融工程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4月;
2、李成,《货币金融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7月;
3、沈悦,《金融市场学》,科学出版社, 2004年8月;
4、《构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安全网》,《中国经济周刊》2006年4月;
5、《把产品创新主导权还给市场》,中经在线, 2006年3月;
6、《唐双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大力支持金融创新》,银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