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对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金融支付结算在农村服务存在的问题
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内 容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银行结算体制的问题和人民币结算机制的健全和农村支付结算存在问题及原因,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改善金融支付结算环境,促进我银行业支付结算问题与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服务 经济发展 环境改善
我国银行结算体制的问题与对策
支付结算体系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和社会资金运行的大动脉,关系到金融稳定和社会安定,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高度重视金融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金融支付结算现代化、为全面提高金融服务水平,促进经济金融市场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实现了大、小额支付系统的高效稳定运行,改善了非现金支付结算,发展和应用的政策环境,加大了对网上支付结算的规范力度,从而大大加速了社会资金的周转,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相对国际的结算方式我国银行业的支付结算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我国银行对国际结算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较大。目前,人民币只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以及现行的银行结售汇制度,使我国与其它国家的贸易收支不能自由进行结算,企业贸易项下的外汇收入必须卖给银行。而外汇汇率则是由中央银行综合各方面因素制定,企业创汇成本即使大大高于现实汇价也得出售,这不仅使外贸出口企业蒙受一定的汇率风险,而且也给办理国际保理、包买票据等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带来较大的汇率风险。
二是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品种较少,难以适应客户的需求。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办理的国际结算业务仅限于信用证、托收、汇款等传统结算品种,对于融资性的结算业务还只是处在探索、开发阶段。
三是结算技术电子化、网络化程度不高。目前,商业银行虽然对一些常规业务基本实现了计算机处理,但很多分支机构尚未加入CCPC系统,大部分国际结算业务还未完全实现自动化。与国际大银行拥有现代化的电子网络、国际结算各环节自动化处理相比,我国银行业国际结算的工作效率相对较低,因此,难免使国际结算业务大量流失。四是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不能够适应国际结算方式多元化的要求。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银行封闭经营多年,既有国际金融知识又熟悉计算机、外语的国际结算人才严重匮乏。
金融支付结算在农村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广西部份县以下,工行、中行、建行都撤离到市一级,如今只有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刚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从县域金融网点布局来看,县里没有其他银行,只有中国农业银行,农业银行又“抓大放小”,纷纷撤消其在农村的营业网点。
邮政储蓄银行虽然网络发达,但营业网点也比较少,受制于目前业务范围,支付结算服务仅限城“绿卡”个人结算的通存通兑中等业务,在单位结算和跨行支付结算方面,因未加入现代支付系统无法办理,对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办理跨系统结算无能为力。
在现代科学的高效发展中,从农村金融布局来看,农村支付结算服务相对还比效滞后,结算服务跟不上结算需求的矛盾日益突出使农村金融机构锐减,作为农村金融支付结算服务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乡、镇网点,目前也未直接加入现代化支付系统,所有异地资金汇划只能划往县级联社结算中心,再由县级联社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异在资金汇划,支付结算环节多,资金在途时间长,影响了结算的功能,或者信用社只能办理省内的通存通兑结算业务,缺乏全国范围的协作和统一。
由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增多和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广大农村地区对金融服务特别是支付结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金融网点存量现状难以满足农村的区日益发展的支付结算服务需求,乡(镇)村两级区域内的结算网点覆盖逐年降低,一些偏远落后地区出现了结算网点缺位现象。
另外,部分基层金融机构存在“重存款、重信贷、轻结算管理”的思想,支付结算人员配置不足,排队等待的现象较为严重,致使部分乡镇企业和农民舍近求远,赴城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三、理顺支付结算管理工作机制 一是建议总行统一制订明晰、规范、操作性强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明确人民银行应履行支付结算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清算管理的具体内容,中央银行支付管理框架应当明确规定有关支付结算制度安排、清算规章以及人民银行清算管理现场检查的介入标准和处罚范围。统一、规范的支付结算管理框架有利于基层央行强化对金融机构清算全过程的持续性检查和监督管理,促进基层央行依法行政,确保央行支付结算管理工作得以合规、有效的顺利开展。
二是合理划分支付结算监管职能,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和合作,提高支付结算管理水平。
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对支付结算、清算业务的监管职能,做到各有侧重,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在职能划分方面:银行业监管部门可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本票、票的签发、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银行卡等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和内控监管,人民银行则可充分利用相关业务系统收集第一手信息资料,侧重于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结算纪律情况、账户管理情况检查,实施实时监管,动态监管和现场检查,从而提高结算、清算检查效率,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良好的支付结算秩序。 四、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目前支付结算管理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两家机构共同承担的,因此两家之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中的重点问题是人民银行建议检查权的行使问题。根据新《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建议检查权可以由人民银行总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建议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但在实际工作中央行级的建议检查权是远远不够的。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可以通过分别向下授权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人民银行的建议检查权可以行使到县。为防止建议检查权的滥用,具体行使过程可以采取本级人民银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将建议检查的事项上报上级人民银行,经批准后向本级银监机构发送检查建议书的形式把建议检查权的行使和受理落实到基层单位。
另外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与当地银监机构定期、不定期召开金融监管联席会议的形式,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启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定期组织监管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建议检查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银监机构对支付结算业务日常管理和具体违法行为处罚的职能,形成合力,依法监管,共同维护好辖区支付结算秩序。只有这样才能把我国银行业支付结算跟国际结算拉近。
参 考 文 献
[1] 县域金融分析.中国金融出版2003
[2] 2009 《中国金融会计6期》
[3] 2010 《中国金融支付清算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