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需要资金的大量投入及金融的有效支持,农村金融在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客观反映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整体状况的基础上,对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及矛盾进行深入剖析;最后提出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相关建议,以促进我国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目 录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农村金融体制不断完善,农村金融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高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农村金融体制还有很多问题和差距。差距表现在很多方面,既有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也有农村金融市场不完善的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是农村金融服务不足。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其组织架构见图1)。主要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这一体系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以部分民间金融为补充,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农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 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72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60家,另有9家农村合作银行机构获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19家。截至2005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27036家(比上年末减少5818家),资产总额27716.12亿元,负债总额26579.12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8.97%。 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状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个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5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为108271亿元,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74697亿元的28.8%;负债总额105523亿元,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358070亿元的29.4%。其中存款总额873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300209亿元的29%;贷款总额58004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6839亿元的28%。从信贷支农的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
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包括农村银行类机构体系以外的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1)农村保险类机构。如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正规和非正规的小额信贷组织,这包括人民银行指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也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如扶贫社;(3)民间借贷;(4)其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如农产品期货组织、农业担保组织等。
(三)我国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总量
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余 额达到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7万亿元的19%,比“十五”初期增加1.6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7%,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十五”初期增加11.5万亿元,年均增长24%)。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农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元,直接到户的贷款(农户贷款)比重达到80%。农业贷款比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2002年末增长80.5%,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22.6个百分点。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金融产品的广泛推广,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现象。据统计,2005年共有7000万户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占全国2.2亿农户的31%(资料显示,同期印度仅为16%,菲律宾与印尼仅为4%),占有贷款需求且满足贷款条件农户总数(1.2亿)的近60%,受惠农户2亿多。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和矛盾
农村金融服务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有很大差距
从以上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在很多方面不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不适应农村金融需求,贷款条件苛刻,贷款品种设计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贷款额度、期限与农民生产消费实际脱节;农村资金外流问题突出。四大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通过系统上存、资金拆借、购买国债等方式将大量资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或非农领域,农村金融抑制问题较为突出;农村金融业务种类较少。农村支付结算环境不理想,金融深化程度不够;农业保险产品发展滞后。农业保险规模小、参保少、理赔难问题较为突出;民间借贷发展迅速,表明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制度机制建设不到位是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深层原因
农村金融市场是一个特殊的金融市场,在这一市场提供金融服务面临一系列特殊的制度性、机制性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困难和问题是所有金融机构都会面临的,反映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如果这些困难和问题能够得到解决,现有农村金融机构的存量资金就会有很大一部分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便会在一定程度上迎刃而解。2005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差高达30128亿元,存贷比仅为56.3%。如果资金得到充分运用,存贷比达到75%,将增加贷款12889.8亿元,占2005年末县及县以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33.2%,这表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发放潜力是巨大的。而如果这些制度性、机制性问题得不到解决,即使在农村设立再多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服务不足的问题仍将继续存在,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制度性、机制性问题主要是:
(一)农村金融市场制度约束不到位。
农村金融市场是弱质市场,其规模效益低于城市金融,因而盈利能力偏低。在缺乏制度约束的情况下,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势必引发农村资金外流,势必导致商业性金融机构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导致农村金融市场失灵,形成“马太效应”。因此,要增加对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支持,必须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制度约束,利用法律手段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矫正。
(二)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
在信贷市场上,信贷供求双方能否顺利实现交易取决于供求双方的信息对称程度。较高的信息不对称必然加大信贷交易成本,因此信息对称程度是决定市场规模大小的重要因素之一。农村金融机构服务对象是众多小规模经营的农户和大量的农村中小企业,贷款对象数量巨大,地域高度分散,并且大多缺乏抵押品。这就决定了农村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对于城市金融市场更为突出。当前,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征信系统,农村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必须花费庞大的信息费用搜集农户信息,庞大的信息费用构成了农村金融交易的巨大成本。农村金融市场交易成本过高必然阻碍农村金融市场规模的扩大。
(三)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机制转变不到位
部分农村金融机构思想观念转变滞后,仍然沿袭“等客上门”的习惯做法,缺乏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危机感和客户至上的理念,缺乏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意识,工作安于现状,不能积极转换内部经营机制,不能大力加强市场营销、开拓农村金融市场。特别是信贷投放的激励与约束不对称,信贷管理重风险约束、轻市场开拓,降低了信贷人员市场营销的积极性。同时,农村金融需求具有地区差异性和多样性,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难以实行标准化的统一的经营模式,这必然要求农村金融机构的基层机构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特点开展多样化经营。但是,目前部分地方省联社对基层社的管理过分集中,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基层农村信用社的活力,不利于基层社加强金融创新,不利于满足农村多元化金融需求。
(四)农村金融市场政策扶持不到位
农业是弱质产业,投入多、产出少、周期长,同时,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低。这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成本高、风险高、收益低,决定了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和需求难以实现高水平的均衡,农村金融市场“蛋糕”无法在市场规则下做大。因此,要扩大农村金融市场规模必须依赖外部力量的扶持,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的作用。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对农村金融采取特殊的扶持政策,对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风险予以合理补偿。而目前我国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政策扶持有限,大量支农贷款、农业保险等金融业务得不到贴息和补偿,致使农村金融供给意愿受到限制。
(五)农村民间借贷行为日益活跃
农村的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据调研显示,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 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融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数据,农户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民间金融在浙江、福建、广东三省沿海发达地区非常活跃,民间资金相当充裕,其流动量也相当惊人,已经形成了一个颇具规模的地下金融市场,且以多种形式为依托。目前或曾出现的主要形式包括:民间自由借贷、合会、私人钱庄、经营纯粹民间借款业务的典当行、非政府小额信贷和其他年间金融组织等合会。对于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有研究表明,浙江温州现有的16.7万家企业中,60%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金。 民间金融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渗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正规金融的供给不足,起到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是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种种问题也不容忽视。一是诱发高利贷行为,致使其目前仍盛行于很多地方的农村。据农研中心2002年的02号课题组研究报告(曹力群,2000),现阶段农村民间金融活动中高利贷比重仍很高。在对15个省区20个县市(东部:山东、福建、广西;中部:内蒙古、山西、湖南、河北、安徽、江西;西部:陕西、青海、广西、甘肃、四川、贵州、云南)调查的50起借款案例和22起贷款案例中,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分别占85.7%和79%。二是地下金融风险较大,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地下金融组织作为一种自发性的私营的金融组织,其组织资金的力量较小,大部分情况时全部负债经营,加之操作人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往往根据血缘和人情关系甚至是通过高利息引诱来操作存款业务,经营安全性很低,信用水平低下,一旦市场发生急剧变化,极易出现倒闭破产情况。另外,地下金融的趋利性易迎合人们的金融投机心理。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下,人们的这种投机心理很容易被一些不法地下金融组织所引导,从而脱离正常的借贷行为演变为膨胀的投机行为,进而引发某些诈骗行为,引发金融秩序的动荡,这些现象足以表明现今农村正规金融机构服务不到位。
农村金融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是制度机制建设不到位的问题。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必须立足解决影响农村金融服务的制度性、机制性问题,这应当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
三、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促进现代农业及新农村建设
2006年12月20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颁布了《关于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直面现行金融体制的“瓶颈”,在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方面实现了重大突破,这对于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城乡经济金融的协调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谓是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破冰之履”,被誉为我国农村金融的“新政”。
2007年初全国金融会议召开,提出了“健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其他金融组织的作用。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同时,加强和改进监管,防范风险隐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政策支持。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任务。基于此,我们认为:随着现代农业及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职能的发挥以及农村金融市场定位上都要有各自的突破与创新。
(一)是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支持“三农”的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
应尽快出台金融支农的有关法律和政策,依靠法律强制和政策引导推动建立农村信贷稳定增长机制。应规定设在农村的金融机构将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同时,应充分重视财政在激励需求和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出台财政补贴、担保或税收优惠等措施,不断扩大财政扶持对农村金融的覆盖面,引导金融资源流向农业和农村。凡是“三农”贷款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较低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业务准入优先等政策,以此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制度约束和政策引导,市场失灵的问题会得到较好矫正,金融资源外流趋势会得到缓解,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与需求可以得到双向优化。
(二)是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
农户居住在固定区域,其个人信用信息沉淀在民间。充分挖掘这些信息有利于减少贷款的信息不对称性,促进增加信用贷款。针对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和农户缺乏抵押品的现实,应加快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在此基础上,引导农村信用社重视搜集农户信誉、道德品质等软信息,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数据库,从而注重依靠分析农户第一还款来源发放信用贷款。要积极开展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加强信用乡、信用村和信用户评定工作,为增加信用贷款创造条件。
(三)是农村金融机构要转换经营机制,加快金融产品创新。
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转变经营观念,增强“三农”服务意识,在加强贷款营销、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额度和降低贷款利率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改进农村金融服务;要逐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联户联保贷款等业务,扩大贷款的额度和期限;创新授信和抵押担保贷款管理制度,提高贷款效率;大力开展住房信贷、教育信贷等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加大对农民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信贷支持。要根据农村经济特点,创新开发新业务、新产品,逐步推广银行卡、商业汇票、理财、投资咨询等业务,满足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要改进和创新结算渠道,加快电子化建设,更大范围地推广“金卡”工程和汇兑结算网络。同时,要逐步完善省联社对基层信用社的管理体制。
(四)是加快发展农业保险。
加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宣传和推动力度,积极发展农村人身保险等保险品种,提高农村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要在发展政策性保险的同时,积极推进农村商业保险、合作互助保险,引进发展经营农业险的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保险服务体系建设。
(五)是加强农村金融市场监管。
要积极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对新设立的金融机构及民间金融组织,要规范准入标准,提高机构质量;规范发展民间融资,积极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诸如《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服务,减少因法律盲区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
(六)是积极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地方政府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不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为资金向农村聚集创造良好的条件。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直接涉及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对增加农产品生产和供应,提高农民的收入,以及抑制通货膨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改革过程中,应从全面发展农村经济的大局出发,加强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使这项改革积极稳妥地进行。农村金融系统中的广大干部和职工也应顾全大局,在深化改革中不误农时地做好各项金融服务,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参 考 文 献
1、《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6-12-20。
2、新华网:“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全国金融会议’上的讲话”,,2007-1-22。
3、罗春玲:《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改革》,2005(2)。
4、吴晓灵:《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