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间业务的现状1
二、中间业务面临的挑战与问题2
三、几点思考4
内 容 摘 要
目前国内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所能带来的利润越来越小,各商业银行将目光投向了中间业务。由于金融深化与金融业竞争,市场需求与管制放松的刺激等诸多因素的综合影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问题日益显现:经营风险的隐蔽性、交易范围的国际化、相关法规不完善、监管技术落后。因此,需要建立积极的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的国际合作、完善相关法规、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来提高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和监管水平。
浅析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与监管
近年来,随着金融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银行业竞争的加剧,传统存贷款业务风险加大、收益减少,而中间业务凭借其较高的风险分散性以及比较稳定的收益性,越来越受到广大商业银行的青睐。商业银行所具有的得天独厚的信息、客户资源优势以及网络科技优势使其具备了大力开拓中间业务的条件。目前,随着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和金融工具的推陈出新,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结算、汇兑、代理、信息咨询、担保、承兑等传统中间业务的基础上,陆续推出了诸如网络银行、金融衍生产品等一系列新兴中间业务,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中间业务品种体系。
中间业务的现状
所谓中间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中介人的身份代客户办理各种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 续费的业务。重要包括结算业务、租赁业务、信托业务、代理业务、信用卡业务、代保管业务和信息咨询业务等。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一种广义的金融服务,它通过为客户提供各种服务来获得各种服务收入,它与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共同构成商业银行的三大业务类型。
伴随着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总量的迅速扩张,新兴中间业务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2002年至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从3.8%提高到10.0%;截至2005年,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业务量年累计超过6万亿元。与此同时,金融衍生品交易作为新兴中间业务的代表得到蓬勃发展,截至2005年底,已经有8家中资银行,11家外资银行以及1家中外合资银行获得了全面经营金融衍生产品的牌照。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对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产品业务也将会产生巨大的促进作用。网上银行业务也方兴未艾,据统计,2006年网上银行用户占网民数量的33.6%,据预测,到2010年网上银行客户将达到5000万户。从发达国家来看,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是“黄金业务”,全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在40%左右,2005年,花旗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达到5076,而德意志银行的中间业务占比更是超过了70%。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起步较晚,但是从其迅猛的发展速度和广阔的发展空间来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中间业务将继续维持高速增长的态势。
中间业务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一)经营风险的隐蔽性
中间业务也称表外业务,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并不能使其得到真实充分的揭示,因而难以从商业银行的财务报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中准确判断中间业务的规模与经营风险的状况。这种经营风险的隐蔽性使商业银行的监管者难以要想获得全面准确的信息。新兴中间业务更是如此。余融衍生产品市场中,不仅监管机构也无法得到准确的信息把握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市场参与者也难以通过财务报表获得充分的信息从而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或者分析交易对手的自信状况,这些无疑都增加了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以及整个市场的风险。网上银行交易不仅有隐蔽性,而且具有虚拟性的特点,经营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所有的金融业务往来都是以数字化形式在线交易,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往来全部以不见面的方式进行,各项金融业务在瞬间即可完成,这些特性增加了社会公众以及监管当局解到网上银行的经营情况的难度,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交易范围的国际化
中间业务涉及面广,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中间业务交易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高,商业银行的传统国际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业务、国际信托业务、国际租
赁业务等都有了较大的发展,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和监管的难度都增大了。新兴中间业务的不断创新更加促进了交易国际化的发展。首先,就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来说,其国际化程度很高,而且受到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汇率以及股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涉及面广,影响力和破坏力大。同时,随着现代金融技术和金融工程理论的突破性进展,国际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品种、交易量和交易速度都取得了爆发性的增长,增加了发尘金融危机的可能性,提高了监管的难度。其次,互联网的国际化为网上银行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使网上银行的交易不受地域的限制,国内用户可以登录国外银行的网站,并发生交易业务,国内外银行间的资金转移瞬间就可实现。国外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样也利用网上银行实现资金在境内外的资金转移。这些都是监管当局面临的监管难题。
(三)相关法规不完善
就目前的金融法规体系而言,有关中间业务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在各种规章制度中,针对性的立法只有2001年制定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然而该规定只是原则性的提出了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却没有具体的监管处罚办法。随着中间业务品种的不断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监管难度也日益增大。在新兴中间业务中,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据的主要法规仅有《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一部,2005年实施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也有涉及,但是金融衍生品种类繁多,随意性大,组合能力强,新的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这导致相关的法律法规难以跟上衍生品市场发展的速度。与网上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除原有的《网上银行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和2006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之外,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法律少之又少,虽然明确了市场准入问题和风险监管问题,然而对网上银行业务的一些具体问题却没有规定。在实际操作中,网上银行业务涉及到的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票据法》《合同法》等等,但是这些法规并没有进行相关的补充,导致引发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可能性增大。
(四)监管技术落后
以金融衍生品、网上银行为代表的新兴中间业务,具有高度技术性、复杂性
的特点,不仅对新兴中间业务的开办者提出较高要求,更是对监管部门的技术水平提出考验。我国目前监管技术、手段科技支撑力度小,对监管数据的采集主要
是被监管对象报送或现场检查获得,没有建立相应的程序与被监管对象进行网络
对接。数据的收集、汇总、分析主要依靠人工操作完成,只能实行定点存量监管,
序时流量监管不足,而新兴中间业务产生的风险,主要反映在流量上。技术水平
落后还反映在网络建设落后,监管分析软件水平低,输入相应数据,得出结论与
现实差距太大,同时缺少一套应配套风险防范制度和安全预警系统,金融预测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差。
(五)监管界限模糊
网上银行、金融衍生品等新兴中间业务的迅猛发展,突破了传统的业务领域,导致银行、证券和网络部门业务相互渗透、相互交织,模糊了传统的监管界限,形成监管的重合区。在该区域内,不是重复监管,就是形成监管真空。重复监管加大了监管的监管成本和被监管对象的经营成本支出,也极易形成“政出多门”情形,令被监管对象无所适从。监管真空造成监管者之间职责不清,对新兴中间业务无人过问,遇到问题相互推诿,降低了监管效率。同时,给被监管单位造成错觉,诱发其借业务创新的开展打法律“擦边球”,或直接从事违规活动。在实践中,这类问题表现最突出的是人民银行与银监管会之间“结算”和“清算”的界定问题,以及证监会与银监会之间“证券业融资”和“金融衍生品”的监管问题。
几点思考
(一)建立积极的信息披露制度
为了保护银行及其客户的利益,约束和规范中间业务的经营活动风险,保证金融体系稳定运行,针对中间业务经营具有的隐蔽性特点需要切实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传统中间业务的信息披露来说,仅以注释或附录的形式反映在财务报表上的作法已经不适应监管的要求,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专项报表,提高中间业务的透明度。相对于传统中间业务,新兴中间业务信息披露制度的探索则更为紧迫。对金融衍生业务来说,监管当局应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的财务会计准则,例如: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金融工具:揭示与呈报(1995)、美国FASB的119号《对衍生金融工具以及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揭示》等等,对金融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做出详细的规定。此外,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与衍生工具有关的本金的大小、客户的类型及相关信息、金融衍生工具的类型等。网上银行业务的虚拟性则要求制定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有必要强制网络银行定期公布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信息,并不断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二)加强监管部门的国际合作
加强监管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的国际合作是应对中间业务交易国际化、降低金融风险的重要途径。例如,传统中间业务中的信用证、保理等业务就可以通过国际间贸易部门的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达到降低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目的。
国际合作在控制新兴中间业务经营风险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国际化促使监管部门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加国际监管合作项目,加入多国合作监管机构,建立双边或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与此同时,要加快国内监管体制的改革,尽快缩小与国际先进监管体制在监管理念、监管法规和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差距。至于基于互联网运作的网上银行,在市场跨越国界的同时,风险也超出了国界,增大了国际金融风险的传染性。因此,网上银行的监管也必须走国际合作道路,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合作与信息交流,形成国际范围内的网上银行监管体系,探索出一条切实有效的监管协调机制,对借用网上银行进行的赌博、洗黑钱、非法避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三)完善相关法规
从中间业务开展较早的发达国家来看,在监管方面都以法律先行为原则。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要健康发展,也要以明确的政策规定、健全的法令、统一的业务管理规范作为保障前提,监管机构应在遵循《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中的违规行为出台具体的处罚办法,建立更加完善细致的中间业务法规,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此外,要坚持与时俱进的原则,完善新兴中间业务的监管。对于金融衍生的市场,要加快制定统一的《金融交易法》,井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分别制定相关的法规,如《金融期货法》《余融期权法》等,同时对政府、行业协会以及交易主体的权利义务以法律形式进行明确,形成稳定一致的法律监管框架。网上银行方面,应在修订和补充现有相关立法,明确交易主体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就网上银行的通讯安全、系统安全、技术风险等问题进行立法,逐步构建出一套完整的网上银行业务监管制度,使金融监管部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四)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
监管部门在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计算机等设备的同时,需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监管设施电子化建设,在本系统纵向联网的基础上,考虑与被监管单位横向联网,建立完备的监管网络,在被监管对象创新业务开展的同时,跟进监管程序,变被动监管为主动介入监管。 借助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合理设置新兴中间业务的风险系数,建立可靠的预警体系,做到动态监管风险,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监管技术、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增加金融预测和化解风险能力。
(五)明确界定监管界限
针对监管界限模糊问题,首先,应将目前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过渡到具有法律约束力金融监管协调机构,规范协调与合作的框架和制度,细化监管范围,明确相互职责、权限。其次,监管机构间建立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及时通报从事综合业务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和风险状况,以及重要的经济、金融信息,各自的监管领域的风险状况、监管措施以及其他监管情况,从全局出发,充分共享有关监管信息,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最后,在网上银行监管方面,可比照美国的“论坛”形式,也可采取韩国、新加坡的“工作小组”方式,沟通银监会、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的联系,建立一个综合性的网上银行监管协调机构,全面评估、监测和控制网上银行风险。
参 考 文 献
1、张传宗,《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中间业务发展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中国商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院报2004年01期.
2、王世豪.大力推进中间业务,拓展收入增长空间[J].城市银行,2002,(3).
3、Financial English Test Committee,Model Banking Practices[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4、绕元明,徐音.银行中间业务收费管理问题[J].金融潮,2001,(10).
5、戴相龙,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