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二、我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和现状
三、银行混业经营在我国现阶段仍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问题
四、未来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循序渐进”模式
五、“循序渐进”模式推行的具体制度安排
六、结束语
内 容 摘 要
目前、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金融发展趋势,建立我国混业经营体制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和挑战。混业经营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具备了适应市场的崭新生命力,对于增强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推进世界性金融融合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是基于《商业银行法(修订案)》的出台,在现实和理论上对从分业到混业的两种过渡模式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我国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应以“循序渐进”的模式下进行,进而就能安全、有效地朝着混业方向稳步前进。
我国金融混业经营探讨
中国已经加入WTO,国内金融业将直接面对国外金融业的竞争。几乎是单一资本、单一业务范围的中国金融业,将如何应对这些以混业经营为背景,实力雄厚技术领先、管理科学、经验丰富的外来“金融航母”呢?2003午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其中第43条第二款被修改为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案已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一修改,为适当放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留下了余地。有人认为中国的银行混业经营之门即将打开,混业经营是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而事实上在中国资本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混业经营是否现实?这正是目前在分业和混业问题上所争论的焦点。这对提高我国民族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迎接入世挑战,无疑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我国混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和现状
放、禁、放,8年混业梦。以1993年为界,之前的中国银行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可惜那更多的是一种混乱不堪:大量银行资金盲目地涌向股市、房地产等领域进行经营,引发这些的泡沫,也造成银行自身巨额的损失。银行是特殊的经济部门,安全稳定最重要,其从事高风险的活动,会危害国民经济,于是增强银行系统风险的混业经营,被严厉禁止了。而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之原则就在整顿秩序过程中得以确立。此后出台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也都贯彻了银行、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组织体系的构建,分业管理的监管框架也得到进一步的确立。至此中国金融业进入严格的全面分业阶段。但近几年来,随着全球金融混业经营火潮的冲击,我国金融分业管制也出现放松的倾向。特别是随着中国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快、金融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金融各业间的交叉经营与合作经营也在如火如茶。尽管这些活动在分业经营框架下进行,但早已带有一定的混业经营的特征。
按照国家管理层的初衷,实行分业经营的目的是促使各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更加专业化,有利于货币当局的监管,可以从总体上提高金融机构的运营质量,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但从近几年的实践看,这种金融体系的运行管理模式存在以下问题:
1、随着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自由化和服务多元化的发展,中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被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最后期限越来越近,即将面临与西方国家的金融混业经营制度相接轨的所带的问题,这对中国金融业现行的分业经营制度来讲,将是强烈冲击。中国银行业将面临生存的威胁,国外银行传统的存贷款利间接融资业务比重越来越小,表外业务和中间业务已成为银行收入的土要来源,混业经营证券、保险、信托及衍生金融业务成为国际银行业发展的方向。中国银行业如果不能适应这种变化,及早行动,将在未来开放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只会严重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窒息我国年轻的保险业和证券业,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积极培育利健康发展。
2、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限制了金融创新。在分业经营制度下,由于银行参与证券业务受到限制,一些具有转移风险及套期保值功能的金融产品利金融上具无法在市场立足,由此影响到证券机构的市场运作及策略,表现出很强的短期投机性和不稳定性。银行业和证券业都缺乏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二、银行混业经营在我国现阶段仍存在难以控制的风险问题。
金融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机构与证券机构可以进入对方领域进行。业务交叉经营;广义的概念主要是指所有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关系,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机构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甚至非金融领域,进行业务多元化经营。一般经常使用的概念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金融混业经营的。而金融分业经营是从机构职能方面理解的,与混业经营是相对的,指的是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各自经营与自身职能相对应的金融业务。在我国金融混业指的是银行、证券公司或保险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之外,彼此交叉经营对方的金融业务,很多金融业者争取的正是这种混业的权利。众所周知,金融分业向混业转变必须有一定的基础性条件,它们至少包括:金融监管体系完善高效、金融机构内部建设完善、风险控制措施得当、法律框架健全等。在混业趋势难以遏制情况下,在我国,由于相关的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现阶段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具体来讲:
1、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首先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其次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
2、商业银行改革仍需深化。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个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3、缺少金融监管的经验。改革开放已经25年了,但自决定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来刚十年的时间,至今尚未形成完善的市场经济,新的金融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多的时间。换言之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就显得十分缺乏了,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一般来讲,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的商业银行都有办法饶过金融监管,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如在“全能制”下,商业银行的“逆向选择”利“道德风险”更会大行其道,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三、未来中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循序渐进”模式
随着我国金融结构的逐步调整和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2002年下半年开始,管理层逐步推出一系列以市场深化和放松管制为基调的改革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已突破了有关严格分业经营的限制,原来的一些政策禁区逐渐被打破。比如保险资金(资产总额的5%)和三类企业可以间接或直接投资股市;证券公司可以从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按净资产的一定比例拆借资金,可以进行股票质押贷款,还可以直接上市融资。中国保监会又批准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产和平安等4家保险公司入市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比例,从上一年末总资产的5%提高到10%。无论是保险资金或其它形式的货币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还是券商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货币市场,这些政策上的重大突破都预示着我国金融体制系统化市场变革即将到来,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时代离我们已不再遥远。但是,从以上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中国现阶段的金融发展水平确实又使得贸然推进混业经营面临着巨人的风险, 因此,在现阶段金融监管水平较薄弱、金融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尚待提高的情况继续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格局,并积极探索有效的、循序渐进的过渡的模式、渠道和方式,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一般来说,“循序渐进”有两种类型:一种是金融机构间合作先行,待时机成熟后才进行混业经营;另一种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将其作为通向混业经营的桥梁。
1、金融机构间合作先行。从事物发展的规律来看,先通过合作积累经验,逐步发展到时机成熟,最终水到渠成地进入混业经营,可以说这是从分业到混业的一种最佳过渡模式。但是,目前中国已经加入WTO,根据入世承诺,未来几年将有大批的外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将会以独资或合资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而且这些公司大多是“全能型”的企业,其业务范围涉及银行、保险、证券和信托投资等多个方面。当投资者步入这种银行时,就犹如置身于集储蓄、信贷、投资和保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超级市场一般,凡是申请信用卡、银行服务、抵押贷款、投资顾问甚至纳税等业务,都可以一揽子得到满足。虽然说通过金融机构联合的方式,银行可以通过帮助证券公司出售有价证券、代理保险商出售保险等方式提供比原来范围更大的产品;但是由于银行和证券公司是不同主体,银行在证券业务方面提供的只是一些代理活动,并且在分业的框架下,银行的业务范围的限制是十分严格的。因此,在分业的框架下仅仅依靠各金融机构间的合作能提供的金融产品数量是极其有限的,如个人理财、企业证券承销、转配股和发行债券等都不能提供,企业和个人难以得到“一条龙”的服务。
2、组建金融控股公司,将其作为通向混业经营的过渡措施。金融控股公司起源于美国,原名为银行控股公司,它是美国金融业为了绕开分业管制而进行的一种组织形式创新。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后,美国1933年颁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案》对美国金融业的负面影响逐步显露,商业银行利润普遍十分低下银行的经营举步维艰,面临着巨人的挑战。这时商业银行为了摆脱困境,纷纷进行创新,金融控股公司就是其创新成果之一,它为美国从分业平稳地过渡到混业起到了桥梁的作用。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形势和50年代时美国的情形十分相似,国内金融机构在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前提下已经出现了各种各样形式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此外,以产业资本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也正在涌现。如上海国际集团等。德隆集团、上实集团等也正在以不同的模式打造自己的金融控股公司。传统商业银行的利润接近枯竭,竞争力低下。因此,构建金融控股公司不失为当前我国金融改革两难局势下的现实选择。对于属于不同主体的金融机构间合作的方式而言,它更具有战略意义。因为它不仅可以为将来建立一流的“金融超市”积累经验,同时它也是一种准实战演习,约建金融控股公司本身就是建立在未来国际金融市场上有强大竞争力的金融实体。因为,中国入世后金融业的保护约有5年,我们已经没有太多的时间来尝试合作。因此,通过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向混业经营过渡更具战略意义。
四、“循序渐进”的模式推行具体制度安排
新的银行法只是为银行经营范围的扩大提供了一个空间,虽然说“循序渐进”的模式是中国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一个最优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目前在中国的实行毫无障碍,只是说相对于其他模式它实行起来成本最小,收益最大。“循序渐进”的模式构建对政府的监管能力和银行的内部控制能力依然有一定要求,因此中国要建立一流的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金融控股公司或银行之间合作,就必须对症下药,在这两方面上下功夫。况且,中国已经存在若干形式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光火模式、中信模式、中国银行模式、中国建设银行模式、中国工商行模式和平安模式等。如果长期缺乏对名义上不是而实际上却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进行宏观管理的法规和与之相适应的内部控制机制,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监管部门又不能在信息上形成沟通,必将会留下新的金融风险隐患。因此,研究和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和内部控制机制刻不容缓,政府必须在这两个方面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一)金融监管当局应从宏观上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在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文件中,金融集团(Financial Congomerates)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业务,并至少明显地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的企业集团。金融控股公司是金融集团的一种。鉴于国际上的定义,并考虑到目前我国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是为了将其作为从分业到混业的桥梁,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金融业务;并且基于目前政府的监管水平有限的状况,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银行子公司应不得经营传统银行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定义为:对一家或数家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完全拥有或控制性持股,并至少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但其所控制的商业银行不得经营非银行业务的金融集团。
2、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监管,即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我国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市场准入条件的设立上应该符合国家金融发展规划和市场的需求,并且与监管当局的能力相适应在业务范围的设定上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对企业参股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应尤为审慎。因为它很容易导致公司由于已有的资金往来而使其对企业的迁就,从而影响金融控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二是金融控股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该和其法人相一致。
3、对金融控股公司风险控制的监管,包括资本充足率要求、流动性要求、监督大额内部交易、防止集团内不良关联交易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等。风险监管可以说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中最为重要的环节,金融控股公司的成败就在于此,尤其是对资本充足率和关
联交易的监管更为重要。
4、市场退出的监管。从国外的经验看,即使是最有效的金融监管,也无法保证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出现问题。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制定好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退出机制。当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出现危机或面临倒闭时,事先要有制度上的安排,以免到时乱了阵脚,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尤其是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分支机构的财务危机处理问题,必须对母公司给予子公司的援救行为做出一定的限制,必要时对子公司进行破产处理,防止由于对分支机构的援助而导致的母公司倒闭。
(二)在微观层面上,金融控股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
仅靠宏观层面上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已经不能完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控制。要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还必须在微观层面上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建立起一个由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和金融机构本身的内部控制相结合的全方位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从而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下面,就以金融控股公司本身的特征以及其可能产生的风险为基础,针对“效率、透明、合法”三个目标,设计一个适合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首先,金融控股公司必须有一个完善的组织结构,包括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其次,必须要建立一个“两级”的审计稽核管理机制。第一级是在金融控股公司总部设立审计稽核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稽核系统的最高组织,直接对公司的董事会负责;第二级是在各子公司建立审计稽核组织,直接对总部的稽核委员会负责。再次,实行岗位责任制,对部门之间、岗位之间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不同业务或同一业务的不同环节由不同的人员负责办理,以确保相互的业务监督牵制。即做到“一是前台交易,二是后台结算,三是会计审核,四是监控”,两两分离,将有可能产生风险的环节断开。最后,建立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预警系统。在具体操作中可以设立一组能够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的指标,定期对企业的内控机制进行考察评估,以便尽早发现和防范新的金融风险,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风险控制中始终占据主动地位。
五、结语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一步深化,在我国金融业机构调整的内在要求和与国际接轨的外在压力下,为了在国际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成为趋势。但鉴于我国金融业的现状和混业经营带米的风险和监管问题,混业经营暂不能迅速地全面实行。应以“循序渐进”的模式宋逐步实现混业经营,逐步建立起分类监管机制,开发金融产品,加快金融业务成熟的步伐。同时,为了使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能够健康地发展,政府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其进行监管,既要加强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外部监管,又要巩固和完善其自身的内部控制,从而建立起一个全方位的立体风险防范体系,不仅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铺平道路,也为国内银行业在应对国际竞争中争得主动。
参 考 文 献
1、课题组.论金融控股公司的几个问题。金融研究,2001(4)
2、课题组.威廉姆森的组织理论与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经济学分析
金融研究,2003(2)
3、谢平.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监管与前景。经济导刊,2003(10)
4、夏斌.金融控股公司:分业/混业难局下的现实选择。财经月刊2000(8)
5易宪容.《混业经营:21世纪全球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社会科学
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
6、葛兆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制度基础与途径选择。
当代经济科学,2001,(3)
7、夏斌.金融控股公司研究.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