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
二、调整经营策略,拓宽创新业务,强化管理是加快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
三、实施政策扶持和农村信用工程是创造良好经营环境,提高经营效益的外部条件
四、《地方金融法》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法律保障
五、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转移风险的有效举措
内 容 摘 要
在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背景下,农村信用社如何围绕提高经营效益这个中心,走出自身的特色经营之路,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试图从经营基础、内在动力、经营环境、法律保障、防范转移风险等五个方面探索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途径。
对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思考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农业合作化方针,农村信用社进入了大发展阶段,到1956年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乡镇一级都建立了农村信用社,基本上实现了全国农村信用合作化。
农村信用社历经五十多年的发展,到2005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33016个。法人机构里面农村信用社30505个,县市级联社2408个,地市级联社78个,省级联社25个。加上储蓄所、分社等网点,在全国形成了遍及乡镇村落的服务网点布局。在业务发展上,到2005年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存款31460亿元;贷款22359亿元,分别占金融机构境内人民币存贷余额的10.8%、11%。同期,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10511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全部贷款总额的47%,占全部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88%。纵观五十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历程,农村信用社经历了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重点试办推广、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蓬勃发展和改革开放后的改革发展三个阶段。农村信用社为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织部分”,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支农的主力军”,成为“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然而,五十多年来农村信用社也沉积了沉重的历史包袱。如资产质量恶化,盘活化解难;经营效益低下,历年累亏数额大;资本充足率低,经济实力不强;经济案件时有发生,风险难以控制等。这些问题直接阻碍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对此,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下发,正式启动了新一轮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通过改革,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效益,从而为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为更好地服务于“三农”夯实物质基础。为此,笔者将围绕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这个中心,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提高农村信用社经营效益的途径。
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基础
(一)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目前农村信用社主要是实行县联社和基层农村信用社二级法人管理体制(少部分地市也有地市联社),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基层农村信用社名为独立法人,实际上是县联社的基层机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备、农村信用社内部关系尚未理顺的情况下,县联社与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双重法人格局造成了经营管理上的利益冲突,县联社出于加强管理和防范风险的需要,在人、财、物、贷款权限等方面控制了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的独立法人地位很难真正实现。另一方面,从县域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县域经济以后,农村信用社成了县域经济中主要的金融机构,单个、分散的农村信用社两级法人体制难以形成规模经营,不能有效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个私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形成资金优势,难以有效支持农村经济和县域经济的发展。因此,应改革农村信用社县级管理体制,取消基层社法人地位,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管理体制。实行县联社一级法人管理体制,把基层农村信用社改制为营业机构,实行“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经营模式。可以更好地为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有利于支持县城经济的发展;可以扩大经营规模,增强资金实力,有利于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可以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资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有利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可以调整网点布局,合理调配人员,减少开支,降低成本,有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由多家法人纳税单位变成一个法人纳税单位,有利于减少税费负担;可以集中财力搞好电子化建设,提升管理层次和水平。
(二)构建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体系。根据农村信用社的现状,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自下而上入股拥有、自上而下监督服务的联合组织体系。一是在县级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由县级农村信用社入股组建地(市)级联社;由地(市)级联社入股组建省级联社,为了节约资源减少机构重叠,可在省联社和地市联社所在地成立省、地联社营业管理部,承担省、地联社辖区的县级联社的经营管理工作。二是在此基础上成立全国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全国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可借鉴律师协会或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做法,实行松散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淡化行政职能,对内研究制定关于农村信用社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为下级提供结算、信息、人员培训、技术交流、业务创新、资金服务等,对外代表农村信用社协调各部门关系,争取有关政策,改善农村信用社外部经营环境,参加国际、国内的金融交流与合作等。
通过上述改革,形成一个以县联社、地(市)联社经营管理为基础,省级和全国的行业自律管理、服务为中心,银监委监管为主,人民银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为补充的管理体系,将是提高农村信用社规模经营效益的基础。
二、调整经营策略,拓宽创新业务,强化管理是加快自生发展的内在动力
目前,在我国8亿多农民、2.4亿农户和2300万农村企业的巨大融资需求下,农村信用社要树立支农新理念,坚持“三农”取向、坚持市场化取向、坚持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双效取向,结合实际,在经营策略上尽快实现:从存款兴社等客放贷向以效益为主贷款营销转变;从资产负债结构单一型向多元化转变。
(一)在信贷管理方面,走以效益为主、实行贷款营销之路。农村信用社要改变以往走出家门发动群众拉存款、坐等客户放贷款的老做法,要深入调查,抓住当前新的经济增长点,找准信贷投入的最佳切入点,寻找贷款对象,培育和扩展信贷投放空间。
在信贷投向上,实现“三个转变”。即从支持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从支持传统农民向支持现代化农民转变,从支持传统农村向支持新农村转变。
在支农重点上,突出支持“三化”。突出支持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和农民现代化的支农重点,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
在信贷产品上,立足现实着力创新。一是拓展基础性信贷产品。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农村信用社的基础性信贷产品,要按照调查建档、初评公示、审查定级、授信领证、凭证放贷、按时年检的流程,规范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结合新的情况,必须对这种贷款品种在对象、额度、期限上进行延伸。第一,延伸对象、拓宽基本面。将贷款对象延伸到个体工商户、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加工运输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第二,延伸贷款额度,做大基本点。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户经营实力,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授信额度上限扩大约3万—5万元以更好地满足贷款对象的资金需求。第三,延伸贷款期限,激活基本细胞。根据农户贷款用途、生产周期、还款因素合理确定期限。二是创新组合性信贷产品。即将不同类型的信贷产品组合在一起,为客户提供综合信贷业务。如针对农业产业化的企业的金融需求,实行资产负债、承兑票据贴现、应收账款融资等方面实行配套服务。再如针对农民的金融需求,实行贷款、理财、咨询等综合信贷产品服务。三是开发捆绑式信贷产品。即集不同功能、不同性质的贷款于一身,既可拆分又能有机结合的信贷产品。对信贷支持农民现代化,可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捆绑在一起,促进农民奔小康。对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可将订单担保贷款、公司为农户担保贷款、仓单质押贷款捆绑在一起,以推动“公司+基地+农户”的农业产业化发展。对信贷支持农村城镇化,可采取信用、抵押、质押、担保相结合方式提供贷款支持。四是积极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积极开办农民助学贷款、住房贷款、生活消费品贷款等。五是实施小额贷款上柜工程,把储蓄所升格为可以办理综合业务的分社,方便农户借贷需要,达到贷款、存款的同步服务。六是积极引进商业银行有效管理经验,完善乡镇企业、项目贷款的管理,支持农村企业的发展。
在贷款清收上,走公开招标之路。在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中,引进社会经济活动中成功的招标方法,对外招标,利用社会力量清收,解决农村信用社对早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自身难以收回的问题。对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大上乡镇企业等形成或由于企业改制造成名存实亡的大额不良贷款,澄清底子,制定出科学招标标的,向社会各界公开招标。在帮助农村信用社收回不良贷款的前提下,谁中标谁受益,利用利益机制刺激社会各界参与清收,发动社会力量清收不良贷款。
(二)在资金运用上,走多元化投资之路。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的同时,也可以把富裕资金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多元化投资。现代投资组合理论告诉我们,投资组合的收益等于组合内各类资产收益率的加权平均,组合的风险一般小于各类资产风险的加权平均。因此,进行分散投资、实现资产的多样化在不降低收益的前提下能有效地减小投资的风险。当前农村信用社要加快改革,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客观上要求农村信用社必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在提高存贷款传统业务质量的同时,转变观念,充分参与债券市场,实现资产多样化。通过有效地运作,持有债券资产不仅可以获得票面利率收益,还可以赚取一定的价差收入。
(三)开拓创新业务是农村信用社提高经济效益的增长点。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囿于传统业务,又限于人力资源的匮乏,无法在创新上突破,但在新形势下,为了争取市场主动,迫切要求进行金融创新。为此,农村信用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金融工具、服务方式、经营范围上有所突破,以创新促发展,以创新求效益。一是要不断创新业务品种。大力拓展各种代理业务,争取代发工资,代收农村税金、保险费、电费、电话费等业务,实现负债形式由单一存款结构向股金、拆借、保管、代收、代付等多元化结构转变,实现经营收入向传统业务和新业务收入多元化结构转变。二是要创新服务方式。农村信用社要转变传统的“坐商”观念,大力发展“行商”新思维。提高柜台服务效应,大力开展上门营销,实行顾问推销服务,建立起与广大农民、农村企业水乳交融、亲如一家的零距离服务,让诚挚温馨的情感贯穿服务全过程,不断吸引深层次潜在的顾客,不断扩大存贷占有份额。三是要拓宽服务领域。农村信用社在做好传统业务的同时,还要积极为“三农”提供信息、技术、投资、理财、咨询等多元化综合性的服务,真正做农村、农业、农民的“农友”。
(四)加快电子化建设是农村信用社提高竞争力的必由之路。缺乏全国性电子化网络系统的支持是当前农村信用社中间业务发展中的软肋。建议尽快完成省辖内的网络联通,在此基础上适时发展银行卡业务,以借助银联卡网络资源实现全国联网。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信用社虽在储蓄、结算、汇兑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但还不能满足日益发展的农村经济发展需要。农村信用社目前在经验不足和人才相对贫乏的情况下,为了降低风险和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可借鉴同业已经实施且成熟的技术,来研究开发适合自己的新技术,进一步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采用计算机和现代通讯技术设备,促进办公自动化、电子化以由此延伸的自动服务手段的应用和推广,加强电子化开放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经营运作效率。尽管目前农村信用社电子化水平落后于其他商业银行,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事物的另一面,就是农村信用社潜在的电子化建设的后发优势,技术进步使后发者有可能在某些业务领域与先进者处于同样的起点,甚至实现低成本的超越。农村信用社在金融电子化发展中完全有可能直接借鉴其他行投入高额成本积累起来的技术和经验,并实现新的跨越。
(五)推行客户经理制是扩大优质客户群体的有效手段。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以提高农村信用社全体员工的竞争意识,以提升员工整体素质和技能为基础,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施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机制,充分开发人力资源。同时,推行客户经理制,进一步延伸支农的广度。加强客户经理综合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培养一批懂政策、懂技术、善管理的客户经理,为农民提供政策、信息、资金等全方位金融服务,使这种制度在实践中成为稳定客户,扩大优质客户群体的手段,使客户经理成为提供金融服务和营销贷款的能手,成为连接企业、农民与农村信用社的桥梁和纽带。
三、实施政策扶持和农村信用工程是创造良好经营环境,提高经营效益的外部条件
政策扶持是农村信用社解决历史包袱,发展壮大的重要条件。一是对农村信用社的各种税收实行一定程度上的减免。针对农业生产周期长、市场风险大、利润率低的特点,对农村信用社减免营业税。在减免税收政策付诸实施前,税务部门应允许农村信用社扩大税前列支范围,如提高呆账准备金提取比率、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一定比例的坏账准备金等,利用税收优惠引导信贷支农。二是对农村信用社承担的政策性业务所形成的亏损要给予补偿。例如: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亏损由国家弥补,而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性亏损(如保值储蓄的保值贴补等)却在很长时期内无处消化,今后国家在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政策上应尽可能地克服这种无意识的“歧视”,以避免因政策性亏损而导致农村信用社亏损的积重难返。三是资金上以低利率时间长的再贷款形式和用票据专项借款等方式,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因季节性、经营性产生的资金短缺的融资渠道。四是对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支持一些特优品种的开发和特色产业的贷款给予适当的补贴。
实施农村信用工程是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环境的有益举措。一是依法严厉打击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各种违法行为。二是地方政府要积极帮助农村信用社请收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的贷款。三是坚持建立农村征信体系。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建立、完善客户经济档案和账户管理,加强调查,建立农户、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信用咨询系统。四是积极努力逐步争取建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五是科学设计信用指标评价体系,认真开展信用户、信用企业、信用村、信用乡镇和信用社区的评选活动。实行“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贷款准则,并在信用评级基础上对文明信用户予以信贷支持,对失信户予以信贷制裁,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培育诚实守信的文明乡风,培养有素质、讲诚信的新型农民。
四、《地方金融法》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法律保障
建立《地方金融法》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避免行政干预的有效手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地方启动新一轮工业化进程,建立开发区、工业区,不合理地占用了合作基金的资源。合作基金的教训告诉我们,既要给地方政府管理权,又要保证地方政府不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是非常困难的。由于农村信用社的党政关系在地方,地方政府又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部门,行政干预可能会时有发生。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工程,违背经济规律而“强制”农村信用社发放风险贷款的现象难以避免。如果农村信用社抵制,地方政府又可能拿出杀手锏——撤换农村信用社领导。此时,银监局凭什么来否决地方政府不合理决定的权力,排除来自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因此,要建立《地方金融法》。通过《地方金融法》进一步确立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法律地位,通过《地方金融法》构筑农村信用社抵御行政干预的法律屏障。同时也赋予银监部门应有的排除行政干预的权力,在政府管理、公司治理、银监委监督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
五、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转移风险的有效举措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公众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并对有问题机构进行处置。这是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体系安全与稳定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被国际社会公认为金融安全体系的三大基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设立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构,由农村信用社参保,以降低和分散财政所负担的风险。通过存款保险制度提供救助帮助困难农村信用社渡过难关,或通过对救助无望而倒闭的农村信用社进行最终清偿,防止单个农村信用社支付困难的发生,避免个别农村信用社倒闭对整个农村信用社行业的冲击。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机构应作为经营农村信用社存款保险业务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资本金由中央、地方财政出资形成。职能应包括金融监管、紧急救助和关闭处理。从组织形式上看,宜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公司接受保监委的领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公司的层次不宜多、其资金来源除初始资本金外,主要是收取的保费。资金运用除提供紧急救助贷款和保险理赔外,可以购买国债或存放在银行。运作方式采取强制性保险,将所有农村信用社都作为承保对象。承保的存款范围可以先确定为一般性存款,以后视情况发展再将金融机构存款和财政性存款等纳入承保范围。政府要给予存款保险公司优惠政策,如免征税费,给予特别融资权等。
参 考 文 献
1、背景资料:《农村信用社改革历程》,《中国金融》2003年第17期。
2、王晶:《新起点新突破新希望》——就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访银监会合作部负责人,《中国金融》2003年第17期。
3、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市中心支行课题组:《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与农村金融体系架构探析》,《金融参考》2003年第4期。
4、人民银行上绕市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农村融资现实审视与制度重构》,《金融研究》2006年第1期。
5、王自力:《存款保险制度》,《中国金融》2006年第13期。
6、张杰、高晓红:《注资博奕与中国农信社改革》,《金融研究》2006年第3期。
7、徐新:《农村信用社推动新农村建设的策略选择》,《中国金融》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