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现实问题
二、农村金融农服务的规范路径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创新
内 容 摘 要
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要素配置制度,无疑将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正规金融效率低,而民间金融效率相对较高,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改革不是规范与秩序之争,而应是规范与创新并举。
农村金融服务面临的困境与出路选择
农村金融制度作为农村经济发展中最为重要的要素配置制度,已成为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一个焦点。当前农村金融服务的整体水平不高,正规金融效率低,而民间金融效率相对较高,这种状况与农村经济发展相比相对滞后。农村金融服务只有加大规范与创新力度,才能与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合拍,进而实现农村经济金融健康协调发展。
一、农村金融服务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农村金融客观存在“金融抑制”现象
当前农村金融抑制主要属于“供给型抑制”,导致农村金融抑制的重要原因是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户贷款资金有限,即便对于经济落后地区,由于农村居民缺乏畅通的对外沟通渠道,对现代金融服务缺乏感性认识,也不能就此认为金融需求不足,如对于农村地区的水产业、畜牧业而言,自然灾害保险的潜在需求必然存在。另外,某些金融服务只有在提供的过程中才能让居民和企业发现其方便快捷的好处,才能激活潜在的需求。为此,要解决农村金融“供给型抑制”问题,关键是深化对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尤其要做到农村金融服务手段、方式和服务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与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相合拍。同样,农村金融“需求型抑制”也客观存在,而要解决这一问题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到金融领域之外的一些改革,如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产业结构调整、土地产权改革等,因此,要彻底解除农村金融抑制问题,需要继续推进相关领域的综合改革。
(二)农村社会资金“抽走”多,“反哺”少
首先国有商业银行基层机构的撤并和职能调整,从1997年起对县级机构贷款权上收,使相当部分县级以下机构成了单纯吸收存款的机构,使本来就原始积累不足、缺乏资金的部分农村社会资金直接被抽走而倒流到城市,在不发达地区的农村尤为突出。其次是定位“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或“仅发放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邮政储蓄机构,以其邮政代办点遍布乡村和办理邮政汇款的优势,将农民出售农副产品的资金和外出打工汇回的资金,最大限度地吸收逐级上划转存人民银行。以某辖区为例,2007年底该区域有邮政储蓄网点120个,邮政储蓄机构吸收存款约50多亿元,其中有4/5的资金来自县以下,也就是说约有40多亿元的农村资金通过邮政储蓄被抽走。使农业经济和农民本身的再生产和扩大在生产从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应有的资金“反哺”支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产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该辖区层现诸于蔬菜之乡、水产之乡等生产基地或批发市场,以及一批省市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百多个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而与之相对应的金融专业化服务却非常不足。对这些产业化、专业化的农业企业所需的基建、生产经营、外贸出口等多品种专业化的金融需求不能配套提供服务。
(三)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萎缩、服务机能缺失
东南亚金融危机前,我国农村基本形成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储金会等组织的类型比较丰富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业、农民服务的机能比较齐全。但此后从1998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县以下机构开始大撤并,到2007年底某辖区四大国有银行就已撤并100多家网点和分支机构,其中约有70%系从农村市场撤出,保留的部分机构也失去了放贷等最需要的服务机能。而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定位为主要负责粮油棉等政策性物资的收购资金供应,农业银行则主要服务于农业骨干企业,真正为农民服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基本经营体制及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健全完善的现状下,如何调整产业结构、参与市场竞争,这种单一的机构难以支撑起农民及农业的金融服务。尤其是当前农产品市场已经初步形成了专业市场和综合市场、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共同繁荣的局面,少数农民精英开始淡出农业生产领域,进入到农产品流通环节,充当起农民经纪人角色。农村金融机构参与货币市场业务的步伐则显得相对迟缓,以大宗农产品交易为对象的货币市场没有建立起来。
(四)金融供给结构和需求结构不匹配
在对象结构上,注重对一般农户种植业的舆论支持,而对提高农民收入起决定作用的二、三产业、小型龙头企业的支持被认为是偏离了支农方向。受农户承受能力的制约,贫困低收入农户虽有贷款需求,商业性金融机构却不敢给予支持。在用途结构上,注重对经营性资金的支持,对农民生活消费明显支持不足。在期限结构上,偏重于短期临时性资金需求,中长期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而且近几年,农村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起来,有的地方已经为农民买了社会社会,但是总的看来农村金融服务则显得不足,表现为农村的金融市场还是以存贷为主,社会保险、养老保险、人身保险、医疗保险等从事服务业务发展很少。而就存贷业务而言,正规金融主要以农村信用社为主,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滞后于农村社会化服务。
(五)利率订价机制僵化、信贷政策偏离实际
农村区域性社会资金被抽走的同时,利率政策对农民贷款也是不利的。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最高可以上浮230%,从调查情况看,某辖区7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在执行中都充分用足了政策。这种利率政策的设置侧重于考虑信用社的盈利和放贷积极性,同时却增加了农民负担。农村信用社资金运用实行严格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于农业中骨干或优质企业的信贷支持一家信用社无法满足,但几家信用社联合实行“社团贷款”又受到现行信贷管理政策的制约,这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实质性增加农民收入是不相一致的。支农再贷款的管理政策同样存在缺陷,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可展期到二年,这与农业生产周期长的自然规律不一致,难以真正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达到金融资源优化配置效果。
上述诸方面问题的存在,将最终导致农村金融借贷主体行为的严重扭曲,并滋生大量私人借贷,产生一些经济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不能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以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农村金融农服务的规范路径
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和深化,农村金融制度的改革应采取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相结合的办法,农村金融服务的发展宜走规范与创新并举的路子。
(一)农村金融服务的法制化规范
应尽快研究和制定农业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则和发展战略,如制定和颁布《信用合作法》、《合作银行法》,以利于央行以立法的形式对农村合作金融的作用性质、组织形式与管理方式及经营范围等加以界定与规范。另外,还要加快成立全国性和区域性合作金融协会组织,如农村合作金融工会,加强行业的自律管理,以利于其规范发展。
(二)农村信用关系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信用关系渗透到农村经济各个领域,贯穿农村在生产各个环节,没有规范的信用关系,农村金融难以健康发展。目前,农村信用关系极不规范,资金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甚至出现信用危机和资金短缺相互影响的恶性循环,其深层次原因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因此,规范农村信用关系,关键在于健全产权制度。一是必须明确权利和责任的承担者;二是健全产权立法;三是要发展产权交易,开拓产权市场;四是完善产权监管体系,加强产权管理。
(三)农村金融市场内部管理的规范
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跟其他金融机构,特别是跟国有商业银行相比,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建设由于历史欠账过多,至今仍有许多规章制度未能随着业务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和漏洞。强化管理逐步提高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质量,提高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使之尽快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法人。加强内部控制,防止金融机构内部出现漏洞,导致资产流失;农村金融机构必须建立自我积累机制,通过提取公积金或增资形式不断扩充资本规模,为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创造条件;健全风险防范机制,从贷款的立项、评估、论证、决策、发放、管理到归流每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造作规程,建立相应的责任制,保障资金安全运行。
(四)对农村金融服务的监管规范
农村金融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构造新型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必须强化中央银行的监管功能,理顺中央银行与政府、其他金融主体的关系,确立中央银行管理农村金融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产权明确、责权分明、政企分离、科学管理为特征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农村金融市场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合理规划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区域位置;健全农村金融法规体系,依法管理农村金融。在成立县级合作金融后,应设立专门的信贷债权管理公司,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进行剥离。该金融债权管理公司的资本金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出资,省级财政以农村信用社收购农村“两会”资产数额出资。通过成立金融债权管理公司,收购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使基层信用社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促使农村信用社按照合作经济原则,建立和完善社员大会、股东大会,以及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根据业务发展的要求,调整、充实内部管理各项制度。要加强中国农业银行控股和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通过建立自律性组织,对农业银行的控股行为和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对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予以反映和处理。基层人民银行则要重点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盈亏状况和内控机制的监管,督促农村信用社坚持管理部门,对基层信用社进行业务“三农”服务方向,加强对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努力盘活农村信用社的资产。加强核算、改善经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督促落实。同时,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场监管和对高风险社的跟踪监管,进一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五)完善农村利率机制,规范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业发展要有完善的利率机制,反馈资金供求关系。因此,必须加速利率市场化改革。一是加快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培育。这包括对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的培育,使之成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参与金融市场的活动,并为企业、家庭进入金融市场创造良好的条件。二是规范农村信用工具,使之既符合国际惯例和农村金融市场参加者的需求,又便于农村金融信息的搜集、整理、传输。三是农村金融市场管理要法制化。目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总体思路已确定为: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大额,后短期、小额。
三、农村金融服务的金融创新
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化发展有赖于金融创新的推动。针对现阶段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首先要进行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创新,然后在创新的方式上以吸纳性创新为主,在具体业务上则应加强小额信贷和促进农村消费市场的开拓。
(一)体系创新
发展多层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目前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未健全完善,经济上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还比较明显,所有制形式上为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济方式并存,与之相适应,必然要求有一个多层次、多元化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体系来支持“三农”经济的发展。在尝试组建农村新型金融组织时,应鼓励兴办有投资者参与的民营银行,或者城乡合作银行,或者合作银行等,并允许农村信用社与合作银行并存。同时,要建立农村保险、货币、期货市场,并且在建立初期就采取先进的管理模式,不能走那种先草草建立,然后又化力气治理路子。
(二)制度创新
主要是农村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创新。鼓励农民群众和农村金融组织自发进行制度创新,政府事后加以追认并推广,以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与市场经济发展内在要求相一致,更好地推动农村经济和金融发展。首先,在坚持合作制为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产权形式的原则下,对现有农村信用社产权重新界定,并根据各地区经济、金融发展及各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将农村信用社建成合作银行、以县级联社为一级法人、将多家农村信用社合并为一级法人、以单一农村信用社为一级法人的多层次产权形式。其次,在经济、金融基础较好、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组建农村民营商业银行,以理顺日益活跃的民间金融活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的途径以吸纳性创新为主。现阶段农村金融发展水平较低,客观上不具备进行大规模原创性金融创新的基础和条件,原创性创新能力也足。相比之下,吸纳国外和国内同业金融创新成果的余地和空间都很大。对已有成熟经验和做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适合农村金融服务特点的适应性改造,不仅可以降低创新成本,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发展进程,而且可以结合实际,有助于扬长避短,增强创新的推动力。
(三)业务创新
积极拓展服务领域,增加服务项目和品种,改变农村信用社资产单一化状况。如为配合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可以购买和建设商品房、门面住房发放按揭贷款;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发展代收保费、电话费,代发工资等代理业务;参加全国银行拆借网,提高富余资金的运作效率。农村金融服务可以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创新,可借鉴商洛地区“小额信贷扶贫试点”成功经验,积极启用“政府+银行+扶贫合作社”的三线运行模式:政府这条线主要负责贷款计划的下达以及贷款的调度、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扶贫合作社这条线主要负责确定扶贫对象、选择扶贫项目、提供配套服务和协助农行收贷收息。另外,农业银行“洗脚进城”后,一些“贷款的发放与收回以及贷款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仍然可以为农村信用社仿效,并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如:对农村前景可观的致富项目,引入风险贷款机制;采取集中发放与分散发放相结合的方式,向贫困户发放贷款;建立信用评估制度,严把贷款关;健全帐务,加强新业务的内部控制;社银密切合作等。
(四)金融产品创新
目前消费信贷业务集中在城市开展,如果把消费信贷引入农村,必将有力地促进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拓。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农民的诚信意识相较于城市居民来讲更强;二是农村居民素有节俭和储蓄的习惯,他们日益增加的储蓄是开展消费信贷的基础;三是农村消费市场潜力巨大,从中长期来看将为消费信贷业务提供稳定的可预期收入;四是农村居民也存在收入和支出的时间不对称的问题,这使得开展农村消费信贷成为现实需要。此外,从国内产业升级的角度来说,企业大量积压的又在城市居民消费中渐趋饱和的耐用消费品等物资恰是农村居民所需的。这种拓展业务的思路上的创新,必将为农村金融服务的规范化健康发展带来新的契机。
参 考 文 献
2007年《巢湖金融机构货币信贷统计月报》、2007年《巢湖市统计年鉴》
姚耀军,“中国农村金融研究的进展”,《浙江社会科学》【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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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毅夫,中国的农业信贷与农场绩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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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何广文,不同地区农户借贷行为及资金来源结构。课题报告,2006年
7、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供求特征及均衡供求的路径选择。中国农村经济,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