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贷款业务是我国银行经营的主要资产业务,在给银行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其本身隐含着较大的风险,贷款业务风险已成为银行经营的主要风险。贷款业务风险主要来源于金融系统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通过分析贷款风险的 成因和构成,针对不同情况,实行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并举,加强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以期真正实现银行经营的“安全性”。
目录
论贷款风险及其管理1
一、贷款风险的种类2
1、政策风险2
2、规划风险3
3、决策风险3
4.制度风险4
5.人员风险4
6 、信用风险5
二、贷款业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6
1、强化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地开展贷款业务6
2、严格贷款业务管理程序与手续,预防和消除制度风险7
3、合理制定实施贷款业务的授权与分权制度7
4、增强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能力,提高决策的准确性8
5、强化贷款监控、分散、转化、消除贷款业务风险9
参考文献11
论贷款风险及其管理
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最主要的资产业务,目前占其资产总额的2/3以上。贷款利息是金融机构重要的收入来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系统贷款质量形势比较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各行全部不良贷款占贷款总资产的比例达20%左右。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银行的不良贷款问题仍较为突出,如花旗银行和汇丰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只有2.7%和3%。较高的不良贷款率给中资银行带来沉重的包袱,影响了中资银行的市场竞争力,严重制约了商业银行的改革与发展。本文将从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风险种类及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作初步探讨。
贷款业务风险作为一种主要的金融风险,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管理与控制的主要对象。贷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既有系统内其自身的运营机制和规律,也受到系统各种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因此,贷款业务风险,也不外乎来源于金融系统内部和外部两方面。金融系统外部因素,主要有国家经济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和微观经济(企业)结构及其运行状况等。金融系统的内部因素,则主要包括货币政策、信贷战略与规划、贷款政策与原则、贷款管理程序与方法及对“三性”经营原则的认识与把握等。以下对贷款的风险进行一个具体的分析。
一、贷款风险的种类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的变化或两者不相协调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遭受的风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货币政策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提高,同财政政策一样成为最重要的宏观经济政策。但在相当长时间里,由于缺乏经验,货币政策极不稳定,货币政策工具以计划性、行政性和指令性为主,货币政策的调整对微观经济的影响十分剧烈,往往出现“一刀切”。由于这种政策风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的规划和投放上不可能进行较长的考虑,容易产生短期行为。如近两年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货币政策也较为宽松,受利益的驱动,很多银行将大量信贷资金投向钢铁、汽车、水泥、电解铝和房地产等资金需求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高利润行业,基础建设和重复建设纷纷上马,引发了钢材、水泥等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通货膨胀迅速抬头,严重威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今年,国家及时进行了宏观调控,并通过提高再贴现率、提高准备金率和实行差别准备金率等一些紧缩的货币政策来控制银行资金的投放,同时通过窗口意见和现场检查的行政手段,遏制银行向五大行业的贷款。由于资金断流,许多项目下马或停建,据统计,单是全国水泥企业,就从调控前的8000多家降至目前的4800家左右,这其中的银行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由于未能形成生产能力,必将会面临很大的风险,有的还会发生损失。随着宏观调控和货币紧缩政策的持续,银行贷款风险也将会逐渐浮现出来。
2、规划风险
规划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展方向定位,贷款总量及其增长、投向区域和客户群体选择等规划上存在失误而给贷款业务带来的风险。对某一银行系统来说,规划风险是一种全局性、方向性和长期性的风险。这种风险大多表现为间接性的贷款损失和浪费。如不切实际追求贷款业务的扩张,超过信贷资金的贷放,是长期以来粗放型经营思想支配下的普遍现象。银行在信贷业务中贪大求多,信贷资金大量流向电信、能源、交通等带有垄断性质的行业,授信金额动辄十几亿甚至几十亿元,而对一些发展前景好、需要扶持的民营中小企业却十分惜贷,这种情况显现出银行在信贷规划上的短期行为,同时也积聚了贷款的长期风险。即使在目前,一些银行的分支机构也没有认真制订贷款业务发展规划,真正落实各总行的发展战略,在贷款业务上存在被动性和盲目性。
3、决策风险
决策风险是指在具体决定是否发放某一笔贷款时由于决定失误而产生的风险。决策风险包括应贷而未贷和不该贷而贷两种风险。比较而言,对前一种决策风险,人们的认识尚不够深入。实际上,这一风险不仅使银行丧失了现实的客户和获得贷款收益的机会,而且对潜在的客户也是一种打击。但应贷而未贷只是失去了客户,不该贷而贷却会使银行贷款遭受到实实在在的损失。如最近震惊国内的江苏常州“铁本项目事件”,其中的重要教训就是由于几家银行的决策错误,不仅助长了违法违规行为,而且还使银行25.6亿元的信贷资金面临损失的巨大风险。大量的事实证明,决策风险是贷款业务中的一种主要的业务风险,很行等金融机构因决策失误发放了许多无效、低效的贷款,甚至血本无归。
4.制度风险
制度风险又称管理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管理上由于制度不健全或制度得不到有效执行而产生的风险。根据国家金融法律和中央银行的有关规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贷款业务上必须贯彻贷款程序(即贷款申请、信用等级评估、贷款调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及贷款归还等),建立和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贷款管理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和分级经营管理制、贷款分级审批制、贷款人对大额借款人驻厂信贷员制、发放异地贷款报中央银行备案制以及贷款管理人员离职审计制等。特别是针对一些借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或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银行的信贷监督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等突出问题,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债权和清偿管理责任制,及时预防、分散、转移和消除贷款风险。长期以来,在贷款工作中普遍存在无章可依、有章不依、违法贷款及账外经营等现象,引发众多的贷款风险。1996年8月1日起,我国银行业第一部有关贷款业务的专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施行,规范了贷款业务的操作。但制度风险仍是银行贷款业务面临的一种最普遍的风险。
5.人员风险
人员风险是指由于任用信贷业务人员与管理人员不当,不能胜任信贷岗位,工作上不负责任,或主观上有不良动机,致使银行在贷款权益上受到损害的风险。金融是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综合反映,金融风险是社会经济风险在信用领域的体现。银行关系到各项贷款政策、原则、制度能否得到落实,贷款业务风险能否得到切实预防和控制。国际、国内发生的一些金融案件表明,用人失当或上下串通,蓄意授谋,逃避制度约束,为谋取私利而铤而走险;或盲目信任,放松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长期固定某个岗位,都易发生个人性、岗位性和隐蔽性风险。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缺乏统一的规范和考核标准,少数员工不具备基本的业务素质,思想品德不过硬,业务不熟练,违规经营,违章操作等现象屡见不鲜。
6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是客户在贷款到期时因发生清偿困难而不能还本付息的风险。一般说,客户的信用可用“五C”或“五P”来衡量。“五C”,即借款人的品德(Character)、资本(Capital)、能力(Capacity)、担保品(Collateral)和经营环境(Condition)。“五P”,即个人因素(Personal Fcater)、目的因素(Purpose Factor)、偿还因素(Payment Fcater)、保障因素(Protect Factor)和前景因素(Prospective Factor)。信用分析包括对客户的一般情况进行分析和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分析两方面。企业一般情况分析包括企业的股东,经营者的品德、能力及社会关系,企业的规模、行业特点、产品的竞争力及发展前景等内容。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包括企业短期长期偿债能力、资产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社会贡献率及企业发展能力等内容。具体可从一系列财务指标来分析和判断。通过信用分析来预防信用风险方面的工作,我国银行过去不够重视,信贷人员也不够熟悉,更没有现成的操作规范和经验,我国银行对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各行有自己的评定内容、标准和方法,评定结果各不相同,社会上也缺乏权威性的评估机构和评定标准。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征信机构体系,对经济活动中的失信行为也缺乏必要的法律惩戒,导致社会整体信用度较低,而银行在经济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银行将不可避免地面临较大的信用风险。
此外,地方政府对经济的导向和推动作用,也是银行贷款出现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仍处于主导地位,出于自身的考虑,政府希望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向当地的经济建设中,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实施后,地方政府对银行贷款基本不予干预,但间接影响和推动银行贷款投放的情况却时有发生,有时还成为银行放贷的主要促成因素,如上面提到的“铁本项目”,当地政府就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观往往与国家的宏观产业政策相悖,同时政府通常只重视项目建设,而忽视项目的经营运作,在此前提下发放的银行贷款必然会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贷款业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
加强贷款业务的管理,预防和控制货款业务风险,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的工作,也是一项长期的系统性的管理工作。从贷款业务风险构成的分析可知,贷款业务风险的管理与控制必须从金融系统内外两方面,从贷款业务程序入手,齐抓共管。当前,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强化金融法制观念与金融风险意识,依法合规地开展贷款业务
近几年我国金融系统治理违纪行为、整顿金融秩序的工作实践表明,阻碍金融事业改革、开放和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是金融领域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经营。它不仅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妨碍了金融业正当公平竞争,使有限的金融资源得不到充分有效的利用,反而受到浪费和损失,同时也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助长了经济领域的违法乱纪行为。因此,当前迫切需要强化全社会的金融法制观念,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的宣传,提高对金融业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的重要性的认识。银行等金融机构更应自觉地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三大金融法规,时刻保持清醒:在贷款业务上违法违规经营,是最大的经营风险。树立金融法律意识和风险观念,是贷款业务风险管理与控制的首要前提,是落实各项贷款制度与措施的保证。
2、严格贷款业务管理程序与手续,预防和消除制度风险
信贷业务人员在进行贷前调查,管理人员在进行贷时审查以及在实施贷后检查的过程中,都要明确责任、各司其责,特别是对贷款申请书、合同条款及签字,抵押物的评估与登记,保证人的资格、责任与保证期限,贷款债权的保全,以及有关文件的公证等事项,都要逐一落实,责任到人。要坚新决杜绝先审批后调查、先放贷后签约,对不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对不符合发放信用贷款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以及发放信用贷款时担保责任不落实等严重违规现象。同时对在开展信贷业务过程中的一些业务创新,必须要在充分论证、调查的基础上,制订严密完善的规章制度,真正做到“业务开展,制度先行”,切实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
3、合理制定实施贷款业务的授权与分权制度
为保证落实商业银行一级法人体制,规范一级法人体制下各分支机构的贷款业务,统一调度全行信贷资金,发挥商业银行的整体优势,各行应合理制定并切实实施贷款业务的授权与分权制度。一个分支机构贷款权限的大小,应主要取决于其吸收存款等资金来源的多少,当地经济发展对该行贷款的合理需要以及该行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并采用“存贷比”控制和单一客户按信用评级确定权限、统一授信等方式进行授权。一经授权,就应严格检查与监督其实施情况。要注意并防止出现在贷款审批上化整为零、化大为小,擅自转授权或越权发放贷款等现象,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对于一些可能引发风险的贷款额度等,也要制定相关的授权与分权制度,并保证得到严格执行。
4、增强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能力,提高决策的准确性
银行大量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银行与借贷方的信息不对称,许多借款方把信用风险转嫁给银行。改善信息不对称局面的重要手段是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依靠先进、可靠的计算机网络。充分利用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在防止多头贷款、异地贷款、超能力担保及签发大额银行承兑汇票而发生经营风险等方面的作用;对企业分析中抓住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特别是经注册会计师审查的财务报告,更要注意运用;各贷款行要建立建全贷款户的基本档案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展开信用分析、评级,用好用活客户档案;银行等金融机构也要利用自身拥有高科技手段的优势,建立系统内的“信贷管理系统、风险控制系统和决算支持系统”,将风险控制从“事后”监测转为“实时”监控,使客户的信用风险能够及时预警;银行要善于利用网络资源收集和了解客户的发展前景、行业信息,同时利用审计、税务代理、会计服务、信息咨询、资产评估、拍卖、公证等中介机构,多方面、多渠道了解和掌握客户的情况,提高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5、强化贷款监控、分散、转化、消除贷款业务风险
各贷款行要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建立贷款质量监控体系,对已发放但未收回的贷款,进行动态监察,随时向决策层提供贷款质量数据,以便及时采取对策。对不同形态的贷款,要区别对待:一般逾期贷款,要及时催收,贷款人有意拖欠的,应追究担保人的连带责任;对次级和可疑贷款,要分析原因,属产品有销路但经营管理混乱的,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整改,建议调整企业领导班子,银行在考虑整改情况后,必要时可注入一定贷款予以支持,并落实措施确保贷款回收;对企业经营无望,又无其他企业愿意通过兼并、承包、租赁等方式承接银行债务的,要采取果断措施,行使抵押权,处理抵押物抵偿贷款或申请企业破产,依法进入破产清偿程序。对于经法院判决宣布破产倒闭或死亡,经清理财产不足偿还贷款的损失类贷款,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核销。随着以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资本重组和转变经营机制为重心的我国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高潮的兴起,全社会证券市场将获得迅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一样将成为企业对外获得资金的重要渠道,两者的联系必将增强。商业银行要抓住这一机遇,主动积极参与并支持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促使企业以新吸收的资金盘活原有贷款。要努力改善银行的资产结构,借鉴国外银行的经验,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允许银行对企业持股,其途径是贷款行将其部分一时收回困难的贷款转为对企业的投资,以维护银行的权益。
6、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机制,建立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自律为基础、中央银行对贷款实行间接调控的监管模式
目前,中央银行在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上,已经制订颁布了一系列基本法律与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等,这些基本法律与制度,同民法、刑法等相配合,构成了规范和制约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贷款业务活动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的基本要求是建立以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自律为基础、中央银行对贷款业务实行间接调控的监管模式。它一方面具体规定了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操作程序和基本制度,明确了从事贷款业务的不同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另一方面,又对各种违反贷款管理法律、法规和基本制度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处理措施,包括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法律责任。我们的首要任务是认真学习、领会这个贷款框架的基本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这个框架真正得到贯彻执行。为此,从各商业银行自身角度来说:一是要切实提高贷款业务与管理人员的素质,熟悉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和规范,牢牢把握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各个环节,从贷款业务的全过程预防和控制贷款风险。二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贷款业务检查,坚决查处贷款制度执行中的问题,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杜绝徇私放贷、越权贷款、超比例贷款、账外贷款及工作不负责任、严重失职导致信贷资金损失等现象,及时化解贷款风险,消除贷款隐患。三是要实行信贷业务与管理人员的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实行离职审计,其岗位变动与职位升降主要以客观公正的审计报告为依据。作为中央银行,在贷款业务的调控与监管上,主要是合理规划商业银行的设置与业务范围,审查各行的信贷规划与策略,分析贷款营销行为,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及其变动情况,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稽核,及时纠正和严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法律的权威。为促进商业银行切实提高防止经营风险的意识和能力,中央银行应谨慎地运用保护与抢救政策,在具体实施这一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和比较保护、抢救成本与挽救某个金融机构的得失,绝不能求得一时之稳而动摇了整个金融系统自律稳定的基础,这一原理在中外金融界已被许多事例反复证明。没有稳固的商业银行自律机制,中央银行实施金现融宏观调控也就缺乏必要基础,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中央银行对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将大为增强,监管手段和方式也将完善;商业银行机构调整势在必行,规模与效益,竞争与公正,安全性与流动性等原则将进入提高信贷管理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新阶段。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币银行货币政策司编 《货币信贷政策调查与分析》 1999年5月 第一版
[2] 《南方金融》2004年第4期《从总量调控到结构优化:货币政策在探索中创新》陆磊
[3] 金融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