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和特点
(一)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
(二)银行信用缺失的特点
银行信用缺失的原因探析
(一)信用的先天脆弱性
(二)银行体制改革滞后,管理人员的道德失信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
(四)政府信用替代了银行信用
(五)监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实际问题
三、重塑银行信用的对策建议
(一)从内部着手,加强银行内部改革,强化银行内部约束
(二)从外部着手,加强对银行的外部监督
内 容 摘 要
摘 要:人们对于社会信用的缺失,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缺失,以及这种普遍的信用缺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很少关注银行自身信用的脆弱与缺失,这种信用缺失对金融市场的公正性、有序性和竞争性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分析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加强银行内部约束和强化银行外部监管的对策建议。目前我国已决定用五年时间建成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面在内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银行信用是支柱和主体信用,是连接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桥梁,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具有先导和推动的作用。可以说,银行信用的正常化,是整个社会信用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构筑强健金融体系的基石。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呼唤和要求全社会讲信用的同时,作为信用机构的银行应该如何保证自己讲信用?在讨论社会信用的缺失、诚信危机严重之时,有无意识到银行本身也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这也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银行有无信用缺失?如果银行缺失信用,有何特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应该如何重塑银行信用?
论商业银行信用的缺失与重塑
摘 要:人们对于社会信用的缺失,更多关注的是企业和个人信用的缺失,以及这种普遍的信用缺失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而很少关注银行自身信用的脆弱与缺失,这种信用缺失对金融市场的公正性、有序性和竞争性造成的危害也是不容忽视的。本文分析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特点和成因,并提出了加强银行内部约束和强化银行外部监管的对策建议。目前我国已决定用五年时间建成包括政府、企业、个人三个层面在内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在社会信用体系中,银行信用是支柱和主体信用,是连接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的桥梁,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具有先导和推动的作用。可以说,银行信用的正常化,是整个社会信用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构筑强健金融体系的基石。但现在的问题是,在呼唤和要求全社会讲信用的同时,作为信用机构的银行应该如何保证自己讲信用?在讨论社会信用的缺失、诚信危机严重之时,有无意识到银行本身也存在信用缺失的问题?这也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些问题:银行有无信用缺失?如果银行缺失信用,有何特点?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应该如何重塑银行信用?
一、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和特点
(一)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
银行信用是指银行资金的有偿借贷行为。从广义上讲,既包括银行存款又包括银行放款,从狭义上来说,它仅包括银行放款,即以收回本金并附加利息为条件的银行的贷款行为。似乎银行信用不应该存在问题,银行必须要对存款人和贷款人负责,确保信用关系的兑现。然而,这只是一个纯理论的考虑,银行不仅是一个信用机构,而且还是一个利益主体或是一个利益集团,与其它任何一个企业一样,它也有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主张与追求,因此,它的失信问题的存在就是一个逃脱不了的铁律。大致说来,它的失信表现有如下内容:
1. 大量不良贷款的出现。任何一笔不良贷款既是企业对银行的失信,同时又是银行对自身法人、出资人、所有者和广大存款人的失信。只不过这是一种最容易被掩盖而又最难以计量的间接性失信。事实上,对贷款质量的关注度就是银行对存款人信用的试金石,不能设想一家银行对贷出的款项漠不关心,甚至同流合污却能对存款人讲信用、负责任。
2. 银行因逃避风险而“慎贷”乃至于“惜贷”。这种情况,名为防范风险,但其结果和实质却是对广大贷款需求人信用支持的不足,亦是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
3. 银行在授信过程中没有真正贯彻“公正、公开、扶优限劣”原则。表现为:一是存在不按经济规律投放银行信用,将银行信贷资金投向了低效、高险行业和领域,而经营较好的地区、行业、企业却得不到信贷资金支持。二是企业获得银行信用的手续繁杂、难度大、成本高。三是企业按期归还银行信贷资金后,在需要时又不能及时得到信贷资金的保证。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受信主体往往不愿意主动履约还贷。四是少数银行恶意经营,过度授信。银行内控机制薄弱,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失去监督,他们中饱私囊,损公肥私乃至于贷款收不回来,银行亏损严重。
4. 不少银行规范和稳健经营意识比较淡薄。少数银行为了逃避审计、财税及银监部门的监管,人为伪造、变更会计凭证和账簿,人为调整会计报表,谎报或虚报经营业绩 。个别银行为表现政绩,提供的各类资产负债数据失实。信贷资金违规操作,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现象屡见不鲜。乃至于个别银行甚至不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这些情况的出现,使原本信息不对称的金融机构诚信缺损,并且蕴涵了极大的道德风险。
(二)银行信用缺失的特点
1. 银行的信用缺失比较隐蔽、不太容易被发现。银行的信用缺失,一般容易被掩盖,不易被公众发觉。辟如说,银行的“慎贷”乃至于“惜贷”现象,本身就是银行面对广大中小企业的信用支持不足,是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就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经营状况而言,获取存贷利差仍是我国银行赢利的主要模式。而目前的实际状况是,我国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不断上涨,贷款增幅不断降低。银行因规避风险而失去获利的机会,使得商业银行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这种实质性的银行失信行为,却可能表现为银行“关注风险”和“防范风险”,而不为外界所注意,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又如,一系列银行支付危机的出现,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强调以抵押和质押为前提,或在高额保证金下开展信贷活动(如开信用证等)、信用卡先存款后消费等等,它们在信贷活动之始,就已经有了偿还贷款的足够或相对足够保证,这实质上是信用形式走向低级化,是银行信用缺失的表现。
2. 银行信用缺失的后果比较严重。如果银行不以信用为生命,恶意经营,乱放贷款,过度授信,其结果必然会使银行不良资产增加,以至不能履行到期偿付存款人的本息,造成银行信用缺损,引发支付危机。我国已有许多中小金融机构发生这样的支付危机,如若不加以警惕,银行信用的普遍缺失,对全社会而言,其结果必然是企业和银行破产倒闭,最后导致信用危机和经济危机,导致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紊乱,甚至会导致国家的社会政治危机。
二、银行信用缺失的原因探析
(一)信用的先天脆弱性
首先,从信用的本质上说,现代信用不过是两个经济主体之间一方向另一方主张物质价值的最终实现而要求得到人格化和伦理性的庄严担保而已。即信用既是一种关系准则,又是一种实现过程,更是一种人格主张。银行信用同样如此,只不过它面对着的是全社会的经济主体,它在向全社会的无数个经济主体承诺兑现的同时,又要求全社会的经济主体也向它兑现承诺。然而,这样的信用虽然美好,却是脆弱的,因为总是承诺在先,兑现在后,毕竟承诺容易而兑现难。其次,任何信用都是一种约定,即预约和商定,是双方相互的期待,这种期待的前提是信任,而“任何信任都暗藏着一种风险”。这种风险之所以能够产生和存在,正是由于全部的交易过程被分割成若干阶段并被控制了各阶段距离后造成的,即所谓金融交易过程的时空分离性造成的。当信任成为风险的代名词后,诚信与失信之间也只有一步之遥了。
(二)银行体制改革滞后,管理人员的道德失信
我国现阶段的银行体制改革尚处于转轨、攻坚阶段。国有商业银行的金融产权改革才刚起步,银行产权形式上公有,实际上虚置。这种银行产权“人格”虚置与产权排他性的矛盾导致了银行产权主体缺位。产权制度的不明确,使得这时候的银企信用关系表现为一种国家权力保证下的信用机制。银行信用处于一种软约束状态。国有银行的商业化、企业化改革仍未到位,各级政府的行政性干预仍然存在,软信贷惯性继续存在。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求发展”的真正权利与利益主体的商业银行仍有较大距离。在这种情况下,银行高级管理人员道德失信现象屡屡发生,就不足为奇了。银行的权力完全可以转化为个人的权力,个人的权力亦可以表现为一种“集体行为”。在这个名义下,完全可以上下联手,中饱私囊,唯利是图,损公肥私乃至铤而走险。在所有者缺位、职业银行家缺位、公司治理欠缺、内控机制薄弱的情况下,银行损失再大,其管理人员也无须负多大的责任。银行的信用缺失就再容易发生不过了。
(三)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
研究表明,市场信息往往是不完全的,它只提供了价格等显性信息,却无法提供有关市场主体(如借款人)“质地”的隐性信息,这种信息往往是潜在的,在交易双方中,一方掌握而另一方不掌握,信息分布严重不对称。在金融领域,债权银行占有的信息往往是非常不充分的。以银行的贷后管理为例,借款人在内部信息、还款意愿等方面所占有的信息居于绝对优势,在银企双方的博弈中信息高度不对称。其结果是,银行不能较好掌握企业的信用,有些企业就趁机多开户头贷款,重复抵押,甚至赖账、逃债、骗贷,造成贷款质量下降严重,银行不良资产增加。这样,在银企关系上,就会造成银行对企业信用的普遍不信任,在信用甄别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不管具体企业的真实信用如何,一般都会以苛刻的条件作为获取贷款的前提,体现为银行对企业的“惜贷”。这使得一部分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无法通过银行获取融资,从而丧失了通过融资获得发展的机会。其结果是“贷款难”与“难贷款”并存,表现为银行对企业提供信用的缺失。
(四)政府信用替代了银行信用
改革开放20余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同时通货膨胀得到有效抑制,人民生活水平有较大提高,国债偿还信用好,所以国家作为整体对内对外均具有良好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内民众即使不了解银行的信用,也放心地将钱存入银行。这就是为什么四大国有银行在不良资产如此之高的情况下,依然能保持着居民储蓄存款余额的稳定增长,就是因为国家信用替代了银行信用,其实大多数公众并不知晓什么是不良资产率,他们只知道银行是国家的,可以放心将钱存进去,国家不会不还给他们。这就是为什么银行缺信,而公众也相信它的原因。
这种信用替代带来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一方面,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所言:“政府的‘承诺’导致了市场的逆向选择。居民不去考虑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他可以选择很差的、甚至是不合法的金融机构去储蓄、去投资,因为他知道政府会去兜底。这就削弱了市场和社会的作用,造成了市场约束的缺失。”另一方面,也是对银行失信行为的变相鼓励,因为银行也知道,即使自己失信,由于国家信用的兜底,自己也不会受到市场的惩罚,这种信用替代给银行带来极大的道德风险。
(五)监管工作中仍存在许多实际问题
任何银行监管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银行体系和信用的安全,以最终保护存款人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然而现实却与目的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离。对于银行监管而言,目前有两个问题尤其值得注意:一是“监管的目标偏离”。监管者是代表人民维护银行对存款人的信用,即维护存款人的利益。然而,由于监管者所直接面对的是被监管人即银行而不是存款人,所以,当银行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等置于重要位置,当存款人和消费者利益被概念化时,当银行信用波及到国家信用时,监管者代表的可能是银行的利益,甚至是国家利益,而非存款人利益,监管的目标就会发生偏离,这种情况屡见不鲜。二是“监管的落点滑移”。这是指,在现行的银行监管中缺少了对银行高管人员乃至整个“集体人”信用素质的监管。然而这一点恰恰是监管的核心所在。在现行监管实践中,对违规违法责任的认定、追究和处理可能会演变成所谓的“对事不对人”的监管滑移,即将高层责任低层化、重大责任轻微化、经济责任行政化、主要责任次要化、直接责任间接化、道德责任环境化等。
三、重塑银行信用的对策建议
(一)从内部着手,加强银行内部改革,强化银行内部约束
1. 加速银行产权改革,尽快推进股份制改造。没有一个充分而有效的银行产权制度,银行的信用活动就不具有行为约束和利益动力的机制。我国目前的国有银行产权改革,应优先引入境外优质产权资本和境内产权独立清晰的民营资本参股银行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助推银行改革进程,强化银行自身的信用基础,此项改革正在大力进行中。
2. 完善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加强监督制约,强化内部约束。建立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和董事会与管理人员之间的信任托管——委托代理的双层嵌套的法人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确定银行的经营目标和政策,并挑选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具体业务的组织管理。成立监事会进行监督,建立健全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靠机制的力量使经营者更好地维护所有者的利益。逐步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运作有序、规章健全的内部控制机制。从而使得银行的经营更着眼于股东的长远利益,着眼于银行的良好信誉,着眼于安全性、流动性和赢利性的协调运行。
3. 银行业要严格规范经营,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诚信的金融服务体系。随着银行向现代化企业的转变,一方面,银行作为企业也要“重合同、守信用”,做出的承诺,一定要兑现;另一方面,要提高银行服务的质量和水平。积极采用国际金融服务质量标准,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金融服务的程序,如营业时间安排要以方便客户为准则,接待客户要尽可能使用统一用语等,以不断创新和真诚的服务赢得信誉和市场。
4. 建立和实施严格、规范、透明的授信标准和程序。银行的授信标准在很大程度上,代表着整个社会的信用标准,或者说对整个社会信用标准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这就要求银行必须从维护资金安全、维护公众存款安全、维护信用尊严的角度出发,建立起严格、规范的授信标准和程序,并保证严格执行。
5. 在银行内部实施责任稽核与追究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及时采取保护和控制措施。同时,要通过加强稽核审计、债权管理部门的功能与独立性,定期进行授信方面的尽职调查,尽职调查人员主要核对信贷员信贷报告真实性,发现主体不真实情况则坚决予以否决。集体决策而无集体负责的信贷体制应该成为过去。及时核查在执行授信标准和授信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直至承担造成不良贷款的法律责任。
6. 银行必须强化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管理与共享,在建立“黑名单”制度的基础上,对失信企业和个人实施严厉的惩戒。
(二)从外部着手,加强对银行的外部监督
1. 加强社会对银行信用的监督。首先,要强化商业银行经营状况信息披露的透明性。信息披露是利用约束部分地替代官方监管,通过市场力量并借助存款者“存款选票”来约束银行经营者的行为,促使它更加审慎稳健地经营。各国政府都以法令形式强制金融机构向公众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以降低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办法》强调,商业银行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将有助于银行的投资人、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了解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等信息,从外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督。其次,要充分发挥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及信用评估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委托其开展对金融机构的审计、检查和评估。最后,还应实行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商业银行违反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使得银行高管人员不敢有丝毫逾矩之行为。
2. 加强银监部门的外部监管。一是要加强对银行的业务监管和风险监管。建立一种平等的竞争机制,使银行在其界定的业务范围内合法、稳健经营与发展;建立一套机构设置的考核体系,把业务量、成本、经济效益、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内控制度及主要负责人的拟任资格等因素都纳入该体系之中。二是要加强银监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要严格依法监管,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加大对银行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出的金融造假行为,要追根问底,揭露真相,严格处理,不姑息,不手软。
参 考 文 献
[1]张建萍:《银行信用缺失的风险》,《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2月13日。
[2]朱江:《优化信用环境的思考》,《西南金融》2002年第2期。
[3] 阎春晓:《论信用缺失的危害》,《金融理论与实践》2002年06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