堵住不良贷款形成的源头。
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法规,坚持依法治贷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建立农村信贷风险保障体系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从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出发,适当调整国家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内 容 摘 要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责任意识差和内部管理未能形成一种通过规范自身信贷行为,抑制不良贷款发生的经营机制,因此,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必须从国家的金融政策、法律保障、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管制度改革和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等方面着手解决。
论农村信用社---利用各种途径化解不良资产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为降低不良贷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虽花费九牛二虎之力,年复一年、一次又一次地采取多种手段或组织较大规模的清收活动,但终因重治标、轻治本,没有真真正正掐住不良贷款的源头,往往是前清后增,收效甚微。针对这种问题,其主要原因是人员整体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责任意识差和内部管理未能形成一种通过规范自身信贷行为,抑制不良贷款发生的经营机制,因此,从源头抓起,注重和强化对人的管理是农村信用社降低不良贷款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存在一定普遍性,因此,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必须从国家的金融政策、法律保障、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管制度改革和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等方面着手解决。当前化解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应当选择如下途径:
一、堵住不良贷款形成的源头
(一)强化以人为本,提高信贷人员素质。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人的因素是关键。对此,必须全方位抓好信贷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1、是配备高素质的信贷人员,要从年龄、知识、素质结构等方面进行优化调整,把那些政治、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爱岗敬业的人才充实到信贷队伍中;2、是强化业务素质和风险意识教育,面对当前多成份、多层次、多方式的大农业,教育信贷员不断适应和熟悉市场经济,学习和积累防范贷款风险的判断能力,信贷决策能力等;3、是教育信贷员依法治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放贷、管贷和收贷;4、是加强以德治社,严守职业道德,严禁违规违纪发放人情贷款和以贷谋私行为;5、是强化培训,在鼓励自学成才的同时,坚持以会代训,或经常性的短期轮训,培养一支懂经营、会管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6、是加强考评,要按照岗位职责设计考评指标及标准,对那些不称职的信贷人员要调离信贷管理岗位或下岗培训,培训不合格,劝其离岗,自谋出路。
(二)建立责任人贷款“台账”,堵住不良贷款源头。依据清收不良贷款效果不佳、前清后增、清而不断的现状,为有效实施贷款终身责任制,不断完善和落实谁放谁收、责任清收管理机制,对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责任人设立“一逾两呆贷款台账”,与经济利益挂钩清收。1、是建立“台账”要本着“澄清责任事实,准确真实反映,便于操作考核”的原则进行;2、是按逾期“两呆”形态设置既有贷款原貌,又有形成沉淀原因和控险方式的逾期“两呆”责任人贷款台账,台账按责任人登记考核。围绕台账记载内容,设置与之相配套的“三据两表”,即《逾期两呆贷款形态调整单》、《逾期、两呆贷款责任人处罚通知书》、《逾期、两呆贷款责任人停止处罚通知书》、《逾期、两呆贷款责任人台账月报表》、《联社贷款台账季报表》,“三据两表”要互相关联,互为配套,做为记载“台账”增加与减少的依据;3、是严格操作与管理,“台账”一般要由信贷专管员负责登记与管理,管理员在一定时间内,依据会计科目的归属和“台账”设置的要求由开具形态调整单开始,实施“形态调整——认定责任人——登记台账——编制月报表”的程序进行记载,建立台账的目的全在于落实责任人清收,对进入台账管理的贷款凡没有按规定时期范围收回的,要逐笔逐责任人按季进行处罚,处罚区分农户、个体户与企业贷款,对农户、个体户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分别按贷款总额的5‰、10‰和20‰处罚责任人,对企业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分别按贷款总额的3‰、6‰和12‰处罚责任人。以罚促收,责任清收到底;4、是制定既有组织领导、建账程序、建账规定、记账规则,又有澄清责任、催收记录、处罚标准的《逾期、两呆贷款责任人台账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明确台账管理要求、事项的《贷款台账管理员职责》等有关有利于“台账”管理的规章制度;5、是加强审计稽核,把“台账”管理的实施和制度执行列为审计稽核部门序时稽核的专项内容,发现违反台账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纠正,确保“台账”管理见实效,出成果。
(三)要加强会计、稽核工作,完善内部控制机制。要从根本上防范金融风险,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与监督体系,这包括三个环节:1、是事前规范,即针对具体业务设计、制定合理的操作流程与会计制度;2、是事中控制,即以会计核算系统为依托,对业务的关键控制点和重要事项进行实时监控;3、是事后检查,即通过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业务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准确性以及风险控制点进行检查、监督。
(四)要落实清收不良贷款责任制。农信事业要发展,关键在人;化解不良资产,第一位的因素也是人。农信系统的各级经营管理者要教育员工正确面对困难,既不要埋怨,也不要畏惧,同时采用一些制度性的运作,激励员工通过扎扎实实的工作攻克难关。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实施“3+1”工程,即将每一笔不良贷款“确立一个项目,落实一位清收责任人,制定一套清收方案,再加一名分管领导”,限时完成并结合清收结果进行考核奖惩。这种工作模式将责任、权利和利益统一到清收责任人,极大地提高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了“不良资产要我清收”到“我要清收不良资产”的转变。
(五)要善于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当今社会是一个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也是一个分工细化且日益专业化的社会,单枪匹马是很难取胜的,农信社必须学会依靠社会中介力量来解决自己的困难。比如,有些地方的农信社与律师事务所合作,实施“风险代理制”,利用律师的专业化服务,加快锁定风险和清收不良贷款的速度,化解了一些原本回收无望的风险资产,取得了很大收获。需要强调的是,实施风险代理,必须建立严格的立项、审查、运作程序,特别注意防止发生道德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农村信贷法规,坚持依法治贷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农村信用社依法放贷、依法管贷、依法收贷是农村信用社主张合法权利,实现稳健经营的前提和保障。因此,农村信用社干部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贷工作人员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真正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切实把不良贷款比例降下来。
——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和“审贷分离”制度,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道德水平、资信程度、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完善法律程序。
——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债权。一是按照新的《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运用农村信用社贷款“三权”(撤销权、抗辩权和代位权),维护自身利益,避免信贷资产流失。二是按照《担保法》的规定,尽快完善抵(质)押合同,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三是按照《破产法》的规定,保全企业贷款债权。四是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利用仲裁机构不受地方行政干预、程序简便、费用省、不公开、一裁终局的优势解决借款纠纷,千方百计保全信贷资产。五是对已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在法律法规手续完善的前提下,该诉讼的诉讼,依法收贷和维护债权。
三、建立农村信贷风险保障体系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一)是建立防范机制,降低信贷风险发生率。发放贷款首先应坚持以经济效益为核心、企业信誉为前提、还贷能力为条件,并对贷款项目认真分析、全面评估、论证,最大限度弱化信贷风险。在加强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的同时,做好贷前防险、贷时保险、贷后查险,严格按规范化程序操作,科学防险。
(二)是建立保障机制,分散信贷风险。建立企业经营状况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监测。同时应积极促使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及法人代表保险,转移贷款风险
(三)是针对应收未收利息不断增多的实际,效仿企业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用以冲销经营中的损失。
(四)是对政策优惠而增加的收入或减少的支出,应专户管理,按季或按年全额冲销不良资产。
四、从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出发,适当调整国家财税政策和金融政策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一)国家财税政策应向农村信用社适当倾斜。首先要尽快落实农村信用社应当享有的税收政策优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大量的政策性支农任务,为我国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由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国家对农业一直实行扶持政策,而农村信用社却没有相应的政策支持,相反某些方面还存在明显的歧视倾向。因此,对农村信用社应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降低营业税率,恢复1984年前国家对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利息收入的免税政策;以市(地)为单位在地方征收农村信用社的税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农村信用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解决资不抵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困难;对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收回的不良贷款免征相关税费。财政、税务、物价、国有资产管理、国土资源等等相关部门,应减免农村信用社接收抵贷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评估作价、过户变现等有关税费,这对于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保全资产、具有积极作用。
(二)规范农村信用社纳税范围,合理承担赋税。目前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较差,应收未收利息额大且越累越多。权责发生制下虚收的应收利息需缴纳营业税,这无疑形成农村信用社由垫付税金实际上成为白交税金。为此,建议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可采取在一定年限内,允许按应收利息计征营业税后,其高于当年实收利息计征营业税的部分,冲减下年度营业收入,即按实际利息收入计征营业税。同时,税务部门应允许农村信用社扩大税前列支范围:1、是为增强农村信用社核销呆账贷款的能力,将目前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2%,对呆账贷款额大且有消化能力的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也可适当提高。2、是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将房屋及建筑物的年折旧率由5%提高到8%,机具设备年折旧率由20%提高到30%,运输工具折旧率由25%提高到30%。
(三)中央银行要加大金融政策扶持力度。1、是扩大贷款利率浮动权限。针对目前农村金融市场和中小城镇利率空间比较大的实际,可适当放开对农村信用社利率限制,实行利率浮动政策,让农村信用社随行就市,自行调节农村金融市场的信贷资金供求,通过利率机制筛选客户和投资项目,以规避经营风险。2、是可开办消化历史包袱的无息专项再贷款。人民银行在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进行严格分类的基础上,对因政策和历史因素形成的不良资产安排无息专项再贷款,期限5至10年,以无息专项再贷款增加利息收入,促使农村信用社消化不良贷款。3、是增加支农再贷款。将县以下邮政储蓄存款,由人民银行按现行再贷款利率,全额返还到农村信用社安排使用,以体现中央银行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扶持。4、是人民银行应牵头尽快组建全国性农村信用社清算中心,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清算服务。
(四)规范农村金融秩序,为农村信用社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当前,社会对农村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多的同时,农村资金流向城市的速度也在加快,使农村信用社筹集支农资金的难度加大。为此,建议国家尽快把县以下的邮政储蓄业务归入农村信用社经营;要从农村实际情况出发,及时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布局,收缩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经营网点,把阵地让给农村信用社,扩大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空间,这是充实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尽快改变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紧张状况的有力措施。
(五)建立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机制就是通过政府实施各项扶持优惠政策,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逐步增强盈利水平,逐渐削减不良资产的一种坏账处置方式。同资产剥离一样,其实质也是分担损失的一种具体形式,具体到农村信用社更加切实可行。1、是运作合理。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过程实际是政府通过政策扶持,建立农村信用社良好的机制提高农村信用社效益的过程。它把政府的支持、农村信用社自身盘活化解不良资产和农信社经营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并合理分担了政府、农信社对坏账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责任。2、是易操作。只要政府、中央银行给予政策优惠,为农村信用社构筑良好的运行机制,不需要或少注资、不需要专门机构和人员就可实行,容易操作、成本较小。3、是处置手段较多。既可选择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财政政策,又可实施再贷款、再贴现、降低准备金率等金融政策,还可以放宽业务范围,增开资本金筹资渠道,克服了单靠债转股进行资产剥离工具单一的弊端。4、是灵活性强。由于处置手段多样,容易操作,农村信用社就能根据坏账处置要求随时调整工作思路和重点,具有良好的“杠杆”效应。
(六)政策扶持。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又是需要国家政策扶持的弱质产业,作为为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信用社,理应得到国家的政策扶持,这也是国际上比较普遍的做法。特别是我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原因复杂、特殊,要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国家应适当给予一些优惠政策。1、是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增强农村信用社经营实力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农村信用社是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机构,处置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应得到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可实行将财政支农资金通过农村信用社贷款发放;对乡贷民用、村贷农用的贷款由县乡政府负责组织重新订立贷款借据;对于关门倒闭乡镇企业的固定资产、闲置土地进行出售租赁等方式,提高不良资产的变现能力;对于金额较大、有钱不还的“赖债户”、“钉子户”和欠债大户可采取招标搞活、拍卖出售等方式进行处理。2、是税收减免。世界合作金融机构发达的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均实行了政策倾斜,在立法上把合作金融定位为“公益法人”、“非纳税团体”,实行免交一切税收。而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除缴纳5%的营业税外,还要缴大约33%的所得税,不但加重了农村信用社的财务负担,也有失公平。因此,对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税、所得税应实行减免;对因发放低利率农业贷款而形成的亏损挂账给予适当补贴。3、是放宽利率。除农户生产贷款执行规定利率外,人民银行应允许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村民间市场利率高低、不同的贷款对象和贷款种类确定不同的利率,既能为真正需用信贷资金的农户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提高农村信用社的盈利水平,又能有效抵制民间借贷等非正常信用行为。4、是资金支持。主要是中央银行增加对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支持,降低上缴存款准备金比例,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较好、已具备开展再贴现业务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开办再贴现,遏制农村信用社存款下滑、资金吃紧的局面,切实缓解农村金融市场上信贷供求矛盾,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5、是提高呆账核销比例。可考虑将目前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从1%提高到1.5%,对有能力消化的,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还可适当提高。同时,应尽快实施县乡邮政储蓄存款以再贷款形式全额返还给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以壮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
五、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加强地方部门协作化解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
农信社的不良贷款涉及地方经济的方方面面,千头万绪,因此要顺利推进不良贷款的化解,离不开各级政府,尤其是区县、乡镇政府的参与和配合。各级政府的支持,既体现了对历史的尊重,也有利于在地方政府、地方经济和农村信用社之间形成良性互动。
(一)各级政府应首先本着实事求是地解决历史问题的态度,规范自身行为,防止逃废债务。对于因政府行政指令、经济政策形成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直接承担起还款责任,或者通过地方财政,或者采取其它有效的政策切实加以落实。对于企业改制后原在镇村管理部门的债务、区县物资局、供销社及其下属企业的不良贷款,尤其是其中金额巨大的不良贷款,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通盘考虑,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多种办法逐步加以解决。对于企业逃废债务的行为,政府应当通过行政力量坚决予以制止。同时,各级政府应该尊重客观经济规律,不要再用行政手段来干预农信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信贷资金投向。
(二)各级政府应充分调动各种资源,通过多种途径来支持和保护农信社的债权。比如,由于农信社风险资产对应的单位大多是乡镇、村两级农村经济组织,这些企业关的关、破的破,土地是他们手里唯一的资源。乡镇政府应支持企业以其所有的已经开发利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对应投资收益来抵偿债务;同时,政府也可以作为保证人,划定某一范围的土地,约定在该土地开发时,将土地开发收益权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用于清偿债务。
(三)各级政府应建立适当的担保机制,以抗衡自然灾害的影响。以区县为单位,由政府牵头设立农户贷款担保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使农户的生产经营遭受破坏,无法偿还债务时,由担保基金承担贷款的全部或部分本金,由农信社负责剩余本金和全部利息的核销。
(四)理顺农村信用社与地方行政和有关部门的关系,并加强协作配合,对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将起到积极作用。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消除一切形式的行政干预,给农村信用社提供一个健康、自主的发展空间。二是净化农村金融环境。由政府牵头,成立公检法联合清贷执法队伍,支持农村信用社追索金融债权,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着力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切实帮助解决经营中的困难,为农村信用社稳健发展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参 考 文 献
1、《中国金融》
2、《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3、《南方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