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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芝地区农牧区金融服务及金融改革现状
金融服务现状
(二)金融改革进展情况
二、农牧区金融服务及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人员配置少,业务基础薄弱,农牧民金融意识淡薄
信用基础薄弱,金融发展环境差
金融服务与农牧民的期盼存在差距
农牧区金融改革中将面临不可回避的矛盾
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力度不够
三、对西藏农牧区金融改革的几点设想 (一)保持稳定是前提
(二)完善机构是关键
(三)政策支持是保障
(四)创新服务是重点
内容摘要:本文一是概述了西藏林芝地区农牧区金融服务及金融改革现状,主要是从调查的金融服务现状、金融改革进展情况方面进行进行阐述。二是从农牧区金融服务及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方面进行阐述,主要涉及的问题有机构人员配置、业务基础、农牧民金融意识、信用基础、金融发展环境等方面。三是从今后对西藏农牧区金融服务和金融改革发展方面进行论述,是从保持金融稳定、完善金融机构、加强政策支持、努力创新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的。
西藏林芝地区农村金融服务及金融改革的现状及思考
一、林芝地区农牧区金融服务及金融改革现状
(一)金融服务现状 林芝是一个典型的边疆农业地区,农牧民收入水平低,经济基础薄弱。农牧区金融服务,历来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十分关心的问题。近年来,地区金融机构紧紧围绕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重心,将信贷支农放在金融工作的重要位置,以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为载体,积极发放信贷资金支持农牧区经济建设。截至2007年4月末,辖区县及县以下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为84,926万元、37854万元;发放农牧户贷款证17,689本,发证面达到90.21%,实际使用率为82.17%;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15,607万元,户均贷款7,256元;扶贫贷款余额为4,607万元。 为配合地区开展以农牧民安居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工作,农业银行各基层营业所对农牧户建房提出的合理资金需求也积极给予信贷支持。截至2007年4月,地区农房改造贷款余额为10,756万元,涉贷农牧户6,127户。在加大信贷投入的同时,地区农业银行还积极开展农牧区金融创新工作。对已脱贫致富从事第三产业的农牧民因扩大生产或从事其他产业开发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三个档次授信额度。对评定为信用乡(镇)、村的农牧户适当扩大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其中,金卡10,000-30,000元,银卡6,000-10,000元,铜卡3,000-6,000元。 (二)金融改革进展情况。 一是地区农业银行进一步上收了县及县以下机构的信贷审批权限。县支行审批准权限进一步缩小,超过审批权限的只能通过中心支行或分行进行审批;乡镇营业所除农牧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外,对其他业务根本没有审批权限。二是地区农业银行上收了下级机构的财务开支权。县及县以下机构所有收益统一上缴,正常支出由中心支行报销。同时,对营业所人员的出差费用补贴按存贷款规模进行差额核定,超出核定额度的费用不予报销。三是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规模。对新增不良贷款无论原因,责任人均要承担不同程度的经济责任。四是对距离县城较远、业务量小、人员少的营业所进行合并,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合属办公方式。 二、农牧区金融服务及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一)机构人员配置少,业务基础薄弱,农牧民金融意识淡薄
1、农行基层营业所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等与 “三农”服务的要求存在差距。一是人员老化、文化素质偏低;二是人员配备较少,全地区40个营业所中有24个二人所,10个一人所,根本达不到每所配备三人的基本要求;三是营业所服务半径大,效率低;四是营业所的办公硬件设施比较差,业务操作处理基本上停留在原始的手工处理阶段。 2、信用村镇的评定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如今,林芝地区农牧民的信用意识普遍较好,但从信用乡(镇)、村的评定数量来看,还有很大的空间,还可以扩大评定的范围。 3、农牧民商品意识不强,农牧业产业化程度低,制约了金融支持“三农”的发展。首先,林芝地区广大农牧民商品意识还较为淡薄,还停留在靠卖初级产品或进行简单的粗加工经济收入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银行贷款的需求。其次,农牧业产业化程度低,龙头企业规模小,农牧区产业结构调整不到位也是制约金融支持农牧业发展的重要原因。(二)信用基础薄弱,金融发展环境差。 林芝地区经济基础差,2006年GDP仅为2.87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55亿元。经济基础的脆弱性决定了信用行为的扭曲性,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的有效信贷投放和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首先,从政府信用看,2001年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向金融机构直接贷款而形成的不良贷款长期得不到偿还或消化,政府信用形象异化。同时,为顺利推进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在宣传金融政策时出现误导现象,导致部分农牧民群众将银行资金视为财政补贴,给银行资金回收带来负面影响;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农牧民贷款直接向金融机构“协调”,给金融机构自主经营带来压力。其次,从企业信用看,部分企业恶意拖欠或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时有发生,不按规定偿还历史贷款,“新官不理旧帐”,企业信用恶化,银企关系不顺。统计显示,截至2007年5月底,因企业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占整个不良贷款的53.1%。再次,从法律环境看,法院审理涉贷案件,一些地方政府偏袒企业,使判决执行难,银行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尴尬境地。 (三)金融服务与农牧民的期盼存在差距。 调查显示,地区农牧民群众对金融服务主要有以“五个希望”:一是希望贷款额度更高。在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后,广大农牧民群众的致富愿望更强,现有贷款额度已不能完全满足农牧民对大额资金的需求。二是希望贷款利率更低。尽管西藏贷款利率一直比全国的低两个百分点,但随着全国贷款基准利率不断提高,农牧民的利息负担仍然较重。三是希望金融服务内容更新。目前,农牧区金融机构业务主要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很少涉及支付结算、货币流通、金融电子化等领域。同时,林芝地区至今尚未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很难满足农牧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金融服务需求。四是希望政策宣传更到位。五是希望机构分布更合理。林芝地区现有的40个基层营业所需服务54个乡(镇),426个行政村,每个营业所要服务1.35个乡镇,10.65个行政村,平均服务面积达2,925平方公里。再加上交通、通讯设施落后,广大农牧民接受金融服务相当不便。 (四)农牧区金融改革中将面临不可回避的矛盾。 一是利润最大化与全力支持经济发展的矛盾。自2001年以来,农业银行基层行、所在国家补贴资金到位前,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亏损。以2002年-2005年为例,林芝地区农业银行县支行亏损额分别为805万元、1,127万元、1,192万元和903万元,补贴到位后亏损额依然达到562万元、925万元、1,047万元和708万元。尽管如此,作为唯一一家机构涉及西藏广大农牧区的金融机构,在国家财政费用补贴方式支持下,农业银行依然把支持“三农”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放在首位。股份制改革后,农业银行国有独资企业的地位也将彻底改变,维护股东利益将成为其首选经营目标,要让商业性经营的农业银行把追求收益放在次要位置上,持续加大对农牧区金融支持力度将更加困难,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将逐步显现。二是企业利益与政府行为的矛盾。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西藏农业银行一直承担了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业务。政策性贷款回收难度相当大,形成不良贷款的机率较高,这影响了农业银行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了投资回报率。政策性业务本属政府行为,股份制改革后,政策性银行业务若仍由农业银行以商业模式经营,这相当于由企业承担了政府的责任,商业行为与政府行为的矛盾将更加突出。三是机构单一与充分竞争的矛盾。目前,面向农牧区提供信贷资金的金融机构就农业银行一家,金融市场处于垄断局面,竞争不充分,金融服务出现“真空”、“死角”,部分领域如边远地区、边境地区、人口较少民族、弱势行业等很难得到金融的有效支持。同时,垄断经营的局面也导致金融机构缺乏创新动力,金融产品供给不足,金融服务效率低下,质量不高。 (五)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力度不够。 为进一步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近年来,各级财政逐渐加大了对农牧区的资金投入力度。大量财政资金的投入,一方面缓解了农牧区资金短缺的困难,但也给农牧区金融服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不利于信贷资金的回收。财政资金均以无偿或救济款的方式发放,这就容易让部分农牧民将银行贷款与财政救济相混淆,误认为“银行贷款是国家的钱,可以无偿使用”或是“能赖的就赖”。二是不利于培养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大量的财政救济养成了部分农牧民“等、靠、要”的思想,不按规定使用银行贷款,将生产贷款用于生活消费,不利银行贷后监督,甚至造成银行资金流失,对净化农村信用环境也有消极作用。 三、对西藏农牧区金融改革的几点设想 (一)保持稳定是前提。 在西藏,保持稳定是首要的政治任务。农牧区金融改革同样要以稳定为前提。农牧区金融改革必将涉及到农业银行的改革。农业银行是西藏机构最庞大、人员最多的商业银行,网点覆盖了80%以上的县乡,职工达数千人。因此,在改革过程中首先要要保持金融系统尤其是农业银行系统自身的稳定。同时,改革将涉及很多人的利益,或多或少地会出现一些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对此应做好充分的准备,要认真考虑好、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一定要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妥善处置。 (二)完善机构是关键。 机构网点少、覆盖率低、竞争不充分是西藏农牧区金融服务的突出问题,因此,机构改革是关键。首先,要按照“体制衔接、整体改制、区别对待”的总体思路,加快农业银行改革步伐,采取措施积极化解农行基层营业所的历史包袱,使其真正成为支持农牧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其次,要以邮政储蓄改革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网点贴金农牧民的优势,鼓励邮政储蓄银行面向农牧区提供金融服务,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向农牧区回流。再次,要紧紧抓住银监会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条件的有利时机,在政策、资金、人才等方面做好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筹建工作。第四,在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进行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工作,时机成熟时逐步推广,鼓励民间资金向民间资本转变。第五,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农牧区设立分支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农业生产经营、农牧民财产安全提供保障。第六,加强基层营业所员工队伍和办公设施建设。地区农行应针对基层营业所人员紧张、队伍老化、文化素质低的实际情况,积极向农总行反应,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第七,加大对信用乡(镇)、村的评定力度。针对林芝地区信用乡镇目前评定的数量比较少,评定的空间比较广这一实际,今后对信用乡(镇)、村的评定工作一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或者成熟一个评定一个,以加大对诚实守信农牧民群众的支持力度,对被评为信用乡(镇)、村的,要大张旗鼓地对他们进行宣传,以起到示范作用。第八,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努力增加有效信贷投入。一是积极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二是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三是创新农牧区信贷方式。积极稳妥地开展安居工程贷款的发放工作。农行各分支机构在此项工程中,既要大力支持,又要注意防范风险。在贷款额度,要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自主决定放与不放;在建筑面积和投资规模上,应遵循“因地制宜,以人为本,适度规模,统筹安排”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房改造建设标准。
(三)政策支持是保障。 现行的区域优惠货币政策对西藏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农牧区金融改革仍需要优惠政策做保障,而且力度应进一步加大。为适应金融改革的需要,具体执行方式应做变通。一是在出台新政策时,对可能成立的创新性金融组织的金融政策一并予以考虑。二是适当放宽在藏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上限浮动幅度,由商业银行有条件地自主决定执行利率,对上限进行适度管理,促进金融业的充分竞争。三是对农牧民因执行浮动利率而增加的利息负担可比照国家助学贷款的方式由国家财政按照贷款期限的一定比例(如贷款期限的1/2)给予全额贴息,或是在贷款偿还后按照其实际支付利息的一定比例进行返还,将原补贴给银行机构的利差直接补贴给资金使用者。四是将区域优惠改为产业、行业优惠,按照借款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信用状况等实行有区别的浮动利率政策。这一方面可以推动区域金融生态建设,另一方面也可确保国家确定的重点行业、优势产业的发展壮大。五是对投资成立农村合作银行或专营贷款子公司的商业银行在税费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鼓励其向农村金融机构参资入股。六是对政策性贷款业务进行公开招标,在政策性业务中融入商业化因素。同时,将政策性业务与中标行的商业性业务分开考核,减轻政策性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的负担。七是改革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式,将直接发放给农牧民的财政资金纳入银行信贷资金体系,由银行以无息或低息贷款的方式发放给农牧民,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的配合力度。 (四)创新服务是重点。 首先,在藏各商业银行要结合实际,积极创新信贷产品,适当提高授信额度,不断推出适合农牧区的信贷业务新品种。其次,要加快金融电子化步伐,创新农牧区结算工具,适当增加县、乡一级ATM机、POS终端设备安装量,畅通结算渠道,为农牧民生产经营及农牧区企业结算提供便捷途径。再次,保险公司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原则,面向农牧区开办农业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以确保农牧民群众财产安全,缓解农村医疗卫生不足,农牧民看不起病,看病难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