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动因
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沿革
三、国际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对我国的挑战
(一)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及其动因
(二)加入WTO后,国际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四、目前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况与发展趋势
(一)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局面逐步被打破
(二)出现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
五、过渡时期金融监管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继续分业监管,建立主监管制度。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
(三)推行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内容的监管方式。
(四)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
(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
内 容 摘 要
借鉴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验,我国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末至本世纪初逐步建立了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系。但1999年11月12日,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Financial Service Act of 1999)生效,美国这一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最后桥头堡宣告攻破。在此情况下,我国金融业的经营与监管将走向何方?本文试从国际金融业“混业——分业——混业”的发展历程着手点,探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发展趋势及其监管问题。
浅谈我国金融的分业经营的发展及其监管
一、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历史、动因
国际金融业分业经营,始肇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大危机前,美国金融体系基本实行的是自由经营制度、双线管理体系、单一银行制度和混业经营模式。当时,美国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是相互渗透的。大多数商业银行直接或通过其附属机构从事证券投资业务。投资银行在承销股票和债权包销业务的同时,也开办某些商业银行的业务。此时,美国实行的就是一种混业经营制度。
30年代,以纽约股市的崩溃为导火线,金融的混业经营致使风险迅速在金融体系内部传播,终于引发了一场波及全球的特大经济危机。在1929-1933年大危机中,约占全国银行总数49%的商业银行倒闭,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受到了挤兑,大危机期间银行数量减少了近40%,资产累计损失达30%。面对严重的货币金融危机,美国政府颁布了《紧急银行法》、《哥拉斯—斯蒂格尔法》、《联邦存款保险法》、《1935年银行法》等一系列紧急法令。这一系列措施对美国金融体系产生了重要影响。首先,商业大银行的规模和结构得到了调整,新设银行的壁垒提高,大批小银行被淘汰,银行业的集中与垄断得到发展。其次,限制银行的业务范围,实行银行业务与证券、保险业务分离制度。1933年的《哥拉斯—斯蒂格尔法》明确禁止经营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持有企业股票,同时禁止投资银行接受活期存款。第三,强化了单一银行制度。第四,建立了联邦金融统一管理模式,摒弃了长期实行的银行自由经营原则。第五,建立了多元化的金融监管机构。
美国这一措施,基本符合当时客观经济金融条件,促进了经济发展,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分业经营成为国际金融主流。
二、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以前,受前苏联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实行“大一统”的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的银行机构,即办理工商信贷和居民储蓄业务,又肩负金融管理职能。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国家银行在国民经济中主要起会计、出纳作用,按照国家计划配给相应的配套资金,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自1979起,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陆续恢复、分设;1987年后,我国陆续恢复、重建了一批新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及证券公司。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证券业快速发展,不少银行成立了证券公司。由于法规不健全,银行与证券业之间未能建立防火墙机制,证券业违规融资活动较为严重。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国家对银行、证券业进行分离,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国有金融机构为主体、各类金融机构相互并存、分工协作、互惠补充的多元化、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逐步形成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
监管体制方面,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1998年11月,中国保险会成立;2003年4月,全国人大批准设立中国银监会。至此,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正式确立。
三、国际金融业逐渐走向混业经营对我国的挑战
(一)国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及其动因
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环境的改变,分业经营的模式不断被打破,许多国家纷纷放弃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英国和日本从80年代初开始不断进行金融改革,尝试混业经营。美国从70年代末开始商业银行竞相采取金融创新手段,1999年11月,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业务之间的隔离。目前,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逐步完成了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过渡,国际银行业呈现出混业经营的趋势。
国际金融业由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有其深刻的外因及内因。
外因。一是美国金融业受到外国银行全面金融业务的竞争压力。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使得金融领域开始向多极化方向发展,美国金融业不再独霸一方。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又使得美国金融业一直处于分业经营的状态,造成美国银行规模小,数量多,业务单一,规模效益难以实现,因此面对欧洲、日本的全能银行,美国银行业压力日重。二是在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它为突破银行与证券业的界限提供了可能,在金融穿新的推动下两业的界限日益模糊。如由证券商所经营的证券回购与回售协议交易,尽管无存款之名,但却有存款之实;又如银行、证券商在国外注册外籍公司,然后再回到国内开展综合业务等,这些都已不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分业经营。三是在有效金融监管背景下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可以降低资金在不同领域转换成本,改善信息的不对称情况,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因此顺应了金融市场的内在一体化的要求。
内因。一是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使市场融资出现了“脱媒”现象,传统的商业银行面临严重的挑战,他们必须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这促使了银行业与证券业的融合。战后,美国奉行凯恩斯的廉价货币政策,以货币供给的超常增长刺激需求,从而形成了长期性、制度性的通货膨胀。市场利率上升,而银行利率又受《Q项条例》上限的限制。最终导致银行资金大量流向金融市场,银行利润急剧下降,使银行业向证券业渗透的冲动难以抑制。二是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与以证券为主的直接融资在宏观金融运行中的相对地位发生了变化,银行安全不再等于金融安全。1933 年实行分业经营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银行业控制着整个金融资产的近 60%,是金融业的基础和主导力量,银行业的危机必将导致金融危机,甚至整个经济的危机,因此必须将银行同高风险的证券市场分离。然而,通过近 70 年来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在美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其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已由原来的不足 40%上升到目前的 75%以上,而银行控制的金融资产已不足 25%,银行安全与金融安全画等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以银行体系为主体的间接融资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的地位相对下降,与此同时证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其对实际经济运行的影响能力日益增强,银行的资金规模相对于证券市场规模在整个国民经济的融资来源中将不再起绝对主导作用,银行业资金金融股市就不大可能主导证券市场走势,混业经营的时机基本成熟。
(二)加入WTO后,国际金融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冲击
2006年底,外国金融机构将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内资金融机构竞争压力进一步加强。
一是按照混业经营的原则,外国商业银行在其本国可以涉足证券、保险市场,业务互补性强、经营成本低、规模效应显著;即使进入中国市场的分支机构(子公司)遵从中国分业经营体制,从企业整体效益看,其优势不能被抵消,内资金融机构在制度层面与其不在一个层次上;而且限制中资金融机构进入的领域往往都有较高的利润回报,这也是中资机构自身的盈利空间和发展空间受到限制,后继竞争乏力。二是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不利于充分对外资金融机构充分、到位的监管,主要在于:银行、证券、假保险之间的业务交叉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使得原有的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和领域的监管模式难以发挥作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业之间资金和业务往来日益密切,增加了分业监管的难度;在存在交叉业务的金融创新领域,有效监管协调的缺乏抑制了金融创新;现行的机构型分业监管大都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由于主监管者的缺乏,一项新业务的推出或一项新法规的出台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在对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方面,监管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和沟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监管。
四、目前我国金融业经营的现况与发展趋势
(一)国内金融业分业经营的局面逐步被打破
从国内情况看,虽然从法理上我国实行的仍然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近年来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坚冰逐步被打破,综合经营初露端倪,主要表现在:一是涌现出中信、光大、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这些金融控股集团旗下涉足各类金融企业,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资产管理、期货、金融租赁、基金等金融业务;二是综合经营产品从无到有,逐步增多,如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银行代理保险产品、银行和证券公司的代客理财产品、票据、债券投资、综合型金融衍生产品等;三是金融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经营跨度增大。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横跨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证券公司的日常业务已经跨越货币市场、基金市场、证券市场和信托市场,保险公司是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和证券市场、基金市场的跨越市场主体;四是监管法规、政策对金融综合经营的限制逐步松动,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下称三大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的修订都为金融综合经营预留了空间,对一些新的综合经营业务制订了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国务院原则上同意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资金则可以直接进入股市。2005年9月29日,银监会正式发文批准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
(二)出现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
由此可见,我国目前虽然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但金融综合经营的出现已是不争的事实,而且有着向纵深发展的趋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增强综合竞争力的需要。中国加入WTO后,外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中国市场,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竞争压力日益增大。相对于外资金融机构,中资金融机构不仅在资本实力、管理水平、技术力量、人才储备等方面不具优势,而且全能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在我国申请银行、证券、保险业的营业执照,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从而形成综合竞争优势。面对这种形势,很多中资金融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或者通过其海外的子公司,绕过分业监管的限制,涉足主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意图就在于整合分散的金融资源,以规模化和完善的功能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事实证明,通过综合经营,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可以做到业务互补,资本扩展余地大,资金调度空间大,金融机构综合竞争力得到提高,如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后,保险资产收益明显增加;银行保险产品的推出既使保险公司增加了新的资金来源和销售渠道,又使银行增加了中间业务收入;银行通过推出投资理财产品等措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货币市场“脱媒”现象的困扰,逐步向全能型银行转变等等。
二是客户对综合性金融服务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企业和个人迫切需要多样化、“一站式”的金融服务,希望能够在一家金融机构的“金融超市”里获得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既包括办理存贷款、资金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也包括票据贴现、资产买卖、发行和购买股票、债券、基金,进行套期保值及指数交易,以及购买医疗、养老、意外、责任和财产保险等。金融机构在任何时候(Anyti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A方式服务,实现金融综合经营是顺应这一要求的必然选择。三是分散金融风险的需要。将金融资产进行多种组合,实现多元化的综合经营,使各子公司之间在资金、业务、人才和技术上协调合作,能较好地进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管理,综合开发和共享客户资源,可以有效分散风险,降低经营成本,提高效率,实现经营的稳定性。
五、过渡时期金融监管需要重点注意的几个问题
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随着我国金融综合经营的日益发展及金融控股集团的不断出现和壮大,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越来越迫切,越来越重要。在现阶段,以分业监管模式监管综合性金融活动虽然困难,但在短期内改分业监管为综合监管,既不现实,又有风险,需要在理论、立法、实际操作、监管资源整合等方面做较长时间的准备,在这个过程中作为金融监管者对这种变化不能熟视无睹,不加以管理和引导。因此,在现有模式下加强综合经营监管是近期的必然选择。
(一)继续分业监管,建立主监管制度。虽然金融控股集团在我国已存在,并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但毕竟为数不多,要有大发展还需较长时间。因此,当前可按照金融综合经营“集团混业,经营分业”的特点,根据集团的核心业务和综合业务的主要功能来确定主监管机构,作为金融集团的主要监管机构,对集团下辖的各子公司仍维持现行分业监管的格局不变。如中信和光大集团由银监会监管,平安保险集团由保监会监管,附属的各子公司仍按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要建立起金融监管机制,使之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这样既能顺应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填补空缺,协调好交叉监管问题,又可保持监管政策的连续性,避免出现由分业监管向综合监管骤然转变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更好地促进综合经营这一金融业发展最终目标的实现,逐步实现金融监管由分业监管向分业监管+主监管再向综合监管模式的平稳过渡。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根据金融综合经营发展的需要,当前迫切需要制定以下几方面的法律:一是制定《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定》。对金融控股集团的性质、市场准人和退出条件、监管机制、资本充足率和标准、法人治理结构、内控制度管理、风险控制制度等进行明确的规定,保障金融控股集团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综合经营业务有关管理规定。如制定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相互代理的规定,新型投资理财产品管理规定,以及网络金融业务规定等。三是制定危机处理方面的法规。如存款保险制度,问题金融机构救助处置、风险预警机制规定,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等。
(三)推行资本充足率为核心内容的监管方式。盲目的扩张导致风险的积累,其根源在于资产负债管理不严。为确保金融机构的最低偿付能力,必须建立一整套资产负债管理制度,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重点,对金融控股集团实行全面并表监管方式,对集团内部各子公司分别实行分业加总监管,即在对各子公司进行分业监管的基础上,要求对集团整体资产负债质量,特别是资本充足率进行综合评估,使各监管机构能全面了解监管对象的资本、资产和负债情况,有效地控制集团结构和内部风险。
(四)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一是对股东资格、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明确规定。二是要求建立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三是筑起金融控股集团内部“防火墙”,关注集团内部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本金、资金往来划拨、相互投资持股、关联交易尤其是重大关联交易的规范性。四是规范信息披露,增加集团及各公司经营透明度,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经营和财务状况,使监管者、投资者、客户足以了解企业的运营和风险情况。五是建立相关风险监测、预警与评估机制。六是规范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五)加强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允许金融综合经营意味着业务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跨国界发展,这需要国内各监管机构之间乃至与各国监管机构协调、沟通、合作。一是建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会”联合监管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和不定期讨论重大监管政策、研究交叉业务的监管、金融机构危机处理等重大问题。避免因监管机构各自为政而造成的监管真空以及重复、交叉监管,提高监管效能。二是建立监管信息交流机制。包括及时交流修订的法律法规;制定的规章;各阶段的监管重点;监管措施;现场、非现场监管信息和各种监管处罚信息,监管对象的业务经营和财务报表,及其他监管所需的资料等。三是加强国际合作。我国金融对外开放是双向的,既要引进来,也要走出去,因而必须与各国各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沟通,在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框架内进行跨国界的监管合作。
参 考 文 献
赵立航 《混业经营模式分析与抉择》 上海经济研究 2006年第1期
许诺金 《美国银行业危机处理》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赵启然、杨博琼 《混业经营下我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问题》
王小平 《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综合经营的监管》 保险研究2006年第07期
杜金富、王顺等 《金融基础概论》 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年6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