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二、新巴塞尔协议中的信用风险评级法
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优势与差距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五、新巴塞尔协议中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内 容 摘 要
现代商业银行与其说是在经营货币,倒不如说是在经营风险。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风险无时不在。因此,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就成了风险管理。而目前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内部控制制度。增强加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力度,是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对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加强管理,既是商业银行本身的内部管理行为的需要,也是防范因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而导致银行信用体系和支付体系崩溃,从而引发金融危机的需要。
论商业银行经营中的风险及其控制
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中,风险无时不在: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会产生信用风险,参加市场交易会产生价格风险,违规经营会导致操作风险,用人不当还会导致道德风险,因此,现代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就成了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是加强内部控制。一个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她未来发展的前途。特别是近几年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表明,良好的风险管理能力是建设现代化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是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基石。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现状分析
(一)风险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不够,它一般是一家银行的职能部门,与银行其他职能部门是平行的,在开展工作中容易受到本行的经营情况、其他职能部门和领导意图等因素的左右,难以保证贷款审查和审批的客观公正。其次,在审贷分离中可能存在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审贷分离模式下,信贷人员负责对贷款的调查、评级,审批人不与客户见面,其无法掌握第一手的真实材料,信贷人员为获得审批通过可能会对贷款材料进行粉饰,从而对审批造成误导。其次,责任人制度得不到落实。在贷款的调查、审批、决策各个环节中的责任不明确,不良贷款形成后对责任的认定流于形式,对责任人处理过轻,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最后,商业银行的绩效考核体系使风险制度难以落实。绩效考核一般以利润、资产负债规模等指标为依据,未对预期损失加以考虑,收益与风险不挂钩,导致出现忽视信贷风险、片面追求高效益的短期行为,风险制度难以落实。(二)缺乏高质量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在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由数据库、中间数据处理器和数据分析层三部分组成。数据库用来存储各种交易信息,中间数据处理器主要把原始数据信息进行分类识别和处理,数据分析层是数据处理的最高阶段,它根据风险管理的不同需求从数据库中抽取信息进行分析。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信息系统开发上缺乏前瞻性和不连续性,造成信息之间冗余,数据之间的一致性较差。基础数据的不统一和准确性较差,使根据基础数据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结果缺乏可信度,对于高层次的风险分析也无法展开,从而无法建立各种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严重制约了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适用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存在主观性较大的问题 2002年起全国各商业银行开始全面推行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是以风险为基础,通过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把信贷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信贷资产。我国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实施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设计了七大量化因素作为分类标准,分别是:借款人经营及资信情况,借款人财务状况,项目进展情况及项目能力,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情况,还款保证情况,银行贷款管理情况,保证偿还的法律责任及其他因素。但是,这个分类标准的人为因素比较大,在很大程度上是信贷人员主观判断的结果,信贷人员的知识、能力和业务水平对贷款的分类结果有较大影响。其次,分类标准的顺序也没有作出合理确定,上述七个因素要么是予以同等对待,要么是由信贷人员的好恶来决定其先后顺序,这显然是不科学的。
(四)缺乏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进行度量和管理的先进技术 传统的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主要采用定性分析和主观判断,而现代的信用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定量分析,而且分类科学、量化准确,大量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数理统计模型。信用风险管理模型中具有代表性的是1994年J.P.摩根提出的VAR模型,该模型受到金融界的广泛认可,为许多金融机构所采用。目前,Creditmetrics、Credit metrics+、KMV以及RAPM度量指标量化方法RORAC等模型都代表着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最新技术水平,我国在信用风险管理模型的应用和管理技术上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政府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 当前,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在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方式上正在由以合规性监管为主转向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式,在商业银行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在这方面开展的时间较短,经验也不足,目前仍然停留在表层阶段。其次,银监会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完善,这样才能更好地监测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风险、信贷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情况。再次,由于我国的宏观经济制度不够完善,金融、投资、财政和社会保障制度中仍存在较多不合理的地方,加大了信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最后,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立法规范,使各经济行为主体(企业、个人)在社会信用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导致他们的信用观念淡薄,助长了道德风险的扩散,由此加大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二、新巴塞尔协议中的信用风险评级法新巴塞尔协议仍然遵循。
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思路,确立了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原则。新巴塞尔协议对有关风险的定义扩大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商业银行从事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提出了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风险计量方法。下面对内部评级法作一个简单的介绍:根据商业银行防范信用风险所需要的资本规模,新巴塞尔协议提出了基于外部评级的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IRB)。1、风险管理水平不是很高的银行一般采用标准法,以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资产风险的权重。在标准法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敞口(EAD)×客户风险权重。风险敞口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可能承受风险的信贷业务余额。客户风险权重一般是由外部评级机构根据客户的资料信息加以评定的,分为0%、10%、20%、50%、100%和150%六级。 2、内部评级法可以分为初级法和高级法。在内部评级法中,风险加权资产=风险敞口(EAD)×风险权重。商业银行一般通过由自己对客户所做的信用评级来确定资产风险权重。风险权重由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期限3个因素确定。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违约损失率=预期违约损失/风险资产敞口×100%,其与资产的交易特征有关,如是否有担保。在初级法中,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内部数据来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计算出违约概率,而其他的参数则是由银行监管当局予以确定。在高级法中,上述参数全部是由商业银行自身计算确定,但应当经过银行监管当局的确认。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商业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还应当满足一些要求:如,银行应当建立一个能够有效区分有风险的借款人和无风险的借款人的风险评级系统;内部评级体系必须包含2个违约级别,6-9个正常级别;银行必须保证定级和确认级别的独立性;银行必需采集足够的数据来对内部评级的应用进行检测等。三、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优势与差距
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一直采取定性分析和主观判断的传统方法。如专家系统方法中的5C要素法,即对借款人的道德品质、还款能力、资本实力、抵押品和周期形势5个方面的特性进行全面的定性分析并主观给出权值,以判别借款人的还款遗愿和还款能力,最后做出是否贷款的判断。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一般是由信贷主管负责人员在分析借款企业财务报表和近期银行交易结算记录后作出信贷决定,并采取"一逾两呆"的口径对不良资产和贷款风险进行管理。这种静态和被动的管理方式存在很多弊端,现已逐渐被以风险度为依据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所代替。但是,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仍然停留在定性分
析的基础上,仍然是以分析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财务比率为主
(一)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优势1、可以较为全面地反映信贷资产质量。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通过基于借款人基本状况等综合因素作出的判断,可以对未到还款期的借款的质量作出预测。其要求信贷人员全面掌握借款人的情况等管理信息,并且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考核和分类,可以及时预测各种不利情况,迅速采取措施减少损失。2、可以促进银行规范运行。虽然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的实施会使银行长期隐藏的不良资产暴露出来,呆账准备金提取比例和规模会明显上升,在短期内会减少银行体系的账面利润,但是从长期来看,它能为银行和企业创造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市场环境,以促进银行系统的规范运行。3、有利于创造良好的信贷文化。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要求信贷人员必须具备更高的分析能力,能够对企业的现金流量、经营风险、还款能力、市场前景等进行分析,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五级分类法将使信贷人员具有保证信贷资产质量的意识,能够对信用风险形成共识
(二)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方法的差距1、信用评级仍然主要是主观定性的分析方法。在信用评级指标中,主观定性的因素过多,而定量指标较少,且没有考虑各指标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对借款人违约的影响程度,其选取也缺乏科学性。2、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法缺乏客观性。分类法主要是对借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的主观判断,分类标准不清晰,分类级别设置过少,缺乏对贷款损失率的细化。 3、缺乏对评级结果的检验。新巴塞尔协议要求银行必须有一个充足的系统对评级体系、评估过程以及违约概率预测的准确性和持续性予以验证。而我国商业银行没有进行信用等级的迁移、特定等级的违约率等的统计,无法做到对预期损失的事先量化,使信用评级流于形式。4、风险计量所需的数据不充分、不完整。在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敞口的文件中,都明确提出了对商业银行数据库和信息技术系统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数据不规范且准确性较差,严重影响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模型的建立和运行。5、缺乏对现金流量指标的预测和应用。现金流量是反映借款人还款能力的核心要素。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评级方法对现金流量基本上没有预测,因而难以反映被评级对象的真实偿债能力。 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
(一)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加强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因此,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建立一个专业化程度高的、全员全过程的和全新方法的风险管理体系。1、提高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权限。应当由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由其对信贷资产的规模和质量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对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发、维护和完善,定期检查和监控银行的信用评级工作,确保评级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评级结果的有效应用;2、设置信贷业务风险经理岗位,其应与信贷部门经理平行作业,实现信用风险管理工作的前移,风险经理应将有关的风险信息及时、准确地向风险管理部门汇报,风险管理各职能部门应实行垂直领导,避免横向其他部门的影响和干预;3、明确各个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风险管理控制流程中的责任,强化个人责任追究制度;4、加强外部监督,实现外部监管(银监会、会计师事务所、银行客户)和内部审计并存的风险监控体系,对信用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运行进行全面的内外监督。(二)提高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度量和管理技术 新巴塞尔协议在信用风险度量问题上大量地采用了数量化的计算模型,将信用风险的度量纳入了统计模型计算风险,这种数量化的计算模型是一种系统的、科学的处理方法。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尚未建立起有关信用资产的历史数据库,存在数据瓶颈制约,缺乏对信用风险进行量化的分析能力,在短期内可能无法建构出符合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风险评估系统,但只要实事求是地建立起系统性的风险衡量方法,仍然可以达到风险度量的目标。新巴塞尔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内部评级法,这是一个在国际上较为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应不仅要学习借鉴这个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而且还要学习该模型中的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理念。(三)加强政府对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 新巴塞尔协议要求政府应当通过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来提高银行的信用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对此,我国银监会应当加强监督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资产负债率、不良贷款率、信贷规模等经营指标,同时,监督其是否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按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以及风险管理部门是否履行了风险监管职责。(四)完善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 1、加强贷款分类标准的量化工作。对贷款分类标准中可以量化的因素,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可以先采用调查统计的方法得出同行业的平均值,然后以该平均值为基础设计出不同级别的标准值,从而使分类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那些不能直接量化的因素,可以使用加权打分法,确定其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影响权重,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设定每一级别的分数。 2、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的顺序。各项分类标准对借款人还款可能性的影响是不同的,我们应当根据它们各自影响力的大小来确定它们的排列顺序。如: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直接影响其还款的能力,可以将其放在第一位;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是贷款的第一还款来源,而贷款的担保则是第二还款来源,因此,可以将借款人的经营及资信情况和还款保证情况分别列为第二位和第三位。以此类推,我们就可以确定其他标准的排列顺序。(五)加强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只有加强社会信用文化体系建设,通过立法对社会信用问题加以规范,才能更加准确地评价借款人的风险等级。我国应当建立以商业银行评级为主体,以各类评级公司为辅助的评级架构,建立客户社会信用档案,为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宏观环境。五、新巴塞尔协议中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对我国的启示
前已述及,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没有对一些重要的数据信息进行统一管理, 例如,贷款业绩指标没有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归入,贷款申请信息没有与贷款者的账户使用情况挂钩等等,这样就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的信息数据严重不足,数据不规范且准确性较差,可以加以利用的信息数据非常有限。据McAllister&Mingo估计,为了达到能够比较稳定估计客户信用参数的目的,任何一家金融机构的信用数据库中需要至少2-3万个客户数据。同时,银行若使用IRB初级法,必须有5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PD(违约概率);而使用IRB高级法,则其必须有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违约损失率)。笔者认为,在我国商业银行信息数据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信用风险管理方法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待我国建立了完整的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之后,具备充分的信息数据支持的情况下,我国商业银行才可以考虑采用新巴塞尔协议中的内部评级法来对信用风险进行管理。但是,从内部评级法中我们可以看出,定量分析的方法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加以借鉴的地方。因此,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应当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特点,采用5C要素法和信用评分法等传统方法计量信用风险,同时,强化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制度,对其中的一些分类标准予以量化,从而提高信用风险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降低不良贷款率。并且,我国商业银行还应加强信用数据库的建设,2006年1月我国的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已经建成并在全国开始联网使用,这将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个人信贷质量。各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库建设的进展情况及时采用现代化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计量信用风险,逐步向使用新巴塞尔协议规定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过渡
参 考 文 献
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
2005年《经济学家》
2006年《黑龙江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