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度重视全员职工的七大风险点
(一)“三会一层”的风险点。 (二)相关临柜人员风险点。
(三)信贷人员风险点。
(四)代办人员风险点。 (五)事后监督风险点。
(六)监察审计风险点。
二、对操作风险点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二)贯彻落实群防机制。
(三)强化信贷管理机制。
(四)彻底清退代办人员。
(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
(六)加强监审队伍建设。
内 容 摘 要
内容摘要:本文就如何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进行了阐述。
浅析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
内容摘要:本文就如何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进行了阐述。
关 键 字:合作金融机构 风险 防范
要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稳定健康发展,金融风险不可小视,所谓金融风险,是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客观情况变化或其他原因使资金、财产、信誉有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让制度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创新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员工执行规章制度的意识,让制度管人、约束人,用制度规避操作风险,使其不能为、不敢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杜绝操作风险。因此,强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营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工作,重点抓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岗位员工操作风险防范工作。
---高度重视全员职工的七大风险点
(一)“三会一层”的风险点。目前,农村合作金融机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一整套治理机构。一直以来这些相互制衡的“三会”制度并未产生“三权”制约的实际效果,社员代表大会还是理事会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任由理事会提名和聘任,而且理事长可以兼任社主任,这就将相互制衡的理事会和社主任置于同一主体的控制之下。而监事会没有常设机构,对理事会和社主任没有弹劾权。如有的合作金融机构还是区别“一、二、三把手”之类的级别,分工情况是理事长管全面工作,主任和付主任、监事长都各有分工,主任没有真正负责经营工作,这样,所有权力实际上集中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长或某个主任的个人手中,容易形成“内部人控制”,其经营决策往往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约,而失去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滋生腐败。在业务经营中重发展、一些领导轻管理,重业务、轻监控,重规模、轻质量,忽视了内控监督的重要性,从而使制度的贯彻落实失去了组织保障。个别领导在制度执行上对人不对已,对别人要求严,对自己要求松,将自己凌驾于制度之上。更有个别领导借理事长、主任之名,行以权谋私之实,假公济私,独断专行,使制度形同虚设,他们不是把精力放在抓管理上,而是挖空心思捞取不义之财,利用手中的权力和职务之便,采取自批自贷冒名贷款、收款不入帐等手段侵占挪用信用社资金,参与赌博、经商、乱攀比、滥交友,导致个人高消费,充“大款”、家庭高负债,有的将侵占挪用资金投资建项目等经商活动,尽管这些人在投资第二职业时倾注了满心的期盼,但由于他们不是经商的料,于是陷入“挪用—经商—亏本”的恶性循环中,案发后信用社损失惨重,作案人身陷囹圄。此外,对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的失误造成的损失往往采取“对事不对人”的做法,如上追二级的规定天实际工作中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监管部门对信用社违规处罚也主要是处罚机构,很少处罚责任人,这样容易形成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二)相关临柜人员风险点。一些机构由于人员素质和人员结构等方面原因,临柜人员存在道德风险,使内控制度流于形式,成了摆设。其表现有:一是临柜人员未经过专业培训,加之对行业规章制度的认识和业务素质较差,无法执行好内控制度。二是基层网点人员少,无法长期坚持双人临柜、换人交叉复核等制度。即使有部分社能保证双人临柜,但也未长期坚持交叉复核制度,至使有关规章制度不能长期坚持执行,有关登记簿印章不全,如现金收付、业务印章、钥匙交接登记簿等登记不全、一手清操作现象等。三是业务操作不合规,由于临柜人员对操作规程学习掌握不熟,且存在怕坚持制度得罪人的思想,相关制度执行不好。四是结算上岗位职责不明确,责任及办法不具体,分社与信用社的社内往来账务处理不合规,自制凭证无附件证明。五是有的微机操作员不执行规定规定,抹账记录不全,各种登记簿虽然建立但登记不全,个别人员密码简单,不经常更换,计算机故障不及时修复,人员变动不及时更换操作员代码,程序上部分社表外科目只能记打印凭证,重要空白凭证微机上与账实不符,业务主管人员又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登记,如基层机构都有主管人员,但是个别机构仍没有对重大事项进行登记,因相关的内控制度不能认真落实,导致经济案件时有发生。 (三)信贷人员风险点。一是人为风险。一般多由信贷人员发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垒大户贷款等故意违规发放贷款造成,这种风险具有多发性、不确定性的特点,是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面临的最大风险。二是抵押风险。此类风险包括信贷人员对借款人的抵押担保物价值评估过高、抵押不足(质押物过低)、抵押物损坏或企业借改革之机悬空、逃废信用社贷款债务所导致的抵押落空风险。三是保证虚设风险。由于信用社信贷员对担保单位审查不严或企业故意套取贷款,造成保证人资格不合格,或保证人没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或财产,不能履行代其偿还债务,使保证流于形式,形成风险。四是担保无效风险。担保无效是指信贷员明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合格、担保内容不合法或贷款合同不完善等而发放贷款,使担保失去法律效力或被有权机关撤销所造成的风险。五是审贷分离无法实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任、分社负责人和信贷员均有数额不等的信用放款权利,贷款发放基本上是一人说了算,存在一户多笔和冒名、假名、顶名贷款等违规违制现象。六是为完成任务,多数基层社人为调账,违反会计、信贷制度。如收贷收息上将贷款收放时间、户名、扎账期人为调整,或者采取扩本收息、贷新收旧等形式掩盖非正常贷款。
(四)代办人员风险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在农村,多年来,作为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触角和延伸,各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办人员利用来源于农村、服务农村的特有优势,在吸收农村闲散资金、宣传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三农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并为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可谓信用社的“半壁江山”。但是,多年来由于信用代办人员素质较差,内控监督机制相对滞后等因素,致使信用代办人员已经成为各类案件的多发区和重灾区,严重损害了信用社的利益和信誉,危害金融安全与稳定。长期以来,信用站一直在主体身份、机构规模、地域设置上存在特殊性,单人临柜、单人揽储、单人收贷等“一手清”业务流程,形成了其既相对独立、相对分散又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的经营体系,决定了信用站的个别犯罪分子能够长时间连续作案且不易被发觉。同时一些信用社在建站时把关不严,忽视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上岗前的各种表现,使得聘用的一些代办员带“病”上岗,如信用社有些员工全是连带的亲戚,也为信用代办员出现职务犯罪行为埋下祸根。即使代办员在岗时所做的案件未暴露,撤站或解除劳务关系后也迟早会暴露。 (五)事后监督风险点。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无监控设备和单人临柜现象时有发生。即使有的网点设立了事后监督岗位,也往往存在着重录入、轻审查;重凭证要素、轻资金对转关系,重账表的核对、轻内部科目的对应关系,不能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对风险的评估,内控制度执行中深层次的问题难以发现。由于执行中的随意性,一旦出现问题极易造成责任不清,难以落实。如漏签章、凭证要素不齐全等等,在处理时只作为小问题进行经济处罚,没有上升到不严格执行内控制度的高度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监察审计风险点。目前大多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内控制度的执行和安全防范工作仍然只重会上强调,忽视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只重业务发展,忽视内部管理,稽核检查走过场、图形式,惩罚查处雷声大、雨点小,这些现象的存在,往往给农村信用社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是监审部门的一项重要内容,但一些检查大多是事后的,不深入、不细致,往往停留在对业务凭证的审查和账务核对上。在平时的内审工作中,因人员少,时间紧,只注重了账务、财务的审计,对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鞭长莫及。加之内部审计部门监督体制不太合理,因内审部门是在联社领导下开展工作,自然要接受联社的领导,对联社营业部及机关的账务进行稽核检查,宛若使稽核部门实际陷入自己监督自己的怪圈,存在审计难、处理难的状况。
二、对操作风险点控制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基层监管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为做好信用社日常监管,一是要建立健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监管机制,使信用社高管人员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合理的,哪些是违法犯罪的,违反规定将会受到何种处罚。二是监管部门要通过日常监管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来规范程序操作加以防范。三是适时召开监管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及早采取措施。四是针对监管过程中掌握的风险隐患和苗头给予监管谈话提醒,对有问题的限期整改。五是依法严肃处理。由监管当局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行政、经济的处罚,取消一定年限直至终身的高级管理员工任职资格或是经济罚款。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便让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管人员队伍更加纯洁。 (二)贯彻落实群防机制。一是实施负责人股票期权和内部职工持股制,一方面增强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盈利动机和防范金融风险动机,另一方面又调动了经营管理层自我监督的积极性,节约了监督成本。二是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签订内控制度执行及案件防范责任书,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各个单位、部门和职员,年末在考核考评的基础上,进行奖惩,并与评先、晋资、晋级等挂钩。对执行制度差、有不良行为的职工在经教育后仍未改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清除不安全隐患。三是要构筑风险监控防线。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应设立三道风险监控防线。在一线临柜人员中设立双人、双职、双责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在部门、岗位之间设立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作为第二道防线;设立内部监督部门对业务经营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防线,加大内审监督力度,把风险控制在萌芽之中。四是要坚持重要岗位定期、不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以联社为单位,每年不定期对主管会计进行异地轮岗。轮岗期间,轮岗会计应对该信用社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收支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并在轮岗完毕后报送书面轮岗报告。对在同一单位、同一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高管人员和会计人员,要进行岗位调整和异地交流,并及时做好离任审计。五是严格执行“四双”制度,每天核对库存现金,定期核对重要凭证。五是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对直接责任人、相关制约岗位人员、检查人员、领导人员追究连环责任,出现损失的要连带赔偿,依法依规严处。从而达到处理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信贷管理机制。对信贷岗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信贷员定期交叉催收函证贷款,以增强贷款透明度。防止出现内外勾结、冒名顶替、化整为零“垒大户”、提供虚假担保骗取信用社贷款等案件的发生。对过期作废未使用的重要凭证要统一保管或集中销毁,防止内部人员利用过期凭证作案。 (四)彻底清退代办人员。一是对代办人员进行清退,取缔代办员这个“拐杖”,彻底解除安全隐患。二是通过增强服务功能来降低人力成本,畅通结算汇路,开通网络银行,安装自动取款机,兴办电话银行和汽车银行等,适应农村集镇化、社区化走势,精心打造农信特色的多功能服务网点,争取早日与现代金融接轨。当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加大这方面的投入和建设力度,从风险防范入手逐步进行精简,把新毕业的、懂专业的大学生招聘到农信社来工作,彻底消除案件隐患。 (五)设立风险管理部门。重点建设好前台监督、内部控制、内部稽核和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四支风险内部控制监督队伍。要尽可能将各类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可将事后监督关口前移到一线进行事前预防性控制。做到不同岗位操作人员只能进入所授权限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业务;一线岗位要坚持双人双责的控制原则,属于单人处理的,必须有相应的后续监督机制;信贷业务及资金拆借等重要交易的办理与管理必须由两个以上的职能部门共同执掌;在业务运行过程中要实行适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如钱账分管、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分离、计算机系统的技术人员、业务经办人员与会计人员相分离等。内部稽核对风险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独立的后评价,起到纠正性控制作用。投资风险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投资风险的全面管理,是该风险内部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发挥战略性控制作用。风险预警体系的中心任务是对行业风险、区域风险、客户风险、产品风险等进行全方位的识别与衡量。为此,首先要进一步落实农信社各级管理部门风险预警的工作职责。其中联社风险管理有关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全辖风险预警工作规划,确定需要重点监测预警的行业、区域、产品、客户群和业务环节等。设置特定目标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并组织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进行风险识别与衡量。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及管理办法,对风险分析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同时负责对目标风险进行综合判断,提出相应风险防范措施。基层社的主要职责是:按照风险预警体系的有关要求,对本区域内风险目标进行动态跟踪监测,收集并及时反馈风险预警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遇有重大风险事件及时上报。确保风险分析数据库得到定期更新,风险预警信号得到及时反馈。 (六)加强监审队伍建设。一是要建立和健全案件查防机制,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重视案件查防工作,严格执行制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管理,从源头上防止和杜绝各类事故及案件的发生。联社建立由会计、信贷、稽核、监察等部门联动的案件查防机制,明确分工又相互协调,照顾一般又突出重点,使案件查防工作效能达到最优化。二是在县联社一级实行监事长兼总稽核,由上一级部门直接管理。县联社稽核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受监事会领导,不再受县联社理事长、主任制约,独立履行对本级联社、信用社理事会和经营班子工作的稽核监督职能。三是稽核审计部门除对同级监事会负责外,还是上一级审计稽核部门的派出机构,同时接受上一级稽核部门的领导和管理,其人员任命、调整、撤换及工作待遇、工作考核和工作奖惩也直接由上级稽核部门进行管理。这样,可大大减少稽核工作中的各种干扰,形成一套垂直、独立、权威和高效的稽核监督工作体系。四是要切实解决稽核队伍数量和素质问题。要做好稽核工作必须要有一定数量的稽核人员编制作保证,有些管理人员可精简可兼任,但稽核人员编制数量不能少且要专职。要把那些思想作风好、业务素质高、懂电脑管理的同志选拔到稽核队伍上来,不要滥竽充数,不能越俎代疱。五是要强化对稽核人员的管理。对稽核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轮换和回避制度,并定期进行考核,对不称职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对以权谋私、违反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规章制度的要从重处罚。六是要加大稽核员责任,把内控制度检查整改落实作为稽核员日常稽核的重要内容,凡应检查出而未检查出的追究相应责任。
参考文献: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一书,作者,万建华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案件汇编》一书,黑龙江农村信用社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