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三、关于农村金融的要求及其相关制度安排
四、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设计
五、小结
六、参考文献
内 容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巨大发展,但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变革大幅度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时期以来社会经济体制当中各种矛盾相互交织而造成的必然结果,这一格局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威胁着农业的国民经济基础地位.为此,当整体经济转型由"增量调整"进入"存量调整"阶段之后,应当均衡布局农村金融的改革与发展.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面临的主要问题,关于农村金融的要求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设计作等几方面进行思考,提出问题.
关键词:农村金融体制 宏观金融政策 改革
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问题若干的思考
一、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
经过近20多年的农村金融改革与发展,我国形成了包括商业性农村金融、合作性农村金融和政策性农村金融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主要包括: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这一体系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以部分民间金融为补充,在我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改革和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农村银行类金融机构
目前我国农农村银行类机构主要有四类六种,分别是商业银行中的农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的农业发 展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中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邮政储蓄机构。截至2005年末,全国共组建农村银行类机构72家,其中,农村商业银行12家,农村合作银行60家,另有9家农村合作银行机构获准筹建;组建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机构519家。截至2005年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共有法人机构27036家(比上年末减少5818家),资产总额27716.12亿元,负债总额26579.12亿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8.97%。 农村银行类机构的基本状况是:从机构网点布局看,共有124255个网点,其中104671个分布在县市及以下地区,占网点总数的84.2%。从资产负债看,2005年末,农村银行类机构的资产总额为108271亿元,占金融机构资产总额374697亿元的28.8%;负债总额105523亿元,占金融机构负债总额358070亿元的29.4%。其中存款总额87363亿元,占金融机构存款总额300209亿元的29%;贷款总额58004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6839亿元的28%。从信贷支农的情况看,对“三农”发放贷款的机构主要是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
农村非银行类机构体系包括农村银行类机构体系以外的其他农村金融组织形式。(1)农村保险类机构。如农业保险和再保险公司;(2)正规和非正规的小额信贷组织,这包括人民银行指导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试点,也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具有扶贫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如扶贫社;(3)民间借贷;(4)其他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组织,如农产品期货组织、农业担保组织等。
(三)我国农村信贷资金供给总量
2005年末,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这三类机构涉农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 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贷款和农业银行用于农村龙头企业、扶贫、乡镇企业、电网改造、基础设施贷款等)余 额达到4万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总额20.7万亿元的19%,比“十五”初期增加1.6万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1.7%,但大大低于全国的总体增长水平(全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比“十五”初期增加11.5万亿元,年均增长24%)。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支农发展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截至2005年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投放农村贷款总量首次突破2万亿元,用于支持农业的贷款总量首次突破1万亿元,直接到户的贷款(农户贷款)比重达到80%。农业贷款比农村信用社改革前的2002年末增长80.5%,增速高于同期各项贷款余额平均增速22.6个百分点。特别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两个金融产品的广泛推广,缓解了农户贷款难的现象。据统计,2005年共有7000万户农户获得了贷款支持,占全国2.2亿农户的31%(资料显示,同期印度仅为16%,菲律宾与印尼仅为4%),占有贷款需求且满足贷款条件农户总数(1.2亿)的近60%,受惠农户2亿多。
二、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
1、历史包袱问题
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包括四部分:农行和信用社脱钩时从农行划过来的不良贷款;国家实施保值储蓄期间本应的由国家财政负担的保值勤储蓄的利息贴补支出;合并农村合作基金会时带进来的呆帐;信用社自身经营不善所造成的不良贷款,许多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许多农村信用社我不良贷款率较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必然限制下一步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制度选择空间,也将制约一揽子农村金融改革。
2、宏观金融政策的限制
一方面是利率控制问题。目前,尽管人民银行允许农村信用社会的贷款利率拥有较其它商业银行更灵活的浮动范围,但小额的农民贷款比大规模的商业贷款式的成本要高得多。尽管农村信用社浮动利率改革已经启动,但改革范围较小,存贷款利率浮动的幅度仍然比较小,没有能覆盖成本。信用社会利率达到最大浮动后,仍然只有民间借贷平均利率的一半左右。而且,在目前的政策下,信用社的利率不能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项目风除的高低和客户信用社程度的不同进行调整,缺乏必要的弹性。而非正规金融在这些方面要灵活多。
另一方面是缺乏市场的进入与退出机制。由于农村金融市场仍然没有开放,从而导致了信用社在正规金融领域的绝对垄断地位。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信用社不论经营状况如何都不用担心自己的生存问题。这些导致了信用社自身改革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3、治理结构方面的问题
在产权关系上,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合作制只是形式上的,实际上是完全由政府部门控制的准国有金融机构。
在激励机制上,主要依赖没有长远打算的年度考核。不仅许多年度考核指标不切实际,而且缺乏有效监督。此外,内部的激励和惩罚的力度不够,使信用社职工觉得经营的好坏与个人的利益没有很强的联系,而信用社主任的频繁更换和不明确任期,也难以在信用社内部形成长期的激励机制。由于转贷现象的大量存在和无差别利率政策,对客户的激励和奖惩机制基本上就不存在,必然降低客户按时还贷的积极性。信用社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或无效,使信用社为了短期利益而进行各种违规操作。按照目前的制度设计,银监部门和县联社负有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但现在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县联社与所辖信用社往往形成利益共同体,这种共同利益体现在两个层次;一是县联社的各个管理部门分片包社,联社管理人员工资收入与所管辖的信用社的经营业绩挂钩,这就很容易使联社的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基层信用社结成利益共同体,而不能起到监督的作用,另一层次是县联社为了应付上级的考核指标,对基层信用社明显的违规行为,非但未履行监督惩罚职能,反而采取默许甚至纵容的态度。县人行对信用社的监督更多的也是流于形式
三、关于农村金融的要求及其相关制度安排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改革和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就我国的基本国情来看,第一产业仍占有相当比重,农业人口占比较高,还仍然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虽然经过近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民收入及其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有关研究资料表明,我国农村在地区之间的差距却在不断拉大,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仍很严重。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实际上隐含的是经济结构、收入结构和消费结构的差别,这在客观上也决定了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差异。
就经济类型而言,目前我国农村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东部地区的部分农村。这类地区已经具备了现代农村民发展的特点,农村已经趋向城市化,工业化,城乡已经一体化,农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差别逐步缩小,消费需要逐步趋于一致。由于这类地区农村经济已不再囿于传统农业,而是呈现国际化,多样化,因此,对金融服务的需求也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存放汇,而是逐步向多样化,综合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就制度安排来讲,这种需求格局应当有相应现代化,商业化的金融组织机构与之相适应。这类地区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除各类商业银行外,可以将农村信用社改造为农村商业银行,合作银行等。这类地区的金融需求基本已经得到满足。
第二层次,是在东部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的城市近邻。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化发展,这类地区出现了大量的专业种植户,养殖户以及中小型的农产品加工企业。这些具有一定现代化农业特征但又以当地社区为主要依托的经济主体,金融服务的需求主要是规模较大的信贷支持和方便快捷的结算服务。目前在金融服务方面,对这一层次的金融要求,存在较大差距。农村信用社由于各种各样的限制,往往在贷款和结算方面不能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而商业银行又在逐步退出这些领域,因此,这类地区实际上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金融需求和金融供给有脱节。
第三层次,是传统种植业,养殖业占有绝对比重的地区,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和东部的少数地区。这类地区是我国的主要商品粮、棉、油生产供给基地。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金融机构推崇商业化经营,对贷款服务设置抵押担保等各种各样的限制较多,金融服务一直得不到有效解决。自农村信用社推选农户小额外负担信用社和联保贷款后,这些地区农户的一般生产性资金需求应当说基本得到了解决,但是受资金供应总量的限制,一些规模较大的资金需求仍然不能得到很好满足。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不断深入,加之国家政策的适当扶持,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和服务能力将明显增强,较大额度资金需求问题将逐步得到有效解决。有理由相信,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商业金融和政策金融为补充的金融供给体制,可以基本适应这一层次的需要。
第四层次,是西部老、小、边、穷地区。这些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经济基础较差,经济环境很难得到根本改变,基本不具备自我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这些地区的农民主要是解决生存问题,而不是发展问题。就金融服务而言,这类地区金融资源极度匮乏,金融需要层次较低,金融供给严重不足,供求矛盾在逐步加剧。即使按照现有的试点政策予以扶持,这些地区的信用社也将步履维艰。
四、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设计
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这是一个研究讨论多年的问题,也是各方面意见很难统一的问题,涉及面较大,十分复杂。但从总的看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应当理清这样几个思路
第一、农村信贷服务的组织框架基本形成,在制度安排上不存在要素上的缺陷。经过多年的改革,目前,农村金融在信贷服务方面既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也有非正规金融服务,正规金融组织中既有商业金融,政策金融,也有合作金融,具体机构上既有以农业银行为代表的各类商业银行,也有农业发展银行为代表的政策银行,以及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社区金融组织。整体上讲,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要素是完备的,不可能也无必要再发育其他所谓新型的金融机构。
第二,就各个要素本身来看,在服务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作为商业金融的农业银行,其从事农业方面的信贷投入所坚持的原因应当就是一条,即利润最大化原则,因此,农业银行的农业信贷应当是完全商业化的经营思路,不应当再承担任何政策性补贴信贷的任务,扶贫等职能应当剥离,作为政策金融的农业发展银行,其经营原则应定位在商业银行不愿做、农村信用社做不了的非财政性资金活动或项目上,如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高新科技发展项目,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而目前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显然过于单一,需要进一步扩充。作为社区金融或合作金融的农村信用社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已经逐步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但由于历史,体制,环境等多方面原因,资金实力,服务功能和服务手段都显不足,目前正在国家政策扶持下推进改革。由于上述正规金融机构服务的不足,使得民间金融过多地承担了农村融资的功能,有些地方超越了其本身的负荷,发展有些失控,存在高利借贷情况,亟待加以规范。
第三,农村金融改革不仅仅是信贷方面,需要从整体上设计,分步骤推进。农村金融涵盖信贷,保险,证券以及担保保障体系等多方面的内容,农村金融改革不能只在信贷领域单方面进行,需要综合各方面统筹考虑,深农村金融改革应从立足于服务“三农”和促进城乡经济互补和协调发展的角度设计方案,重要解决“资金投入”以及“风险补偿”的问题,并在农村金融机构布局,相关政策上体现因地制宜和分类指导,从总体思想上,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建立以商业性金融为主体(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的机构网点、农村商业银行、商业性保险机构)以政策性金融(政策性银行才政策性保险)为支撑,以存款保险,担保体系和农村信用社系为保障的农村金融组织的服务体系,各类金融分工明确,相互补充,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支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支持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但在改革的步骤上,根据农村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各方面可承受的程度,应按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由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国务院已经明确,改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下一步主要是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完善方案,适时逐步在全国推行的问题,农业银行的改革将纳入国有商业银行改革。因此农村金融下步改革的侧重点应放在健全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职能上,并将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农村金融保险机制可行性方案研究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按照这样一个思路,改革的目标可以确定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农村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清晰,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支农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从而形成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合力,为服务“三农”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四,农村金融改革的成功需要农村信用社环境的改善。目前农村金融服务中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承认金融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本身是不高的,但不可否认的事实,在缺乏有关保险保障机制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环境不好,逃废债务情况严重,贷款风险带来很大制约,农村金融改革要想取得成功,信用环境必须得到改善。
五、小结
本文通过对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整体状况、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现存的主要问题、特别是对关于农村金融的要求及其相关制度安排及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路径的设计的阐释, 并在参照国内金融学界,学者们相关课题的观点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当然由于笔者的学术水平,及专业视野的有限,文中尚有许多不足之处,敬请各位指出,笔者将深表谢意。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6】90号,2006-12-20。
【2】新华网:“温家宝总理在2007年‘全国金融会议’上的讲话”,Http://.xinhua.com
【3】罗春玲:《农村金融体系的制度创新》,《改革》,2005(2)。
【4】吴晓灵:《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金时网,://finance.sina.com.cn,2006-4-28。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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